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肥产品监督检查指南一、现场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化肥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实施现场检查。根据案件需要对企业的原辅材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化验室等进行检查。(一)检查生产资质。一查企业营业执照。确定是否为合法注册的企业。二查企业生产许可证。确定企业是否具有所生产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上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登记的场所与实际生产场所是否一致;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与许可证明细中明确的产品单元是否一致。三查委托加工协议及相关备案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检查化肥产品。一查包装标识。查看
2、产品必须标注的内容:1.厂名厂址和产品名称;2.产品标准号;3.养分含量;4.生产许可证号;5.有害物质(如含氯、缩二脲)和警示标志;6.规格等级、净含量和其他添加物;7.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查看产品不允许标注的内容:1.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描述;2.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肥料名称;3.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4.不允许标明的中、微量元素(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二查实物质量。首先采用现场简易辨别的方法(附件 3化肥产品现场简易辨别参考方法 )对化肥产品的实物质量做初步判断。(三)查看生产过程。一是查看生产现场实际投放的原料,是否为正常的原料种类,有无不符合规定的添加物(有
3、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液、废渣等) 。二是查看原料配比与实际生产化肥产品标注的各元素含量能否吻合。三是查看生产流程是否符合产品的工艺要求。四是查看现场生产设备与产品必备生产设备是否一致(如:尿素主要生产设备为二氧化碳压缩机、甲铵泵、中压吸收塔、汽提塔、离心式压缩机和甲铵冷凝器。农业用碳酸氢铵主要生产设备为碳化塔、冷却水箱、回收清洗塔和离心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相关的实施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 。(四)查看出厂检验。一是查看检验室内相关化肥产品必备检验仪器是否配备、是否检定并正常使用。二是查看是否进行出厂检验,有无检验台账,台账记录是否真实可靠。三是查看检验原始记录
4、、检验报告及成品实物的标明量是否相符。(五)查看原辅材料。一是查看包装材料中有无非本企业的包装物,以及涉嫌假冒他人产品的标识。二是查看原材料。查看原材料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原料,查看企业是否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进口原料要查看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合法有效质量证明文件;若原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目录内产品,还应查看是否获证。(六)查阅相关账册。一是查阅各类原料采购凭据、出入库和使用情况记录。二是查阅配料单、生产记录。三是查阅产品出入库记录、销售账册、凭据。现场检查要对检查的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收集的材料、执法的程序方法,及时采取复制、
5、拍摄、登记保存等方式固定证据,作为后续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的依据。二、产品抽样(一) “待销产品”的认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以下三种产品也可以认定为“待销品”:一是堆放在待检区、原料区,但已经明示具有产品合格证明的;二是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但所有生产工艺已完成,查看检验记录证明其经过检验合格的;三是没有产品合格证明,没有检验记录证明其已实施检验合格,但通过调查有证据证明同一批次产品已部分销售的。(二) “同一批次”的认定。同一生产日期或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可以根据生产者生产工艺的连续性、配料的一致性两个方面来综合判定产品是否为同一批次,
6、生产工艺连续、配料相同的产品可以认定为同一批次。(三)抽样方法。相关产品标准对抽样方法、数量、工具、容器等有规定的,按照产品标准执行;相关产品标准未规定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执行。抽样由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检验机构技术人员协助进行。(四)抽样记录。抽取样品时除了应当制作抽样单外,还应当对抽样过程、采样方法、样品包装、分样、封样等进行记录。三、调查方法调查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综合运用抽样检验、查阅账册、查看生产过程、工艺及原辅材料等方法取得证据,应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一)询问相关人员。应根据案情需要,选择调查询问的对象,既包括被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生产
7、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检验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也可包括企业之外的相关人员。调查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将调查获取的内容相互印证。(二)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主客观情况。1发生的过程。2生产销售情况。涉嫌问题化肥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与去向。3主客观情况。调查违法原因,通过事实判断违法主客观情况。(三)深入调查相关情况。1涉嫌假冒厂名厂址的,应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验,并查明:(1)包装袋的来源、标识标注的印制单位;(2)委托加工备案情况,核实委托加工合同的真伪;(3)标注进口产品的查阅有关进口证明材料。2发现有化工下脚料等来源不明原料的,抽样检验产品中是否含有不符合规定的物质。3.
