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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科技對著作權授權契約及合理使用範圍之影響之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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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年 7 月 19 号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執行單位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人 :賴文智律師協同主持人:劉承愚律師研究人員 :顏雅倫律師劉承慶律師楊志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數位科技對著作權授權契約及合理使用範圍之影響之研究期末報告第一章緒論 1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1第二節研究方法 2一

2、、文獻探討與法制史分析 2二、著作權市場之發展觀察 2三、案例類型化研究 3四、比較法研究 3第三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3一、數位科技與著作權管理制度 3二、數位科技與合理使用制度 4三、授權契約與合理使用之關係 4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5第二章科技與著作權發展的回顧 7第一節印刷術發展與著作權 7一、印刷術使著作具有商業價值 7二、英國以給予壟斷權方式引進歐陸之印刷技術 8三、印刷技術普及使原有的壟斷權受到言論自由的挑戰 8第二節攝影、電影技術發展與著作權法 9一、攝影、電影相關技術年代 9二、照相術與美國

3、著作權法 10三、電影與美國著作權法 11第三節影印機發展與著作權 12一、影印機的誕生與普及 12二、美國因應影印機大量使用之方式 13三、日本因應影印機大量使用之方式 14第四節家用錄音、錄影機發展與著作權 16一、德國因應錄音、錄影機普及利用之方式 16二、美國家用錄影機著作權爭議案例 18三、美國家庭錄音法案 19第五節電腦程式與著作權 20一、電腦程式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歷史 20二、電腦程式對於著作權法理論的影響 21第六節數位科技的特性 22一、著作重製行為簡易化 22二、著作創作普及化 22三、結合網路使著作擴散速度極大化 23四、數位儲存媒介容量大、成本低 24第六節結語 24

4、第三章國際間因應數位科技修法趨勢 26第一節 WIPO26一、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 26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物條約(WPPT)27第二節美國 29一、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29二、其他著作權相關法案 35第三節歐盟 40一、因應數位科技之著作權議題處理 40二、資訊社會中之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一致化指令 40第四節日本 46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48二、平成十一年(一九九九年)修正概要 51第五節澳洲 56一、著作權改革及數位議程討論文件 56二、二年著作權法修正案(

5、數位議程)60第六節結語 64一、因應網路科技新增對公眾傳播權的保護 65二、為遏止著作侵害加強科技保護措施之保護 65三、便利權利行使新增電子權利管理資訊之保護 65四、配合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規定 66第四章數位科技對合理使用之衝擊 67第一節合理使用之發展 67一、合理使用乃英美法官造法之成果 67二、美國合理使用里程碑 Folsom v. Marsh 案 68三、美國有關數位科技與合理使用之案例介紹 68第二節國內著作權合理使用法制沿革 80一、民國十七年舊法 80二、民國七十四年舊法 80三、民國八十一年舊法 81四、民國八十七年著作權法修正 82第三節數位科技對合理使用範圍之衝擊

6、83一、數位科技發展所產生的現象 83二、數位科技與合理使用之思考方向 86第四節我國著作權法因應數位科技過程說明 88一、著作權法修正討論歷程說明 88二、現行公布最新草案版本 89第五節合理使用因應公開傳播權修正研析 92一、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簡介 92二、考量公開傳播權合理使用範圍之因素 93三、我國合理使用規定與公開傳播權之檢討 95四、新增網路著作利用之合理使用規定仍有其必要性 99五、小結 102第六節數位時代私人合理使用範圍之再調整 102一、著作權法是否保護私領域之著作利用?102二、數位及網路科技再度引發個人合理使用範圍爭議 104三、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檢討 105四、美、

