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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ance Notes 1 Chinese (Simplifie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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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 事 處 MERCANTILE MARINE OFFICE商 船 海 員 管 理 處 MARINE DEPARTMENT香 港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3/F., HARBOUR BUILDING海 港 政 府 大 樓 3 樓 38 PIER ROADHONG KONG香 港 郵 政 總 局 信 箱 4155 號 G.P.O. BOX 4155HONG KONGTELEX NO. 64553ANSWERBACK MARHQ HX本 處 使 命 是 促 進 卓 越 的 海 事 服 務Our Mission is to Promote Excellence in Marine Servic

2、es本 處 檔 號 OUR REF.: SD/MMO/234/17電 話 號 碼 TEL. NO.: (852)2852 43833063傳 真 號 碼 FAX NO.: (852)2545 4669網 址 WEB SITE: http:/www.mardep.gov.hk電 郵 E-MAIL: mmo_mddmardep.gov.hk香 港 註 冊 船 舶 船 長 須 知 香 港 注 册 船 舶 船 长 须 知 船 員 事 務 船 员 事 务以 下 為 給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船 長 的 資 料 概 要 。 以 下 为 给 香 港 注 册 船 舶 船长 的 数 据 概 要 。 本 處 整

3、 理 這 些 資 料 時 , 雖 力 求 小 心 , 卻 不 能 取 代 詳 載 這 些 事 項的 法 例 。 本 处 整 理 这 些 资 料 时 , 虽 力 求 小 心 , 却 不 能 取 代 详 载 这 些 事 项 的 法 例 。內 容 内 容章 章 主 題 主 题11 船 員 協 議 船 员 协 议22 航 海 日 誌 記 項 航 海 日 志 记 项33 船 上 出 生 、 死 亡 和 失 蹤 個 案 報 告 船 上 出 生 、 死 亡 和 失 踪 个 案 报告44 把 海 員 解 職 與 遣 返 把 海 员 解 职 与 遣 返55 維 持 船 上 紀 律 的 規 例 维 持 船 上 纪

4、 律 的 规 例66 船 上 船 員 的 安 全 船 上 船 员 的 安 全77 船 上 船 員 的 健 康 船 上 船 员 的 健 康88 香 港 船 舶 上 所 須 備 存 的 出 版 物 香 港 船 舶 上 所 须 备 存 的 出 版 物99 船 上 申 訴 不 滿 的 標 準 程 序 船 上 申 诉 不 满 的 标 准 程 序海 事 處 MERCANTILE MARINE OFFICE商 船 海 員 管 理 處 MARINE DEPARTMENT香 港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3/F., HARBOUR BUILDING海 港 政 府 大 樓 3 樓 38 PIER ROADHO

5、NG KONG香 港 郵 政 總 局 信 箱 4155 號 G.P.O. BOX 4155HONG KONGTELEX NO. 64553ANSWERBACK MARHQ HX本 處 使 命 是 促 進 卓 越 的 海 事 服 務Our Mission is to Promote Excellence in Marine Services(200220020044 年 年 699 月 修 訂 月 修 订 )3第 第 一 一 章 章船 船 員 员 協 协 議 议1.1. 依 據 商 船 依 据 商 船 (海 員 海 员 )()(船 員 協 議 、 船 員 名 冊 及 海 員 解職 船 员 协 议

6、 、 船 员 名 册 及 海 员 解 职 )規 例 所 訂 , 凡 在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上服 務 的 海 員 , 均 須 以 规 例 所 订 , 凡 在 香 港 注 册 船 舶 上 服 务 的 海 员 , 均须 以 船 員 協 議 船 员 协 议 僱 用 。 雇 用 。2.2.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的 香 港 注 册 船 舶 的 船 員 協 議 船 员 协 议 須 由 船長 代 其 僱 主 開 立 和 終 止 , 協 議 期 通 常 不 超 過 须 由 船 长 代 其 雇 主 开 立 和 终止 , 协 议 期 通 常 不 超 过 1212 個 月 。 个 月 。3 3 船 員 協

7、議 船 员 协 议 須 以 香 港 海 事 處 商 船 海 員 管 理 處 供 應 的 特定 表 格 须 以 香 港 海 事 处 商 船 海 员 管 理 处 供 应 的 特 定 表 格HKENG1(HKENG1(船 員 協 議 與 船 員 名 冊 船 员 协 议 与 船 员 名 册 )訂 立 订 立船 員 協 議 。 。 表 格 表 格 HKENG2(HKENG2(船 員 名 單 船 员 名 单 )連 同 相 關的 连 同 相 关 的 “服 務 條 款 及 條 件 服 务 条 款 及 条 件 ”須 附 於 须 附 于HKENG1HKENG1 而 合 成 整 份 而 合 成 整 份 船 員 協

