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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福建省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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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苏树林2015年5月12日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公共技防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制

2、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公共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防止国家、集体、个人 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 专用产品。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目的,综合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集成的系统,包含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 统、 电子巡查系统、停 车库(场管理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技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技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

3、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公安机关主管公共技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技防管理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 监督下,依法做好本单位的公共技防工作。第七条公共技防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技防行业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技防工作。第八条对在公共技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一武器、弹药库和民用爆

4、炸器材库房;(二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物品,或者致病性细菌、病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存放 场所或者部位;(三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室 ;(四博物馆及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和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的场所;(五制造或者集中存放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 场所以及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 ;(六印制、存储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试卷、信息等 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七广播、电视、通信、邮政等单位的重要部位;(八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以及油库、加油站、加气站;(九机场 、大型客运站、重点码头、地铁、特长隧道、大型桥梁与路段的重要部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5、;(十学校( 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十一重要物资仓库,以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存放场所;(十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具备相应条件的居民小区。具有前款规定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属于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装建设和管理、使用、维护技防系统,将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第十条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共技防工作:(一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技防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业务培训,定期对技防系统进行检验、 调试和日常维护,保障正常运行;(三制

6、定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信息资料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四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第十一条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 桥梁等社会公共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 统。社会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应当由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经费保障,并指定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规划建设、信息共享、运行 维护。第十二条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及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其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预留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的接口,并根据公共安全及联网共享需求将视频图像

7、信息资源接入平台。公安机关应当整合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系统,合理利用社会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图像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三条企业生产技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安装涉及公共安全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技防系统验

8、收合格后,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论证,并在论证通过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第十五条对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已安装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二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四买卖 或者违法使用、 传播技防系统采集的信息;(五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六利用技防产品或者系统侵犯他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七其他危害

9、技防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的行为。第十六条技防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共技防工作:(一做好技防系统的维护工作,定期对技防系统进行合格技术评定;(二规范技防系统操作规程,加强对技防系统使用者的管理和培训;(三对接到的 报警信息予以核实,确认为警情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七条技防系统建设、施工、维护、使用和运 营服 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 ,加强对知密人员、知密范 围、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与控制。第十八条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和依法具有公共突发事件事故调查权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查看、复制、使用技防系统信息。 查看、复制、使用

10、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二出示单位证明和工作证件;(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四获取的信息只限于执行职务需要范围,并承担保密义务。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公共技防宣传教育,开展公共技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公共技防隐患。公共技防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共技防重点单位依法履行技防系统安装义务的情况;(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建立和执行日常运行维护和使用制度的情况;(三技防产品生产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四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工程检验、验收的情况;(五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

11、十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可以通过核查技防从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检查,也可以对技防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 检验、检测,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公共技防从业单位、技防系统建设和使用单位、中介组织及运营服务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指定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三条违反

12、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 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一应当安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统的;(三危害技防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做好公共技防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预留与公安机关视频

13、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接口的;(二未按照规定将视频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二十六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10 月 3 日福建省人 民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 年 5 月 30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进行第一次修订, 2004 年 7 月 7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规定 的决定 进行第二次修订) 的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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