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场地使用合同甲方:成都欣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成都爱力克思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二 0 年 月 日甲方:成都欣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成都爱力克思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场地的使用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场地基本情况甲方自愿将所属座落于人民南路四段 1 号的时代数码大厦8 楼设备安置点,出租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使用(以下简称“成都电信” ) 。成都电信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安置点作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安置点。乙方受成都电信委托,代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第二条 场地用
2、途该场地用途为通信设备安置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协议期内成都电信不得改变场地用途。第三条 使用期限使用期限 2 年,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止。第四条 场地租金该场地使用费为每月 250 元包干(免收物管费) ,每年场地使用费为 3000 元,使用期内合计场地租金为人民币 6000 元(大写:陆仟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收到成都电信支付的场地租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一年场地使用费共人民币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 。以后的场地使用费乙方于每年的 9 月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保证给乙方出具正式使用税务发票。第六条
3、 交付场地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场地交付给电信方进行装修;提供并保障场地配套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双方确定水、电的起始度数。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其受安置点唯一合法的产权人的委托,出租安置点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出租后如发生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成都电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金额赔偿。与该场地及土地产权有关的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全额承担。第八条 场地维修养护责任使用期间,甲方必须保证安置点外部(含场地内顶部防水等)正常的场地维修养护。使用期间,防火安全、安全保卫等工作,成都电信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承担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场地结构
4、的约定成都电信不得随意损坏该场地设施,如需改变场地的内部结构或装修或设置对场地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电信方自理。第十条 场地试用期满使用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成都电信须将场地退还甲方。如成都电信要求继续使用,乙方则须提前叁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壹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有权在续租时,根据情况,合理适当调整租价,甲方在回复续租时一并回复调整情况) ,如同意继续使用,则双方续签使用合同。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协议的约定 成都电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协议并收回场地,造成甲方损失,由成都电信负责赔偿。电信方赔偿后有权要求甲方退回租期未满期间的场地租
5、金:1、 利用承租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2、 故意损坏承租场地的;3、 其他违约情形的。第十二条 因甲方责任终止协议的约定甲方有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代成都电信自行终止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退回租期满期间的场地租金,但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1、 作为出租标的物的该场地发生产权争议;2、 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日期交付场地的。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协议使用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贰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书面终止协议书,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书前,本协议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等因素,甲方须终止本协议时,应提前叁个月局面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相应损失费用。第十四
6、条 违约责任使用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须向对方交纳壹年场地租金 3000 元的违约金。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安置点毁损和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保证除不可抗拒和国家政策因素外不得在使用期内拆迁该场地对成都电信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赔偿法金额有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第十六条 其它本协议未尽事宜,有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除不可抗拒的非常情况或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反或终止本协议,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六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外效力。甲方:成都欣怡物业 乙方:成都爱力克思服务有限公司 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