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 章 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b)本章中的用语定义如下:(1)经批准的睡眠区,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 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场所;(2)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 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 24 小时;(3)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 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者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实施训练或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值勤期时间内。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2、;(4)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 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为了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飞机往来于驻地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并且在发生运行延误时,还应当符合第 121.491 条 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a)当按照本规则第 121.391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 14 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 9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b)在按照本规
3、则第 121.391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客舱乘务员人数时,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如下规定:(1)增加 1 名客舱乘务员 ,值勤期不得超过 16 小时;增加 2 名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 18 小时;增加 3 名或者 3 名以上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 20 小时;(2)值勤期超过 14 小时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 12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c)合格 证持有人安排客舱乘务员值勤期时,如果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
4、时间,则不认为该客舱乘务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值勤期最多不得超过本条(a)或(b)(1)规定值勤期限制的时间 4 小时,并且按照(b)(2)规定的后继休息期不得因此而减少。第 121.493 条 客舱乘务员的周、月、年 飞行时间限制合格证持有人在为客舱乘务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客舱乘务员的总飞行时间符合以下规定:(a)在任何连续 7 个日历日内不超过 40 小 时。(b)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 110 小时。(c)任一日 历 年内不得超过 1200 小时。(d)客舱乘务员在飞机上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时间应当记入客舱乘务员的飞行时间。第 121.495 条 机组成员休息时间
5、的附加要求(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组成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该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工作。(b)本章要求的休息期可以包含在其他休息期之内。(c)只有在 发 生运行延误时,才允许按照本规则第 121.483 条和第121.485 条中的规定缩短休息期,但不允许作事先安排。 (d)在任何连续的 7 个日 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者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成员,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 36 小时的休息期。(e)当合格证持有人为机组成员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务时, 该任务时间可以计入、也可以不计入值勤期。当不计入值勤期时,在值勤期开始前应当为其安排至少 8 个小时的休息期。(f)如果飞行的 终止地点所在 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 个或者 6 个小时以上的时差, 则当机组成员回到基地以后,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 48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在机组成员进入下一值勤期之前安排。本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g)合格证持有人将机组成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者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