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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与专项应付款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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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准则下专项应付款和政府补助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711“专项应付款”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明确:“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由上述规定和解释可以看出, “专项应付款”属于国家拨入有指定用途的权益性资本的投入:“政府补助” 属于国家对企业资产性和收益性的补贴。前者是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国家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

2、国家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对国家拨付给企业的资金,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政府给予企业的无偿资助即政府补助;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a)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b)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政

3、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如果企业取得的资金属于第项,则应作为政府补助来处理。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后再按相关规定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如属于第项,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等科目。工程项目完工所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科目,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部分,冲销“在建工程”等科目,需要返还的拨款结余,通过“银行存款” 上交;如属于第项,则必须按照所有者权益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但是有条件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最终是要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均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而专项应付款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是货币性资产,用于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 ,可以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对拨款有结余是需要返还的。因此判断政府拨付的一笔款项是政府补助还是专项应付款,关键看政府是否是作为企业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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