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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协调人负责制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7985162 上传时间:2019-06-0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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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协调人负责制实施办法为促进我所与国外各类机构的实质性合作与交流,保证研究所与国外科研机构所签协议的履行,促进学科建设和科技合作,扩大国际影响力,研究所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协调人负责制。第一条 对于我所与国外各类机构已签署或者拟签署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议,可根据协议签署背景与内容,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协调人(简称协调人) 。第二条 协调人由熟悉该科技合作协议、具有国际交往能力、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正高级(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协调人的人选由所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提出,报主管所领导批准后,经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研

2、究所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 5年,经研究所同意后可连续聘任。第三条 协调人要从研究所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利用我所和合作对象的优势,深入开展多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协调人的职责一般包括:在研究所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该协议相关的日常合作与交流事宜;履行协议有关合作内容;及时向所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通报情况。协调人在聘期内如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研究所可终止聘任。第四条 研究所对协调人授权的范围,由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提出,报主管所领导批准后确定。协调人也可根据协议协调工作的需要,向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提出对其授权范围的建议。第五条 研究所对协调人的工作提供方便,协调人在履行其职责时的费用,研究所酌情予以适当补贴。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对协调人的日常管理并提供服务。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自 2014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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