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物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设计内容应符合下面的规定。建筑物设计内容 建筑类型执行本规范范围 基本要求 政府及纪念性(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楼,集会、纪念场馆等) 接待部门及公共活动区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 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 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 公共活动区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 主要阅览室、观众厅等 应设残疾人席位 根据需要为残疾人参加演出或比赛设相应的设施 商业服务建筑(大型商场、百货公司、零售网点、餐饮、邮电、银行等) 营业区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 大型商业服务楼应设可供残疾人使用的电梯 中小型商业服务
2、楼出入口应设有坡道 宿舍及旅馆建筑 公共活动区及部分客房层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 宿舍及旅馆根据需要设残疾人床位 医疗建筑(医疗、疗养院、门诊 病患者使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 所、保健及康复机构) 用的范围 交通建筑(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航空港、轮船、客运站) 旅客使用和范围 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 提供方便残疾人通行的路线 注: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众设的通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座席、电话、饮水、售品、厕所、浴室等设施。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第 3.1.2 条 城市广场、公园、游览地等室外公共设施,应参照本章有关规定设计。第 3.1.3 条 有一定数量残疾人
3、使用的学习、工作场所,可参照本规范采取相应设施以满足基本要求。第 3.1.4 条 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各类建筑,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 3.1.5 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主要考虑满足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的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的规定。 第二节 出入口第 3.2.1 条 供残疾人使用的出入口,应设在通行方便和安全的地段。室内设有电梯时,该出入口,宜靠近候梯厅。第 3.2.2 条 出入口的室内外地面宜相平。职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第 3.2.3 条 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1.50m 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第 3.2.
4、4 条 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 1.20m 的轮椅通行净距。第三节 坡道第 3.3.1 条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0.90m。第 3.3.2 条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 3.3.2坡道坡度(高/长) 1/8 * 1/10 1/12 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 0.35 0.60 0.75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 2.80 6.00 9.00注:加*者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的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第 3.3.3 条 每段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
5、3.3.2 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 1.20m。第 3.3.4 条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 1.50m。第 3.3.5 条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 1.50m 的轮椅缓冲地带。第 3.3.6 条 坡道两侧应在 0.90m 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第 3.3.7 条 坡道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 0.30m 以上。第 3.3.8 条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 50mm 的安全档台,如图3.3.8。第四节 走道第 3.4.1 条 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1.20m。通过一辆轮椅
