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 私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受到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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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 私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受到处罚2016 年 4 月 1 日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其中一宗案件涉及私募基金违规案件,证监会首次对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该案警示私募基金及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要认真对待和执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不应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案情:2014 年 10 月,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宏)向投资者王某某销售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麟基金)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王某某实缴出资额 30 万元,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 100 万元。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2行办法第 11 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喆麟基金、金开宏为关联企业,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陈社乐、黄琳,二人也是对喆麟基金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38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喆麟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 3 万元;对黄琳、陈社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顶格罚款 3 万元。该处罚是我会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