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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试行)印刷版(最新整理By阿拉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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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 圳 市 城 市 设 计 标 准 与 准 则 ( 试 行 )SHENZHENURBAN DESIGN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 年 6 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 年 6 月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总体控制22.1 城市风貌 .22.2 自然景观资源地区 .32.3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 .52.4 历史街区与建筑 .9第三章 交通市政设施.103.1 总体要求 103.2 道路网络 113.3 立体步行系统 163.4 自行车系统 19第四章 街区控制.214.1 街区划分 2

2、14.2 街墙 234.3 公共空间 26第五章 地块控制.295.1 场地设计 295.2 竖向设计 315.3 交通组织 325.4 停车场地 335.5 建筑布局 345.6 建筑连接 355.7 建筑退线 375.8 建筑面宽 385.9 建筑造型 395.10 建筑高度控制 .405.11 附属设施 .43目 录1第一章 总则1.01 为了塑造深圳的城市风貌和城市特色,提升城市空间的品质,保障城市空间的公共利益,实现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1.02 本标准与准则编制是从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的角度,对城市设计的编制和

3、管理制定标准,提出要求。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行为,应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总体控制2.1 城市风貌2.1.1 应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布局基础上,通过对城市自然与文化特色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塑造拥山滨海、具有多元文化及创新精神的深圳城市特色风貌。2.1.2 应延续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多中心组团”城市空间结构,城市组团与组团之间、城市建设用地与生态保护用地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保护生态用地的完整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2.1.3 应突出城市各组团自身的资源特色和环境特色,明确空间发展模

4、式,通过划定组团内建设用地的风貌分区、密度分区和高度分区等方式来塑造组团特色。依山、临海的城市组2团应着重突出山、海组团的空间特色。2.2 自然景观资源地区2.2.1 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包括:基本生态保护用地、海洋、河流、湖泊、山体、组团隔离带和城市公园等。2.2.2 应重点保护海滨、河流、山体等反映城市地域特征的自然景观资源,严禁大挖大填、改造地貌、损坏植被等破坏性的建设行为。2.2.3 城市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之间应采用建立生态通廊、视线通廊或步行通道等方式加强联系,构筑完善的城市生态系统,彰显自然景观资源在城市中的地位。2.2.4 应维持自然景观资源的公共性和开放性,依据规划需对公众开放的自然

5、景观资源地区,其内部应建立完善的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为市民提供优质的休闲活动空间。图 2-1 深圳 “三轴两带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示意图图 2-2 深圳城市建设用地与生态保护用地结构关系图3图 2-4 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之间视线通廊、步行通道、生态通廊示意图图 2-3 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之间视线通廊、步行通道、生态通廊示意图4深圳市主要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示意图深圳市主要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示意图52.3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2.3.1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是指与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相邻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域,主要有城市的滨海地区、滨河地区、滨湖地区、临山地区和城市公园周边地区。2.3.2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

6、宜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用来指导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在特殊情况下,应从城市设计角度进行专题研究。2.3.3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自然景观资源特色、景观视线通廊和步行距离等要素,参考下表划定。表 2-1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控制范围参考表滨海地区 海岸线 5001000 米范围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域(或相邻街区) 。滨水地区 河、湖岸线周边 200500 米范围以内的建 设用地区域(或相邻街区)。临山地区 山体保护范围线外 5001000 米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区域(或相邻街区) 。城市公园周边地区 城市公园红线外 200500 米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区域(或相邻街区) 。图 2-5 城

7、市公园周边地区、临山地区控制范围示意图图 2-6 城市滨水区、滨海地区控制范围示意图62.3.4 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与其相邻地区之间应尽量多地建立视线通廊和步行通道,提高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的可视性和可达性。2.3.5 高速公路、快速路、轻轨等大型交通设施在自然景观资源地区或者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设置时,应从城市设计角度加以研究。交通设施宜采用下沉、高架、隧道等处理方式,保持自然景观地区与自然景观相邻地区之间的联系;挡土墙等护坡设施应尽量降低高度和坡度,利用植物、雕塑等手法进行软化和美化处理。图 2-7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视线通廊、步行通道设置示意图 72.3.6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划分为小街

