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器具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矿山分厂的工器具管理,做到台账清晰,使用规范,为保养设备和检修提供工器具保障,特制定本办法。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山分厂内各种工具器管理。三、管理职责:1、分厂分管领导:负责分厂内的工器具管理工作;2、技术室:负责分厂内的工器具监督和使用管理工作;3、维修工段:负责工器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情况检查工作;4、岗位人员:负责所在岗位的工器具的使用、维护、保管工作;四、具体办法:1、分厂内所有工器具都必须建立台账,个人工具建立个人工具卡,公用工具、专用工具建立明细台账,需标明数量、存放地点、保管责任人等内容;2、分厂内所有工器具均为公有
2、财产,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私自带出工作场所之外使用;3、个人工器具由个人保管,原则上由本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正常损坏,原则上以旧换新,并及时上报、登记在册;4、工器具在使用过程中非正常损坏,按照公司工器具管理办法相应条款赔偿,并登记注册,工器具因保管不善丢失的,由保管者负责按价赔偿;5、工器具在日常使用后,应及时收放到指定位置,并保持工器具的清洁,各类量具、仪表必须轻拿轻放,保持清洁;6、公用工器具用完后归还,保管人员应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使用中正常损坏的应记录台账,并及时修复;7、工器具在检修过程中,如检修时间过长,应妥善存放,严禁随意乱丢乱仍,每次检修结束后,工器具应及时收回;8、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应及时上交个人保管的工具;9、工具保管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所保管的工器具进行效验和维护保养;10、分厂应根据实际并结合岗位特点对公用或个人工器具进行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