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桐庐县横村镇柳岩村村民许良炳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根据群众举报,2005 年 11 月桐庐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了桐庐县横村镇柳岩村村民许良炳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经查,许良炳于 2005 年 4 月同柳岩村第六生产组签订协议,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始在柳岩村黄金山地段开采花岗石 500 立方米,并以每立方米 300 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卖,净获利 34000 元人民币。许良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行为。2005 年 12 月 2 日,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
2、非法所得 34000 元,并处罚款 1500 元人民币。目前,该案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慈溪市匡堰镇杨家山非法采矿案。2003 年 10 月以来,未经依法批准,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农民胡益群、方建丰与匡堰镇高家村农民罗央谊伙同罗文杰(另案处理)、罗立江(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慈溪市匡堰镇杨家山无证采矿,在被慈溪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采挖后,仍继续非法2开采。对此,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经查,至 2004年 8 月,共非法开采主要成分为强风化熔结凝灰岩矿石 60823立方米,约合 115564 吨,合计总价值人民币 40 余万元。慈溪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胡益群、方建丰和罗央谊以营利为
3、目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采矿,经矿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仍继续开采,造成了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基本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条的规定,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2005 年 6 月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胡益群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方建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罗央谊犯非
4、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泰顺县苏为全、苏为爱等人无证采矿案。2004 年 8 月 29 日,泰顺县洋溪乡白海村苏为全、苏为爱、苏为济、苏为增、苏为丑、苏为想、苏为记、苏锡美、林方、林允层等 10 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泰顺县洋溪乡白海村黄莲山自然村打钟臼开采辉绿岩矿,至同年 10 月 14 日,3共非法开采辉绿岩矿 164 立方米,已出售矿石 24 立方米,违法所得 7900 元。经实地勘丈,该矿点总占地 3500 平方米,其中,开采区占地 1200 平方米,矿山路占地 100 平方米,堆料用地2200 平方米,占用土地类型属农用地(林地)。发现该
5、违法行为后,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于 2004 年 12 月 10 日予以立案查处,并于 2005 年 1 月 4 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其停止无证采矿行为;2、没收非法开采的 140 立方米矿产品及违法所得 7900 元;3、并处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人民币 3950 元。2005 年 2 月 2 日,违法当事人自觉执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四、湖州中发石料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案。2004 年 6 月期间,湖州中发石料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湖州市经济开发区白雀乡杨潭小石山洪山分矿矿区划定范围外西北侧非法采挖土方。经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非法开采总面积 1858.118 平
6、方米,开采种类为粘土和宕渣,挖方总量 5900 立方米,折算为 10620 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2005 年 6 月 23 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经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2、赔偿越界开采的10620 吨矿产品损失,并处 30的罚款。2005 年 6 月 24 日行政4处罚执行到位。五、上虞市谢塘镇陆维良非法采矿案。2005 年 7 月 1 日,上虞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上虞市谢塘镇东前村横山矿有人正在非法采挖建筑石料的情况。上虞市国土资
7、源局迅即派人赶到现场,发现陆维良等人分别雇用人员在谢塘东前村东前二矿非法采挖塘渣,当即进行了制止。经查,谢塘镇东前村东前二矿及东前石料场原由谢塘镇东前村陆东生、陆运军为主承包开采。2003 年 6 月,根据上虞市政府虞政发2003第 31 号文件,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关闭了此处矿山,同时注销了东前二矿采矿许可证。2004 年 4 月开始,谢塘镇东前石料场擅自在已关闭的东前二矿的西面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特别是 2005 年 4 月陆维良一人独自经营东前石料场后,未经依法批准,直接将挖掘机和铲车开到二矿西首小塘内用挖掘机采挖建筑石料,东前村委领导也多次对其非法采挖行为予以劝戒,但陆维良仍我行我素。200
8、4年 4 月、2005 年 4 月和 6 月陆维良在无证开采过程中,经群众举报,被上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当场查获,并被责令停止开采。2005 年 7 月 1 日被上虞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市林业派出所和谢塘镇政府查获后,陆维良竟仍漠视法律于不顾,继续利用早、中、晚管理部门未上班的空隙,在已被挖形成的西首小塘内用挖掘机镐头钻松山体,再用铲车铲挖石料到本石料5加工场,直至 2005 年 7 月 16 日上午九时再次被查获。后经浙江有色地质矿产勘查院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未批非法偷挖形成的西首小塘资源储量核算,被盗挖建筑石料量为 1.88225 万吨,违法所得为 12.0464 万元。鉴于陆维良的非法