7、日私人著作利用問題的處理 107五、個人合理使用範圍之重新界定 109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110第七節線上服務業者責任限制之立法評析 111一、我國相關立法努力 112二、各國立法例 112三、案例說明 134五、本研究見解 142第五章著作權授權管理現況分析 145第一節著作權交易型態演變 145一、早期 著作利用、交易型態單純 145二、工商社會 多對多的著作交易盛行 146三、私人重製著作科技普及時代 147四、網路科技時代 149第二節著作授權管理與網路時代 151一、著作權價值鏈變遷與著作管理

8、 151二、數位科技對授權契約之影響 152三、網際網路重現著作權個別授權管理的可能性 154四、著作集體管理(仲介) 仍是獨立著作權人之命脈 154第三節我國著作權仲介團體的發展 155一、國內著作權仲介團體運作現狀 156二、我國著作權仲介團體與數位著作 160第四節國外著作權仲介團體發展概況 162一、日本 162二、美國 163三、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數位化的浪潮 165第五節數位世界著作權授權交易的困境 167一、著作結合已成為常態但法律關係異常複雜 167二、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及公開傳播權與著作網路利用 168三、數位著作完全採自願授權制度之困境 169第六章數位環境授權契約與合理使

9、用 171第一節以授權契約為著作利用主軸之影響 171一、著作權世界的買賣與授權 171二、由電腦程式之特殊性談數位著作利用的問題 173三、著作財產權保護與權利耗盡理論 176第二節合理使用制度之性質 179一、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179二、我國著作權法之體系解釋 180三、合理使用制度之法律性質 182四、我國合理使用制度架構建議 184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189一、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 189二、授權契約對合理使用規定限制時法律效果之選擇 190三、我國著作權法下應有之解釋 192第五節建議

10、 193一、著作權法修正建議 193二、消費者保護法介入之可能 193第七章立法建議 代結論 195第一節建議修法方向 195一、著作利用導向之授權立法 195二、數位化著作利用之合理使用範圍調整 197三、因應公開傳播權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調整 198四、私領域著作重製合理使用範圍限制及配套措施 199五、線上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 201六、合理使用會議及合理使用參考基準 202第二節具體修法建議 203第三節未來努力方向 219參考書目 221附錄一、數位科技與著作權研討會會議紀錄 225附錄二、日本 ISP 責任限制法案(中譯)235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

11、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緒論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自西元一九七七年,現任蘋果電腦公司總裁 Steve Jobs 製作出第一台大眾化的個人電腦(Apple ) 以來,數位科技對於人類生活的影響,由單純學術性的研究、利用,逐漸演變為社會大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數位技術將生活中多數的資訊,轉化為0與1的數位格式,無論是文章、圖片、聲音、視訊等,都可以透過數位系統輕易的複製、傳輸或轉換為其他形式利用。使得資訊的產生、接觸、傳播、利用都變得快速而容易。著作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

12、規定。 由前述規定可以了解,著作權法立法的目的,同時在賦予創作者就其著作私人財產權的保護,也希望可以調合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在這二種不同的目的下,由於著作權的保護具有法律強制力,若未適當規範,很容易使得著作無法順利流通,反而使國家文化發展陷於停頓,因此,可以說著作權法本質上即具有平衡公益與私益的制度性需求。在數位技術的應用上,由於多數的著作本身即屬於資訊的一種,以數位方式創造及利用著作,乃是二十世紀末以來最重要的趨勢之一。然而,數位化著作無論是創作、利用、流通,都與著作權息息相關。數位技術的廣泛應用,也導致過去著作權法在設計時的基礎事實產生改變,進而使得近百年來著作權法所確立的平衡

13、機制面臨嚴重挑戰。因此,當發生屬於是否為侵害判斷上模糊地帶的案件,尤其是涉及一般人民日常生活領域時,著作權保護的正當性及其範圍,時常受到各方的挑戰與質疑。數位科技對於著作權制度的衝突,正是來自於前文所提及之平衡公益與私益的制度性需求 ,並未在數位時代中被妥善處理。對於著作權人而言,數位技術使得著作可以與其載體完全分離,無論是重製或流通都較過去快速且成本低廉,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帶來極大的困難;對於著作利用人而言,數位技術已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各種層面,現行的著作權法在解釋上的不確定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研究方法

