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体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定于 2011 年 10 月在浙江省举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一、时间、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定于 2011 年 10 月在浙江省举行。二、竞赛项目田径、游泳、举重、 乒乓球、射击、射箭、 轮椅击剑、自行车、羽毛球、盲人柔道、赛艇、网球、飞镖、象棋、盲人门球、篮球、坐式排球、足球。其中轮椅击剑、射箭、
2、自行车、赛艇、聋人篮球、脑瘫足球项目比赛将于 2011 年 6 月前举行,集体项目预赛将于 2010 年底前举行。各残疾类别设项如下:肢体残疾:田径、游泳、举重、射击、射箭、乒乓球、羽毛球、自行车、 轮椅击剑、网球、赛艇、飞镖、象棋、坐式排球、篮球、足球(男)。视力残疾:田径、游泳、自行车、柔道、乒乓球、赛艇、象棋、盲人门球、足球(男)。听力残疾:田径、游泳、乒乓球、自行车、羽毛球、网球、飞镖、象棋、篮球、足球(男)。三、参加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四、运动员资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符合各项目最新比赛规则中规定的最低分级标准。(三)
3、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四)参赛运动员的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五)运动员注册规定1.符合最新颁布的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2.运动员注册和注册变更手续须在本项目开赛前 6 个月完成。3.获得 2008 年残奥会、2009 年听障奥运会前三名运动员(集体项目运动员除外),不允许办理注册代表权变更。五、参赛办法(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位报名参加。每单位限报一团,浙江省可增报一团。(二)浙江一队、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队、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队,可直接参加集体项目决赛。(三)
4、各代表团限报运动员 50 人,参加集体项目和提前比赛项目的运动员除外,飞镖、象棋、乒乓球(盲人组)每单位一共限报 5人,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名额调剂。50 人名额以外,柔道、举重两个项目每单位一共可增报 8 人,超者将计算在 50 人名额之内。(四)各代表团除团长和团长助理各 1 人外,其他人员与运动员的比例为 1:3,其比值如有余数,可增加 1 人;各代表团每 3 名重度残疾运动员(见附件 1),可另增加 1 名工作人员。(五)每名运动员限报 1 个大项;限报小项数量,按各单项规程执行。(六)在第二次报名结束后,主办单位视情增设外卡。(七)各代表团的单项运动队可以冠名参赛。六、竞赛办法(一)执行
5、由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审定的各项残疾人体育项目最新竞赛规则。(二)在第二次报名后第三次报名前,主办单位将根据报名情况和立项原则确定项目。(三)运动员到达赛区后,参赛级别一经确定,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将取消所有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四)运动员分级后,级别与原级别有变化者,如所报项目未立项,则 合并到轻一级别比赛。(五)集体项目报名在八支队伍以上时,将进行预赛,八支队伍以下(含八支)时,直接进行决赛。浙江一队若在预赛中未能进入前八名,则以东道主身份参加决赛。(六)由主办单位与项目竞委会组织集体项目抽签仪式,各单位可派人参加,未出席单位由主办单位代抽,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
6、体育协会根据最近国内比赛的成绩确定种子队。七、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一)名次录取办法集体项目录取前八名,不足八名减一录取;全能项目、团体项目、接力项目、全程马拉松、半程马拉松录取前八名,不足八名减一录取;其他项目 7 人以上(含 7 人)录取前六名,6 人以下(含 6人)减一录取。(二)团体总分计分和奖励办法1.集体项目鼓励加分及计分办法(1)凡参加 2010 年预赛的队伍,将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加 10分。(2)本届运动会中,凡有预赛的集体项目,进入前八名且参加决赛的队伍均加 2 分;未进行预赛的集体项目不予加分。(3)集体项目前八名按 22、18、16、12、10、6、4、2 计分。在比
7、赛中无故弃权的代表队,取消鼓励加分、名次分及奖牌,并在团体总分中扣除 10 分。获得前三名的队伍,分别按 2 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2.单项计分办法(1)全程马拉松、全能项目、团体项目、接力项目前八名按11、9、8、7、6、5、4、3 计分,半程马拉松前八名按9、7、6、5、4、3、2、1 计分,减一录取的项目按高限计分;其他项目前六名按 7、5、4、3、2、1 计分,减一 录取的项目按高限计分。(2)运动员在比赛中无故弃权,每人次在其所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扣除 7 分。3.在每一个赛次(包括田径的全能项目每一个单项)中,超世界纪录加 7 分;平世界纪录加 4 分;创全国纪录加 1 分;在同一
