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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規劃與評估」課堂報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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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1 頁,共 5 頁優勢觀點與家庭暴力專題課堂報告課程主題:家暴加害人處遇上課日期:95 年 5 月日文獻出處:Lee M.Y., Uken A. and Sebold J.( 2004)Accountability for change: solution-focused treatment with domestic violence offenders. Families in society, vol.85, Iss.4, p463-476.報告者:謝幸蓓(93103505)緒論美國最早建立的加害人處遇模式是來自 Boston 的 EMERGE 方案(1977 年) ,在 1970年

2、代婦女運動的蓬勃發展之下,由婦女運動中的男性志工帶頭創立而來。認知-行為取向方案主要針對加害人暴力行為其個人的特質或問題,個人病理觀點(the individual pathology perspective)通常採取加害人有精神疾病、物質濫用、人格違常等觀點提出必須遏止暴力的發生;女性主義觀點聚焦在父權信念之社會文化因素下男性宰制和厭惡女人,而社會結構根本就不利於女性。早先女性主義者(profeminist) 的處遇方案是要 提高加害人對性別角色的覺察,使男性再社會化能平等對待女性,並且為其暴力行為負責。前述處遇取向通常假定家暴加害人對須避免攻擊(battering)的相關知識技巧上有所缺陷

3、,導向實務工作者相信可以且必須透過再教育過程來改變家暴加害人的行為,處遇方案核心包括:有關暴力的直接教育、怒氣管理、衝突控制、溝通訓練、壓力管理,以及對父權控制的覺察部分。心理教育方案結果焦點通常是挑戰成員(participants) 確認並承認其暴力行為、為其問題負全責、學習管理怒氣的新方法、有效地與配偶溝通。多數家暴加害人是被法院裁定強制處遇的非志願案主,他們對問題的看法(perceptions)與轉介單位不同,前述由認知-行為理論和女性主義觀點組成的處遇焦點未必完全吻合案主對其問題的看法,法院強制處遇或許可有效使加害人進入處遇,當法院裁定的案主比起志願性案主其中輟率相似、甚至更高的時候,

4、法院命令確保參加處遇的有效性未有定論。此外一些專業人員開始質疑以面質和缺失為焦點能有助停止暴力或引發正向的改變,因為指責(blaming)就是加害人常用來威嚇受害者、正當化其行為的一種策略,所以處遇中運用面質和責備或許反而代表(re-represent)虐待關係的類似動力。已知的(identified)男性加害人風險特徵包括曾目睹或經歷父母暴力、經常酗酒、低自我肯定和低自尊,造成有高比例的男性加害人很可能是處在社會邊緣、施虐他人以增加(boost)自尊的不安全感個體,有人格研究進一步指出許多家暴加害人符合自戀或邊緣性人格的輪廓(profile) ,有文獻顯示這些人的自我概念(sense of

5、self)十分脆弱、無法適當回應面質或批評,教導(instruction)和技巧訓練的方式可能使他們感知或經歷被批評或拒絕的感受。實證研究發現近來處遇方案成效報告中有 20%50%的再犯率,即使被廣為引用的 Duluth 模式(採取女性主義-認知-行為取向)經過調查,參與過此方案的加害者之家暴再犯率也有 40%(Shepard, 1992) ,近期有二份實證研究指出多數處遇方案無效,接受與未接受團體處遇的加害人在態度、信念、行為或受暴者的報告各方面皆無明顯差異。第 2 頁,共 5 頁“The Plumas Project”是以問題解決(solution)、目標導向為基礎,由一男一女的治療師共同

6、帶領的團體處遇方案,受到 Insoo Kim Berg、Steve de Shazer 與其在密爾瓦基的短期家族治療中心的啟發,方案促進者(facilitators,即治療師)所持的處遇取向是家暴加害人須為解決問題而非回應問題負責,該模式始於 1991 年。家暴加害人之焦點解決處遇建立在優勢觀點、運用限時(time-limited)的工作取向,假設將焦點放在談論解決問題而非談論問題可以產生正向長期的改變;焦點解決團體處遇模式不去否認或低估攻擊或暴力行為,它會確認加害人在鼓動對受暴者暴力時的角色,也指出處遇方案是社區回應家暴的一種方式,產生效果的附帶要件是司法體系對家暴的強力制裁。焦點解決團體處

