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 号公司大事记管理办法制定单位 人事行政部NO 日期 修 订 原 因 版本 页数 制 定 审 核 核 准1 2018.1.25 新编 A2变更纪录 3一 、 目 的 :为 及 时 系 统 地 编 写 大 事 记 , 保 留 企 业 的 发 展 轨 迹 , 也 为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决 策 提 供 辅 助参 考 , 并 规 范 大 事 记 的 编 写 、 维 护 、 保 管 等 流 程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 范 围 :适 用 于 公 司 大 事 记 管 理 。三 、 定 义3.1 大 事 记 是 记 录 公 司 的 发 展 历 程 和 重 大 事 件 的 基 础 性
2、文 档 资 料 。四 、 权 限 、 职 责4.1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是 本 部 门 大 事 记 编 写 的 责 任 人 , 人 事 行 政 部 是 公 司 大 事 记 编 写 的 责 任部 门 ;4.2 人 事 行 政 部 负 责 大 事 记 编 写 的 组 织 、 统 筹 、 协 调 工 作 , 负 责 大 事 记 的 存 档 保 管 工 作 ;4.3 总 经 理 负 责 公 司 大 事 记 的 审 核 ;4.4 各 板 块 总 监 负 责 本 板 块 大 事 记 的 审 核 , 对 审 批 结 果 负 责 。五 、 内 容 :5.1 编 写 范 围 : 公 司 的 合 并 、 分
3、立 、 改 组 、 改 制 、 上 市 等 重 大 经 营 事 项 ;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的 调 整 , 公 司 高 管 和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人 事 变 动 , 部 门 的 增 减 、 合 并 、拆 分 等 ; 公 司 重 要 制 度 的 颁 布 、 修 订 和 废 除 ; 公 司 的 各 种 重 要 会 议 ( 包 括 职 工 大 会 等 ) 的 召 开 ; 企 业 年 度 主 要 的 经 济 指 标 及 完 成 情 况 ; 重 要 合 同 、 协 议 、 备 忘 录 等 的 签 订 , 项 目 招 投 标 ; 重 大 的 经 济 纠 纷 、 涉 诉 涉 案 事 件 ; 重 大
4、 安 全 事 故 、 环 境 健 康 事 故 及 处 理 ; 公 司 组 织 或 参 与 的 重 要 外 事 活 动 、 社 会 活 动 、 公 益 活 动 等 ; 公 司 受 到 的 各 级 各 类 荣 誉 、 奖 项 、 处 罚 、 处 分 ;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事 件 ( 包 括 员 工 培 训 、 宣 传 平 台 的 建 设 等 ) , 媒 体 对 公 司的 宣 传 报 道 ; 融 资 活 动 , 受 到 各 级 各 类 资 金 奖 励 、 扶 持 、 税 收 减 免 等 ; 重 要 资 产 的 购 置 、 处 置 、 划 拨 等 ; 重 大 接 待 、 参 观 、
5、指 导 、 考 察 、 调 研 和 交 流 活 动 ; 党 委 、 工 会 、 团 组 织 的 重 大 工 作 ( 包 括 组 织 的 建 立 、 换 届 改 选 、 重 大 会 议 等 ) ; 公 司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5.2 编 写 规 范5.2.1 大 事 记 应 按 年 、 月 、 日 顺 序 编 写 , 时 间 原 则 上 要 求 标 注 到 具 体 日 期 , 特 殊 事 件 精 确到 小 时 ;5.2.2 涉 及 的 人 物 必 须 使 用 全 名 , 可 视 情 况 需 要 在 姓 名 前 冠 以 职 务 或 职 称 , 对 机 关 、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
6、 应 采 用 全 称 ;5.2.3 涉 及 外 文 、 化 学 分 子 式 、 通 用 简 称 的 , 应 当 同 时 标 注 中 文 、 全 称 , 计 量 单 位 统 一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5.2.4 大 事 记 是 对 具 体 事 实 的 记 载 , 原 则 上 不 进 行 评 论 。5.3 编 写 流 程5.3.1 人 事 行 政 部 下 发 公 司 大 事 记 管 理 办 法 , 下 发 各 部 门 ;5.3.2 各 部 门 根 据 办 法 收 集 、 记 录 、 整 理 本 部 门 ( 企 业 ) 重 大 事 项 , 每 季 度 上 报 各 板 块 总监 助
7、理 ;5.3.3 各 板 块 总 监 助 理 综 合 汇 总 、 筛 选 、 整 理 , 形 成 各 板 块 大 事 记 , 上 报 主 管 总 监 审 批 ;5.3.4 经 各 主 管 总 监 审 批 后 的 各 板 块 大 事 记 每 半 年 提 交 人 事 行 政 部 进 行 汇 总 、 筛 选 、 整理 , 形 成 公 司 大 事 记 清 单 ;5.3.5 人 事 行 政 部 将 清 单 上 报 总 经 理 , 并 组 织 专 题 会 议 讨 论 ;5.3.6 总 经 理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5.3.7 人 事 行 政 部 将 审 议 确 定 的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记 入 公 司 大 事 记 , 并 存 档 。六 、 相 关 文 件 及 记 录6.1 大 事 记 记 录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