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 岗 的 正 确 姿 态导 读 关 于 调 岗 , 用 人 单 位 认 为 , 根 据 自 身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调 整 员 工 的 工 作 岗 位 是 企业 用 人 自 主 权 的 重 要 内 容 , 对 企 业 的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不 可 或 缺 。 而 员 工 则 认 为 调 岗属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合 同 应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企 业 无 权 单 方 决 定 。 企 业 与 员 工观 点 上 的 分 歧 导 致 了 实 践 大 量 调 岗 争 议 的 发 生 。我 们 认 为 : 首 先 , 承 认 和 保 护 企 业 的 用 工 自 主
2、 权 , 即 允 许 企 业 根 据 生 产 经 营需 要 对 员 工 调 岗 ; 其 次 , 承 认 和 保 护 的 同 时 , 也 要 防 止 此 权 利 的 滥 用 , 比 如 滥 用此 权 利 以 打 击 报 复 等 ; 最 后 , 为 防 止 此 权 利 的 滥 用 , 企 业 应 对 其 调 岗 行 为 举 证 说明 其 具 有 “ 充 分 合 理 性 ” 。调 岗 方 式( 一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调 岗 情 形1、 双 方 平 等 协 商 , 采 取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调 岗 。2、 因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用 人 单 位
3、单 方 提 出 调 岗 调 薪 , 并 与 劳 动 者 协商 变 更 。根 据 我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0条 第 3项 的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在 劳 动 合 同 订 立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并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的 , 可 以 变 更劳 动 合 同 , 但 是 必 须 同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主 要 情 形 有 :( 1) 法 定 情 形 : 依 照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进 行 重 整 的 ;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的 ; 用
4、 人 单 位 转 产 、 重 大 技 术 革 新 或 者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导 致 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行 的 等 。( 2) 约 定 情 形 :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属 于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客 观 情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的 情 形 。 如 用 人 单 位 分 公 司 、 代 表 处 、 部 门 撤 销 , 相 关 项 目 停止 运 行 , 用 人 单 位 合 并 、 分 立 等 。( 二 ) 用 人 单 位 法 定 单 方 对 劳 动 者 调 岗 情 形1、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0条 的 规 定 ,
5、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进 行 调 岗 ;2、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0条 的 规 定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用 人 单 位 可以 调 岗 。有 观 点 认 为 , 上 述 情 形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需 协 商 调 岗 。我 们 认 为 , 从 第 40条 的 规 定 看 , 这 两 种 情 形 调 整 劳 动 者 工 作 岗 位 并 不 需 协商 一 致 。 理 由 如 下 :( 1) 从 条 文 文 意 看 , 劳 动
6、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工 作 并 无 协 商 一 致 的 要 求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作 , 法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可 培 训 或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也 无 需 协 商 一 致 。( 2) 从 操 作 角 度 看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另 行 安 排 一 个 工 作 即 调 岗 , 如 果 要 求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7、方 可 调 整 岗 位 , 劳 动 者 拒 不 同 意 , 将 陷 入 僵 局 , 导 致 该 法 条 无 法 操 作 。同 理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调 岗 在 实 践 中 通 常 表 现 为 降 职 , 如 果 要 求 协 商一 致 , 可 能 没 有 几 个 劳 动 者 会 同 意 降 职 , 这 样 也 导 致 用 人 单 位 在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工 作 情 况 下 无 法 操 作 。为 此 , 1996年 5月 30日 原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曾 在 关 于 职 工 因 岗 位 变 更 与 企 业发 生 争 议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对