8、議 船 员 协 议 。 。4.4.HKENG1HKENG1 和 和 HKENG2HKENG2 上 所 有 適 用 欄 目 均 須 由 船 長 代 僱 主 填寫 。 上 所 有 适 用 栏 目 均 须 由 船 长 代 雇 主 填 写 。5.5. 用 以 訂 明 海 員 僱 用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條 目 用 以 订 明 海 员 雇 用 条 款 及 条 件的 条 目 , 須 易 於 明 瞭 , 须 易 于 明 了 , 它 們 它 们 須 须 列 載 於 列 载 于HKENG1HKENG1 的 適 當 部 分 , 或 者 載 錄 在 其 所 附 的 文 件 內 。 的 适 当 部 分 ,或 者

9、载 录 在 其 所 附 的 文 件 内 。 這 些 條 目 須 包 括 以 下 條 文 这 些 条 目 须包 括 以 下 条 文 (i) (i) 僱 主 和 海 員 各 有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雇 主 和 海 员 各 有 的 权 利 与 义务 ;(ii)(ii) 海 員 的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 海 员 的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ii(iii) i) 給 予 海 員 的 有 薪 年 假 ; 给 予 海 员 的 有 薪 年 假 ;(iv)(iv) 海 員 除 了 基 本 工 資 以 外 還 享 有 的 津 貼 ; 海 员 除 了 基 本 工 资 以外 还 享 有 的 津 贴

10、; 以 及 以 及4(v) (v) 其 他 與 僱 用 相 關 而 符 合 僱 主 和 海 員 利 益 的 條 款 。 其 它 与 雇用 相 关 而 符 合 雇 主 和 海 员 利 益 的 条 款 。欲 知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 可 於 商 船 海 員 管 理 處 索 取 欲 知 这 方 面 的 数 据 ,可 于 商 船 海 员 管 理 处 索 取 “ 香 港 註 冊 遠 洋 船 舶 的 標 準 協 議 條 款 香港 注 册 远 洋 船 舶 的 标 准 协 议 条 款 ” 參 閱 。 参 阅 。6.6. 每 名 受 僱 、 遭 解 職 的 海 員 須 於 船 長 面 前 簽 署 每 名

11、受 雇 、 遭 解 职 的 海员 须 于 船 长 面 前 签 署 HKENG2HKENG2; ; 船 長 須 確 保 本 身 信 納 在 其 面 前 受僱 的 海 員 明 白 該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或 者 海 員 業 經 妥 為 解 職 , 然 後 在船 长 须 确 保 本 身 信 纳 在 其 面 前 受 雇 的 海 员 明 白 该 协 议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 或 者海 员 业 经 妥 为 解 职 , 然 后 在 HKENG2HKENG2 上 的 海 員 受 僱 、 解 職 項 下 草簽 。 上 的 海 员 受 雇 、 解 职 项 下 草 签 。7.7. 個 別 海

12、員 的 個 人 資 料 包 括 編 號 、 每 月 工 資 的 確 實 款 額 、 受 僱 職 位 等 , 須妥 為 填 寫 在 个 别 海 员 的 个 人 资 料 包 括 编 号 、 每 月 工 资 的 确 实 款 额 、 受 雇 职位 等 , 须 妥 为 填 写 在 HKENG2HKENG2 適 當 欄 目 內 适 当 栏 目 内 。 。8.8. 須 於 须 于 HKENG2HKENG2“所 持 證 書 執 照 的 資 料 ”一 欄 , 清 楚 填 寫下 開 資 料 , 以 示 海 員 所 具 備 與 受 僱 職 位 相 關 的 資 格 “所 持 证 书 执 照的 数 据 ”一 栏 , 清

13、 楚 填 写 下 开 数 据 , 以 示 海 员 所 具 备 与 受 雇 职 位 相 关 的 资格 (i) (i) 甲 板 高 級 船 員 和 輪 機 師 所 持 香 港 合 格 證 書 、 執 照 的 等 級 和 編 號 ;甲 板 高 级 船 员 和 轮 机 师 所 持 香 港 合 格 证 书 、 执 照 的 等 级 和 编 号 ;(ii) (ii) 香 港 電 訊 管 理 局 簽 發 的 操 作 授 權 證 明 的 編 號 或 香 港 執 照 內香 港 电 讯 管 理 局 签 发 的 操 作 授 权 证 明 的 编 号 或 香 港 执 照 内GMDSSGMDSS 批 註 的 資 料 ; 批