14、一、文獻探討與法制史分析科技及法律制度的發展,多有其時間軸的延續性,正所謂古為今鑑 。在面臨新興科技產生之變動時,除探究數位科技之特性,透過邏輯推演方式尋求解答外,透過歷史的觀察,亦可重新思考著作權制度的沿革、變動及其背後所代表之意義,可以避免單向受到當前科技發展的影響,而做出不符合歷史發展長流的制度設計。故本研究擬於相關文獻整理、分析時,著重透過與科技發展及著作權有關的歷史文獻,探索過去著作權制度因應重要科技發展時,所採取之解決方式或因應措施為何?而又對於著作權制度及環境產生何種影響,以對於數位科技所產生之衝擊,提出適切的歷史觀察。二、著作權市場之發展觀察著作權法制與各國文化、經濟政策密切相

15、關,對於著作權人加強保護,勢必造成其他利用人利用時之限制,而著作權制度的目的,並不單純是為保護著作權人,同時亦希望能夠促進整體文化發展,故即需要在制度上,針對權利人及利用人之間,尋求一平衡點。但是,當數位科技打破此一平衡點時,即須重新決定該平衡點之所在。其中之關鍵,則在於著作權市場的發展變化,若著作權法未能因應當時之著作權市場,提出有效的保護解決之道,則將使著作權法流於空談,故本研究將著重於對國內著作權市場之發展觀察,以尋求目前網路著作權爭議產生之根源,作為分析著作權授權制度及合理使用制度建議之依據。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

16、选:http:/ Wendell Holmes)曾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對於實際發生於社會上的個案研究,乃是法學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而將案例透過類型化的方式,進行整理與分析,更是在進行法政策研究時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本研究擬透過近幾年來因數位科技普及利用所產生之著作權爭議案例之整理、分析,依各該行為及所涉及之著作權議題加以類型化,以釐清數位時代著作權法制爭議發生之原因,並進一步研析這些問題究係透過既有的法律可以處理,或是雖可處理,但不具個案具體妥當性,抑或是完全無法適用原有法律架構等,以確立解決問題之取向與方法,同時並使研究成果能與現實社會之需求結合,希望可以達到理論與實務兼顧的

17、研究取向。四、比較法研究由於電腦及網際網路的全球化發展,世界各國著作權制度也都同樣地面臨到數位科技的挑戰。各國著作權法制度雖然大同小異,但是,針對所謂合理使用範圍及權利種類,正是小異的部分。因此,為釐清各國處理數位科技之著作權爭議解決對策,有必要從各國法制面來加以觀察,本研究擬以美、日、歐盟、澳等國著作權相關法制近年來之修正,作為本研究比較法的理論基礎。但限於時間及經費導致資料取得上有極大限制,故本研究僅以透過網路所能掌握之相關法律討論資料為限,撰寫有關比較法研究之部分。惟據筆者初步查詢結果,目前網路上之資料,已遠勝於本研究所需之資料數量,故應可對於比較法研究之部分,作出適當的討論、分析。第三

18、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一、數位科技與著作權管理制度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之授權制度規範極為有限,主要為第三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乃是屬於著作權人自行管理其著作權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此乃是因應工商社會著作權大量產生及利用而產生集體管理之需求,故以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方式代著作權人行使權利。亦即,著作權之授權制度,乃由早期著作權人自行管理其著作權的個別管理,到工商社會由