8、块进行建设,街块划分时应将短边朝向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短边宽度宜控制在 100米以内。短边宽度大于 100 米时,地块内部宜提供通往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并贯穿地块的步行公共通道,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 15 米。2.3.7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采用低密度的建设方式,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应提供在一定范围内连续通达的视线通廊,严格避免建造对景观遮挡严重的板式建筑,单个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地块间的视线通廊可结合道路设置,地块内的视线通廊可结合公共通道设置,两相邻视线通廊间距不宜大于 75 米。图 2-8 大型交通市政设施设置示意图图 2-9 街块划分及公共通道设置示意图82.3.8 自然景观

9、资源相邻地区的建筑物宜进行高度分区控制,与自然景观资源距离越近,高度分区控制应越严格,总体呈逐级下降的趋势。涉及鸟类栖息保护区域,建筑物高度应符合鸟类飞行通道的高度要求。2.3.9 城市中重要的临山、临海地区应设置特定的视点和视角来控制天际线,在主要视线观赏方向和位置,避免主要的山脊线、山峰受到建筑物的遮挡。图 2-10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视线通廊示意图图 2-11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建筑高度逐级下降示意图92.4 历史街区与建筑2.4.1 不同时期的街区和建筑都是城市历史的组成部分,各类城市建设行为应有利于维持城市发展进程的连续性和多样性,有利于培育城市文化传统、形成城市历史积淀。2.4

10、.2 严格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地区和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保护和协调规划,确定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范围。风貌协调区范围的建设活动应从城市设计角度进行专题研究,或者单独编制城市设计进行规划建设管理。2.4.3 宜选择一些能够代表深圳不同建设时期特征的典型街区、街道和建筑,如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城中村、标志性建筑等,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严格控制整体拆除重建。局部的更新改造应与原有空间形态在尺度、肌理等方面的图 2-12 天际线应与自然山体协调示意图图 2-13 深圳市大鹏古村落10特征相协调,延续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及特色。第三章 交通市政设施3.1 总体要求3.1.1

11、应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对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和轨道交通设施等的布设提出控制要求。应结合景观环境统筹考虑城市道路、大型市政设施的布局,结合绿化带、公用设施及城市小品等要素,统筹安排城市道路的人行使用空间,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3.1.2 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站点周边宜采用 TOD(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理念,提高站点周边用地开发强度,提高公交出行比例。3.1.3 各类公交站点、出租车上下客点、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停放点宜采用一体化设置,满足公交发展需求。113.2 道路网络3.2.1 城市道路网的布局应根据所在地区和组团的功能、地形地貌和自然资源等条件进行灵活选择,道路选线应考虑行人和车辆对景观

12、的不同要求,强调道路景观设计,开辟朝向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的视线通廊。 3.2.2 高速公路、快速路通道的选择应作为影响城市空间的重大设施,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减少道路对城市地区的分隔,降低汽车噪音、尾气和灯光对城市的污染。3.2.3 在 地 形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高 速 公 路 、 快 速 路 路 面 标 高 宜 适当 降 低 , 两 侧 绿 化 宜 做 缓 坡 升 起 , 使 两 侧 用 地 免 受 机 动 车 干扰 , 并 留 下 其 他 道 路 或 人 行 通 道 跨 越 的 可 能 。 也 可 以 结 合 地形 将 两 个 方 向 机 动 车

13、 道 设 置 在 不 同 标 高 上 , 中 间 以 绿 化 带 分隔 。图 3-1 道路结合地形选择示意图图 3-2 道路结合地形高差处理示意图123.2.4 高速公路、快速路的高架路段,在满足使用要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应强调桥梁和护坡的造型设计、景观设计和细部处理。桥梁设计应简洁、朴素和美观,结构构件宜修长和轻巧。3.2.5 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和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的桥梁工程(其它地区的特大型桥梁、大型立交)均应从城市设计角度,进行景观设计专题研究,内容包括桥梁选型、结构断面线形以及周边环境协调等方面;其它桥梁工程设计文件也应包含景观设计内容。3.2.6 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宜适当提

14、高城市支路网密度,以利于步行系统的组织。3.2.7 城 市 建 设 集 中 地 区 的 交 通 组 织 , 应 从 城 市 设 计 的 角 度 对 次 干道 以 下 等 级 的 道 路 功 能 进 行 划 分 , 明 确 生 活 功 能 主 导 的 主 街和 服 务 功 能 主 导 的 辅 街 。 建 筑 物 的 主 要 人 行 出 入 口 、 门 牌 号图 3-3 桥梁示意图图 3-4 城市建设集中地区主街、辅街示意图13码和商业店铺等应集中布置在主街上;车行出入口、货物装卸区等应集中设于辅街上。3.2.8 城市道路绿化带宜集中布置,绿化带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不