14、 注 的 资 料 ;(iii) (iii) 甲 板 普 通 船 員 和 機 房 值 班 普 通 船 員 所 持 甲 板 普 通 船 员 和机 房 值 班 普 通 船 员 所 持 STCWSTCW 值 班 證 書 的 編 號 和 說 明 ; 值班 证 书 的 编 号 和 说 明 ;(iv) (iv) 高 級 水 手 所 持 香 港 海 事 處 簽 發 的 高 級 水 手 合 格 證 書 的 編 號 ;高 级 水 手 (AB)所 持 香 港 海 事 处 签 发 的 高 级 水 手 (AB)合 格 证 书 的编 号 ; 以 及 及(v) (v) 給 高 級 船 員 和 普 通 船 員 的 危 險 貨

15、 物 批 註 的 資 料 。 高 级 船 员和 普 通 船 员 的 危 险 货 物 批 注 的 资 料 。9.9. 海 員 除 非 持 有 香 港 海 事 處 簽 發 的 高 級 水 手 合 格 海 员 除 非 持 有 香 港 海事 处 签 发 的 高 级 水 手 (AB)合 格 證 書 , 否 則 不 得 評 定 為 高 級 水 手 。 证 书 ,5否 则 不 得 评 定 为 高 级 水 手 (AB)。10.10. 凡 新 開 立 凡 新 开 立 船 員 協 議 船 员 协 议 , 務 須 盡 快 把 整 份 ,务 须 尽 快 把 整 份 船 員 協 議 船 员 协 议 的 副 本 包 括

16、的 副 本 包 括HKENG1HKENG1、 、 HKENG2HKENG2 及 “服 務 條 款 及 條 件 ”, 郵 寄 或 傳 真給 香 港 商 船 海 員 管 理 處 。 及 “服 务 条 款 及 条 件 ”, 邮 寄 或 传 真 给 香 港 商船 海 员 管 理 处 。11.11. 在 協 議 有 效 期 間 , 每 當 遇 上 更 替 船 員 , 亦 即 僱 用 船 員 、 將 船 員 解 職 ,須 把 這 類 船 員 更 替 資 料 填 寫 在 存 於 船 上 的 在 协 议 有 效 期 间 , 每 当 遇 上 更替 船 员 , 亦 即 雇 用 船 员 、 将 船 员 解 职 ,

17、须 把 这 类 船 员 更 替 数 据 填 写 在 存 于船 上 的 HKENG2HKENG2 內 , 同 時 也 須 盡 快 填 報 於 表 格 内 , 同 时 也 须 尽 快填 报 于 表 格 HKENG2AHKENG2A, 傳 真 或 郵 寄 給 商 船 海 員 管 理 處 。 , 传 真或 邮 寄 给 商 船 海 员 管 理 处 。12.12. 須 把 须 把 船 員 協 議 船 员 协 议 的 副 本 , 或 者 其 載 有 服 務 條款 及 條 件 的 摘 錄 副 本 張 貼 於 船 上 顯 眼 地 方 , 俾 便 以 該 協 議 受 僱 的 海 員 閱 讀 。的 副 本 , 或

18、者 其 载 有 服 务 条 款 及 条 件 的 摘 录 副 本 张 贴 于 船 上 显 眼 地 方 , 俾便 以 该 协 议 受 雇 的 海 员 阅 读 。13.13. 不 論 何 時 何 地 不 论 何 时 何 地 終 止 终 止 船 員 協 議 船 员 协 议 , 也 須 把 整 份 協 議 的 正 本 連 同 , 也 须 把 整 份 协 议 的 正 本 连 同 航 海日 誌 航 海 日 志 、 、 無 線 電 日 誌 无 线 电 日 志 交 給 香 港 商 船 海員 管 理 處 保 管 。 交 给 香 港 商 船 海 员 管 理 处 保 管 。14.14. 所 有 甲 板 高 級 船 員

19、 和 輪 機 師 均 須 把 所 持 的 香 港 執 照 或 合 格 證 書 正 本存 於 船 上 , 港 口 國 檢 查 員 進 行 港 口 國 監 督 檢 查 期 間 或 須 加 以 查 核 。 所有 甲 板 高 级 船 员 和 轮 机 师 均 须 把 所 持 的 香 港 执 照 或 合 格 证 书 正 本 存 于 船 上 ,港 口 国 检 查 员 进 行 港 口 国 监 督 检 查 期 间 或 须 加 以 查 核 。15.15. 每 名 受 僱 於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的 海 員 均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健 康 證 明 書 , 亦 即按 照 每 名 受 雇 于 香 港 注 册 船