7、遇模式與女性主義-認知 -行為取向不同之處在於:前者使用問題解與優勢的語言符號,處遇過程中不會涉入問題史。處遇模式接案階段與處遇過程處遇含括 8 次(sessions) 、每次一小時、超過 3 個月的團體,方案成員包含男性與女性。在接案過程中,治療師詢問有關團體成員優勢的特定問題來評量成員(加害人)的潛在優勢與資源,像是:最近有沒有什麼成功的事? 、 你做了哪些讓你自豪的事情? 、 你做過哪些需要艱苦打拚的事情? 、 有沒有曾下定決心要改變某些壞習慣而成功的經驗? ,引發成員回想生活中成功和積極面的事件,且在接案和處遇期間不去探究暴力問題的歷史。方案不會篩選或排除潛在成員的暴力嚴重程度、物質濫

8、用或 DSM 診斷的情形,因為成員有暴力問題,故在處遇過程中協助(assist)成員評量其協力合作(cooperate)、發展解決問題、管理怒氣與挫折感等能力很重要。方案目標成員需個別發展有意義的目標,這些目標是有關人際之間、可在一般準則(regular basis)上練習,並且對他們而言是新的經驗,並要在每一回合分享他們對於目標的努力。因為由成員自行發展、決定和選擇的目標各異,三大主要目標焦點如下:1.成員自身(例如控制怒氣、增加自信等)2.人際關係(例如聽配偶或伴侶說話、覺察他人的需求等)3.發展有助益的態度(例如保持積極正向、持續把焦點放在目標上、負責任等)治療師與案主角色任務和功能治療

9、師即促進者(facilitator),促進成員發展有助達成正向改變之可用目標與完成過程;加害人即成員 (方案參與者) ,需積極參與追求為生命帶來有益改變之目標。七大原則1.以問題解決和優勢為焦點第 3 頁,共 5 頁2.使用優勢和成功的語言 3.成員為解決問題而負責4.成員定義自己的目標並建構其問題解決模式 5.現在與未來導向6.合作的治療關係7.利用非指導式教育取向The Outcome Study研究方法1. 運用單組前後測設計、包含 6 個月的追蹤期,目的在於評估焦點解決處遇對 90 名家暴加害人之成效,評估的資料來源包括:方案成員、其配偶或伴侶、官方逮捕記錄。2. 研究問題:(a)隨著

10、方案完成,方案成員的伴侶或配偶評估成員的行為改變情形如何?(b)隨著方案完成,方案成員自評其自尊變化的情形如何?(c)根據官方逮捕記錄、成員本人及其伴侶或配偶的自陳報告,方案成員的累犯率為何?(d)進入方案的成員完成處遇的比率為何?(e)成員輪廓(profile)與其再犯率(依據官方記錄)間的關聯為何?研究參與者 (N=90 )1. 基本資料描述:(p.468 Table1. )2.精神狀態診斷:評量:在接案階段由資深、有執照的臨床社工師依據 DSM-IV 進行(p.469 Table2)其他暴力犯罪與童年經驗:90 名成員中,有 61.4% 有物質濫用、酗酒問題;23.3涉及其他暴力犯罪;

11、39.5%的成員童年父母離異或分居;56.9%父母有酗酒問題;44.3%成員童年曾受虐。成員之配偶與伴侶 (N=40)方案成員中有 46.7%在本研究進行期間已婚或有同居伴侶(共計 40 名配偶伴侶) 。40 人中有 34 人(85%)在結案階段完成問卷,這 34 人在 6 個月追蹤期間成功聯絡完成電話訪談者有 22 人(55%) 。資料收集方法1. 成員自尊第 4 頁,共 5 頁定義:成員填答 Index of Self-Esteem (ISE) 以自我評量其在方案開始、結束與 6 個月追蹤期間的自尊分數。2. 成員親密關係行為定義:由成員的配偶伴侶填答 Solution Identific

