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 市 绿 地第 四 十 七 条 城 市 绿 地 分 为 公 园 绿 地 、 生 产 绿地 、 防 护 绿 地 、 附 属 绿 地 和 其他绿地五类。第 四 十 八 条 公园绿地相关指标应按相关专项规划内容执行。第 四 十 九 条 防 护 绿 地 包 括 卫 生 隔 离 带 、 道 路防 护 绿 地 、 城 市 高 压 走 廊 绿 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 等。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产 生 有 害 性 气 体 及 污 染 物 的 工 厂 应 建 卫 生 防 护 林 带 , 且 宽 度 不 小 于 50 米 ;2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 30米;3 海岸防风林带宽度应根据 福建省
2、沿海防护林条例 规定: 泥 岸地段不 少于 100米 ;沙岸地段应不少于 200米;岩岸地段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4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 300米;5 古树名木应将树冠垂直投影外 5米范 围内作为保护区范围, 遇斜杆的古树名木,其保护区为树干外扩 7 米的区域范围;古树保护区外扩 5 米的区域 为建设控制区,并严禁于 3米的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6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 旁 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 30米。第 五 十 条 道 路 绿 地 包 括 行 道 树 绿 带、 分 车 绿 带 、 交 通 岛 绿 地 、 交 通 广 场 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3、:1 除古城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 , 园林景观路 绿 地率不得小于 40%, 红线宽 度大于 50米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 红线宽度为 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 得小于 25%,红线宽度小于 40 米的道 路 绿地率不得小于 20%,乔木栽植面积不 低于绿地面积的 70%;2根据 创建森林城市 活动要求,种植乔木林带必须 2行 或 2行以上; 种植乔木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 于 1.5 米;主干道路分车绿 带 宽度 不 宜 小 于 2.5米 ;3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4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绿 岛 宜 种 植 草 坪 等 地 被 植 物
4、, 形 成 开 敞 的 绿 化 空 间 ,草 坪 可 孤 植 树 、 点 缀 花 灌 丛 , 立 交 桥 下 绿 化 应 种 植 耐 阴 小 乔 木 及 灌 木 地 被 以 适 应 光照不足的环境,桥体、桥柱 、桥台等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第 五 十 一 条 在 城 市 快 速 路 和 交 通 性 主 干 路 两侧 应 设 置 绿 化 带 。 道 路 两 侧 绿 化 带 内 不 宜 设 置 停 车 泊 位 , 若 确 有 需 要 , 停 车 泊 位 等 硬 质 地 面 不 得 超 过 路 段 内 道 路 绿 化 带 面 积 的 30%, 且 不 得 破 坏 绿 化 的 连 续 性 。 绿 化 带
5、 宽 度 按 以 下 规 定 控制:1快速路两侧应控制 30米 ;2城市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控制 20米。第 五 十 二 条 在 城 市 主 要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置 绿 化景 观 控 制 区 ( 又 称 交 叉 口 绿 化景观控制区)。交叉口绿化 景观控制区按下列规定控制:1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1)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宜小于 50米;2) 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不低 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较宽道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3) 主干路与次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 外侧不低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主干 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2 在规划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 不 得新建任何建筑物,
6、现 有建筑物不 得改建和扩建。3 道路绿化景观带和交叉口绿化景观控 制区的绿化计入城市公共绿地, 但 不计入小区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第 五 十 三 条 建 设 用 地 内 的 绿 地 宜 采 用 集 中 与分 散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布 置 , 并 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 绿地,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第 五 十 四 条 滨 临 水 体 的 绿 带 应 结 合 地 形 与 岸线 设 计 , 形 成 有 特 色 的 滨 水 景 观 绿 带 , 并 应 在 道 路 和 水 面 之 间 形 成 透 景 , 使 水 体 、 绿 带 有 机 地 组 织 在 街 景 中 ; 岸 线 设
7、计 应 以 整 体 自 然 式 驳 岸 为 主 , 局 部 分 段 人 工 式 驳 岸 为 辅 , 结 合 城 市 规划合理设计与安排。第 五 十 五 条 居住区绿地按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 版)的要求执行:1居住区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 结 合,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 35%, 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2 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 绿化面积 ( 包 括水面)不宜小于70%;3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 1公顷, 小游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 0.4公 顷 , 组 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得小于 0.04公顷, 公 共绿 地 人 均 不 少 于 1 。第 五 十 六 条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不低于 30%, 其中交通枢纽、 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 20%,产生 有 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 30%, 学 校 、 医 院 、 疗 养 院 所 、 机 关 团 体 、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 部 队 等 单 位 绿 地 率 不 低 于35%。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地下为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其覆土厚度 应满足乔木、灌木以及地被的种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