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者按:2010 年 8 月全国冷标委秘书处对该标准进行一次征求意见。起草组根据意见反馈及第二次起草工作会议中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进行了整理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标准稿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请将对标准征求意 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全国冷标委秘书处(TC)。核电厂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Water chiller with the vapor compression cycle used for nuclear power plant(征求意见稿)前言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38)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盾安人工环
2、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等。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XXXXXX本标准负责起草人:XXXXX本标准参加起草人:XXXXX本标准由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是首次制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应用于核电厂的冷水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在核电厂的有核级要求或有抗震要求的机组。无核级和无抗震要求的机组按 GB/T 18430.1-2007 及用户技术要求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3、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423.10-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振动(正弦)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IEC 60529-2001,IDT)GB/T 10870-2001 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性能试验方法GB/T 12727-2002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质量鉴定GB/T 13306 标牌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3625
4、-1992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抗震鉴定GB/T 15474-2010 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功能分类GB/T 16702-1996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设计规范GB/T 17569-1998 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GB/T 17758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 18430.1-2007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第 1 部分:工业或商业用及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 19577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T 22577-2008 核电站用 1E 级电缆 通用要求GB 25131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安全要求JB/T 4330 制冷空调设备噪声的测定JB/T
5、 4750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JB/T 7249 制冷设备术语HAF 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J0053 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EJ/T 1197-2007 核电厂安全级电气设备质量鉴定试验方法与环境条件3 术语和定义JB/T 7249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核电厂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 water chiller with the vapor compression cycle used for nuclear power plant用于核电厂的、由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的冷水机组。3.2 核级机组 nuclear grade water c
6、hiller核电厂各工况下都需要运行的、向涉及核安全的重要的通风系统提供冷源的、对核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冷水机组。“核级”为“核安全级”的简称,“核级机组”为“核安全级冷水机组”的简称。机械设备核安全等级、抗震类别和规范等级的划分参见 GB/T 17569-1998,电气、仪控设备的安全等级的划分参见 GB/T 15474-2010,电气设备质量鉴定程序的划分参见 EJ/T 1197-2007。核级机组的机械设备核安全等级为3级,整机抗震类别为I类,蒸发器、冷凝器的规范等级为3级,启动柜安全等级为1E级,控制柜为NC,电气设备的质量鉴定等级为K3类。3.3 抗震机组 anti-seismic un
7、its在核电厂所有与安全有关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包括安全 1、2、3、LS 级的机械设备和 1E 级的电气设备都被定为抗震 I 类的设备。抗震 I 类的设备和部件按其要求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a)在 安 全 停 堆 地 震 ( SSE) 引 起 的 荷 载 作 用 下 , 必 须 保 持 其 完 整 性 和 密 封 性 的 设 备 属 于 1I 类 ;b)专用安全设施及其支持系统中的非能动设备,当受到 SSE 荷载作用时需保持其功能的设备属于 1F类(例如:冷水机组中的冷凝器、蒸发器、油分离器等) ;c)在安 全 停 堆 地 震 ( SSE) 引 起 的 荷载作用下,仍要求能运转且保持其安全功能
8、的能动设备属于 1A 类(例如:冷水机组中的压缩机、电机、油泵和能动阀门等) 。没有核安全级的要求,但有抗震要求的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仍按上述 3 类(1I、1F、1A)进行划分。本标准所定义的“抗震机组”是指无核安全级要求,但有抗震要求的冷水机组。3.4 安全停堆地震 safe shutdown earthquake(SSE)按GB 13625-1992的定义,SSE是指采用历史上可能出现的最大地震加上安全裕度而定出的假想地震。3.5 运行基准地震 operating basis earthquake(OBE)按GB 13625-1992的定义,OBE是指在该地震等级下,反应堆仍能
9、继续运行。3.6 LOCA 失水事故 loss of coolant accident(LOCA)LOCA 指的是核反应堆中的冷却剂失水事故。4 型式与基本参数4.1 型式4.1.1 按制冷压缩机型式分类: 开启式; 半封闭式; 全封闭式。4.1.2 按制冷压缩机类型分类: 离心式; 螺杆式; 活塞式; 涡旋式。4.1.3 按制冷运行放热侧热交换方式分类: 水冷式; 风冷式。4.1.4 按核电厂的要求分类: 核级机组; 抗震机组。4.2 型号机组型号的编制方法,可由制造商自行编制,但型号中应体现本标准名义工况下机组的制冷量。4.3 基本参数4.3.1 机组名称及功能机组相关的名称及功能见表1。
10、表 1 机组名称及相应功能机 组 名 称 机 组 功 能水冷式 水冷单冷式风冷式 风冷单冷式4.3.2 工况4.3.2.1 名义工况机组的名义工况见表 2。表 2 名义工况时的温度/流量条件 使用侧 热源侧(或放热侧)冷水 水冷式 风冷式水流量m3/(hkW)出口水温进口水温水流量m3/(hkW)干球温度湿球温度0.143 8 35 0.136 35 4.3.2.2 名义工况的其他规定a) 机组名义工况时的蒸发器和冷凝器水侧污垢系数为0.086m 2/kW。新机组蒸发器和冷凝器的水侧应被认为是清洁的,测试时污垢系数应考虑为0 m2/kW,性能测试时应按 GB/T 18430.1-2007 的附
11、录C模拟污垢系数;b) 大气压力为101 kPa。4.3.3 设计使用工况机组设计使用工况见表3。表 3 机组设计温度/流量条件使用侧 热源侧(或放热侧)冷水 水冷式 风冷式项 目水流量m3/(hkW)出口水温进口水温水流量m3/(hkW)干球温度湿球温度LOCA 工况 45 43低温工况 0.143 8 15 0.136 5注: 低温工况时热源侧水流量允许调整。4.3.4 性能系数机组名义工况时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 4 的数值。表 4 性能系数 单位为千瓦每千瓦机组类型 性能系数 COP风冷式 不低于 GB 19577 的限定值水冷式 3.55 要求5.1 总则机组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
