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企业所得税重点问题及税收新政策讲解,目 录,第一章 汇算清缴企业的范围及注意事项第二章 收入的处理第三章 扣除事项的处理第四章 特殊性税务事项的政策运用及税务 处理,第一章 汇算清缴企业的范围及注意事项,政策复杂,涉及环节多,税源国际化,Text,计算繁琐,企业所得税,管理难度大,季月度预交,年度汇缴,企业申报表体系(A+B):分类:类别:居民和非居民(非居民分为经营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法:正常经营申报和清算申报 年度申报和预申报,第一章 汇算清缴企业的范围及注意事项,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2、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正确的会计核算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提和保障。3、有调增,也有调减,填列增减差额绝对值4、纳税调整没有必要调帐,也不影响财务和会计核算5、会计核算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差异不同,调整思路是不同的,但是殊途同归,税收法定,不会因为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所得税额。,第一章 汇算清缴企业的范围及注意事项,准则收入的定义: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3、入。 注意:计入到资本公积中的项目所得税法收入的定义: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注意: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的范围,在实践中的影响,第二章 收 入,收益: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增加,表现为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资产流入,或负债减少。收益包括利得和收入。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收益的重要特征。但是财务会计将收益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的特殊情况.,第二章 收 入,会计准则: 14号收入 15号建造合同 16号政府补助 .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 ,第二章 收 入,收入的
4、类型:(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二章 收 入,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1、.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没有管理权、有效控制;3、.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税法上对收入的确认 基本遵循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 注意合同的重要性,第二章 收 入,收入的方式: 销售货物:托收承付、分期付款、预收货款、售后回购、附有安装条件的销售等.不同方式下收入确认的差异,第二章 收 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
5、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第二章 收 入,收入与流转税的关系: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二章 收 入,收入与税金的关系: 1、正确核算各项税金的重要性; 2、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6、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一般不确认收入,但应确认税金。,第二章 收 入,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营业税的视同销售,第二章 收 入,收入的时间性差异(1)会计当期确认税法以后确认的收益。(2)会计以后确认税法当期确认的收益。时间性差异事项的调整永久性差异事项的调整暂时性差异及其处理,第二章 收 入,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
7、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1、一般肯定条款: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特殊否定条款:税法第十条等,规定不得扣除范围。3、特殊肯定条款:规定特定费用支出扣除的方法和限制条件 隐含原则: 税法没有规定不允许扣除、有限额扣除的,都允许在税前扣除。,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允许扣除的支出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
8、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收益性支出:可当期实际扣除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分期扣除。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不征税收入产生的支出等,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成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
9、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扣除凭证问题权责发生制与配比性原则有限定性条件扣除项目可结转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经批准才能扣除项目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的界限,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合法的扣税凭证1、实质重于形式2、形式重于实质合规发票.xls-形式要合规,实质要吻合.,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企业的现实:有发票支出的未必都真实 真实的支出未必都有发票 征管的无奈:有许多不真实的支出都予以扣除 有许多真实的支出却不予扣除发票成为判断经济业务真实的判决书,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工资薪金扣除类事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
10、除。(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赞助支出,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业务招待费支出捐赠支出利息支出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住房公积金 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条例第35条) 企业所得税:北京市规定 个人所得税:比例不高于12%;基数不超过3倍。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
11、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条例第49条)1、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对总分机构之间收取的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即均不计入收入和费用扣除;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同一处理。2、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按照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多了重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资本化项目取得时应注意的问题:1、资本性事项
12、的计税成本;2、与会计处理的差异;3、实践中的具体处理。,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举 例,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
13、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举 例,资本化项目持有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1、所得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2、计提减值准备的税务处理;,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资本化项目处置应注意事项:1、正常处置;2、发生损失: 程序上 资料准备(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长期待摊费用大修理支出(条例第69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摊销年限: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只符合一个条件的,不属于大修理可直接计入当期
14、费用。大修理支出应分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条件和不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条件,对符合改建条件的,其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延长折旧年限下的剩余使用年限内以计提折旧方式税前扣除;不符合改建条件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尚可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开办费扣除会计: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列支 税法: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国税函(2009)98号,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企业重组中资产的处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
15、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税法第75条) 原则:分解为两项所得税业务:一是按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转让旧资产,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所得或损失=市场价值-旧资产计税基础二是按交易价格确定转入资产计税基础,作为该资产下一次交易活动的税务处理基础,与旧税制一致。,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所得税业务处理一致 确认所得,资产按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非股权支付部 分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税款递延,资产按原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注意:特殊性重组的,当事各方在年度申报时,向
16、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未备案的,不得按特殊重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章 扣除类事项,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时间的确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17条) 不论企业
17、是否实际收到,不是收付实现制,但也偏离权责发生制-不确认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旧税制是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作利润分配处理确认投资收益。时间前移。,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居民企业从境内居民企业中取得的投资收益,作免税收入。旧税制须补缴税率差所得税。衔接:2008年后取得属于2007年以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作免税收入,还是补税率差?作免税收入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8、国税发200982号) 境内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境内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4个条件的,根据税法规定,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层报
19、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未提出申请的,其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减免征项目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优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实施条例没有列明、国家禁止
20、和限制的行业不得享受优惠优惠方式:免税、减半征税(条例第86条)旧税制:限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免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征税。2001年后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免税。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优惠方式:自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
21、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 (条例第87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优惠方式:自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条例第88条)新增加减免税项目,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条件:1、限于居民企业; 2、技
22、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按年度计算:一个纳税年度内标准:500万元优惠方式:不超过500万元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税 (条例第90条)旧税制:技术转让所得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免税,超过部分征税。 年终报备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此指标覆盖40%企业数;50万元则覆盖60-70%,
23、确定减税条件的时点:预缴时以上年度指标确定是否按20%计缴,年终后以当年度指标核实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须补缴原已减征的税款.(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享受低税率优惠(条例第92条),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核定征收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4、财税200969号),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不分高新技术区内、区外管理方式: -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见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优惠方式:减按15%,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残疾人员加计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
25、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四、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点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
26、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加计扣除的备案手续。,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残疾人员加计扣除热点问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是否包括所有按标准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及为其支付的三金?需提供什么资料?暂掌握:单位应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额,即包括应付工资中单位按规定代职工缴纳的三金、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企业本身应缴纳的三金、住房公积金。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属于备案事项。,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优惠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仍执行定额减征,不是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
27、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执行财税2005186号文和国税发20068号文规定。,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定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第二条、第九条优惠条件: -股权投资方式并持股2年以上 -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方式: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
28、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抵扣.(条例第9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限额是不能出现亏损,即先解决企业当年度的亏损、以前年度的亏损,再考虑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倒算。税理:年度亏损有五年期限,但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年限。对企业有利。除此外其他项目如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等,即使企业没有所得额,都可以加大企业亏损。,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法第三
29、十二条)范围:-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条例第98条)旧税制:2003年后不得缩短折旧年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税法第三十三条) 优惠条件:-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且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30、-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优惠方式: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旧税制:项目所得免税五年或一年,有所得有免,无所得无免。新税法无所得可减计收入加大亏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另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法第三十四条) 优惠对象:购置和使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管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31、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优惠条件:须自购自用,5年内转让、出租追回优惠方式:投资额的10%抵扣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条例第100条),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专用设备税额抵免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额注意包括: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在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旧税制的延续,在附表五第44行“(四)其他”反映,第四章 特殊性事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