15、宜用过宽的绿化带分隔人行道和建筑物。3.2.9 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的绿化带应集中安排绿化和公共标识、电话亭、电信箱、路灯、座椅、垃圾桶等街道设施,使其成为两者相结合的绿化设施带,绿化设施带宽度不应小于 1.5米,绿化设施带中宜密植低矮灌木代替隔离栏杆的使用。 3.2.10 绿化带的植物应以树冠高大的乔木为主,宜降低低矮灌木的种植密度,绿化带中的灌木不应高于 0.5 米,以保障夜晚和偏僻路段的行人安全。图 3-6 绿化设施带示意图图 3-5 道路空间布置示意图143.2.11 城市中心区段、商业区段路缘石高度不宜大于 0.15 米。3.2.12 人行道的铺装应选用透气渗水的环保材料,城市中心区

16、或者人流量大的人行道铺装可作为公共艺术的展示面进行多样化的设计。3.1.13 主干道宜按 300500 米间距设置过街通道,一般设置在路口,宜采用天桥或地下通道等立体过街方式,机动车道宽度大于 24 米的主干道采用平面过街形式时,应设置供二次过街的安全岛。3.1.14 次干道及支路宜按 100200 米间距设置过街通道,一般设置在路口,也可设置在道路中段,宜采用平面过街方式。平面过街的行人过街路段,应采用标线铺装、灯光及其它设备共同界定过街区域,并采取无障碍设计。图 3-7 道路交叉口小转弯半径和安全岛示意图图 3-8 安全岛设置示意图153.2.15 城市道路交叉口处宜进行渠化设计。无条件进

17、行渠化设计时,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道路交叉口宜采用较小的转弯半径以降低车速。城市支路、小区道路在行人过街集中地段宜设置减速带,或者跨车行道设置与道路两侧人行道同标高的起坡过街带,提高步行的安全性和舒适性。3.2.16 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市政设施在自然景观资源地区或者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设置时,市政设施应通过环境设计来避免将两者截然分隔,通过环境景观设计弱化其对自然景观资源的影响。3.2.17 变电站的外墙应通过环境景观设计进行美化,与周边景观协调;电气功能性构筑物部分造型设计应尽量美化,且应对行人视线进行遮蔽;在组团中心地区宜采用半地下、地下式变电站建设。图 3-10 同标高的起坡过街

18、带联系道路两侧人行道透视图图 3-9 同标高的起坡过街带联系道路两侧人行道平面示意图163.3 立体步行系统3.3.1 在城市中人车矛盾冲突较大的地区、地段及城市人流密度较大的中心区、商业区、地铁换乘站点周围地区,除地面步行系统外,宜设置二层步行系统或地下步行系统,建立立体步行网络。3.3.2 二层步行系统和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地面步行系统、公共交通站点有便捷的联系,尽量多地提供与地面步行系统的连接点,设置显著标识。在人流密集地区应设置扶梯和残疾人升降电梯,实现各层步行系统之间的无障碍连接。3.3.3 二层步行系统和地下步行系统的步行通道宽度应根据人流量预测计算确定,一般不宜小于 3 米。图 3-

19、11 二层步行系统设置示意图173.3.4 二层步行系统无论是采用公共通道或者建筑内部通道的形式,都必须保证其开放性,公共通道须提供遮阳、避雨设计,过街设施宜直接进入对应的建筑物内。3.3.5 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其它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在有条件的地段,宜结合城市绿化或城市广场设置天窗或下沉广场,将阳光引入地下空间。 图 3-12 二层步行系统透视图图 3-13 二层步行系统示意图1819图 3-14 立体步行系统示意图203.4 自行车系统3.4.1 一般情况下,城市的各级道路均应设置自行车道;在条件较好的地区,如城市的自然景观资

20、源地区、新城区、新建的大型住宅区等,宜设置连续的自行车专用通道。3.4.2 沿城市道路的自行车道可结合人行道布置,宽度一般按 2 条车道 2.5 米设计,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的路面铺装应有明显的区别,宜采用柔性材料,道路两侧有宽度大于 10 米的绿化带,自行车道宜结合绿化带单独设置。3.4.3 人行道宽度不足 3.5 米的城市支路和小区道路,可在车行道空间内设置自行车道,在车行道空间内设置自行车道的路段,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图 3-15 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合并设置示意图图 3-16 自行车专用通道设置示意图213.4.4 城市的立体过街设施应考虑设置自行车专用坡道,或结合