12、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或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制造。通常,对于能动(即通过机械运动实现其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 IE 级电气设备,在原型样机第一次抗震鉴定时,宜采用试验方法。并须在样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机组正式生产。5.2 安全功能机组应能经受核电厂安全停堆地震(SSE)的干扰,设备应符合保持功能和可运行准则(1A、1F)。5.3 设计寿命机组设计寿命不低于40年,主体零部件的设计寿命按用户规格书要求执行,其中消耗件、易损件、非金属部件等是可以更换的。5.4 结构设计5.4.1 本标准适用的机组必须满足其所处的使用环境,其材料必须与使用环境条件相适应。5.4.2 机组应满足外部管口荷
13、载的要求。冷凝器和蒸发器及接口法兰在设计、计算和制造时要考虑正常管口荷载、异常管口荷载、事故管口荷载的因素。5.4.3 机组应满足整机荷载要求。机组的整体设计、计算和制造要考虑该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所允许的应力准则。5.4.4 机组整机应按抗震 1I 类进行设计。其中,冷水机组中的压缩机、电机、油泵和能动阀门等为 1A 类;冷水机组中的冷凝器、蒸发器、油分离器和机组框架等为 1F 类。5.5 材料5.5.1 机组所选材料应符合所输送的介质特性要求并需经用户认可。5.5.2 机组设计时应采用经认可的钢材牌号的最低屈服强度和拉伸强度,并应有所选材料的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必要时对每批购进的材料均应进
14、行材质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焊条的力学性能不应低于母材的性能。5.5.3 在辐照区范围内选择的非金属材料应为耐辐射产品,应按 40 年放射性累积剂量为 103Gy 进行考虑。5.5.4 机组本体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其它部分的原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5.5.5 风冷机组使用的材料要考虑室外 100%相对湿度可能造成凝露的情况以及置于室外海边的空气中含有盐雾的因素。5.5.6 电缆、导线应采用 GB/T 22577-2008 规定的 1E 级 K3 类,其附件应是低烟无卤阻燃材料。5.5.7 换热管采用强化换热管,壁厚应充分考虑机组寿命的要求。5.6 零部件5.6.1 核级换热器制造单位必须有国家有
15、关部门颁发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对每台设备的材料、制造、检验和试验全面负责,并提供相应报告,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核级换热器所用材料及焊接材料必须有材料质量证明书;设备制造单位应按批复验,并填写材料复验质量证明书。核级换热器设计、制造、检验按 GB/T 16702 中 D3000 及 D4000 的规定执行。5.6.2 按 GB/T 16702 中规范等级为 3 级的零部件及焊缝为 3 级的容器,焊接过程中和焊后无损检验项目以及验收标准应符合该标准中 D4000 的规定。5.6.3 核级机组支承件的原材料、制造、验收,均应符合 GB/T 16702 中 H2000 或 D220
16、0 的规定。5.6.4 换热器设泄水口和排气口。5.6.5 开启式机组联轴器和电机驱动轴应带有可拆卸的保护装置以确保运行人员的安全。5.6.6 机组必须具有保护性涂层和外表面涂漆。保护性涂层和外表面涂漆按用户技术要求执行。5.6.7 核级机组电机和启动柜的安全等级为1E,鉴定等级为K3。 电机、启动柜、控制柜的防护等级为IP55,电机的绝缘等级为F级。5.6.8 电控柜门应配有导电门封垫条,箱内的控制线与动力线采用实体隔离的方式,满足电磁兼容性的相关要求。电缆安装用电缆密封头,留有可拆的活动板。5.6.9 电控柜内安装带温控接点的防冷凝电加热器,对于需要散热的电气装置应提供排气风扇。5.7 气
17、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压力试验按GB/T 18430.1的规定执行。5.8 运转机组出厂前应进行运转试验,机组应无异常。5.9 性能5.9.1 名义工况性能机组在名义工况下进行试验时,其最大偏差应不超过以下规定:a)制冷量应不小于名义规定值;b)消耗总电功率应不大于名义消耗电功率的 110%;c)性能系数 COP 应符合表 4 的要求,并应不低于机组的明示值(当机组明示值的 92%高于表 4规定的值时)的 92%;d)冷水、冷却水的压力损失应不大于机组名义规定值;e)抗震试验前后名义制冷量偏差应不大于 5%。5.9.2 LOCA 工况机组按表3 LOCA工况运行时,
