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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再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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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九章 再保险,再保险(Reinsurance)是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损失的一种交易方式。再保险对于保证国际保险市场顺畅运作来说极为重要。 【一】再保险概述起初,保险人是通过共同保险(Coinsurance)来分散风险,即由一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办理直接保险业务。1846年,世界上第一家独立的再保险公司科隆(Cologne)再保险公司在德国成立,再保险开始发展起来。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再保险市场有伦敦、欧洲大陆、纽约、东京。再保险交易比较集中的地区包括伦敦、慕尼黑、巴黎、苏黎世、纽约、东京、新加坡和香港等。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

2、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障。再保险也叫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业务中,将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转让出去的保险人叫原保险人、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分出人(Cedant)、再保险被保险人(Reinsured);与此相对应,接受转让责任的保险人叫再保险人、分入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一个再保险人往往需要分散自己通过再保险所承担的风险,进行所谓的“再再保险”(Re-reinsurance),这种对再保险进行的再保险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s)。其中的被保险人叫做“转分保分出人”(Retrocedant),保险人叫做“转分保接受人”(Retr

3、ocessionaire)。再保险业务中,分出公司再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二、再保险的功能(一) 分散风险(二) 限制责任1.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2.限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累积3.限制全年的责任累积(三) 扩大承保能力(四) 促进保险业的竞争(五) 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三、再保险人的分类1. 专业再保险人(Professional Reinsurer

4、s)是专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它一般不作为原保险人来经营直接 保险业务。最大的专业再保险人是慕尼黑再(Muniche Re)。2. 原保险人的再保险部门( Reinsurance Departments of Primary Insurers)一般允许其经营原保险人承保的同类风险。,3. 再保险集团和承保辛迪加(Pools,Associations,and Underwriting Sydicates)再保险集团、承保辛迪加形成了一个分散集团成员间风险的机制, 其优点在于可以将损失的风险分散到许多保险人之间,从而增加了整 个集团的承保能力,集团可由原保险人或者是再保险人组成。再保险集团提供了一

5、个解决方案,即如何解决单个再保险人承保 能力不足的问题。如非洲石油和能源集团(AFRICA OIL AND ENERGY POOL )。4. 伦敦劳合社承保人(Lloyds of London)伦敦劳合社是世界上最大的,也是最负盛名的再保险组织。劳合社通过个人和公司成员组成的承保辛迪加来承担风险责任。,四、再保险的特征 1. 再保险具有两个特征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再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合同。2.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保险人 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财产及其利益、责任、信用、人的生命和身体再保险合

6、同: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责任的一部分。 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补偿性质、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进行分摊。,【二】再保险按保险责任的转移方式的分类,一、临时再保险二、合同再保险又称固定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并确定分出人或接受人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有分出和接受的再保险方式。原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限额自动将保险业务转入再保险公司,而再保险公司必须接受,双方均不能对业务进行选择。目前,再保险市场上大多采用这种方式。三、预约再保险(多用于火险和水险)又称临时固定再保险,再保险当事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确定

7、再保险的各项条件,凡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原保险人有权依合同进行分保,也可以决定分保,但原保险人一经办理分保,再保险人必须接受,不能进行选择。,【三】再保险的方式一、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也叫垂直再保险(Vertical Reinsurance),是依据风险保险金额为基础的。根据比例分保合同,再保险人承诺对原保险人承保的、符合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风险,按照约定的比例部分给予再保险,并按照相同的比例收取保费,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按照相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一)成数分保成数分保(Quota Share)要求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原保险人,即 分出公司承

8、保的每一风险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出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 此比例接受再保险的分保方式。通常,针对每一风险单位或每张保单,双方会规定一个最高限额。 限额以内的按照比例分配,超过的由分出公司另外安排分保或自己承担。,例如,某分出公司组织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100万元,自留责任为20,分出责任 80,假定合同有四笔业务,则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下: 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有合伙性质, 适用于新公司、小公司、大公司的新险种。最大的优点是手续简单,可 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开支。而且,这种方式还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二)溢额分保溢额分

