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详细)2016-03-15马泽方 方斌国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临近,建筑企业税负变化到底如何,将面临哪些变化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以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 号)明确的建筑业适用 11%税率,对“营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供纳税人参考。1 建筑业特点及主要风险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一)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据了解,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凭
2、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 “营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凭证直接影响增值税税款计算,工程项目部门某些采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税款的抵扣,而工程项目部门为报账虚构购进业务取得扣税凭证将涉嫌偷逃增值税。 (二)建筑业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 30%。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人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建筑业工程收入中增值较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上升较多。 (三)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建筑企业的多数大型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
3、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务工队带机作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扣件等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2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收入 (1+11%)11% 工程进项税额= 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
4、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情况。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3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我们选择了省内较大建筑企业,其业务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下是根据近年两个已完工项目的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的税负测算。 (一) “营改增”税负测算 wy 项目工程结算收入 87,200,000 元,工程成本为80,077,897 元。yw 项目工程结算收入 128,500,2
5、55.27 元,工程成本为 118,983,295.46 元。1. 销项税额的测算 wy 工程销项税额=87,200,000 (1+11%)11%=8,641,441(元)yw 工程销项税额=128,500,255(1+11%)11%=12,734,260(元) 2. 进项税额的计算分全部材料可扣税和部分材料可扣税两种情形,其中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砂石按 3%征收率扣税,其他材料按 17%税率扣税计算如下:外购项目成本及进项税额计算统计表根据上表计算,wy 项目全部可以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 6,837,820.17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 3,493,419.67 元;yw 项
6、目全部可以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 9,942,917.66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 5,105,454.77 元。3.“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情形之一:材料可全部扣税情况的税负 Wy 项目应交增值税额=8,641,4416,837,820=1,803,621 (元)增值税税负1,803,62187,200,0002.07%Yw 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9,942,915=2,791,345(元)增值税税负2,791,345128,500,2552.17%情形之二:部分材料可扣税情况的税负 wy 应交增值税额=8,641,441-3,493,420=5,148,021(元)
7、wy 增值税税负5,148,02187,200,0005.90%yw 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5,105,454=7,628,806(元)增值税税负7,628,806128,500,2555.94%4.“营改增”后保持原税负不变的税率“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负率为 3%。假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为 x,如果维持改革前后的税负不变,那么:工程结算收入3%=工程结算收入(1+x) x-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A. 在全部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 wy 项目x=12.16%,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 3%不变的情况下,wy“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
8、为 12.16%;计算出 yw项目 x=12.0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 3%不变的情况下,yw“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 12.03%;B. 在部分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 wy 项目 x=7.49%,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 3%不变的情况下,wy 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49%,yw 项目的 x=7.5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yw 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53%。 (二)分析与结论在前述 wy 和 yw 两个项目中,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 2.07%和 2.17%,明显低
9、于改革前 3%的营业税税负率。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 5.90%和 5.94%,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 3%的税率。如果要达到改革前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两个项目的增值税率分别为 7.56%和7.49%。由此可见,建筑业税负的高与低,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在现有环境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供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非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取得不易。如果出现甲供料或者部分支出项目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直接导致一些项目不能抵扣,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附:建筑业企业不能按工业企业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
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3 号)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规定,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4754-2011)填报“103 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为 06*至 50*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4754-2011)中,06-12 开头的为采矿业,13-43 开头的为制造业,44-46 开头的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7-50 开头的为建筑业,06-50 开头的即为我们常说的“第二产业” 。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
11、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103 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 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 ,不包括建筑业。 ”因此,建筑业企业不能按照工业企业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只能按照其他企业条件享受。在统计学意义上, “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及建筑业,即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但不属于工业。2016 年 3 号公告与统计部门的分类达到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12、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综上所述,若一家建筑企业资产总额在 1000 万元到 3000 万元之间,2014 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 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能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原文:(国家住建部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
13、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 2016 年 4 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