20、 舶 的 海 员 均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明 书 , 亦 即按 照 19461946 年 體 格 檢 驗 年 体 格 检 验 (海 員 海 员 )公 約 公 约 (1946(1946 年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第 年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第 7373 號 号 )或 或 19761976 年 商 船 年 商 船 (最 低 標 準 最 低 标 准 )公 約 公 约 (1976(1976 年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第 年 国 际 劳 工 公 约 第 147147 號 号 )的 規定 簽 發 給 海 員 的 證 書 。 的 规 定 签 发 给 海 员 的 证 书 。 健 康 證

21、 明 書 通 常 於 簽發 日 期 起 計 兩 年 內 有 效 , 惟 證 明 書 健 康 证 明 书 通 常 于 签 发 日 期 起 计 两 年内 有 效 , 惟 证 明 书 上 指 明 較 早 的 屆 滿 日 期 則 作 別 論 。 上 指 明 较 早 的 届满 日 期 则 作 别 论 。6第 第 二 二 章 章航 航 海 海 日 日 誌 志 記 记 項 项1.1. 航 海 日 誌 須 以 特 定 表 格 航 海 日 志 须 以 特 定 表 格 HKLOG3HKLOG3填 寫 。 填 写 。2.2. 新 的 新 的 航 海 日 誌 航 海 日 志 須 與 新 的 须 与 新 的 船員 協

22、議 船 员 协 议 同 時 開 立 來 使 用 。 同 时 开 立 来 使 用 。2.2. 在 第 一 章 所 述 的 船 員 名 單 在 第 一 章 所 述 的 船 员 名 单 (表 格 表 格HKENG2)HKENG2)上 , 每 名 海 員 的 姓 名 項 下 均 註 有 編 號 。 上 , 每 名 海 员 的 姓 名项 下 均 注 有 编 号 。 為 便 於 參 照 , 此 編 號 須 與 为 便 于 参 照 , 此 编 号 须 与 航 海 日 誌 航 海 日 志 第 第 33 頁 船 員 名 單 上 所 填 寫 的 編 號 相 同 。 页 船员 名 单 上 所 填 写 的 编 号 相

23、 同 。 航 海 日 誌 航 海 日 志 記 事 部 分 每 次 提 及其 姓 名 時 , 均 須 同 時 引 述 此 編 號 , 以 資 識 別 。 记 事 部 分 每 次 提 及 其 姓 名 时 ,均 须 同 时 引 述 此 编 号 , 以 资 识 别 。 同 樣 地 , 載 有 與 該 海 員 相 關 資 料 那 頁 的 頁碼 , 也 須 填 寫 於 第 同 样 地 , 载 有 与 该 海 员 相 关 数 据 那 页 的 页 码 , 也 须 填 写 于 第33 頁 列 表 中 最 後 一 欄 。 页 列 表 中 最 后 一 栏 。3 3 船 員 協 議 船 员 协 议 有 效 期 間 ,

24、 船 有 效 期 间 , 船 上 一 切 日 常事 項 均 須 詳 盡 記 錄 在 上 一 切 日 常 事 项 均 须 详 尽 记 录 在 航 海 日 誌 航 海 日志 的 記 事 部 分 。 的 记 事 部 分 。 這 些 事 項 包 括 这 些 事 项 包 括 該 船 船 長 指 揮 有 所 變 更 ; 该 船 船 长 指 挥 有 所 变 更 ;船 員 更 替 ; 船 员 更 替 ;任 何 船 員 升 職 與 降 職 ; 任 何 船 员 升 职 与 降 职 ;船 員 患 病 ; 船 员 患 病 ;子 女 出 生 、 有 人 死 亡 ; 子 女 出 生 、 有 人 死 亡 ;船 員 受 傷

25、與 診 治 ; 船 员 受 伤 与 诊 治 ;意 外 與 傷 亡 事 故 ; 意 外 与 伤 亡 事 故 ;搜 救 人 、 其 他 船 或 飛 機 ; 搜 救 人 、 其 它 船 或 飞 机 ;船 上 發 現 偷 渡 者 ; 船 上 发 现 偷 渡 者 ;碰 撞 事 故 、 給 予 他 船 協 助 ; 碰 撞 事 故 、 给 予 他 船 协 助 ;船 員 或 船 上 的 人 行 為 不 當 。 船 员 或 船 上 的 人 行 为 不 当 。4.4. 把 召 集 、 棄 船 演 習 、 火 警 演 習 、 船 員 培 訓 、 救 生 裝 置 和 消 防 裝 置 檢7查 、 該 船 舵 機 測 試