8、无证生产,改变生产条件,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违法行为的,应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抽样检验。4产品包装上未标注“含氯” 、 “含缩二脲” ,调查原料进出库记录、购销合同中,发现使用氯化钾、氯化铵、尿素为原料的,应对产品氯离子、缩二脲含量进行检验。5查阅原辅材料采购、出入库和产品配料、生产、销售记录,调查使用原料与配料表、原料与成品,发现物料不平衡的,应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抽样检验。6委托加工列入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产品,没有按规定备案的,调查是否存在假冒行为。四、主要违法表现形式及法律适用(一)内在质量类。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化肥。常
9、见表现形式:养分含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法律适用:产品质量法第 26 条、第 49 条。2掺杂掺假。常见表现形式:在复混(合)肥料产品大包装中放入小包装的添加物、在碳酸氢铵中掺入碳酸钙、在尿素中掺入氯化铵或硝酸铵、在过磷酸钙中掺入磷石膏等。法律适用:产品质量法第 32 条、第 50 条。3以假充真。常见表现形式:以磷石膏、磷渣冒充过磷酸钙;以硫酸镁冒充硫酸钾;以柠檬酸下脚料冒充氨基酸有机肥;以其他化工原料和产品下脚料冒充化肥。法律适用:产品质量法第 32 条、第 50 条。4以次充好。常见表现形式:对过磷酸钙、碳酸氢铵、钙镁磷肥、农业用硫酸钾、尿素等标准中有
10、等级分类的化肥,以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级产品,如以合格品冒充一等品。法律适用:产品质量法第 32 条、第 50 条。5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常见表现形式:出厂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明示值依然出厂销售;未经检验即出厂销售且经执法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明示值。法律适用:产品质量法第 32 条、第 50 条。第 2 项至第 5 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中,若产品质量同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则适用产品质量法第 49 条。(二)生产资质类。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常见表现形式: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仍然生产。 法律适用:工业产品生
11、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5 条、第 45 条。2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法律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26 条、第 46 条。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常见表现形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履行原辅材料进厂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设备形同虚设,无检验设备使用记录,无相应检验台帐和记录,无原辅材料进货入库验收记录台账、成品出入库记录台账。法律适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61 条。4委托加工未备案。常见表现形式:委托方、被委托方一方或双方未按规定备案。法律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
12、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45 条、第 117 条。(三)标识标注类。1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常见表现形式:在甲地生产化肥,却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地名;捏造、编造不真实的厂名和厂址;非法使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法律适用:产品质量法第 30 条、第 53 条。2肥料标识不符合 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和相关标准规定。常见表现形式:自创肥料名称,以新产品、高科技产品面目出现,如标注“纳米技术” 、 “多功能绿色环保肥” 、 “缓效多营养肥” 、 “螯合态技术” ;外包装袋上用拼音标注肥料名称、企业名称,不标注中文;未标注规格、等级、净含量或产品执行标准;未按规定标注
13、警示说明,如以氯化物为基础原料生产的复合肥料,包装上没有含氯标志;在二元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的配合式中标明中微量元素含量。法律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 23 条、第 33 条。除上述几种常见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外,各地在化肥执法工作实践中,还发现了一些潜规则(附件 2常见“潜规则”类违法行为参考 ) 。五、行政处罚裁量(一)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必须严格以行政处罚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国质检法2010720 号)等规定为依据,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坚持轻过轻罚,重过重罚,以教育整改为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裁量。(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须把握主客观一致原则,考
14、虑过错和客观行为的严重程度,综合做出裁量。(三)考察当事人的过错,须调查其是否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是否从原料把关、关键点控制、出厂检验等方面全面履行法律、标准规定质量控制义务。若未能履行质量控制义务,则有过错;若其不但不履行质量控制义务,且存在掺杂掺假、偷工减料等行为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则是故意行为。(四)当事人客观行为的严重程度,须把握以下方面进行考察:一是不符合标准的项目是必检项目、还是选检项目,二是检测结果偏离标准规定值的程度,三是标识标注是否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五)当事人确实已全面履行法律、标准规定的质量控制义务,不存在虚假制造相关质量控制记录的情形。综
15、合客观行为结果从以下方面裁量:1对于产品必检项目检测值,轻微偏离的,可从轻处罚;一般偏离的,选择处罚额度适中处罚;较大偏离的,可从重处罚。2对于产品选检项目检测值,轻微偏离的,可减轻处罚;一般偏离的,可从轻处罚;较大偏离的,可选择处罚额度适中处罚。(六)当事人不全面履行法律、标准规定的质量控制义务,或者虚假制造相关质量控制记录,甚至在工艺流程中掺杂掺假、偷工减料等主观故意的情形,除具备行政处罚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国质检法2010720 号)等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般不得从轻、减轻处罚。综合客观行为结果从以下方面裁量:1产品必检项目检测值偏离的,应从重处罚。2产品选检
16、项目检测值较大偏离的,可从重处罚。(七)当事人以标识标注故意误导消费者的,从重处罚。(八)化肥产品质量特征指标的分类以及检测值偏离标准值的程度,裁量时可参照附件 1化肥产品质量特征指标及偏离值分类表 。六、协调配合质监部门在开展化肥执法时,应加强与系统内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1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健全系统内案件协查机制。对本地发现的假劣化肥标称的生产企业在外省的,各基层局要及时报省级局,省级局要及时向相关省发出协查函。必要时,开展省际联合行动。2吊销许可证的,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质监部门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农业、工商等部门。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取缔。3发现仿冒知名化肥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傍名牌和纯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发现重大、疑难的案件,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做好信息互通和线索通报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办理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情形,通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