8、项目多次超、创纪录者,以超、创最高纪录一次计分。(三)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1.按照代表团在本届残运会比赛成绩设金牌榜、奖牌榜和总分榜。2.按照各省(区、市)运动员在 2008 年残奥会、2009 年听障奥运会所获金牌数排名,授予排名前 12 位的省(区、市)残奥会、听障奥运会特别贡献奖。3.公布各代表团金牌榜。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 、铜 牌数相同,名次并列。4.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奖牌数量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量相同,名次并列。5.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名次并列。6.在闭
9、幕式上,将公布获得总分榜、金牌榜和奖牌榜前十二名及残奥会、听障奥运会特别贡献奖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7.设“体育道德 风尚奖 ”,办法另定。八、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分级员(一)技术代表,由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委派。(二)组委会仲裁、竞委会仲裁,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派员共同组成。(三)裁判员、分级员除主办单位委派的人员外,不足部分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九、兴奋剂检查有关兴奋剂检查和处罚,在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期间(包括预赛阶段),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且每出现一例,将停止该项目运动员或运动队的参赛资格,取消其成绩并收回所获奖牌,并在其所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扣除 40 分,取消
10、“体育道德风尚奖” 评选资 格。十、费用(一)各代表团在规定人数内的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交纳人民币 50 元,往返差旅费各代表团自理。(二)超编人员、提前抵达或推迟离会的人员,费用自理。(三)主办单位委派的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分级员的差旅费、赛 会期间的食宿费由组委会承担。十一、报名时间第一次报名:2010 年 3 月 10 日以前;第二次报名:2010 年 10 月 30 日以前;第三次报名:2011 年 6 月 30 日以前。 提前比赛的项目及集体项目预赛报名时间,按各单项规程执行。十二、代表团团旗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 23 米,除 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
11、标志。十三、联络方式中国残联体育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86 号邮编:100034联系人:勇志军张承林联系电话:010-66580115;010-66580273传真:010-66580273;010-66580286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筹委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 168 号邮编:310013联系人:金轶群黄明海联系电话:0571-89715081138580280830571-8971508913705717829传真:0571-89715091四、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附件:1.重度残疾级别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
12、疾人运动会第一次报名表附件 1重度残疾级别表项 目 级 别射 箭 W1田 径 11、51、52、53自行车 B1盲人门球 B1盲人柔道 B1游 泳 S1、S2、S3 、S11乒乓球 TT1、TT2轮椅击剑 B 级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第一次报名表单位(章) 工作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运 动 员 残 疾 类 别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肢体残疾小 计 备注序号 项 目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合计1 轮椅击剑 2 射箭 3 自行车 4 聋人篮球 5 脑瘫足球 6 赛艇 小 计 7 田径 8 游泳 9 举重 10 乒乓球 11 射击 12 羽毛球 13 盲人柔道 14 网球 15 飞镖 16 象棋 小 计 17 盲人门球 18 轮椅篮球 19 坐式排球 20 盲人足球 21 聋人足球 小 计 共 计 注:1、空白处请填入各省代表团各项参赛人数。第一次报名截止日期为 2010 年 3 月 10 日。2、此报名一式两份,分别邮寄至中国残联体育部和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筹委会。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