26、 和 檢 查 、 船 員 艙 房 檢 查 、 食 物 和 用 水 供 應 檢 查 等 資 料 召集 、 弃 船 演 习 、 火 警 演 习 、 船 员 培 训 、 救 生 装 置 和 消 防 装 置 检 查 、 该 船 舵 机 测试 和 检 查 、 船 员 舱 房 检 查 、 食 物 和 用 水 供 应 检 查 等 数 据 必 須 必 须 分 別 詳 盡記 錄 於 適 當 那 頁 。 分 别 详 尽 记 录 于 适 当 那 页 。5.5. 船 員 協 議 船 员 协 议 終 止 時 , 須 把 终 止 时 , 须 把 航海 日 誌 航 海 日 志 同 時 同 时 妥 為 作 結 , 妥 为 作

27、 结 , 並 并 交 交 回 香 港 商 船海 員 管 理 處 保 管 。 回 香 港 商 船 海 员 管 理 处 保 管 。8第 第 三 三 章 章船 上 出 生 、 死 亡 和 失 蹤 個 案 報 告 船 上 出 生 、 死 亡 和 失 踪 个案 报 告1.1. 每 當 船 上 有 子 女 出 生 , 或 者 發 現 船 上 有 人 死 亡 、 失 蹤 , 船 長 須 把 事件 詳 盡 記 錄 在 每 当 船 上 有 子 女 出 生 , 或 者 发 现 船 上 有 人 死 亡 、 失 踪 , 船 长 须 把事 件 详 尽 记 录 在 航 海 日 誌 航 海 日 志 上 。 上 。2.2.

28、這 些 事 件 須 詳 盡 記 錄 在 上 述 事 件 須 詳 盡 記 錄 在 上 述 事 件 须 详尽 记 录 在 航 海 日 誌 航 海 日 志 的 專 用 列 表 內 , 當 中 載 有 填 表 須 知 。 的专 用 列 表 内 , 当 中 载 有 填 表 须 知 。 至 於 這 些 事 件 的 細 節 資 料 , 也 須 記 錄 在至 于 这 些 事 件 的 细 节 数 据 , 也 须 记 录 在 航 海 日 誌 航 海 日 志 的 記 事部 分 。 的 记 事 部 分 。3.3. 記 載 於 记 载 于 航 海 日 誌 航 海 日 志 上 的 事 件 資 料 , 須 以 表格 上 的

29、 事 件 数 据 , 须 以 表 格 HKRBD1(HKRBD1(出 生 個 案 申 報 表 出 生 个 案 申 报表 )或 表 格 或 表 格 HKRBD2(HKRBD2(死 亡 失 蹤 人 士 申 報 表 死 亡 失 踪 人 士申 报 表 ), 盡 快 申 報 。 , 尽 快 申 报 。4.4. 船 上 有 人 死 亡 或 失 蹤 時 , 目 睹 相 關 情 形 的 船 員 須 作 船 上 有 人 死亡 或 失 踪 时 , 目 睹 相 关 情 形 的 船 员 须 作 陳 述 。 陈 述 。 供 詞 必 須 以 清 晰 字 體 書寫 , 妥 為 簽 署 。 供 词 必 须 以 清 晰 字 体

30、 书 写 , 妥 为 签 署 。5.5. 倘 有 人 死 亡 、 失 蹤 , 船 長 須 填 寫 表 格 倘 有 人 死 亡 、 失 踪 , 船 长 须填 写 表 格 HKPDS1HKPDS1“(已 故 海 員 財 物 帳 目 已 故 海 员 财 物 帐 目 ”)和 表格 和 表 格 HKASW2HKASW2“(海 員 工 資 帳 目 總 結 海 员 工 资 帐 目 总 结 ”)。 。6.6. 所 有 表 格 , 包 括 所 有 表 格 , 包 括HKRBD1HKRBD1、 、 HKRBD2HKRBD2、 、 HKPDS1HKPDS1、 、 HKASW2HKASW2, 均須 填 妥 , 均 须

31、 填 妥 , 。 。 並 須 并 须 連 同 连 同 航 海 日 誌 航 海 日 志 上相 關 記 項 的 摘 錄 、 船 員 供 詞 、 死 亡 證 明 書 上 相 关 记 项 的 摘 录 、 船 员 供 词 、 死亡 证 明 书 (無 則 免 交 无 则 免 交 )和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盡 快 送 交 和 其 它 相 关文 件 , 尽 快 送 交 香 港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香 港 中 环 统 一 码 头 道 3838 號 号海 港 政 府 大 樓 海 港 政 府 大 楼 33 樓 楼9海 事 處 商 船 海 員 管 理 處 總 監 海 事 处 商 船 海 员 管 理 处