18、电动机、电器元件、连接接线及其他部件应正常工作。5.9.3 低温工况机组按表3低温工况运行时应正常工作。5.9.4 变工况性能 机组变工况性能温度条件如表5所示。表5 变工况性能温度范围 单位为摄氏度使用侧 热源侧(或放热侧)冷水 水冷式 风冷式进口水温 出口水温 进口水温 出口水温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515 1545 543 5.10 耐久试验机组按6.3.5进行耐久试验时应无异常。5.11 噪声和振动5.11.1 机组应按 JB/T 4330 的规定测量机组的噪声声压级,实测值应不大于机组的明示值。5.11.2 机组应进行振动测量,实测值应不大于机组的明示值。5.12 电气安全5.12.
19、1 电压变化性能机组在表2规定的名义工况下运行,在额定电压90%范围内运行时,安全保护机构不动作。机组无异常现象并能连续运行。注:电动机、电器元件及安全保护机构等由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提供报告则可不进行此项测试。5.12.2 电动机绕组温度机组在表2名义工况下运行时,电动机绕组温度应符合GB 25131的规定。5.12.3 绝缘电阻机组带电部位和可能接地的非带电部位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GB/T 18430.1-2007的规定。5.12.4 耐电压应符合GB/T 18430.1-2007的规定。5.12.5 启动性能做启动试验时,机组的启动电流应符合GB/T 18430.1-2007
20、的规定。5.12.6 耐湿性能应符合GB/T 18430.1-2007的规定。5.12.7 淋水绝缘性能应符合GB/T 18430.1-2007的规定。5.12.8 接地电阻应满足GB/T 18430.1-2007的要求。5.13 电气设备长时间运行老化5.13.1 按 GB/T 12727-2002 的规定的正常使用限值和寿期内预计的循环次数对设备进行周期性的功能试验,机组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5.13.2 核级机组应按 GB/T 12727-2002 的规定,对于电动机、电磁阀、断路器、继电器等包含运动部件的电气设备进行长时间运行老化试验,以模拟随时可能出现的机械磨损(锁定、结合处泄漏等)或
21、电气故障(触电腐蚀、氧化等) 。已经通过 1E、K3 鉴定的电仪设备不用做此试验。5.14 仪控设备机械振动核级机组的仪控设备按GB/T 12727-2002的规定进行机械振动试验。在进行振动试验前和试验后,应对试验样机进行外观检查和性能测试,振动结束后样机外形应完好无损,功能特性符合基准试验的要求。5.15 机组鉴定5.15.1 核级机组样机,包括安全等级能动机械设备和 1E 级(LOCA 环境鉴定试验(主电机))仪控设备,设备的具体鉴定次序按如下原则:a) 基准试验(环境鉴定试验前的功能试验);b) 运行老化和振动老化鉴定试验;c) 机组抗震前性能试验;d) 抗震鉴定试验;e) 机组抗震后
22、性能试验(含耐久试验);f)环境鉴定试验后的功能试验,以便与基准试验比较。5.15.2 抗震机组样机,设备的具体鉴定次序按如下原则:a) 基准试验(环境鉴定试验前的功能试验);b) 机组抗震前性能试验;c) 抗震鉴定试验;d) 机组抗震后性能试验(含耐久试验);e) 抗震鉴定试验后的功能试验,以便与基准试验比较。5.15.3 试验件的选择:应尽量选择工程原型件进行试验。5.15.4 抗震鉴定5.15.4.1 核电厂中所有抗震I类设备均应进行抗震鉴定。抗震I类设备包括所有安全1、2、3级流体承压系统机械设备,安全级的不承压机械设备,1E级电气设备以及少数虽定为非安全级但在地震时要履行某些安全功能
23、的设备。抗震I类设备,应能承受OBE和SSE载荷,并保证在地震发生时或(和)地震后均能履行其安全功能。5.15.4.2 对于设备的抗震鉴定可以采用分析法、试验法或分析与试验相结合的方法,另外还可采用经验反馈法进行推理论证。当分析不足以合理又可信地证实抗震I类设备的完整性和可运行性时,必须用试验法进行鉴定。5.15.4.3 抗震鉴定试验可按下列步骤进行:a) 动态特性探查试验;b) 抗震性能试验(试验中包括功能试验);b) 极限试验(根据需要);c) 最终检验。5.15.4.4 在试验中和试验前后应对设备的功能特性和可运行能力进行测量,对其承压边界的结构完整性进行监测。5.15.4.5 抗震性能
24、试验的试件应是经老化的试件,试验程序是根据设备安装位置处的安全停堆地震(SSE)和运行基准地震(OBE)的楼板响应谱,或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设备响应谱,对设备先作5次OBE地震模拟试验,再作1次SSE地震模拟试验。5.15.4.6 设备抗震性能试验后,应对设备的外形、结构和功能进行测试和检查,并与试验前的基准数据相比,以证明设备在地震后的完整性、功能性和可运行性。必要时可拆卸检查,重大的损伤及修改应记录在鉴定试验报告中,并进行评价。5.15.4.7 鉴定试验的合格标准一般考虑以下因素:发生结构完整性的故障(例如:裂纹、泄漏等),典型部位应力、应变位移变形超过允许值,产生了阻止和防碍执行其安全功能的
