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210 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即指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间接出口业务的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 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凡从事间接出口业务的出口型
2、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生产企业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出口报关单上的日期为准)后间接出口业务销售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暂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管理,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销售货物时应开具出口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二、从事间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申报程序(一)生产企业在间接出口货物报关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次月,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1.出口销售额的计算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格(FOB)开具出
3、口发票、计算间接出口销售额。如生产企业不能如实按照实际离岸价计算间接出口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间接出口销售额填列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 8栏次“(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 9 栏次“免税货物销售额”或2005 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 8 栏次“(四)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2.进项税额的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应税的又有间接出口的,应单独核算间接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并不得抵扣;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4、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第 14 栏填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二)生产企业自产的间接出口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消费税申报。出口销售额填列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 4生产经营情况表的“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栏。(三)生产企业应在间接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
5、报期为每月 1-15 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报:1.广州市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申请表(详见附件 1,一式三份);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详见附件 2,一式三份)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详见附件 3,一式三份);3.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复印件资料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4.出口专用发票;5.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采集的间接出口货物的电子数据。(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免税货物明细数据采集?间接出口货物明细录入”录入间接出口货物明细,按免、抵、退税
6、申报要求进行申报。间接出口业务涉及的免税进口料件须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按进料加工业务的操作规定申报开具免税证明及办理核销手续。(2)小规模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小规模明细数据采集?小规模出口免税申报录入”录入间接出口货物明细,备注栏输入“JJCK”(“间接出口”的拼音大写)。间接出口的单证应参照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的要求进行装订。三、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中涉及的有关单证,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
7、号)的规定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四、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的审核审批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按月审核广州市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申请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并于每月月底前完成审批,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验讫章,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项目的内容与报表一致。?2.出口发票是否符合发票开具、使用的有关规定。3.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出口发票的数量、金额是否相符。 4.是否超期申报。5.报表的种类、内容以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经审核同意免税
8、的,在广州市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申请表上签具意见:“经核,同意 元的间接出口货物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盖公章或税收业务章。上述两份表格各一式三份,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主管税务分局留存一份,一份退回生产企业。(三)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复核生产企业的间接出口收汇核销情况,并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理。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时间申报或超期申报间接出口货物免税的,间接出口销售的货物按相关规定视同内销处理。六、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分局应于年度终了后 5 个月内对生产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情况进行核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上年的间接出口金额进行核
9、实,主管税务分局对生产企业间接出口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情况进行核实。(一)年度核查时,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填写广州市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详见附件 4)第 1-2 栏数据,然后交主管税务分局核实填写第 3-4 栏数据。(二)主管税务分局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填写核查表第 3-4 栏数据,并核实生产企业是否存在由于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公式计算的结果出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如存在该种情况,则按照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 号)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出现需要调整增值税申报或补税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主管税务分局汇总填制广州市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核查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详见附件 5),将核查表和统计表各一份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分局留存。七、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八、生产企业 2008 年 1 月 1 日后的间接出口业务已按原“备案挂帐”申报的不再调整申报,已转入“待摊费用”的进项税额在本年内转入“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