1、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2013 年 12 月修订)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公司 业务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申请证券停复牌、报备文件、接受及发送函件等。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上述信息披露相关业务。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2、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 )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EKEY 是上市公司通 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使用 EKEY 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手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等,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第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自每个交易日的 8:00 起,通过系统“信息披露” 下的“信息披露 公告提交”、“信息披露 非公告上网”栏目分别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第
3、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对照拟披露事项,准确 选择公告类别、非公告上网文件类型并登记,不得将非直通车公告登记为直通车公告。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不得将多个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 应当确保公告及附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上传文件的流转渠道为登报、上网或者备案。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照系统给出的公告对应附件及备查文件列表,提交必备和适用的附件及备查文件。上市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 充其它与公告相关的附件。第八条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若涉及利润分配、限售股份上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操作的
4、,应当按照本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并提交相应业务申请表,保证业务申请表数据的准确和完整。如申请披露的公告涉及关键字及数据采集项,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准确地完成相关项目的选择和填写。第九条 以上市公司名义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该文件已经经过内部审议程序及充分授权,无需提供盖章页扫描件的电子文件。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备查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签名页扫描件的电子文件。上市公司提交的由其他机构、个人的盖章或签名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中介机构报告、 协议或批文等),应当提供相关机构、个人的盖章或签名页扫描件的电子文件。第十条 上市公司拟于同日披露的多个公告之
5、间存在关联的,上述公告应当在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提交。上市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方式办理。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下一环节前,对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中的基本信息、公告正文、附件及备查文件、停复牌信息及业务申请表内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再行提交。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确认提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将自 15:30 起在本所网站披露,15:30 后确认提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将在确认提交发布后即时披露。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范围的,确认提交后即完成该批次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上
6、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日的前一交易日 19:00 之前完成直通车公告的提交。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属于非直通车公告范围的,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以下简称“公司一部” )将对公告进行事前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公告的审核状态,在收到审核反馈后,及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相应内容或者删除公告;待信息披露申请中的全部公告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再次核对公告信息并确认发布。原则上,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日的前一交易日 15:30 之前提交含有非直通车公告的信息披露申请,并于 17:00 之前对本所已审核通过的公告予以确认发布。第十五条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各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7、,合理安排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时间。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确认提交或者确认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需在本所网站披露的,将直接发布上网;需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或者证券日报等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电子文件将流转至“ 媒体专区 ”供报社下载,前述媒体完成下 载后,系统将自动发送媒体下载回执,上市公司可点击“媒体回 执” 查看媒体下载情况。上市公司可以不再向上述四家媒体报社另行提供电子文件。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向相关指定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后,不得修改或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如需修改
8、或撤销,可自行操作“撤销”予以收回;对于已提交但尚未进入审核状态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如需修改或撤销,可通 过“ 错发回收”予以收回;对于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上市公司确需修改或撤销的,应当在提交当日 15:15 前向公司一部提出书面申 请(见附件一)。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披露以下三类公告时,应当同时创建非公告上网电子文件披露申请,提交公告的 XBRL 实例文档:(一)定期报告;(二)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三)股改后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六号 XBRL实例文档的编制和报送(以下简称“定期报 告备忘录第六
9、号” )的要求,提交前款第(一)项公告的 XBRL 实例文档;对于前款第(二)、(三)项公告的 XBRL 实例文档,也应当参照定期 报告备忘录第六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提交。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的格式,按照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见附件二)执行。为便于公告信息的采集、编辑,建议上市公司提交的公告正文电子文件采用 WORD 格式。第三章 证券停复牌申请第二十条 因披露相关事项需申请证券停复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交相关事项公告的同一批次信息披露申请中,提交停复牌提示性公告,并在停复牌提示性公告的界面上,添加停复牌申请,选择正确的停复牌类型并填写相应的停牌业务申请表。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
10、请与公告披露无关的证券停复牌的,应当创建独立停复牌申请。上市公司可自每个交易日的 8:00 起,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 独立停牌 ”栏目提交独立证券停复牌申 请。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停复牌的证券品种、停复牌类型、停复牌原因及日期,并提交关于停复牌申请理由的说明或其他相关的电子文件。原则上,独立停复牌申请提交时间不得晚于每个交易日的15:30。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如需申请紧急停牌,应当提前联系公司一部,并创建独立的紧急停牌申请。全天的紧急停牌申请需在停牌当日上午 8:40 前提交,下午半天的紧急停牌申请 需在停牌当日中午 12:00前提交。如上市公司申请紧急停牌时确因时
