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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护林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7959665 上传时间:2019-05-3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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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日照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员行为,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护林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乡(镇、街道)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要按有关规定成立相应的护林员队伍管理机构并安排专职管理人员。第四条 护林员的配 备,要结合当地实际,原则上

2、按每 500-1000 亩林地配备 1 名护林员的标准选聘。第五条 护林员的选聘应严格按以下条件、程序进行。(一) 护林员聘用条件:1.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热爱林业工作并掌握一定的林业专业技术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一定的工作能力;2.身体健康,年龄在 4565 周岁之间的男性公民;3.护林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 - 4.没有盗伐、滥伐、毁林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5.护林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在职村干部、外出务工人员不得兼职或选聘为护林员);6护林员选聘实行就近就地原则,远离责任林地的人员不得聘为护林员。(二) 护林员聘用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 的原则,在村

3、民自愿申 请的基础上,由村(居)两委推荐,乡(镇、街道)审查后,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复核拟定人选,将拟定的护林人员在乡(镇、街道)或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 7 日。经公示对无异议人员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签订管护合同,统一发给护林人员工作证,建立护林员管理挡案,并报市林业局备案。第六条 护林员非终身制,每次聘用期限为两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及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由原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聘。第七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造林绿化、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认识,

4、强化全社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防火期要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有关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 3 - 况;(三)发现违章野外用火、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林地、滥采矿行为以及不执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查处;(四)发现森林火情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参与组织扑救;(五)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及时向森防部门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六)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林业案件的侦破工作;(七)负责做好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标志、设施的保护

5、工作;(八)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九)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 护林员实行 GPS 定位管理,在日常工作中要全天候开机,自觉接受和服从林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九条 建立护林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培训制度。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护林员颁发岗位聘用证书。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统一标识。第十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 4 - 10 元。其中管护劳务支出 7 元,用于补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护林员)的劳务费;公共支出 3 元,用于森林资源档案建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

6、生物防治、补植苗木、林木抚育、奖励优秀护林员,和市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护林员队伍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林业站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按时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及是否优先续聘的依据。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市级表彰奖励二年进行一次:(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林业病虫灾害、盗伐滥伐林木、

7、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森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者;(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三)在森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5 - (五)在保护森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第十三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减发劳务费、解聘、开除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四)责任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又不整改,导致森林火灾发生或发现森林火灾,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森林火灾扩大蔓延的;(五)责任区内发生林业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第十四条 护林员聘任期间应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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