32、 总 监傳 真 號 碼 传 真 号 码 (852)2545 4669(852)2545 46697.7. 船 長 如 接 獲 要 求 , 則 須 與 香 港 商 船 海 員 管 理 處 船 长 如 接 获 要 求 ,则 须 与 香 港 商 船 海 员 管 理 处 總 監 安 排 進 行 根 據 商 船 总 监 安 排 进 行 根 据 商 船 (海 員 海 员 )條 例 第 条 例 第 122122 條 所 訂 的 海 員 或 其 他 人 的 死 因調 查 。 条 所 订 的 海 员 或 其 它 人 的 死 因 调 查 。10第 第 四 四 章 章把 海 員 解 職 與 遣 返 把 海 员 解

33、职 与 遣 返1.1. 凡 因 任 何 原 因 在 外 地 港 口 遭 解 職 的 海 員 , 均 獲 提 供 岸 上 住 宿 。凡 因 任 何 原 因 在 外 地 港 口 遭 解 职 的 海 员 , 均 获 提 供 岸 上 住 宿 。 如 無 意 讓 該海 員 重 返 船 上 工 作 , 則 須 將 其 遣 返 原 籍 港 , 遣 返 時 可 由 飛 機 、 船 舶 或 其 他 適 當方 式 為 之 , 一 如 該 船 船 長 及 或 其 委 派 的 代 理 人 所 指 示 者 。 如 无 意 让 该 海员 重 返 船 上 工 作 , 则 须 将 其 遣 返 原 籍 港 , 遣 返 时 可

34、由 飞 机 、 船 舶 或 其 它 适 当 方式 为 之 , 一 如 该 船 船 长 及 或 其 委 派 的 代 理 人 所 指 示 者 。 確 保 海 員 不 會 給留 在 外 地 港 口 而 無 人 照 顧 的 責 任 在 於 該 船 的 船 長 、 船 東 。 确 保 海 员 不 会 给留 在 外 地 港 口 而 无 人 照 顾 的 责 任 在 于 该 船 的 船 长 、 船 东 。2.2. 海 員 凡 遭 解 職 , 若 是 依 照 該 船 船 長 及 或 其 委 派 的 代 理 人 所 指 示 而遣 返 , 得 有 權 續 支 工 資 , 直 至 返 抵 原 籍 港 該 日 為 止

35、, 惟 因 沒 有 按 規 定 上 船 任 職或 海 员 凡 遭 解 职 , 若 是 依 照 该 船 船 长 及 或 其 委 派 的 代 理 人 所 指 示 而 遣 返 , 得有 权 续 支 工 资 , 直 至 返 抵 原 籍 港 该 日 为 止 , 惟 因 没 有 按 规 定 上 船 任 职 或 重返 船 上 工 作 而 遭 解 職 者 則 作 別 論 。 重 返 船 上 工 作 而 遭 解 职 者 则 作 别 论 。3.3. 海 員 遭 解 職 時 , 船 長 須 向 他 提 供 整 份 工 資 和 所 有 扣 減 工 資 的 帳 目 。海 员 遭 解 职 时 , 船 长 须 向 他 提

36、供 整 份 工 资 和 所 有 扣 减 工 资 的 帐 目 。 船 長 須在 海 員 僱 用 登 記 簿 上 予 以 記 錄 , 或 將 解 職 證 明 書 船 长 须 在 海 员 雇 用 登 记 簿 上予 以 记 录 , 或 将 解 职 证 明 书 (表 格 表 格 HKDIS1)HKDIS1)發 給 他 , 註 明 僱 用日 期 、 服 務 性 質 和 解 職 日 期 。 发 给 他 , 注 明 雇 用 日 期 、 服 务 性 质 和 解 职 日 期 。4.4. 海 員 凡 因 受 傷 或 患 病 而 給 留 下 時 , 在 經 證 明 適 宜 乘 搭 交 通 工 具 後 ,得 送 返 原

37、 船 工 作 或 遣 返 其 原 籍 港 而 無 須 自 行 承 擔 交 通 費 。 海 员 凡 因 受 伤 或患 病 而 给 留 下 时 , 在 经 证 明 适 宜 乘 搭 交 通 工 具 后 , 得 送 返 原 船 工 作 或 遣 返 其 原籍 港 而 无 须 自 行 承 担 交 通 费 。5.5. 倘 海 員 因 本 身 過 失 或 離 棄 船 舶 而 給 留 在 外 地 , 船 東 可 保 留 權 利 , 在海 員 遣 返 原 籍 港 後 向 他 追 討 該 次 遣 返 所 引 致 的 費 用 , 惟 須 得 到 商 船 海 員 管 理 處總 監 同 意 。 倘 海 员 因 本 身 过