8、此 问 题 做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 因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作 而 变 更 、 调 整 职 工 工 作 岗 位 , 则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自 主 权 。 ” 所 以 , 在 劳 动 者 不能 胜 任 工 作 的 情 况 下 , 用 人 单 位 调 整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岗 位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自 主 权 ,无 需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约 定的 内 容 ” 仅 仅 适 用 于 一 般 的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行 为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9、 , 用 人 单 位 要 承 担 证 明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岗位 调 整 的 合 理 性 、 恰 当 性 的 举 证 责 任 , 比 如 劳 动 者 所 在 岗 位 的 职 责 要 求 , 日 常 工作 业 绩 ,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结 果 等 。实 践 中 还 有 一 些 情 形 是 否 构 成 合 理 性 , 也 颇 有 争 议 。 比 如 :1、 单 位 内 工 作 上 相 互 制 约 关 系 的 员 工 结 婚 ,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 用 人 单 位 是 否有 权 对 其 中 的 一 方 进 行 调 岗 ?2、 对 于 一 些
10、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工 作 岗 位 的 劳 动 者 , 在 其 离 职 前 , 用 人 单 位 是 否有 权 对 其 进 行 调 岗 , 使 其 脱 密 ?3、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能 够 以 劳 动 者 存 在 违 纪 或 者 失 职 行 为 为 由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调岗 ? 我 们 认 为 , 这 三 种 情 形 可 以 构 成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调 岗 的 合 理 理 由 。岗 位 约 定 不 明 能 否 调 岗实 践 中 , 不 少 用 人 单 位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将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岗 位 约 定 得 比 较 宽 泛 ,比 如 有 的 用 人
11、单 位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工 作 岗 位 是 “ 秘 书 ” , 而 没 有 具 体 约 定 是哪 一 个 部 门 的 秘 书 , 实 际 履 行 中 劳 动 者 一 直 在 一 个 部 门 工 作 , 那 么 , 是 不 是 有 了这 种 宽 泛 的 约 定 , 用 人 单 位 就 有 权 在 不 同 的 部 门 之 间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调 动 , 让 劳 动者 在 不 同 的 部 门 担 任 秘 书 ?还 比 如 , 有 的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的 工 作 岗 位 只 明 确 了 职 能 方 向 , 如 “ 财务 ” , 而 未 约 定 具 体
12、 是 财 务 总 监 、 财 务 经 理 还 是 财 务 主 管 , 那 么 是 不 是 只 要 有 了这 种 宽 泛 的 约 定 , 用 人 单 位 就 可 以 在 这 个 职 能 方 向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劳 动 者 的 具 体 级别 ?我 们 认 为 , 虽 然 劳 动 合 同 中 将 劳 动 者 的 岗 位 约 定 为 秘 书 , 而 未 明 确 是 哪 个 部门 的 秘 书 ,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不 同 部 门 之 间 随 意 对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岗位 进 行 调 整 , 劳 动 者 工 作 岗 位 的 确 定 应 当 以 实 际
13、履 行 为 原 则 。实 际 履 行 原 则 是 指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 、 履 行 、 变 更 、 消 灭 的 过 程 中 , 双 方 实际 履 行 的 内 容 构 成 法 律 调 整 的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在 劳 动 关 系 运 行 过 程中 , 应 优 先 以 实 际 履 行 的 内 容 确 定 为 双 方 的 劳 动 权 利 义 务 。以 此 理 论 为 基 础 , 我 们 可 以 分 析 得 出 结 论 : 虽 然 劳 动 合 同 中 有 宽 泛 的 约 定 ,并 不 意 味 着 用 人 单 位 就 可 以 在 如 此 宽 泛 的 范 围 内
14、 随 意 对 劳 动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在具 体 调 整 时 , 还 要 以 新 岗 位 与 原 岗 位 职 能 、 职 责 范 围 是 否 类 似 为 依 据 。调 岗 时 能 否 调 薪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通 过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标 准 。 在 劳 动 合 同 订立 之 时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遵 守 劳 动 法 规 定 的 工 资 强 行 法 规 范 。 也 就 是 : 用 人 单 位必 须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而 不 得 以 实 物 支 付 ; 每 月 支 付 不 得 按 季 度 支 付 ; 由 此
15、可 见 ,用 人 单 位 如 果 需 要 调 整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 就 必 须 既 要 遵 守 法 定 , 同 时 还 需 要 与 劳动 者 进 行 协 商 。在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劳 动 者 享 有 的 权 利 包 括 :1、 要 求 按 照 不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确 定 工 资 报 酬 ;2、 要 求 按 照 法 定 工 作 期 限 支 付 ;3、 要 求 按 照 法 定 形 式 支 付 ;4、 要 求 同 工 同 酬 ;5、 要 求 足 额 发 放 工 资 等 ; 用 人 单 位 的 权 利 包 括 : 1、 按 照 法 定 标 准 确 定