9、保(Surplus)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 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 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溢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称为分保比例。溢额分保中的分保比例 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比例。溢额分保的分入公司有溢额 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即若干“线”数为限额。对于分出公司承保的巨额业务,可以签订多个溢额再保险合同,按 照合同签订的顺序,有第一溢额再保险,第二溢额再保险等。例如,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50万元,承保金额为300万元,可与A 公司签订2个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与B公司签订3个线的第二溢额 再保险

10、合同,则其承保金额分别为50、100、150万元。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主要区别是,溢额再保险的比例对每笔 业务不是固定的,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便于分出公 司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自留额,适合于各险种的再保险,特 别是火险和船舶险。溢额再保险对分出公司更为有利。,(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组合在一个合同中,以成数分保的限额作为溢额分保的自留额,再确定溢额分保的限额。通常采用先安排成数分保,再安排溢额分保的方法。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一般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务。,二、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

11、l Reinsurance),也称“平行再 保险”(Horizontal Reinsurance)或损失再保险,是依据损失赔款 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一种再保险。在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下,再保险人只对超过保险自留部分的风险负 责,而自留部分的数额通常是明确规定的。保费是依据再保险承保人对 保险人自留部分以外的预期风险评估后厘定,且非比例再保险没有分保 佣金。(一) 险位超赔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Per Risk or Policy Excess),也称营运超赔再保 险(Working Cover;Underwriting Cover),是以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 的赔款为基础

12、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如果, 总赔款金额原保险人自留额,全部损失由原保险人承担;总赔偿金额原保险人自留额,超过部分再分保合同限额之内,完全由再保险人承担。,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风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制,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4倍。假设某一超过100万以后800万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在一次事故中 有四个风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100、200、300、500万。 1. 按风险单位计算,没有每次事故的损失限制,赔款如下表,2. 每次事故有风险单位的限制,如不得超过2个风险单位。对于损失金额不同的单位,其

13、赔款顺序至关重要。所以,再保险合 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风险单位的赔款顺序或划分标准,以免产生 纠纷。,(二)事故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Per Occurence Excess),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 发生的赔款总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其目的是保障一次 事故造成的责任累积,常用于异常灾害保险,故又可称为巨灾超赔再保 险(Catastrophe Cover; Cat. Cover)。巨灾事故如地震、洪水、飓 风。由于一次事故的责任较大,所以这种分保一般采用分层(Layering) 的方法。层次越高,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小。例如,某分出人针对其承保的1亿元业务安排四层超赔分保:(自留额为

14、500万元)第一层,超过500万元后的500万元第二层,超过1000万元后的1500万元第三层,超过2500万元后的2500万元第四层,超过5000万元后的5500万元,(三)累积超赔再保险累积超赔再保险(Aggregate Excess Reinsurance),保障的 是原保险人在某一业务年度,由于巨灾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多种损失带来 的累积风险,是对原保险人或其某一部门财务损失的保障。累积超赔再保险保障的是原保险人的经营成果,而不对单独、个别 风险负责。当累积超赔分保合同的自留额和合同限额以货币金额为衡量 单位时,称为损失累积超赔分保合同(Aggregate Excess of Loss T

15、reaty )。当自留额和限额以赔付率为衡量单位时,称为止损超赔分保合同 (Stop Loss Treaty),止损超赔又叫赔付率超赔(Excess of Loss Ratio)。,【五】保险法关于再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自留保险费的限制(保险法第99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二、承保责任的限制(保险法第100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三、法定再保险(保险法第102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16、再保险。自2006年1月1日起,法定再保险全部取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6、87、89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已废除)四、再保险分出业务(保险法第103条)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义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国外保险公司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五、再保险向境外分出或从境内分入的管理(保险法第102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中国再保险集团,由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 公司组成。世界十大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德国)瑞士再保险公司(瑞士)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美国)G E全球再保险公司(美国)汉诺威再保险公司(德国)劳合社(英国)格宁环球再保险集团(德国)斯考再保险公司(法国)安盛再保险集团(法国) 安联再保险集团(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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