38、 失 或 离 弃 船 舶 而 给 留 在 外 地 , 船 东 可 保 留 权 利 , 在海 员 遣 返 原 籍 港 后 向 他 追 讨 该 次 遣 返 所 引 致 的 费 用 , 惟 须 得 到 商 船 海 员 管 理 处总 监 同 意 。11第 第 五 五 章 章維 持 船 上 紀 律 的 規 维 持 船 上 纪 律 的 规 例 例1.1. 依 據 商 船 依 据 商 船 (海 員 海 员 )()(船 上 違 紀 行 為 船 上 违 纪行 为 )規 例 第 规 例 第 44 條 所 訂 , 在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上 的 違 紀 行 為 包 括 毆 打他 人 、 不 服 從 命 令 、

39、擅 離 職 守 、 酒 醉 、 非 法 管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 損 毀 船 舶 或 船 上財 物 、 偷 竊 、 未 獲 授 權 而 把 任 何 人 運 上 船 等 等 。 条 所 订 , 在 香 港 注 册 船 舶 上的 违 纪 行 为 包 括 殴 打 他 人 、 不 服 从 命 令 、 擅 离 职 守 、 酒 醉 、 非 法 管 有 攻 击 性 武器 、 损 毁 船 舶 或 船 上 财 物 、 偷 窃 、 未 获 授 权 而 把 任 何 人 运 上 船 等 等 。 該 規例 第 该 规 例 第 55 條 也 訂 明 導 致 運 載 危 險 貨 物 的 船 發 生 火 警 、 爆 炸

40、 危 險 的 違 紀行 為 , 例 如 吸 煙 、 使 用 非 認 可 設 備 等 。 条 也 订 明 导 致 运 载 危 险 货 物 的 船 发 生火 警 、 爆 炸 危 险 的 违 纪 行 为 , 例 如 吸 烟 、 使 用 非 认 可 设 备 等 。2.2. 每 當 海 員 作 出 違 紀 行 為 , 只 有 船 長 或 獲 授 權 的 高 級 船 員 才 可 在 獲 悉其 事 後 每 当 海 员 作 出 违 纪 行 为 , 只 有 船 长 或 获 授 权 的 高 级 船 员 才 可 在 获 悉 其 事后 2424 小 時 內 加 以 處 理 。 小 时 内 加 以 处 理 。 不 論

41、相 關 海 員 承 認 與 否 , 船 長均 須 把 這 項 違 紀 行 為 的 陳 述 記 入 該 船 的 不 论 相 关 海 员 承 认 与 否 , 船 长 均 须 把这 项 违 纪 行 为 的 陈 述 记 入 该 船 的 航 海 日 誌 航 海 日 志 , 由 船 長 和 一 名船 員 聯 署 。 , 由 船 长 和 一 名 船 员 联 署 。3.3. 該 規 该 规 例 第 例 第 88 條 說 明 處 理 違 紀 行 為 的 程 序 。 条 说 明 处 理违 纪 行 为 的 程 序 。 無 論 如 何 , 該 名 海 員 須 有 機 會 就 指 控 答 辯 陳 述 , 並 獲 准 傳

42、 召證 人 為 他 作 供 。 无 论 如 何 , 该 名 海 员 须 有 机 会 就 指 控 答 辩 陈 述 , 并 获 准 传 召 证人 为 他 作 供 。 船 長 若 裁 斷 該 名 海 員 作 出 被 控 的 違 紀 行 為 , 則 可 對 該 名 海 員 處 以規 例 第 船 长 若 裁 断 该 名 海 员 作 出 被 控 的 违 纪 行 为 , 则 可 对 该 名 海 员 处 以 规 例 第1010 條 訂 明 的 罰 款 額 , 亦 即 就 該 規 例 第 条 订 明 的 罚 款 额 , 亦 即 就 该 规 例 第44 條 、 第 条 、 第 55 條 所 指 的 違 紀 行 為

43、 , 所 處 罰 款 分 別 不 超 過 兩 天 工 資 、 五 天工 資 。 条 所 指 的 违 纪 行 为 , 所 处 罚 款 分 别 不 超 过 两 天 工 资 、 五 天 工 资 。 船長 須 把 處 罰 款 一 事 適 當 地 記 入 船 长 须 把 处 罚 款 一 事 适 当 地 记 入 航 海 日誌 航 海 日 志 。 。 該 名 海 員 須 在 航 程 結 束 離 船 時 , 或 者 在 船 長 或 其 僱 主 終 止僱 用 他 在 船 上 工 作 時 繳 交 罰 款 , 視 乎 何 者 較 早 而 定 。 该 名 海 员 须 在 航 程 结 束离 船 时 , 或 者 在 船