21、无障碍设计满足自行车过街要求。3.4.5 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点和快速公交(BRT)站点应集中设置自行车保管场地,一般公交站点有条件也宜提供自行车保管设施。22第四章 街区控制4.1 街区划分4.1.1 街区是指由城市主、次干路或自然边界围合形成的、由若干街道和街块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和主导功能的地区,如城市的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等。4.1.2 应在满足主导功能的前提下,提倡街区用地功能的混合和多样,鼓励提供有利于增强街区活力的配套功能。 4.1.3 应强调和引导街区公共服务中心的形成,街区公共服务中心宜集中安排主要的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4.1.4 街区宜根据所处

22、区位、主导功能和实际情况,通过城市支路网络将街区划分为若干街块。(1)在城市中心地区,小街块更有利于人的活动,支路网间距一般宜控制在 75200 米之间。商业、商务办公街块支路网间距宜控制在 75100 米之间,街块面积宜为60008000 平方米;居住街块支路网间距宜控制在150200 米之间,街块面积宜为 2500035000 平方米;工业街块的支路网间距宜控制在 100200 米之间,街块面积宜为 1500035000 平方米。(2)在城市的一般地区,支路网间距宜控制在 150 米300 米之间,街块面积宜为 2500075000 平方米。4.1.5 街块可作为单一的用地单位,也可划分为

23、若干地块进行建设。(1)地块划分应满足各个地块交通出行的要求,相邻地块宜共享出入口,地块红线之间的区域宜安排为公共通道,各个地块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室外场地标高应23协调一致,方便人们的到达和使用。(2)用地面积大于 5 万平方米的地块,应设置小区道路将地块划小,小区道路必须保证其开放性和通过性。24图 4-1 居住功能主导的街区示意图254.2 街墙4.2.1 街墙是指限定街道空间的建筑界面,主要由临街建筑高度不高于 24 米的部分组成。城市中心区、商业区的街道宜形成统一和连续的街墙。4.2.2 在城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临街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并为行人提供有遮蔽的公共通道的前提

24、下,宜实行零退线。图 4-2 统一和连续的街墙示意图图 4-3 街墙限定街道空间透视图264.2.3 同一街区、同一街块的相邻建筑宜统一退线,街墙高度应保持一致,以形成连续的街墙界面。街墙高度宜按:6 米、10 米、15 米、18 米和 24 米的取值标准进行选择。街墙顶标高处建筑后退 1.53 米4.2.4 街墙底层宜作为商业用途,并宜采用橱窗等通透的设计形式,不宜设置封闭的连续实墙面。图 4-5 相邻建筑统一退线示意图图 4-6 建筑街墙高度示意图图 4-4 街墙后退红线示意图274.2.5 街墙底层宜采用骑楼或挑檐等形式,为行人提供有遮蔽的空间,其地面设计标高应与人行道路面标高持平,净宽

25、不得小于 3 米,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6 米,净空高度超过5 米时,应在 3.6 米净空高度以上部分设置遮挡设施,并在适宜高度进行二次遮挡。4.2.6 骑楼和挑檐下的公共空间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烟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不得设置有碍行人活动和安全的广告、标识等构件。图 4-8 骑楼示意图图 4-7 挑蓬示意图284.3 公共空间4.3.1 公共空间是指具有一定规模、面向所有市民免费开放并提供休闲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一般指露天或有遮盖的室外空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通道也可作为公共空间。4.3.2 室外公共空间的规模一般不小于 1000 平方米,其分布密度要求不宜少于:商业办公区 1 个/2 公顷、居住区 1 个/4 公顷、工业区 1 个/6 公顷。4.3.3 除规划确定的独立地块的公共空间外,新建项目一般应提供占建设用地面积 5%10%的室外公共空间。公共空间面积如果小于 1000 平方米,宜与相邻地块的公共空间整合设置。公共空间实行统一编码,建成后挂牌公示。4.3.4 公共空间应与城市街道相邻,或者与步行系统和公共通道直接连接,以保证其公共性和开放性。图 4-9 绿地型公共空间平面示意图图 4-10 绿地型公共空间透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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