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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128)—不得扣除项目—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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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载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 128)不得扣除项目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1、基本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2、实务理解(1)2008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分公司的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因此同一法人内部的总分支机构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应扣除。(2)独立法人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企业之间没有提供服务,而是母公司以提取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因为该项管理费与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因此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一家企业为另一家企业(含关联企业)提供了

2、服务(包括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则支付服务费的一方可以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的服务费,必须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3)国税发200886 号文关于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具体参考“三、税法 规 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中(二十四)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3、实务答疑集团总公司向所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以支付厂区、社区物业管理费、员工培训、安全消防等公共管理开支。在收取管理费方面最新的税收规定有哪些?【发布日期】: 20

3、09 年 10 月 12 日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 86 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4、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合理分摊。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按上述规定以管理费形式收取所属子公司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上述公司以管理费形式收取所属子公司的费用,实际属于为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 86 号文件的规定进行 处理,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开具合法真实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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