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田鹏慧,一、受教育权与教育法律体系,1、齐玉苓被侵犯受教育权案 2、公民的受教育权 3、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4、追诉时效 5、我国教育法律体系,1、齐玉苓被侵犯受教育权案,当事人: 原告:齐玉苓 被告:陈晓琪 、陈克政 、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 、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 、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 。 地点:山东省滕州市 、山东省济宁市 。 时间:1990年、2001年。,齐玉苓案,法律依据: 宪法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齐玉苓案,审判结果
2、: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公民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9条。,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受义务教育权或者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权属于社会权,并非自由权。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条件的保
3、障,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3、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民事保护措施 行政保护措施 刑事保护措施,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教育法规定的措施: 上级机关:财政-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社会人员: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学校管理人员: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81条),4、追诉时效,法不溯
4、及既往:法律原则上只对其实施以后的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时间是1995年9月1日。,5、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三个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1.1 义务教育法-1986.4.12,2006.9.1 教师法 -1994.1.1 教育法 - 1995.9.1 职业教育法 -1996.5.1 高等教育法- 1999.1.1 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3.9.1,我国教育法律体系,行政法规: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2.5.20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90.1.20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
5、3.11.21 教师资格条例 -1995.12.12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规章: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12.29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5.26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9.1,6、案件对教育法发展的意义,宪法条款能否直接引用 什么是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措施,二、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2、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3、校规不得违反上位法 4、退学处理:行政权的法律制约 5、行政管理中的正当法律程序 6、本案的意义,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当事人: 原告:田永: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
6、化学系 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时间:1996年2月-1998年6月 诉讼请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面临的问题,1、法院能否受理? 2、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或法理依据,2、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合同 行政法律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 代替父母理论 -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法25条: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
7、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3、校规不得违反上位法,(1)没有证据证明田永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不属于考试作弊。(北京科技大学校规:夹带者,属于作弊行为;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2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校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北
8、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论:北京科技大学的规定,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4、退学处理:行政权的法律制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9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 结论:处分措施违背上位法 ,无效。,5、行政管理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
9、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结论: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学籍仍然存在。,6、本案的意义,我国第一起学生诉高校的案件 确立了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将高校的行为纳入行政法的范畴。 推动了正当法律程序在高校管理中的运用。 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6-65条规定了学生处分的程序。(总共69条) 在全国高校推广了学生申诉程序,三、学术权力,1、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2、学位条例的合理性 3、学术权力 4、学术权力的制约,1、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原告:刘
10、燕文,北大无线电系的博士生 ,毕业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1996年) 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时间:1999年 刘燕文的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2、学位条例的合理性,第10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论文进行实质审查的依据是什么?一个学界泰斗面对他所基本不懂的学科争议时,与北京大学学五食堂的师傅并
11、没有什么区别。,3、学术权力,高校的权力组成: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 权力: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学术权力的前提是学术能力,通过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实现 学术权力通过行政权力实现。但行政权力并不能导致学术权能的产生、增大或减少。行政权力即使在被赋予管理学术事务的职能时,仍不具有学术权能。,4、学术权力的制约,司法应谨慎介入学术纠纷。司法程序可以发现事实,但查明有关学术性的事实方面听证可能会是无用的或是有害的。 司法对学术问题只能进行程序审查 对学术权力的制约,需要学术良心、学术批评和学术民主。,5、刘燕文案对法律的贡献,学位条例的修改: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力限制为程序审查。,四、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与
12、道德,1、重庆邮电学院学生怀孕被开除案 2、案件引发的问题 3、法与道德的关系 4、案件对教育立法的贡献,1、重庆邮电学院学生怀孕被开除案,2002年10月初,重庆邮电学院大二女生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被校医怀疑为 怀孕,她自费住进地方医院,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术。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学生勒令退学处分。,2、案件引发的问题,校医院有没有权力将学生怀孕的事报告学校 学校能不能依据校规校纪开除学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9条规定了可以开除学籍的行为,包括“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退
13、学:“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或非法同居者”等等。 争议在于:学校行为的合理性而非合法性,3、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应该固守道德的底线,道德应该在底线以上无限向上延伸。 道德评价,具有很大随意性。 法律应该用法律术语而非道德术语。 学校应该惩戒违反道德底线的行为 学校具有德育的功能,对于道德底线以上的行为,应该引导和鼓励。,4、案件对教育立法的贡献,2005年9月施行的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道德败坏”一类的用语,以法律用语取代道德评价来实行对大学生的管理。,五、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性质,1、女硕士起诉母校案 2、受高等教育是否教育消费合同? 3、教育质量由谁评价? 4、如何保证教育质量?,1
14、、女硕士起诉母校案,2004年,刘芳(化名)诉称,2001年10月,她被录取为南京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入校后,未得到导师任何学术上的指点。导师所做的仅是对她的作业、论文等改改错别字,根本就没尽到对研究生的培养责任。刘芳以学校没有尽到培养责任违约为由,将南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校退还她已交的学费2.4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2、受高等教育是否教育消费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合同法 合同理论无法涵盖教育问题,没有按成本收费、没有实行优质优价。 是否履约无法完全由当事人评价,无法判断是否违约。,3、教育质量由谁评价?,学生是受教育者,无法恰当的评价教学效果。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结论。 学术自由:自己根据学术的原因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样教、谁来学。 完全由学生评价,会产生教师迎合学生的问题。 教学效果的显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4、如何保证教育质量?,接受高等教育不是即时交付方式,需要几年的时间来完成,不能“退货”。 学生权利的保障,需要学生的直接参与。 学生参与民主管理,是我国高等教育需要改进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