16、工 资报 酬 ; 2、 有 权 确 定 工 资 的 计 算 方 式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劳 资 双 方 如 果 变 更 劳 动 报 酬 也 需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但 具 体 到 调岗 情 形 则 有 所 不 同 。 岗 位 管 理 包 含 了 岗 位 的 薪 酬 管 理 , 岗 位 异 动 也 往 往 伴 随 着 岗位 报 酬 标 准 的 变 动 。 员 工 因 不 胜 任 工 作 而 被 调 整 到 新 的 岗 位 , 其 薪 酬 应 当 根 据 新岗 位 的 标 准 确 定 , 否 则 有 违 于 “ 同 工 同 酬 ” 的 基 本 立 法 思 想 。 但 另 一 方
17、面 , 为 了防 止 企 业 调 薪 权 利 的 滥 用 , 企 业 在 调 薪 操 作 时 应 当 基 于 以 下 前 提 :1、 有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系 和 薪 酬 对 应 标 准 :员 工 工 资 结 构 为 基 本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 基 本 工 资 与 考 勤 相 联 系 ,一 般 不 进 行 调 整 ;岗 位 工 资 随 岗 位 变 动 而 调 整 , 只 要 调 岗 成 功 , 调 薪 也 会 成 功 ;绩 效 工 资 与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相 关 系 , 不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也 能 起 到 降 薪及 给
18、员 工 加 压 的 作 用 。2、 若 无 制 度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调 岗 后 的 薪 酬 标 准 应 当 协 商 确 定 , 而 不 能 由用 人 单 位 单 方 确 定 。3、 与 员 工 书 面 确 定 新 的 岗 位 与 报 酬 标 准 。4、 调 整 的 幅 度 是 否 合 理 。 具 体 来 说 , 用 人 单 位 调 整 薪 资 是 否 属 于 合 理 状 态的 判 断 , 可 考 虑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首 先 看 调 整 的 原 因 。 “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本 原 因 大 体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用人 单 位 与 劳 动
19、者 的 合 意 ; 二 是 情 事 变 更 ” 。 用 人 单 位 完 全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进 行 协 商达 成 合 意 调 整 工 资 标 准 , 但 在 发 生 情 事 变 更 的 情 况 下 , 用 人 单 位 能 否 单 方 作 出 调整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0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后 ,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同 : “ ( 三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20、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法 履 行 ,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 ” 该条 实 际 既 表 明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变 更 权 , 也 表 明 单 方 变 更 的 条 件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在 工 资 调 整 上 , 无 非 是 用 人 单 位 经 营 上 的 存 在 严重 困 难 , 因 为 只 有 在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 用 人 单 位 才 能 够 减 员 增 效 或 者 减
21、资创 效 。因 此 , 只 有 在 用 人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 用 人 单 位 方 可 减 资 ,企 业 难 以 维 系 生 存 的 时 候 , 应 当 理 解 和 支 持 用 人 单 位 减 资 以 度 过 难 关 。其 次 看 调 整 的 幅 度 是 否 合 理 。 调 整 幅 度 的 合 理 性 “ 是 否 影 响 劳 动 者 之 生 活 ” 。劳 动 者 付 出 劳 动 的 回 报 就 是 获 得 养 家 糊 口 的 工 资 。 原 最 低 工 资 规 定 第 六 条 规定 : 确 定 和 调 整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应 参
22、考 当 地 就 业 者 及 其 赡 养 人 口 的 最 低 生 活 费用 、 城 镇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 职 工 个 人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职 工 平均 工 资 、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 就 业 状 况 等 因 素 。 确 定 和 调 整 小 时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应 在颁 布 的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 考 虑 单 位 应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和 基 本 医 疗保 险 费 因 素 , 同 时 还 应 适 当 考 虑 非 全 日 制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稳 定 性 、 劳
23、动 条 件 和 劳 动强 度 、 福 利 等 方 面 与 全 日 制 就 业 人 员 之 间 的 差 异 。 这 给 我 们 一 个 启 示 , 用 人 单 位在 减 资 时 应 当 考 虑 的 因 素 应 当 与 最 低 工 资 确 定 因 素 相 同 , 但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 一 定比 例 , 以 不 影 响 劳 动 者 的 基 本 生 活 为 目 的 。调 整 幅 度 的 合 理 性 “ 是 否 影 响 劳 动 者 之 生 活 ” 。 劳 动 者 付 出 劳 动 的 回 报 就 是获 得 养 家 糊 口 的 工 资 。 应 参 考 当 地 就 业 者 及 其 赡 养 人 口 的