25、功能性和可运行性故障等。5.16 外观机组外表面应清洁,涂漆表面应光滑。管路附件安装应美观大方。充装制冷剂前,机组内与制冷剂和润滑油接触的表面应保持洁净、干燥。5.17 质量保证5.17.1 机组质量保证应符合 HAF 003 的规定。5.17.2 机组的制造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应各自建立质量保证大纲和程序。5.17.3 文件机组须按合同要求向用户提交每台机组的最终制造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文件。上述文件在核电厂寿期内均应保存。这些文件至少应包括图样、计算书、机组及主要部件性能测试报告、制造记录、原材料质量证明、机组及主要部件抗震分析报告或抗震试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等。5.17.4 保用期用户在遵守机
26、组运输、保管、安装、使用和维护规定的条件下,从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或开机调试运行后12个月内(以两者中先到者为准),机组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免费修理或更换。6 试验方法6.1 测量仪表精度和测量规定6.1.1 测量仪表、仪器精度按 GB/T 10870-2001 中附录 A 的规定并经校验或校准合格。6.1.2 测量按以下规定进行:a)测量仪表的安装和使用按 GB/T 10870 的规定;b)机组空气干、湿球温度的测量采用取样法测量,取样器按 GB/T 18430.1-2007 的附录 A 的要求。6.2 安装和试验规定6.2.1 测试时,应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a
27、)机组的水温及空气干、湿球温度偏差按表 6 的规定;b) 被试机组应在额定频率、额定电压下运行,其频率偏差值不应大于 0.5Hz、电压偏差不应大于5%。6.2.2 被试机组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方法进行安装,并且不应进行影响制冷量的构造改装。风冷式机组的测试环境应充分宽敞,机组附近的风速应减小到充分低的值,以免影响机组的性能。6.2.3 机组测试时,温度和流量偏差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 机组测试温度和流量偏差使用侧 热源侧(或放热侧)冷水 水冷式 风冷式项 目水流量m3/(hkW)出口水温进口水温水流量m3/(hkW)干球温度湿球温度名义工况 0.3 0.3LOCA 工况低温工况5%0.5 0
28、.55% 1 6.3 试验方法6.3.1 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压力试验6.3.1.1 抗震机组的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压力试验方法按 GB/T 18430.1 的规定执行。6.3.1.2 核级机组的气密性、真空试验方法按 GB/T 18430.1 的规定执行。6.3.1.3 核级机组压力试验:水侧在 1.5 倍设计压力(液压)或在 1.25 倍设计压力(气压)下,按 JB/T4750中压力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应符合 5.7 的规定。6.3.2 运转试验机组进行运转试验,检查机组运行是否正常。6.3.3 名义工况性能试验6.3.3.1 制冷量和消耗总电功率试验将机组卸载机构等能量调节置于最大制冷
29、量位置,在表2规定的名义工况下,按以下规定进行试验测定和计算制冷量与消耗总电功率,并应符合5.9.1a) 和5.9.1b)的规定。同时测量运行电流和功率因数。a) 水冷式机组:制冷量按 GB/T 10870 的规定,主要试验采用液体载冷剂法进行试验测定和计算,校核试验采用机组热平衡法。消耗总电功率包括压缩机电动机、油泵电动机和操作控制电路等的输入总电功率;b) 风冷式机组:制冷量按 GB/T 10870 的规定,采用液体载冷剂法进行试验测定和计算。放热侧采用 GB/T 17758 的空气焓差法中的室内空调装置使其达到放热侧环境温度条件,消耗总电功率除 6.3.3.1a)中包括项目外,还应包括放
30、热侧冷却风机消耗的电功率。6.3.3.2 名义工况性能系数由6.3.3.1求得的制冷量Q n(kW)和消耗总电功率N 0(kW)按式(1)计算,计算结果应符合表4和5.9.1c)的规定。6.3.3.3 水侧压力损失在进行上述试验时,按 GB/T 18430.1-2007 的附录 B 的方法测量冷水和冷却水的压力损失,应符合 5.9.1d)的规定。6.3.4 机组设计和使用范围试验6.3.4.1 LOCA 工况试验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以及表3规定的LOCA工况下运行,达到稳定状态后再运行2h,应符合5.9.2的规定。6.3.4.2 低温试验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以及表3规定的低温工况下运行6h,应
