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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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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利部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09月04 日水利部于2006年7月6日以水电2006274号文发出了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水利部门遵照执行该办法。 水利部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 保护管理,坚持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促进农村水电建设与 环境 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 法和建设项目 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对农村水电项目建设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2、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报 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必须事先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和相关的 环境 保护监管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预审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辖区内农村水电建设 环境 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预审 第四条农村水电站建设项目在审批或核准前应编制并报批 环境影响 报

3、告书,单独审批或核准的农村水电站配套电网工程应编制并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表。 对处于非 环境 敏感区的单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农村水电站建设项目,可只编制 环境影响 报告表。 第五条实行审批制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 报告前完成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预审。 实行核准制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 报告 前完成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预审。 第六条农村水电站工程建设 环境影响 报告书应按照农村水电站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 规程(SL315-2005)、 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及其它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单项 环境影

4、响评价 工作等级,可参照 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有关内容确定。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项目概况; (二) 项目区周围 环境 现状调查与 评价 ; (三) 项目对 环境 可能造成 影响 的分析; (四) 环境影响 识别和筛选; (五) 环境影响 预测和评估; (六) 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七) 环境 监测和管理的建议; (八) 环境 保护投资估算; (九) 环境影响 的经济损益分析; (十) 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十一) 环境影响评价 的结论。 环境影响 报告表编制程序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可适当简化。 第七

5、条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中的 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 环境影响评价 资质的机构编制。该机构应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 评价 范围,开展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并对 评价 结论负责。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报告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报告表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预审意见,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 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 预审原则上采取预审会的形式,聘请包括环保专家在内的5名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 环境影响

6、 报告书(表)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形成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预审意见书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报 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预审手续。原预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新报送的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未经规定的水行政主

7、管部门预审和 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任何项目不得申报审批和核准,更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三章 环境 保护设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 保护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 环境 保护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 环境 保护篇章。 对于农村水电站建设项目,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在环境 保护篇章中不仅要落实防治 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还要明确工程投产运行后确保河流健康生态的运行调度方式,以及 环境 保护工程设施的投资概算. 第十

8、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通过审查。 第十六条农村水电建设项目 环境 保护设施施工图设计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 环境 保护篇章所确定的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施工 环境 保护,应落实 环境影响评价 和初步设计中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控制、生态保护、人群健康保护、施工 环境 管理与监测等方面的 环境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的 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预审和主持初步设计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环境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十九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其相应的 环境 保护设施可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依法对建设和运行的农村水电项目 环境 管理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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