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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一章.ppt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8008225 上传时间:2019-06-03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1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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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 商 法 MARITIME CODE OF THE PRC,Adopted at the 28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November 7, 1992, promulgated on November 7, 1992, and effective as of July 1, 1993,主 要 问 题:,1、试述海商法的性质。 2、海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3、试述海商法的渊源。,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一、 海商法的定义 (一)、广义海商法和狭义海商法

2、广义的海商法: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对海商法进行定义,是指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狭义的海商法:常指海商法典从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纵向的行政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二)、中国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问题:我国海商法是采用广义还是狭义海商法定义?海商法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Article 1,This Code is enacted with a view to regulating the

3、 relations arising from maritime transport and those pertaining to ships, to securing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and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ansport, economy and trade.,二、海商法调整对象,(一)海上运输法律关系 (maritime transportation) “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指承运人

4、、实际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之间,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关船舶运输的法律关系。1、海上运输合同关系 提单 Bill of Lading B/L承运人(carrier)、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与托运人(shipper)或收货人(consignee) 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 C/P船舶所有人( the shipowner) 与承租人 (the charterer ),拖带合同(Contract of Towage)承拖方(The tugowner)与被承拖方(the tow party ) 旅客运输合同(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Pa

5、ssengers) 救助合同(Contract of Salvage ):the salvor and the salved party 保险合同 (Insurance Contract):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ed 2、海上侵权关系:COLLISION OF SHIPS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G/A,(二)、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pertaining to ships,1、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国籍 (nationality)the flag state of ship船舶航行权 ( navigational right)沿海运输权等 (cabotage/

6、right of coastwise shiping) 2、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 OWNERSHIP OF SHIPS 船舶抵押权 MORTGAGE OF SHIPS 船舶优先权 MARITIME LIENS船舶留置权 POSSESSORY LIEN,3、船舶安全与船舶管理-行政法律关系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All matters pertaining to maritime transport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ransport

7、 and communication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The specific measures governing such administration shall be worked out by such authorities and implemented after being submitted to and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三、海商法的特点,(一)涉外性具有较强涉外性的国内法:调整关系、表现形式、效力范围 (二)技术性与航海技术与航运业务密切联系 (三)特殊性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抵押制度、共

8、同海损等,四、海商法的性质,观 点: (一)、海商法隶属于民法(二)、海商法隶属于商法(三)、海商法隶属于海法 总结:广义的海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狭义的海商法是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特别法,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一、海商法的历史(一)、古代海商法海商法萌芽时期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 罗德海法(lex Rhodian)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Justinians Digest) 巴西利亚法典(Basilica),(二)、中世纪海商法-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奥列隆惯例集 (Lex Oleron) 海商裁判例/康索拉度法 (Lex Consolato) 维斯比

9、海法 (Rules of Wisby) 海事黑皮书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 特点: 没形成国家统一法律 私人编纂,(三) 、近代海商法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法国 海商条例 德国 商法典 英国 提单法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海上保险法 海上货物运输法 美国 哈特法(Harter Act)提单法海上货物运输法 航运法,(四)现代海商法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1987 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L)-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船舶碰撞公约等1951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国际

10、海事组织(IMO)-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0 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汉堡规则、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二、海商法的发展 (一)、海运行政管理的法律增多 (二)、加重船方责任 (三)、注重海洋环境保护与航海安全 (四)、缔结国际条约解决各国海商法冲突(五)、海事立法从货物为中心转向以船舶为中心 (六)、船员立法由福利型转向资格型,第三节 海商法的渊源和法律适用,一、海商法的渊源(Resources of Law)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律的部门,其形式渊源具有多重性,分为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国际渊源又包括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国内渊源主要指国内立法,在英美判

11、例法国家中,国内海商与海事判例也是海商法的渊源。 国际立法 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一)、国内立法 海商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船舶登记条例 海上集装箱运输管理条例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二)、国际公约,英国模式(Monism-一元论) 日本模式(Dualism-二元论) 我国-公约优先适用原则(Conventions prevails)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Article 268,If any international treaty concluded or accede

12、d to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ains provisions differing from those contained in this Code,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treaty shall apply, unless the provisions are those on whic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announced reservations.,(三)、国际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2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

13、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International practice may be applied to matters for which neither the relevant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r any international treaty concluded or acceded to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ain any relevant provisions.,(四)、判例Stare decisis (五)、学说,二、法

14、律的适用 各法律渊源之间的适用次序为: 作为海商海事特别法的船舶法、船舶登记法等优于海商法适用。 海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优于民法适用。其关系为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的,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法的规定。,第四节 我国的海商法,特点: (一)、中国海商法是一部以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立法,具体表现:1、以国际条约为基础。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章,海商法基本上是参照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制定的。 “船舶碰撞”一章是参照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制定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上,海商法是参照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制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

15、,参照国际上的三个现行有效的公约。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商法结合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规定进行了规定; 集装箱货物,海商法采用了汉堡规则的规定,即承运人的责任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非集装箱货物,海商法采用了海牙规则的规定,即承运人的责任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单件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限额,海商法采用了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我国海商法在部分引入汉堡规则的基础上对此作了规定。,2、以国际惯例为基础 我国海商法的共同海损一章是以我国有关共同海损的实践为基础,参照197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制定的。该章有关共同

16、海损的构成要件、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的分摊、共同海损的理算等方面均采用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 (二)、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吸收了当前国际立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海运实践的最新成就。,(三)、符合我国国情 (四)、独特的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五)、条款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统一我国海商法中有关合同关系的规定共有130个条款,其中强制性的规定有16条,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加以变更。 (六)、实体法与冲突法的统一,第五节 海商法的范围,(一)、“水域”的范围 依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在水域上适用于海洋和沿海(有些章节,如第四章不适用于沿海)。 (二)、“船舶”的范围 “船”是从事海上活动的必要物,海商法中的“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依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三)、“事项”的范围 “事”指“海商法调整的事件”,在事件上,适用于海商法的“事件”要求是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并非发生在海上的事件就一定由海商法调整,而一些不是发生在海上的事件,如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员雇用、海上商业事件、航海商务等等虽然没有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但仍应适用海商法,因为这些“事件”是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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