11、间关系无法同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可先提交停复牌申请并口头向公司一部说明相关情况,事后再及时补充提交紧急停牌的相关书面说明文件。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提交停复牌申请后,及时联系公司一部对其停复牌申请进行审核,关注其审核状态,并在收到审核反馈后及时修改或补充相应文件。第四章 其他信息披露业务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如不涉及公告披露,应当及时通过系统“信息披露” 下的“仅报备的董事会决议”栏目,提交董事会决议的报备文件,同 时填写仅报备无需披露的原因及董事会情况简述,并上传董事会决议电子文件。上市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报备文件后,应当及时联系公司一部并关注流程的流转状态。第二十五条
12、上市公司如需申请暂缓信息披露或者豁免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系统“ 信息披露 ”下的 “暂缓披露申请” 或者“ 豁免披露申请”栏目,创建相应的申请流程, 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容及原因,并上传相应的电子文件,申请暂缓披露的,还需填写预计披露日期。上市公司提交暂缓披露申请及豁免披露申请后,应当及时联系公司一部并关注上述流程的审核状态。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所适时发布的定期报告预约披露的相关通知,及时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 定期报告预约及变更”栏目,预约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预约期间内,上市公司可根据预约状态自行选择、修改披露时间。如预约期过后需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应当创建“定期 预约变 更”
13、 流程,填写 变更原因并重新选择预约日期,并关注流程的审核状态。第二十七条 本所公司一部将通过系统向上市公司发送监管函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过系统的“监管互动” 栏 目,接收并查看本所的监管函件,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回函操作。上市公司如需向公司一部提交其他业务相关的正式函件,也应当通过“监管互 动” 提交函件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回复或发送函件,应当及时联系公司一部并关注上述流程的流转状态。第五章 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和证券停复牌申请第二十八条 如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网络故障,导致上市公司无法使用系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及证券停复牌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向公司一部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三),经公司一部同
14、意,上市公司可通过传真等方式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和证券停复牌申请。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以传真等方式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公告披露申请表,包括定期报告披露申请表、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见附件四)和非公告上网文件披露申请表(见附件五)。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以传真等方式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证 券停牌/复牌申请表” (见附件六)。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备忘录自 2013 年 12 月 9 日起施行。附件一:撤回已确认发布未上网公告申请表附件二: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附件三:上市公司应急使用传真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申请表附件四: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附件五:上
15、市公司非公告上网文件披露申请表附件六: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复牌申请表附件一:撤回已确认发布未上网公告申请表公司代码公司简称公告标题撤回目的 撤回后重新提交 撤回后终止基本情况申请理由:董事会秘书签字:公司盖章:以下内容由上证所各部门经办人员填写:初审签字月 日复核签字月 日部门领导签字月 日公司监管一部审批流程稽核确认操作月 日信息公司 信息公司确认月 日使用说明:1、 已确认发布且上网的公告不得撤销。2、 初审负责公司监管一部内部流转(复核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并将此表交给稽核。3、 初审还要请复核“ 复核不通 过” 该公告,并“取消初 审” ,然后“审核反馈” 给公司,由公司终止或修改后重新
16、提交。4、 稽核当日汇总后,统一发给信息公司。5、 信息公司收到该表后,签字确认再回传给稽核。附件二: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一、临时公告1、公告标题标题居中,字体选择黑体、加粗,建 议字体大小为小二号或二号;同时应注意标题上方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准确无误,公告编号保持连续。2、公告正文正文颜色为黑色,字体选择宋体,字体大小为小四号或四号;上传的公告文件必须为最终状态,不可留有修订痕迹。3、公告格式公司公告应主要采用 WORD 格式,中介机构报告格式仅限于WORD、PDF、TIF 和 XBRL 格式,若有 EXCEL 格式表格或其他图片格式请粘贴进 WORD 文档或转换成 WORD、PDF
17、 格式,不可直接上传 EXCEL 表格,不可上 传影像文件以及 WPS、PPT 等格式的文件。4、其他公告标题中召开会议的届次和正文的届次表述统一;避免标题中的错别字及文中的年份/日期等错误;注意公告最后落款时间的正确。二、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正文中插入的表格较多,应注意每张表格在页面中完整显示,不应 超出页边距范围,表格中的数字应避免换行。三、其他注意事项1、整个公告中不应出现空白页,不可有超链接字符。2、公司治理文件(例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如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应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提交;如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在提交董事会决议时无需单独提交(应写入股
18、东大会会议资料中),待股东大会通过后再提交最终版。附件三:上市公司应急使用传真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申请表公司代码公司简称经办人联系电话申请理由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因上述原因无法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特申请在 年 月 日应急使用传真方式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本公司理解并接受,在应急使用传真方式向我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后,还需自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披露媒体提交同一版本的电子文件。公司盖章董事会秘书签字年月 日复核签字年 月 日审批流程 部门领导签字年 月 日权限开通系统管理员确认年 月 日公告小组公告小组确认年 月 日使用说明:1、 此申请仅当日有效。如果以后再次使用应急传真方式需再次
19、申请。2、 请初审与上市公司确认能够传真给本部且能发邮件给指定媒体,方可申请。3、 本表由上市公司填写并由董秘签字、公司盖章。4、 初审通过传真收到该申请,负责部门内流转(复核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并将此表交 给系统管理员开通内部创建权限。5、 目前暂由系统管理员通知公告小组。附件四: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一、基本信息公司代码 公司简称 经办人 电 话 手机 备用联系手机 披露报刊 上海 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其他披露日期 年 月 日二、公告正文序号 公告标题 公告编号 页数三、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对应公告编号 附件标题 页数 见报 上网(此处盖公司或董事会章) 董事会秘书
20、签字:_申请时间: 年 月 日附件五:上市公司非公告上网文件披露申请表一、基本信息公司代码 公司简称 经办人 电 话 手 机 备用联系手机 披露日期 年 月 日二、相关文件序号 文件标题 页数 确定仅上网(此处盖公司或董事会章) 董事会秘书签字:_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附件六: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复牌申请表一、 基本信息A 股代码 _B 股代码 _其他证券品种代码_A 股简称 _B 股简称 _其他证券品种简称_二、 停牌/复牌 理由_三、 停牌时间临时停牌:_年_月_日_时。连续停牌:自 _年_月 _日起,连续停牌。四、 复牌时间自 _日终止停牌,_日开始复牌。(公司或董事会盖章处) 董事会秘书签字: 联系电话:申请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