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 强出现的新问题。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 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 们掌握。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 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 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 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 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 产活 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 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 也包括非法的基本 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 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 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
3、告和调查处 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 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 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 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 、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 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 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 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 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 证明,可从生 产安全事故中剔除。四
4、、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 认定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 认定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 (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 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
5、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六、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事故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 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 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 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七、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 产所购
6、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 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八、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 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 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九、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 伤亡事故的 认定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 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
7、生 产安全事故。十、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程序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2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 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 认定, 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3造成 1 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 级人民政府初步 认定,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4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 报国务院确认。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的事故,按生 产安全事故进 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 明,按公共安全事件 处理。各省局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告总局政法司。二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