9、开采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且数量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05 年 8 月,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06 年 4 月 6 日,上虞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陆维良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并处罚金 2.5 万元。六、浦江县吴真平等人非法采矿案。2003年10月以来,浦江县城关粮管所下岗职工吴真平伙同楼虎坪、贾竹生、蒋景洋、蒋延年
10、等人未经依法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他们采取内部合股、时分时合的形式,利用挖掘机、汽车先后在浦江县浦阳镇四桥桥墩附近及浦阳镇新百炼以南、浦阳江以北等地段非法挖砂。至2004年3月份,非法采砂达13次,其中吴真平参与11起,价值人民币12800余元;贾竹生参与12起,价值人民币119000余元;蒋景洋参与12起,价值人民币119000余元;蒋延年参与8起,价值人民币86000余元;6楼虎坪参与7起,价值人民币70000余元。2004年7月1日,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吴真平、楼虎坪、贾竹生、蒋景洋、蒋延年等人犯非法采矿罪。2004年10月15日,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
11、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真平、楼虎坪、贾竹生、蒋景洋、蒋延年共同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竹生、蒋景洋、蒋延年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五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对上述五被告人同时或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作出以下判决:1、被告人吴真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2、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被告人楼虎坪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080元。3、被告人贾竹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6800元。4、被告人蒋景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6800元。75、被告人蒋延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1890元。七、龙游县孙邻德、陈有祥非法采砂案。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孙邻德伙同他人到龙游县小南海镇中埠村一带沙滩非法
13、采砂,被县河道办发现后,经多次劝阻无效,龙游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孙邻德仍继续非法采挖,采砂量为5369立方米,折人民币16.107万元。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孙邻德、陈有祥又在小南海镇翁家村上滩沙滩非法采砂,被县河道办发现后,经多次阻止无效,非法采砂30252立方米,折合人民币90.753万元。孙邻德、陈有祥非法采砂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批准逮捕孙邻德、陈有祥。八、三门县亭旁镇下路朱村非法买卖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案。三门县亭旁镇下路朱村以村委会名义于2005年6月4日擅自与下路朱村村民
14、朱昌员签订采砂协议书,采砂面积为15亩,计人民币29万元,开采承包期限一年,2005年6月5日至2006年6月5日为止,采后村里收回开采承包权,采砂位置位于亭旁镇下路朱村(坝外)。目前违法采砂数量达到37立方,并已销售,销售额达人民币2176元。8下路朱村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买卖矿产资源,获取非法所得29万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非法买卖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亭旁镇下路朱村村委会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0% 的罚款,计
15、人民币2.9万元。对朱昌员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三门县亭旁镇下路朱村违法采砂37立方,并以人民币2176元的价格销售的行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7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80元。九、青田鑫鸿钼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钼矿案。2005年10月,群众举报青田鑫鸿钼业有限公司在青田县黄洋乡水牛塘下越界开采钼矿,青田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对群
16、众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委托浙江泰鹤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青田县鑫鸿钼业有限公司开采钼矿硐进行实地勘测。经调查证实,青田鑫鸿钼业有限公司的KD015号矿硐 有一个工作面在批准范围外开采,开采钼9矿石430吨,KD156 号矿硐有一个工作面在批准范围外开采,开采钼矿石680吨,同时,还有两个掘进工作面,KD011号矿铜有一个工作面在批准范围外开采,开采钼矿石371.6吨,总计越界开采钼矿矿石量1481.6吨,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5700元。针对青田鑫鸿钼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青田县国土资源局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作出责令其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
17、停止越界开采钼矿违法行为; 11月 24 日 责令该公司在 11 月 30 日前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整改到位,并砌封存在越界开采的矿硐。调查认定,青田鑫鸿钼业有限公司开采钼矿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已构成越界开采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青田县国土资源局于 2005 年 12 月 13 日对青田鑫鸿钼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矿产资源行政处罚:1、没收青田鑫鸿钼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的钼矿矿石违法所得人民币 505700 元;2、对青田县鑫鸿钼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钼矿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 30%的罚款,计人民币 151700 元。青田鑫鸿钼业有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既未提出申请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并按时履行了本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