19、著作權仲介團體代為行使著作權的集體管理,而到數位時代,授權制度的發展又為如何,此為本研究主要討論重心之一,至於一般性質的著作權授權議題,乃是屬於契約法規範,本研究暫時不予討論,僅就制度性設計的部分加以著墨。二、數位科技與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乃是著作權合理使用之規定,合理使用作為一種著作權人權利之限制,對於著作權人權利之範圍影響非常大,故考量合理使用範圍時,須同時兼顧著作權人權利保護、著作利用、資訊流通、國家政策、文化發展等多層面之需求,始能決定出較佳之合理使用範圍,也因此,著作權合理使用之規定,向來為著作權論爭之主要戰場。由於合理使用之討論委辦單位已曾多次進行研究,故本研

20、究不擬著重於其理論的討論、說明,而希望透過對於著作權權利內容在數位科技的影響下,發生何種變化,此種變化是否影響著作的利用,而數位時代著作的利用又與過去著作利用有何不同,最後則針對目前我國合理使用範圍不足或應調整之處,提供研究成果及具體修正條文供主管機關參考。三、授權契約與合理使用之關係數位科技使得多數著作種類均得與其儲存媒介分離獨立存在,語文著作不再需要依附在紙上,美術著作不再需要依附在畫布上,多媒體電腦的推廣,更使音樂、錄音、視聽等著作均朝數位化利用之方向發展。此種數位化的趨勢所產生著作權制度上的影響,即在於著作利用的取得,已由過去以買賣方式取得著作重製物所有權( 例如:書的所有權、畫作的所

21、有權等),轉變為以授權方式取得著作之利用權(例如:電腦程式之授權利用、數位圖庫之授權利用、資料庫之授權利用等)。相較於過去以著作重製物買賣為主之著作交易,以著作授權為主之著作交易,將使著作權人透過授權契約對於著作在授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加以處理。若著作權人透過授權契約約定,限制著作之被授權人主張有關合理使用之權利,例如:於電子書之授權契約中,載明著作權人不得隨同機器設備出租或出借予他人;於電腦程式授權契約載明不得修改電腦程式;於數位影像資料庫之授權合約載明不得為教學目的之重製等,其效力如何?數位時代中,

22、著作權人權益與著作利用人或著作財產權私益保護與資訊流通、接觸之公益保護間,孰是孰非?孰輕孰重?值得吾人再三思考。此亦為本研究所欲探究之重心所在。第四節 研究報告架構本研究報告之第一章為緒論,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及研究報告架構;第二章為科技與著作權發展的回顧,將由印刷術、攝影、電影技術、影印機、家用錄音、錄影機等科技之發展,討論著作權法因應此所進行之法制調整,並兼談電腦軟體、數位儲存媒介與著作權制度之關係,最後則提及數位科技特色對著作權制度之影響;第三章為國際間因應數位科技修法趨勢,主要針對 WIPO、美國、歐盟、日本、澳洲等國近年著作權法制方面之修正或討論進行整理及簡

23、單介紹,此部分由於國內已有相關研究,故僅做基礎性介紹;第四章為數位科技對合理使用之衝擊,由合理使用制度之發展、美國數位科技與合理使用案例介紹整理,國內著作權合理使用法制況革、數位科技對合理使用制度之衝擊及我國因應數位科技過去幾年的法制調整概況進行整理,以及對於合理使用因應公開傳播權之修正、私領域合理使用範圍之調整、線上服務業者責任限制等議題進行討論;第五章則就著作權交易市場現況進行分析,主要透過著作權交易市場演變的了解,論及目前國內著作權仲介團體所面臨之數位困境,進一步討論數位世界著作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24、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科技與著作權發展的回顧法律與科技的發展,都具有時間軸上的延續性,而著作權法制發展的歷史,與當代科技的發展密不可分,因此,由歷史的角度來觀察科技與著作權法制發展的關係,可以作為思考數位科技對著作權制度影響應如何加以因應、變革之參考。以下則透過本研究所蒐集整理之文獻中,印刷術、影印機、家用錄音、錄影機及電腦軟體等新的科技或產品對著作權法制所生之影響,嘗試透過歷史的角度加以回顧,以作為本研究進行數位科技對於著作權制度影響評估時之參考依據。第一節 印刷術發展與著作權一、印刷術使著作具有商業價值著作本身( 指無形、精神創