44、长 或 其 雇 主 终 止 雇 用 他 在 船 上 工 作 时 缴 交 罚 款 , 视 乎 何 者 较早 而 定 。4.4. 船 長 若 裁 斷 海 員 作 出 違 紀 行 為 而 該 名 海 員 對 裁 斷 不 滿 , 則 須 告 知 他可 以 書 面 向 總 監 投 訴 , 陳 述 其 不 滿 。 船 长 若 裁 断 海 员 作 出 违 纪 行 为 而 该 名 海员 对 裁 断 不 满 , 则 须 告 知 他 可 以 书 面 向 总 监 投 诉 , 陈 述 其 不 满 。 船 長 須 給12他 提 供 船 长 须 给 他 提 供 航 海 日 誌 航 海 日 志 相 關 記 項 的 副 本

45、, 附 於這 項 投 訴 。 相 关 记 项 的 副 本 , 附 于 这 项 投 诉 。 船 長 須 在 船 长 须 在 航 海日 誌 航 海 日 志 記 錄 他 曾 經 如 此 告 知 該 名 海 員 。 记 录 他 曾 经 如 此 告 知 该 名海 员 。5.5. 上 述 規 例 所 適 用 的 海 員 不 包 括 高 級 船 員 在 內 。 上 述 规 例 所 适 用的 海 员 不 包 括 高 级 船 员 在 内 。 遇 有 合 格 高 級 船 員 被 裁 斷 行 為 不 當 、 不 適 任 、不 稱 職 , 他 或 須 接 受 就 其 是 否 適 宜 執 勤 或 對 其 行 為 進 行

46、 的 研 訊 , 可 能 導 致 他 被取 消 資 格 。 遇 有 合 格 高 级 船 员 被 裁 断 行 为 不 当 、 不 适 任 、 不 称 职 , 他 或 须 接 受就 其 是 否 适 宜 执 勤 或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的 研 讯 , 可 能 导 致 他 被 取 消 资 格 。 這 些個 案 的 詳 盡 細 節 、 證 據 、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提 交 總 監 用 於 調 查 。 这 些 个 案 的 详尽 细 节 、 证 据 、 证 明 文 件 均 须 提 交 总 监 用 于 调 查 。13第 第 六 六 章 章船 上 船 員 安 全 船 上 船 员 安 全1.1. 依 據

47、 商 船 依 据 商 船 (海 員 海 员 )()(安 全 訓 練 安 全 训 练 )規 例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的 僱 主 和 船 長 須 確 保 每 名 海 員 獲 指 派 船 上 任 何 職 責 之 前 , 接 受 過 以 下 熟習 訓 練 规 例 , 香 港 注 册 船 舶 的 雇 主 和 船 长 须 确 保 每 名 海 员 获 指 派 船 上 任 何 职 责 之前 , 接 受 过 以 下 熟 习 训 练 a.a. 就 基 本 安 全 事 宜 與 其 他 船 員 就 基 本 安 全 事 宜 与 其 它 船 员 溝 通 , 以 及明 白 安 全 資 料 符 號 、 標 誌 和 信

48、號 ; 沟 通 , 以 及 明 白 安 全 数 据 符 号 、 标 志 和 信 号 ;b.b. 知 道 以 下 情 況 出 現 時 應 如 何 行 事 知 道 以 下 情 况 出 现 时 应 如 何 行 事 (i) (i) 有 人 墮 海 ; 有 人 堕 海 ;(ii) (ii) 發 現 火 警 或 煙 霧 ; 发 现 火 警 或 烟 雾 ;(iii) (iii) 火 警 警 報 或 棄 船 警 報 響 起 ; 火 警 警 报 或 弃 船 警 报 响 起 ;c.c. 辨 認 召 集 站 和 登 乘 站 , 以 及 緊 急 逃 生 路 線 ; 辨 认 召 集 站 和 登 乘 站 , 以及 紧 急 逃 生 路 线 ;d.d. 找 到 並 穿 上 救 生 衣 ; 找 到 并 穿 上 救 生 衣 ;e.e. 發 出 警 報 , 以 及 具 有 使 用 手 提 式 滅 火 器 的 基 本 知 識 ; 发 出 警 报 , 以及 具 有 使 用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的 基 本 知 识 ;f.f. 在 遇 到 意 外 時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 或 在 遇 到 其 他 醫 療 緊 急 事 故 時 , 在 船 上 尋求 進 一 步 醫 療 協 助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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