31、符合5.9.3的规定。6.3.4.3 变工况试验机组按表5某一条件改变时,其他条件按名义工况时的流量和温度条件。该试验应包括表5中相应的工况温度条件点。将试验结果绘制成曲线图或编制成表格,每条曲线或每个表格应不少于四个测量点的值。6.3.5 耐久试验6.3.5.1 在额定转速下进行耐久性试验,时间至少为200h。6.3.5.2 启停试验:试验次数为50次循环的启动/停机。6.3.6 噪声和振动6.3.6.1 噪声测量按GB/T 18430.1-2007的规定进行测试。6.3.6.2 振动测量按GB/T 18430.1-2007的规定进行测试。6.3.7 电气安全试验6.3.7.1 电压变化试验
32、机组分别在表2名义工况下,使电源电压在额定电压值10%的范围内变化运行l h,应符合5.12.1的规定。6.3.7.2 电动机绕组温度试验按GB/T 18430.1-2007的规定进行测试。6.3.7.3 绝缘电阻试验按GB/T 18430.1-2007的规定进行测试。6.3.7.4 耐电压试验按GB/T 18430.1-2007的规定进行测试。6.3.7.5 启动试验按GB/T 18430.1-2007的规定进行测试。6.3.7.6 耐湿试验按GB/T 18430.1-2007的规定进行测试。0QCOP(1)6.3.7.7 淋水绝缘试验淋水绝缘试验应按GB 4208-2008中IPX5等级进
33、行淋水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6.3.7.3绝缘电阻试验和6.3.7.4耐电压试验,测试结果应分别符合5.12.3和5.12.4的规定。6.3.7.8 接地电阻值测试按GB/T 18430.1-2007的规定进行测试。6.3.8 电气设备长时间运行老化试验 6.3.8.1 运行老化试验条件:按实际工作条件确定试验电压、试验电流、试验次数、操作频率等参数,在室温条件下进行老化试验,应符合 GB/T 12727-2002 的规定。6.3.8.2 运行老化试验后性能测试:手动操作(若有)应能可靠分合,在实际的工作状态下动作正常,基本电气性能(例如绝缘电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6.3.8.3 各元器件的长时
34、间运行试验记录以第三方出具的送样件测试报告为准。6.3.9 仪控设备机械振动试验仪控设备的机械振动按 GB/T 2423.10-2008 的规定实施,通过确定频率范围、振动幅值、耐久试验的持续时间等参数,将已通过基准性能试验的试验样机安装在专门的振动台上,不通电状态下进行试验,振动强度根据地震反应谱确定。试验期间允许对被试设备进行紧固等维修,试验过程允许中断。试验结束后,应对试验样机进行外观检查并测试基准性能,确认其仍能正常工作。6.3.10 抗震鉴定方法6.3.10.1 分析法参见GB 13625。6.3.10.2 试验法6.3.10.2.1 试件安装 抗震试验前对机组样机进行性能试验,设备
35、各项性能正常后运到试验现场。检查设备整体结构有无变形和破裂,各个连接件有无松动或脱落,结构完整的情况下将其安装于地震模拟台上,机组安装好后在设备接管施加相应载荷,并将机组与水箱连接形成回路。对机组进行运行试验,以验证设备在抗震鉴定试验前的可运行性。6.3.10.2.2 动态特性探查试验 在机组样机的三个正交轴向输入加速度幅值不大于0.2g的白噪声进行激振,测量设备的固有频率和阻尼比。振动应有足够的持续时间,保证固有频率的测量精度。试验中机组样机应充满制冷剂、冷冻水和冷却水。6.3.10.2.3 抗震鉴定试验试验采用多频波法在机组的三个正交轴向同时进行激振。采用地震台台面的加速度信号作为控制信号
36、完成OBE和SSE地震试验。抗震鉴定具体方法参见HAF-J0053。6.3.11 外观目测机组外观,应符合5.16的规定。6.3.12 试验报告6.3.12.1 根据 6.3.16.3.10 各项试验内容,记录测试参数和结果,并根据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计算。6.3.12.2 试验操作人员、审核人员签字。7 检验规则7.1 检验项目机组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出厂检验每台机组均应做出厂检验,检验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按表 8 的规定。表 8 检验项目7.3 型式检验7.3.1 新产品或定型产品作重大改进对性能有影响时,第一台产品应做型式检验和抗震试验。7.3.2 型式检验的项目、要求及
37、试验方法按表 8 的规定。7.3.3 型式检验时间不应少于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时间,其中名义工况运行不少于 24 h,允许中途停车,以检查机组运行情况。运行时如有故障,在故障排除后应重新进行试验,前面进行的试验无效。7.4 检验判定原则7.4.1 按表 8 规定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型式检验不合格的机组,不能投产。出厂检验不合格的机组不允许出厂。7.5.2 其中抗震试验为破坏性试验,经过抗震试验的样机不允许再销售使用。8 标志、包装和贮存8.1 标志8.1.1 每台机组应在明显而平整的部位固定有永久性铭牌,铭牌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铭牌应采用不锈钢材质,铭牌内容见
