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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与保险2004d保险原则.ppt

上传人:eukav 文档编号:8087194 上传时间:2019-06-08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3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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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含义: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近因:是指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指空间和时间上最直接的原因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敌潜艇用鱼雷击中,船体受伤,但仍然坚持驶向哈佛港。由于情况紧急,又遇大风,港务局害怕该船会沉在码头泊位上堵住港口,拒绝它靠港,在港外航行中,该船船底触礁沉没。该船投保了海上一半的航行风险,但没有投保战争险,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案 例 五

2、,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立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同时发生多种原因造成损失。 多种原因均属于被保风险 多种原因不都属于被保风险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都是被保风险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不都是被保风险 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某运输船装载货物,途中遇到碰撞,船体受损进水,货物受损2万元。船舶紧急靠岸,抢救舱内货物,不料遭到哄抢,导致部分货物在争抢中落水,受损1万元;部分货物被抢走,受损1万元。该船投保了运输货物保险,问:保险公司对以上损失如何赔付?,案 例 六,近因原则,实践中的情况 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而这个原因又是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内的,那么,这个

3、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 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就应作具体分析 案例,近因原则 (案例),2001年1月18日,原告A厂委托B船务公司将其459吨中纤板由泉州港运往深圳虎门太平港,并向被告C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C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记载投保险种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81万元。货物由B船务公司所属的G轮承运。 1月19日5时40分,G轮在汕头南澳岛附近沉没,原告A厂得知后即向C保险公司报案。因C保险公司拒赔,A厂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C保险公司赔偿A厂81万元。,近因原则 (案例分析),庭审中原告A厂举证汕头海事局的G轮沉没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确定了沉船的

4、时间、地点,载明了当时的气象海况。经分析,认为沉船原因有三 :1.操作不当 2.风浪是事故的另一因素 3.空档是事故的潜在因素,近因原则 (案例分析),原告A厂认为沉船的原因主要是风浪,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船长过失及装载不当,而这两者均属承运人的责任,不在保险责任范围。,近因原则(案例审判&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G轮的沉船货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汕头海事局海事调查报告,本次沉船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船长操作不当,而风浪与装载空档只是在操作不当的基础上导致事故发生的两个因素。,近因原则(案例审判&分析),船长操作不当是船沉货损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故

5、应认定为“近因”。根据近因原则,被告C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补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弥补,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因此,保险人的赔偿额不仅包括被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还包括被保险人花费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等。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

6、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损失补偿的限制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例:王某独立经营一条运输船,投保时船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期1年。投保3个月后,王某将其船只的40%转让给李某。投保8个月后,船只全损,保险人只赔给王某600万元损失。,保险实务中确定受损财产实际价值的方法:,依损失当时同等型号,相当新旧程度的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依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的费用来

7、确定。 按恢复原状所需的修理费用来确定。 按重置成本扣减折旧来确定。,损失补偿原则,某些修正*人身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定值保险 -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以此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全部损失时,保险人以此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对部分损失,则按损失程度进行赔偿。,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1998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吨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卡车司机驱车逃走。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

8、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80赔付12万元,扣除损余200元并支付施救费500元,实际赔付12.03万元。后来肇事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分析1),在此案中,王某的东风牌卡车由于交通事故致使车损,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按照损失额的80%进行补偿,同时给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以及施救费。说明该保险公司对王某的经济损失给予了足额的补偿。此时,王某又从肇事司机处获得了货

9、物损失补偿以及施救费,表明王某分别从两个方面获得了补偿,其获得的经济补偿已经超出其损失,这是违反保险的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提出了退还重赔保险金的要求。,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分析2),*结论 所以,为了避免王某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利益,王某不能就已获赔款范围再向肇事司机行使原有的赔偿请求权,故王某从肇事司机处获得1500元施救费为重赔保险金,其应归属保险公司。,二、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Principle of Contribution of Double Insurance含义: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上以上保险订立保险合同

10、,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我国采用)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分摊原则,*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方式 某保险人的赔款损失金额(2)限额责任方式 某保险人的赔款损失金额(3)顺序责任方式-主要保险制,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保险金总额,保险人各自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案 例 七,林红于1996年5月11日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为1万元。同年7月5日,林红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在乙保险公司亦投保了家财险附加盗窃险,每人的家财险保额为5000元。次年1月17日,林红家被盗,林红即向部门报案,并立即告知了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发现,家电损失

11、4000元,高级服装损失3000元,金戒指1枚价值1000元,现金损失800元。3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林红向甲、乙两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分摊原则 (案例),2000年,个体户王某以自己价值50万元的商铺为保险标的向A、B、C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A公司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B公司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C公司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1由于邻居的火灾殃及王某的商铺,经过评估王某的损失额为30万元。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派出理赔人员进行理赔并商量了分摊的原则。,分摊原则 (案例分析1),在此案中王某以同一保险标的向三家公司投保了同一险种,因此可视为

12、重复投保.若不使用分摊原则,则三家公司各自按照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则王某可获得:40/50 *30+20/50*30*+20/50*30=48万元,显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分摊原则 (案例分析2),而按照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则A公司为40/(40+20+20)*30=15万元,B公司为20/(40+20+20)*30=7.5万元,C公司为40/(40+20+20)*30=7.5万元。*三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正好是30万元。按照责任限额制A公司为24/(24+12+12)*30=15万元,B公司为12/48*30=7.5万元,C公司为12/48*30=7.5万元。*三家保险公司

13、赔偿的总额正好是30万元。,分摊原则 (案例分析3),*结论*由此可见,通过分摊原则,可以保证此案中三家保险公司的利益,确保了保险合同中的公平。,(二)代位追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含义: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2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被保险人的家

14、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权利代位的权益范围:,保险人只能在赔偿责任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保险人代位追偿所得不得大于其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额。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但赔偿不足时,保险人可

15、以在保额限度内予以补足。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案 例 八,某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一建筑突然倒塌,原因是相邻一家企业长期排放有腐蚀性的污水所致。保险公司迅速作出了理赔。该企业未通知保险公司就在原址进行了重建,致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对肇事企业追偿的证据。保险公司要求该企业退还部分赔偿金以作补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权利代位的法律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赔偿之前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那么,也就同时放弃了向保险人请示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赔偿之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而放弃了对第三者的请求赔

16、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如果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影响了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保险人扣减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国际视角,美国有这样一个判例:被保险人拥有一份财产,将其中一部分租给了一个叫波克的人。在租赁协议中规定波克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不负责任。后由于波克过失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能否对波克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不能超越被保险人自己的权利,所以由于有租赁合同中的规定的存在,保险公司无法对波克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2 . 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于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保险人的物上代位

17、权是通过委付取得。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全额赔付的行为。,案 例 九,某船舶公司一艘大型货运船只远航失踪,推定全损。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委付要求,保险公司同意并支付全额保险金100万元。1个月后,该船只被发现,该公司要求退还赔偿金,要回船只遭拒绝。保险公司将其拍卖处理,得款112万元。该船舶公司又提出归还12万元,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物上代位的特点:,委付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委付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分割性。 委付不得附加额外条件。 保险人在处理标的时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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