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为我区合作金融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支持,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 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专业技术 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评聘分离、择优聘任、聘期考核
2、、职薪挂钩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聘任、考核、培训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 格 第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第八条 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评审、认定、考 试和考核确认等方式取得。其中:经济、会计、工程三个系列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 术资格须参加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取得(含英语、计算机应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由自治区联社委托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 第九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按照个人申报、组
3、织推荐、专家或社会评价、公示、授予资格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申报、推荐或授予专业技术资格一般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联社负责全区农村信用社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旗县联社(合作银行)负责辖属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二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 条件和聘期的技术岗位工作。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各旗县联社根据技术岗位和技术职务级别和需求自行确定结构比例。 第十三条 各旗县联社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需经自治区联社同意。 第十四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
4、、择优的原则,一般与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全区农村信用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岗位需要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也可采取岗位竞聘和考核选聘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首次聘任、续聘、低聘等形式。聘期一般为 3 年。 对不宜继续担任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实际工作岗位及相关规定,可聘任为助理级专业技 术职务: (一)任员级职务满 4 年; (二)大学专科 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 不具备初级聘任条件者,可先聘任为员级职务。 第十八条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依据相关规
5、定可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研究生毕业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 (二 )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并担任助理级职务满 3年; (三 )大学本科 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并担任助理级职务满 4 年; (四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并担任助理级职务满 4 年。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具备中级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先聘任为助理级职务,待担任助理级职务满 4 年后,可聘任 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取得高级专业技
6、术职务任职资格,依据相关规定,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 )博士研究生 毕业,担任中级职务满 2 年; (二)硕士研究生 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8 年,并担任中级职务满 5年; (三)大学本科 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0 年,并担任中级职务满 5 年;(四)大学专科 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l2 年,并担任中级职务满 5 年; (五)参加工作后取得本 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以上规定的相应年限,并担任中级职务满满 5 年。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
7、履行职责情况。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是聘期届满考核的基础,与 员工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届满考核实行个人自评与群众评议、专家评价与组织审定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等方法。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届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岗位调整、奖惩、培 训等的依据。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 予一定的精神和物 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玩忽职守、泄露
8、机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给国家和单位造成 损失,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应 根据错误性质及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受聘的次月起,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未聘任或被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新聘职务重新确定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对拟授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相关情况,应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部门,自觉接受上级及同级有关部门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档 案 第三十二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是员工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归入员工人事档案的有关资料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的相关材料;参加培训和重要学术活动的有关记录;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的重要奖项和重要业绩成果等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