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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797927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5.3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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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四组,小组成员:夏黎 常晓宇 颜凯旋 何祯雯 丁蓉 宋诗雨 孙兆玉 任秀平,小组成员,常晓宇,何祯雯,宋诗雨,丁蓉,颜凯旋,孙兆玉,任秀平,夏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实践中存在问题解决方法的建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1、产生背景 现今,网络的高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极大方便,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迅速便捷,传输量大,自由化程度高。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网络传播的出现也必然伴随着社会关系的改变,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在此情况下出现的。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形式,信息网络传播权赋予了著作权人和邻

2、接权人在网络上的一种新的财产权利,弥补了原有法律规定在网络著作权关系调整上的空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2、信息传播 1)信息传播的概念a、信息:从信息活动的视角可以认为:信息是人们通过各种载体形式,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表现事物运动过程中的相互联系,反映事物的各种状态与特征, 再现经过感知和认识后的客观事物的一种客观存在。信息具有传播性、可转移性和变化性,也因此人们才能对其进行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社会信息的传递和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2)信息传播的类型,根据载体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3、信息网络传播 1)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2

3、)信息网络传播的功能a、大众传播功能:包括监视环境功能、决策参与功能、文化传承与教育功能、娱乐功能b、人际传播功能:包括传递信息功能、协调人际关系功能、调节情绪,满足心理需求功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4、信息网络传播权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2001年我国修订著作权法时新增的一种权利。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从性质上讲,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a、权利行使方式的特

4、定性b、权利主体的专有性c、权利内容的复合性d、作为一种绝对权力的垄断性e、权利保护范围广泛性,增加了网页、在线交互数据库等保护对象,北京央视公众咨询有限公司诉多普达通讯公司手机电视侵权纠纷案,2004年3月,多普达推出535智能手机并在535的主页面上设置了央视国际()的链接。通过此链接用户可收看CCTV-新闻,CCTV-4,CCTV-9三个频道的节目。2004年8月13日,与中央电视台总编室签有专用使用权合同的央视公众将多普达告上法庭。央视公众认为多普达侵犯了其对央视电视内容在电信领域的独家使用权。多普达则认为他们链接的内容为中央电视台免费新闻节目,没有危害到央视任何利益和权利。,案例,2

5、004年12月3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如下:多普达侵犯了央视公众在电信领域对中央电视台节目的专有使用权,应停止使用并在相关媒体上向央视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央视公众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同时停止销售该款手机。,案例,2001年12月,刑法学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发现读者只有付费后才可以成为网站的会员、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其中包括自己所著的三部作品。陈教授以该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未征得本人同意,侵犯了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兴良教授在创作完成三部作品后,即依法享有著作权,包

6、括许可出版社出版发行此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种许可的后果仅应视为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载体(纸张)上并为公众所接触。数图公司未经许可将此作品列入中国数字图书馆中,对陈兴良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利产生了影响。因此,数图公司的行为阻碍了陈兴良以其所认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案例3,舌尖上的中国是由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大型美食纪录片。中央电视台将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独占行使。在节目播出后,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全土豆公

7、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下称“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央视国际经中央电视台授权,独占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全土豆公司未经授权于作品热播期内,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是侵犯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闵行法院还认为,被告虽然辩称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但未就该主张提供实际上传者的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其自行删除原始数据的行为导致该事实无法查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闵行

8、法院在一审中判决,被告全土豆公司应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4.8万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4)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的义务 从著作权人看,应对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绝对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a、为个人学习和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的已经发表的作品。b、

9、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c、为报道时事新闻、期刊、报纸、广播、电视节目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d、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e、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 许刊登播放的除外。f、为学校课堂教育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g、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h、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求,复制本馆的

10、收藏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i、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j、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k、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的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l、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而对于传播者,应该做到特别提醒义务、监督义务、技术义务、征得许可、提供著作权人资料、责任共担义务。,案例4,作者廖星成先生的作品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的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2004年11月30日,“中国农村研究网”刊载了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署名廖星成。廖星成及该网站均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在2005年1月2

11、6日,在大名农业信息网上使用并传播了该作品,但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并注有 “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版权所有,大名县农业局承办”。,在第一审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名农业信息网是政府出资兴办的非经营性公益性网站,其业务范围是面向社会,为政府发布涉农政策,面向“三农”提供信息的平台,大名县农业局是其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其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村税收,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建议。大名县农业局在其网站上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目的是方便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农村税费政策、提出切实可行的税费改革建议。其行为为政府公务行为,属合理使用,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2、也未给该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和损失,在第二审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大名农业信息网网站,是一个为政府、农民、农业企业和部门提供信息的服务性公益网站,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运营该网站对外行使的是一种服务职能,而非管理职能。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政策、进行行政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必然需要。大名农业信息网网站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既非制定法规政策,也非从事对外行政管理活动,更不是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履行职能所必需,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

13、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品的情况。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和大名县农业局未经著作权人三面向公司许可,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未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享有的权利。尽管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和大名县农业局已在收到三面向公司函告后,在其网站上删除了涉案文章,但仍应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5)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即为信息本身。信息的特征:资源性、共享性、传播性、商品性、时效性、无形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1、立法现状 1)国内立法现状 2001年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

14、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订了著作权法。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而进行的。a、根据新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b、新著作权法特别强调了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等邻接权人的网络传播权,第37条第6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获得报酬的权利。c、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所做音像作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它有于广播

15、、电视上的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2)国外立法现状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版权条约中,这一项权利名称被定为“公众传播权”,不仅指网络传播的权利也包括其他传统的公众传播的权利。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确立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这两个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b、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立法体系,选择了不同的方式对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的新权利进行了处理。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例,它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进行了规范。 美国于1998年通过了数字时代版权法,以公开表演权和公开展示权涵盖了网络传播。欧盟于

16、1997年在其信息社会版权指令中创设了一种广义的传播权,同时确认了复制权、公开传播权。日本由国会于1997年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其主要修正内容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1)增加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对公众提供其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权利;(2)将著作权人对公众传输作品的权利扩大到对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范围;(3)重新定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对公众传输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与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等相关权利的交叉。 由于网络传播行为中包含了对作品的数字化、复制和向公众传播等多种使用方式,在对这一行为进行归类时就会出现分类的模糊化。,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

17、.著作权的地域性特点与信息网络传播的国际保护间的矛盾。 著作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效力不是无限的,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著作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著作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我国在权利主体的规定上尚存在缺陷,信息网络指代不明。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种新权利,理论基础不够成熟,也缺乏实践检验,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有着不完善的地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实践中存在问题解决方法的建议,1.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及合理使用制度 1)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 2)利用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完善权利维护的国际法律体系3.网络道德建设4.技术措施、网络版权许可合同与合理使用规则构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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