24、 最 低 生 活 费 用 、 城 镇 居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 职 工 个 人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 经济 发 展 水 平 、 就 业 状 况 等 因 素 。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 一 定 比 例 , 以 不 影 响 劳 动 者 的 基本 生 活 为 目 的 。不 接 受 调 岗 是 否 视 为 旷 工实 践 中 , 劳 动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调 岗 不 服 , 有 些 是 直 接 不 去 单 位 上 班 , 还 有 一些 则 是 每 天 到 单 位 打 卡 , 但 是 仍 然 呆 在 原 岗 位 上 。
25、 那 么 劳 动 者 的 上 述 行 为 能 否 认定 为 旷 工 , 实 践 中 有 争 议 。( 一 ) 劳 动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调 岗 不 服 , 不 去 单 位 上 班 情 形对 此 , 实 践 中 存 在 两 种 观 点 。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的 调 岗 决 定 不 合法 , 劳 动 者 不 到 单 位 上 班 属 于 合 理 的 对 抗 , 不 能 认 定 为 旷 工 。 另 外 一 种 观 点 则 认为 , 劳 动 者 不 服 调 岗 和 拒 不 出 勤 没 有 必 然 关 系 , 法 律 没 规 定 不 服 从 调 岗 就 可 以
26、不出 勤 , 劳 动 者 有 其 他 救 济 途 径 而 不 能 不 上 班 。 因 此 , 即 使 用 人 单 位 的 调 岗 不 合 法 ,劳 动 者 也 应 到 单 位 上 班 而 不 能 拒 不 出 勤 , 否 则 就 可 以 认 定 为 旷 工 。( 二 ) 劳 动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调 岗 不 服 , 仍 呆 在 原 岗 位 的 情 形对 此 , 亦 存 有 两 种 观 点 。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不 管 用 人 单 位 的 调 岗 是 否 合 法 , 劳动 者 都 应 当 到 新 的 岗 位 任 职 , 否 则 , 即 使 劳 动 者 每 天 还 去 单 位 ,
27、 仍 可 认 定 为 旷 工 。另 一 种 观 点 则 认 为 ,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的 调 岗 不 合 法 , 那 么 无 论 劳 动 者 是 否 到 新 的 岗位 任 职 , 只 要 劳 动 者 去 单 位 上 班 , 就 不 能 认 定 为 旷 工 。对 于 上 述 两 种 情 形 是 否 可 以 认 定 为 旷 工 , 我 们 认 为 , 以 旷 工 之 名 行 使 合 同 解除 权 需 要 基 于 两 个 前 提 :第 一 , 岗 位 调 整 是 合 法 合 理 。 假 如 岗 位 调 整 不 具 备 合 理 性 , 其 纪 律 处 分 也 就失 去 了 先 行 的 依 据 。
28、 在 用 人 单 位 调 岗 不 合 法 的 情 形 下 , 劳 动 者 虽 到 单 位 上 班 但 不到 新 的 岗 位 任 职 , 都 不 可 认 定 为 旷 工 。第 二 , 员 工 的 行 为 属 于 “ 旷 工 ” 。 旷 工 一 般 是 指 : 除 有 不 可 抗 拒 的 因 素 影 响 ,职 工 无 法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情 况 外 , 职 工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 又 不 按 时 上 下 班 即属 于 旷 工 。 在 用 人 单 位 调 整 劳 动 者 的 岗 位 合 法 的 前 提 下 , 只 要 劳 动 者 不 去 新 的 工作 岗 位 任 职
29、, 不 管 劳 动 者 是 否 去 单 位 上 班 , 都 可 以 认 定 为 旷 工 。第 三 , 员 工 不 去 单 位 上 班 , 不 到 原 岗 位 上 班 , 视 为 旷 工 的 情 形 , 目 前 , 这 一情 形 各 地 区 的 认 定 方 式 是 有 差 异 的 。 因 此 , 在 裁 判 尺 度 并 不 明 确 的 情 况 下 , 建 议调 岗 时 , 单 位 一 定 做 到 合 法 。所 在 部 门 取 消 , 是 否 可 以 调 岗 或 解 除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0 条 规 定 , 因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30、法 履 行 ,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 用 人 单 位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后 , 可 以 解 除 劳动 合 同 。依 此 规 定 , 许 多 单 位 认 为 , 部 门 取 消 所 导 致 的 岗 位 消 失 , 应 属 于 客 观 情 况 发生 重 大 变 化 , 企 业 不 仅 可 以 调 岗 还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这 种 理 解 是 否 正 确 呢 ? 根 据 劳动 部 关 于 若 干 条 文 的 说 明
31、 的 规 定 , 所 谓 的 “ 客 观 情 况 ”指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出 现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全 部 或 部 分 条 款 无 法 履 行 的 其 他 情 况 , 如企 业 迁 移 、 被 兼 并 、 企 业 资 产 转 移 等 , 并 且 排 除 “ 用 人 单 位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的 情 形 。 由 此 可 见 , 客 观 情 况 的 界 定 应以 “ 非 主 观 因 素 ” 为 标 准 , 关 于 部 门 取 消 , 得 根 据 取 消 之 原 因 界 定 , 如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等 , 此 类 情 形 非 企 业 主 观 方 面 原 因 造 成 , 取 消 当 属 客 观 情 况 ; 而 若 是 管 理 层单 方 决 定 取 消 部 门 , 则 应 当 理 解 为 “ 企 业 自 主 管 理 ” 范 畴 , 不 属 于 客 观 情 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