25、作的部分,並非指著作重製物)發生經濟上的價值 1,與印刷術的發明有絕對的關係。在印刷技術尚未發達,以人工抄寫的時代,取得著作的成本非常高,但是,此時消費者願意付費取得著作的價格,並不是著作本身的價值,而是花錢請人手工抄寫的費用。因此,在印刷術發明之前,取得著作就仿佛現在請人理髮或是修車一樣,是屬於手工業,利用勞力獲取報酬,並不是以銷售商品或服務獲利之商業模式。而印刷術發明之後 2,印刷商只要花一次的機器建置費用,加上每一本作品的雕版費用,即可利用油墨、紙張,印刷大量著作,產生一種新的商業模式,以銷售著作重製物來獲取利潤,此時,著作本身的價值,已經超越手工抄寫的勞力成本,在著作重製物的市場價格與

26、成本之間,出現獲取利潤的1 如何計算著作經濟上的價值,以目前的書籍著作市場來觀察,一本書的實際銷售價格,扣除印刷及銷售成本,剩下的即為該著作之經濟上的價值;而在手工抄寫的年代,因為著作重製的成本過高,每一份著作重製物都花費與作者創作時幾近相同的成本,因此,無法創造出著作本身的經濟價值。2 就商業意義上而言,一般多以古騰堡 (Johann Gutenberg)於西元一四五六年利用活字印刷術印製出第一批聖經,作為印刷術商業應用的開端。雖然遠在宋朝時,畢昇即發明活版印刷術,但這項發明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中國一直到清朝外國傳教士入華傳教時,鉛字活版印刷才廣泛活用。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27、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Act) ,英國皇室有權決定哪些是可以出版的著作,印刷特許權加上授權法案,使英國皇室在長達二個世紀的期間,得以箝制政治異議者之言論 3。三、印刷技術普及使原有的壟斷權受到言論自由的挑戰隨著英國國會勢力的興起,對於英國皇室透過印刷公會箝制言論產生不滿,而當時印刷技術經二百年來的發展,亦已無須透過印刷特許權加以保護,可說僅是英國皇室用以箝制言論的工具,故於一六九四年國會拒絕更新授權法案後,一六九五年英國皇室改藉由對於煽動的言論科處刑罰,而不再給予印刷公會印刷特許權,使印刷公會喪失對於非法出版物的搜索、扣押、銷毀之權力,僅剩向

28、法院對於盜版商進行民事求償之權利 4。印刷公會在經過多年努力,仍無法爭取到延長其原有之審查及印刷特許權之後,決定改變其策略,以填補其所受到之損失。故開始向國會遊說,強3 請參照,葉茂林譯,Goldstein, Paul 著,捍衛著作權:從印刷術到數位時代的著作權法,頁 63-674 同前註,頁 68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Statute of Anne) ,為世界上第一部以保護著作權人為核心之著作權法。當然,印刷公會為了保護其既得利益,在安妮法案中埋下著作權可以自由轉讓的伏筆,使得掌握印刷機器設備之公會成員

29、,得以透過要求著作權人將其著作權讓與之方式,繼續以著作權人之身份享有著作所帶來之收益。然而,此亦不影響安妮法案作為著作權法制史開端之地位。由前述歷史發展可以了解,印刷術的發展,促使著作得以作為商品販售,當時英國為引進印刷術給予其印刷特權,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前身;在印刷術普及之後,給予印刷公會特許權無法取得發展國內技術之論點支持,故當英國皇室箝制言論之作為造成國會議員不滿後,取消印刷公會之特許權成為時勢所趨;而印刷公會為維持其既得利益,改以保護著作權人之訴求,要求國會通過法案保護著作權人之創作,使著作權人得以有商業誘因持續從事創作,建立三百年來著作權法發展之礎石。第二節 攝影、電影技術發展與著作權