12、ation Scale(SIS)來評量在方案開始、結束與六個月追蹤期間成員在親密關係中的行為表現。 3. 再犯率定義:(a)成員因與家暴有關的指控而遭逮捕; (b)對方案成員提出家暴的指控;(c) 成員的伴侶配偶被轉介到受害者證人辦公室(victim witness office )之服務;(d)對方案成員提出禁制令。在成員自尊與親密關係行為二項資料收集完成後(處遇結束六個月) ,研究助理對完成半年追蹤的成員和其配偶伴侶進行個別電話訪談,收集有關成員發生親密關係的口語肢體暴力之資料,電訪中請受訪者分別就成參加處遇之前以及目前的親密關係暴力程度給予 010 的分數。4. 方案處遇完成率定義:指成

13、員成功完成處遇的比率。計算方式:比較進入處遇、並參加第一次團體的成員人數,以及 8 次處遇中至少參與 7 次的成員人數。資料分析方法成對樣本 t 檢定:比較成員與其配偶所填答之測量工具在前、後測與 6 個月追蹤期的的分數。討論1.再犯率:本研究顯示完成處遇之成員再犯率(16.7%)低其他傳統加害人處遇方案,此外處遇完成 6 個月後的追蹤訪談顯示成員對配偶伴侶的口語、肢體暴力顯著減少,官方的再犯率僅和成員童年受虐經驗有顯著相關。2.處遇完成率:本方案完成率(92.8%)較其他女性主義-認知-行為取向、心理動力取向、包含短期等處遇方案完成率(概估約 60%)更高,且本方案處遇次數和時間(每次 1小

14、時、共 8 次)比短期處遇方案更短(每次通常 2.5 小時、共 10-12 次) ,研究者相信高處遇完成率有助案主處遇。3.親密關係互動技巧:約半數的成員配偶伴侶評估成員親密關係技巧有顯著進步,並一直維持到處遇完成後 6 個月。4.自尊:成員自尊的進步一直維持到處遇完成後 6 個月,成員自我評量的正向改變與焦點解決取向的理論假設一致。5.研究限制:第 5 頁,共 5 頁缺乏控制或比較組,以及控制離婚、搬遷等可能影響研究結果之外在因素。選擇偏誤(selectivity bias):或許有進步或有正向知覺的成員回應追蹤訪談的比率較高。再犯率資料的效度:追蹤訪談回覆率不高、官方資料效度問題回報偏誤(

15、reporting bias) :運用多重報告來源結論1. 家暴防治需要各不同系統合作,但不要混淆每個系統個別的指令與目標,清楚區分懲罰、法律決策、促進改革等責任。處遇提供者要將處遇方案的社會控制與治療功能分開。焦點解決取向避免聚焦在加害人對問題的責任和教導孰是孰非等社會控制功能,處遇並非為了社會控制,治療師或團體促進者(facilitator)所受的專業訓練是協助人們自我內在改變。2. 運用焦點解決去向區分懲罰和處遇之好處:(a)促進者更容易和成員建立有意義的工作關係;(b)成員更可能會談與達成必要改變有關的話題;(c)促進者免於同時要提供處遇和執行社會控制的兩難。3. 問題解決或目標由成員所建構,所有的問題模式都必有例外,故本方案不會排除有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者,相信加害人有能力完成自我決定與有意義的目標。4. 對未來研究的建議:(a)使用控制組進行比較,包含女性主義 -認知-行為模式或心理動力模式等傳統模式;(b)使用更大的樣本以進行更精細的統計分析;(c)發展含括不同社經地位、文化群族、城鄉差異的評估比較;(d)發展促進回收率的追蹤策略;(e)使用多元報告資料;(f)評估過程中發展優勢導向的工具和架構,吸引加害人配合;(g)擴展研究的範圍至加害人的日常行為,包括和受害者的關係、在公共場合的表現等。5. 可用質性資料增加了解個案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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