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潘 城 村 供 水 合 同甲 方:潘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 方: 农户 (以下简称乙方)为改善我农村饮水条件,确保我村供水长久、规范化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自愿并入我村集中供水管网,并更换以前的旧水表,安装使用新水表,使用甲方提供的有偿供水服务。2、甲方供水期间因管网、设备检修需临时性停水时,甲方于停水前 24 小时告知乙方。对电网突然停电、临时施工造成管道破裂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正常供水时,甲方不负有提前告知乙方的义务。3、甲方负责水源工程、供水主管网及村内管网的维护与管理;用水户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甲方进行维修。4、为了确保供水正常运行,供水期间发生的新建、改
2、建及扩建工程,乙方需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组织施工,费用由乙方用水户承担。乙方单方面无权对村内管道进行改造,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5、村内各用水户水表计量值作为甲方征收水费的依据,供水价格居民暂按每立方米 6 元征收,水费征收按月结算。6、各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水费标准和用水数量交纳水费,逾期不交者,应加收滞纳金,经催交无效,逾期 30 天不交水费者,甲方有权限制供水,甚至停止供水。7、对在供水期间发现的私自改造、安装及偷水行为的用水户,甲方有权进行制止,并视情况给予该用水户 100-500 元罚款;对故意破坏供水工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8、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潘城村村民委员会乙方: 二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