30、法一、攝影、電影相關技術年代1671 德國耶穌會柯夏神父發明魔燈(Magic Lenter)。1816 法國人尼斯福涅波斯首次完成真正的照相。1824 英國人羅吉特(Peter Mark Roget)整理視覺暫留學理,引發 如何產生連續活動圖像的實驗活動,並因此而衍生許多設備的發明。1826 英國醫生帕里斯發明科學玩具留影盤 ,證明了視覺暫留現象。1830 英國人福斯塔柏特創造了照相的負片。1877 法國人雷諾(Emile Raynaud)發明真像機(Praxinoscope),能將連續影像投射在幕上。1879 英國人梅勃立基(E .J. Maybridge)發明活動實用鏡 的放映器具。188

31、2 法國人馬海(Etienne-Jules Marey)自製攝影槍 ,每秒可拍攝影像12 次於玻璃感光板上,解決了連續攝影的問題。1884 美國人尹士曼製造成第一卷紙卷影片。1888 美國人愛迪生(Thomas A. Edison)研究創造出黃金段 (Golden Section)的標準銀幕。1889 美國人柯達發明軟質的賽璐珞膠片,奠定今日底片的基本型態。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美國人愛迪生(Thomas A. Edison)發明電影視鏡 (Kinefoscope),在中國稱為西洋鏡 ,並取得美國專利。1

32、892 法國人雷諾(Emile Raynaud)在巴黎建立第一家電影院,專門放映手繪電影。1894 盧米埃兄弟(Lurieme)製成第一部完善的放映機電影活動鏡(Cinemato graphe),是一套可兼作放映機與沖片機的系統,奠定今天的電影基礎。1895 盧米埃兄弟(Lurieme)在巴黎放映他們的第一部電影。這一年被公認為電影歷史的開端,盧米埃兄弟被稱為電影之父 。1896 德國人奧斯卡梅斯在柏林公開其發明原始的有聲電影機比沃風 。1899 英國人史密斯發表加色法彩色影片。1902 美國洛杉磯建立第一家正式的商業電影院電氣劇場 。1905 美國第一家五分錢電影院(nickelodern)

33、 在匹茲堡出現。1906 英國查爾斯歐本及 G.A.史密斯開始拍攝和放映彩色電影(Kinemacolor)。1911 賀斯里只第在好萊塢建立第一座攝影棚尼斯托片廠 。1915 美國人葛雷菲斯(David Walk Griffith) 於國家的誕生 (The Birth of a Nation)等作品中設計特寫、跳切等剪輯手法,結合在俄國及法國開發的蒙太奇(Montage)、倒敘(Flash-back)等手法,電影的基本研究法遂告完成。1920 末 進入有聲電影時期1930 中期 彩色電影開始普及資料來源:http:/www.lib.fcu.edu.tw/articles/movie/mok.h

34、tm二、照相術與美國著作權法照相術(photography)是第一個挑戰美國著作權法的新科技。照相術乃是藉由在玻璃片上塗抹化學顏料,並利用光的反射所呈現出的物體影像(images),而附著於底片或是照相印製品(photographic prints),照相者到底稱不稱得上憲法規定的作者(author),而其所攝影之底片或印製品,是否為憲法保護的作品(writing)呢?美國國會在一八六五年時,特別修正著作權法,明白地將照相印製品及底片列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 5。於一八八三年,美國有關攝影著作保護著名的案例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mpany V. Sarony6,

35、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mpany 在未經5 同前註,頁 95-966 有關本案判決整理請參見 Wilf, Steven, http:/www.law.uconn.edu/homes/swilf/ip/cases/burrow.html, 2002/05/20 visited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Napdean Sarony 所拍攝的王爾德獨照,加以複製翻印並賣了八萬五千張拷貝,而 Miller 大法官則於其所執筆之判決書中指出,Sarony 所拍攝的相片,清楚地表現出攝影