38、表 9。8.1.2 机组相关部位上应设有工作情况标志(例如:转向、水流方向、液位、油位标记)。8.1.3 应在相应的地方(例如:铭牌、产品说明书)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序号 项 目 出 厂 检 验 型 式 检 验 技 术 要 求 试 验 方 法1 气 密 性 、 真 空 、 压 力 试 验 5.7 6.3.12 绝 缘 电 阻 5.12.3 6.3.7.33 耐 电 压 5.12.4 6.3.7.44 外 观 5.16 6.3.115 运 转 5.8 6.3.2制 冷 量 、 消 耗 电 功 率 5.9.1 6.3.3.1性 能 系 数 4.3.4 和 5.9.1 6.3.3.26 名义工况性
39、能水 侧 压 力 损 失 5.9.1 6.3.3.37 LOCA 工 况 5.9.2 6.3.4.18 低 温 工 况 5.9.3 6.3.4.29 变 工 况5.9.4 6.3.4.310 噪 声 和 振 动 5.11 6.3.611 电 压 变 化 5.12.1 6.3.7.112 电 动 机 绕 组 温 度 5.12.2 6.3.7.213 启 动 5.12.5 6.3.7.514 耐 湿 5.12.6 6.3.7.615 淋 水 绝 缘 性 能 5.12.7 6.3.7.716 接 地 电 阻5.12.8 6.3.7.817 耐 久 试 验 * 5.10 6.3.518 电 气 设 备
40、 长 时 间 运 行 老 化 5.13 6.3.819 仪 控 设 备 机 械 振 动 5.14 6.3.920 抗 震 鉴 定5.15.4 6.3.10注 : “ ”表 示 “需 要 ”; “ ”表 示 “根 据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书 要 求 ”; “”表 示 “不 需 要 ”; “*”表 示 对于 同 一 系 列 的 机 组 , 应 在 工 厂 选 取 其 中 一 台 进 行 试 验 。表 9 铭牌内容标 记 内 容 选 项型 号名 称设 备 编 码抗 震 等 级安 全 等 级制 冷 量 , kW额 定 电 压 V; 相 数 ; 频 率 Hz最 大 运 行 电 流消 耗 总 电 功
41、率 , kWCOP水 侧 压 力 损 失 , kPa噪 声 ( 声 压 级 )制 冷 剂 名 称 及 充 注 量 , kg机 组 外 形 尺 寸 , mm机 组 总 质 量 , kg公 司 名 称 和 商 标制 造 年 月 及 产 品 编 号注 1:“”表示“需要”; “”表示“选项”;注 2: 一般机组的制冷量、功率、COP等以名义工况性能进行标定,当机组技术规格书中对使用工况下的性能有要求时,可以用使用工况性能参数进行标定,但使用工况应同时予以说明。8.2 随机文件每台机组出厂时应随带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装箱单。8.2.1 产品合格证的内容包括: 型号和名称; 产品编号; 公司名称和商
42、标; 检验结论; 检验员、检验负责人签章及日期。8.2.2 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工作原理、特点及用途; 主要技术参数; 结构示意图、水侧压力损失、电气线路等; 安装说明、使用要求、维护保养及注意事项; 机组主要部件名称、数量。8.3 防锈机组的防锈处理因适应核电厂的使用要求,机组外露的不涂漆加工表面应采取防锈措施,螺纹接头用螺塞堵住,法兰孔用盲板封盖等。8.4 包装设备或部件在清洁后应立即进行包装,并根据清洁度等级在相应工作区内进行包装。8.4.1 不应使用的材料8.4.1.1 非金属材料中应限制含有卤素、砷、铅、汞、硫及它们的化合物。8.4.1.2 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使用接触性防腐蚀剂
43、、挥发性缓蚀剂及类似产品。如果采购方同意使用,那么所使用防腐剂的名称、清除方法和要求必须标注在外包装和相关文件上。8.4.1.3 不应使用含铅、汞和低熔点合金的材料。8.4.1.4 不应使用布料堵塞或盖住开孔。8.4.1.5 不应使用涂漆的或用透明材料制作的封盖和端塞(湿度指示器观察窗除外)。8.4.2 通常使用的材料用于包装设备、部件的材料和包装箱衬里材料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防潮湿、防水,符合防火要求(阻燃),能够热封合,抗撕裂、抗穿孔等。8.4.3 包装规则和包装方法8.4.3.1 选用的包装方法必须确保设备免受污染、腐蚀和其它破坏。供货商采取的包装方法必须符合下述规定并得到采购方认可。8.4.3.2 机组的包装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8.5 贮存8.5.1 机组出厂前应充入或保持规定的制冷剂量,或充入0.020.03MPa(表压)的干燥氮气。8.5.2 机组应存放在能抵御大气环境的封闭空间内,注意整台机组和自控、电气系统的防潮。8.5.3 包装和保养的设备应保持原状态直到贮存期的结束,备品备件和独立包装的附件应单独存放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