6、和一个行人对行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1.50m。通过两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1.80m,如图3.4.1。第 3.4.2 条 走道尽端供轮椅通行的空间,因门开启的方式不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图3.4.2 所示尺寸。第 3.4.3 条 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 0.90m 高度处设扶手;二、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宜为圆弧墙面或切角墙面;三、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 0.35m 的护墙板;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第 3.4.4 条 走道两侧不得设置突出墙面影响通行的障碍物。第五节 门第 3.5.1 条 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
7、采用弹簧门。第 3.5.2 条 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 0.80m。第 3.5.3 条 门扇及五金等配件应考虑便于残疾人开关。第 3.5.4 条 公共走道的门洞,其深度超过 0.60m 时,门洞的净宽不宜小于 1.10m。第六节 楼梯和台阶第 3.6.1 条 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的楼梯一、不宜采用弧形楼梯;二、梯段的净宽不宜小于 1.20m;三、不宜采用无踢面的踏步和突缘为直角形的踏步;四、踏步面的两侧或一侧凌空为明步时,应防止拐杖滑出;五、梯段两侧应在 0.90m 高度处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六、楼梯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 0.30m 以上。第 3.6.2 条 供拄杖者及视力残
8、疾者使用的台阶一、台阶超过三级时,在台阶两侧应设扶手;二、台阶和扶手作法应符合第 3.6.1 条有关规定。第七节 电梯第 3.7.1 条 电梯候梯厅的面积不应小于 1.50*1.50m。第 3.7.2 条 电梯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得小于 0.80m。第 3.7.3 条 电梯轿厢面积不得小于 1.40*1.10m。第 3.7.4 条 肢体残疾及视力残疾者自行操作的电梯,应采用残疾人使用的标准电梯。第八节 扶手第 3.8.1 条 扶手应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重量。扶手的形状要易于抓握。第 3.8.2 条 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图 3.8.2 的规定。第 3.8.3 条 坡道、走道、楼梯为残疾人设上下两层扶
9、手时,上层扶手高度为 0.90m,下层扶手高度为 0.65m。第九节 地面第 3.9.1 条 室内外通路及坡道的地面应平整,地面宜选用不滑及不易松动的表面材料。第 3.9.2 条 入口处擦鞋垫的厚度和卫生间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得大于 20mm。第 3.9.3 条 室外通路及入口处的雨水铁箅子的孔洞不得大于 20*20mm。第 3.9.4 条 供视力残疾者使用的出入口、踏步的起止点和电梯门前,宜铺设有触感提示的地面块材。见附录四。第十节 旅馆客房及宿舍第 3.10.1 条 旅馆及宿舍应根据需要设残疾人床位。第 3.10.2 条 残疾人客房及宿舍宜靠近低层部位、安全出入口及公共活动区。第 3.10.3
10、 条 在乘轮椅者的床位一侧,应留有不小于 1.50*1.50m 的轮椅回转面积。第 3.10.4 条 该客房及宿舍的门窗、家俱及电气设施等,应考虑残疾人使用尺度和安全要求。见附录三。第十一节 厕所及浴室第 3.11.1 条 公共厕所一、公共厕所应设残疾人厕位,厕所内应留有 1.50*1.50m 轮椅回转面积;二、访厕位应安装坐式大便器,与其它部分之间宜采用活动帘子或隔间加以分隔;三、隔间的门向外开时,隔间内的轮椅面积不应小于 1.20*0.80m,如图 3.11.1-3;四、男厕所应设残疾人小便器;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能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如图3.11.1-5A 和图 3.
11、11.1-5B。抓杆直径为 30mm 至 40mm。第 3.11.2 条 残疾人男女兼用独立式厕所一、男女兼用式厕所应设洗手盆及安全抓杆;二、男女兼用式厕所门向外开时,厕所内的轮椅面积不应小于 1.20*0.80m;三、访厕所门向内开时,厕所内应留有不小于 1.50*1.50m 轮椅回转面积。第 3.11.3 条 公共浴室一、公共浴室应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残疾人浴位,在靠近浴位处应留有轮椅回转面积;二、残疾人的浴位与其它部分之间应采用活动帘子或隔断间加以分隔;三、隔断间的门向外开时,隔断间内的轮椅面积不应小于 1.20*0.80m;四、在浴盆的一端,宜设宽 0.30m 的洗浴禁台。在沐浴室喷头的
12、下方,应设可移动或墙挂折叠式的安全坐椅,如图 3.11.3-4;五、沐浴宜采用冷热水混合器;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如图 3.11.3-6。第 3.11.4 条 客房卫生间的门向外开时,卫生间内的轮椅面积不应小于 1.20*0.80m。在大便器及浴盆、淋浴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如图 3.11.4。第十二节 轮椅席第 3.12.1 条 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的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附近。第 3.12.2 条 影剧院可按每 400 个观众席设一个轮椅席。会堂、报告厅、体育场馆的轮椅席,可根据需要设置。第 3.12.3 条 轮椅席位深为 1.10m,宽为 0.80m,如图 3.12.3。第 3.12.4 条 轮椅席位置的地面应平坦无倾斜坡度,如周围地面有高差时,宜设高0.85m 的栏杆或栏板。第十三节 停车车位第 3.13.1 条 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第 3.13.2 条 残疾人停放车位的一侧,与相邻车位之间,应留有轮椅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1.50m。如设两个残疾人停车车位,则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第 3.13.3 条 残疾人停车的车位,应有明显指示标志,如图 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