36、師的個人創意,認為 Sarony 完全是先有了個人的原始構想,透過照相機的鏡頭,及其要求王爾德所擺的姿勢,所穿的禮服及其他配件,而使得攝影背景呈現出非常調和的畫面;再透過燈光及攝影角度的安排,讓作品表現出他所要呈現的風格 7。三、電影與美國著作權法美國首宗電影著作權案例,是一九三年愛迪生控告其競爭對手未經同意,拷貝其以影片膠卷所拍攝的遊艇下水畫面,審理該案的法院卻以當時的著作權法並未明白地將電影納入保護範圍為理由,而判決愛迪生敗訴。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則認為,當初美國國會以立法的方式將相片納入保護範圍的時候,已經預期到未來也應該將電影納入保護的範圍。因此,雖然著作權法中並未明文電影為受保護之著作

37、,但是電影理應也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判決愛迪生勝訴。美國國會也於一九一二年修正著作權法,明文將電影納入法條保護的範圍內 8。由電影引發的另一個著作權爭議,即是利用小說或短篇故事裡的主要情節和場景來拍攝影片的行為,是否也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害?在 Lew Wallance 所寫的小說 Ben-Hur 被人擅自拍攝為電影的案件中,Holmes 大法官認為,就戲劇而言,除了以動作來呈現之外,也可以藉由言語的方式來表達其內涵,因此,如果將一本小說以皮影戲(pantomime)的方式來加以呈現,相信一般人都會認為這是將小說戲劇化的行為,而電影裡的角色演出,基本上並無差異。由於 Holmes 將判斷的重點擺

38、在小說製成的電影的播映上,因此,會出現播放影片的戲院負責人亦侵害著作權。因此,Holmes 大法官亦將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加以延伸,認為除直接侵權人之外,著作權人亦可控告輔助侵權行為人,因為沒有製片商製作影片,戲院根本不可能播放電影 9。7 請參照,葉茂林譯,Goldstein, Paul 著,捍衛著作權:從印刷術到數位時代的著作權法,頁 97-1008 同前註,頁 1029 同前註,頁 103-105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 元/ 篇)造纸,印染染料请选择 宏浩染料推荐好文档当选:http:/ 影印機發展與著作權一、影印機的誕生與普及影印機在一九六年代由美國全錄公司九一四型影印機

39、使其進入商業利用風潮 10,由美國全錄透過平面紙影印機的技術專利,壟斷影印機市場,長達十年之久。而於一九七年代,部分廠商利用美國反托拉斯法,迫使全錄公司釋出關鍵技術,一九七五年,超過二十家生產影印機的小型公司充斥世界各地,其中尤以日本廠商以低成本的製造技術,使全錄公司影印機全球世場佔有率由一九七一年 93%,急速滑落到一九七五年 60%,一九七六年日本理光(Ricoh)公司更登上美國市場的銷售冠軍 11。自此,影印機已成為各機關、公司行號、圖書館等大量資訊處理之單位所必備之機器設備。然而,影印機的普及利用,使得各機關、公司行號、圖書館等資訊需求較大的單位,得以透過低廉的方式取得、散布著作,對於平面出版品市場造成極大影響,尤其是對於專業領域的雜誌出版品而言,原先訂閱的讀者即屬少數專業人士,雜誌訂價方式亦因市場上有此類需求,故可透過發行量少、單價高的方式來經營雜誌,但在影印機出現後,透過影印機重製期刊內部分文章,取得成本遠較訂閱雜誌為低,使得多數的專業雜誌都面臨大量訂戶流失之問題,實質影響雜誌出版社之經濟利益,間接亦影響作者可能自市場上獲取報酬之權利。10 影印機的基礎技術起於 1938 年卡爾遜(C.Carlson)及科尼 (O.Kornei)兩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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