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庙子山场承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麻山寺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汤庆亮 汤永志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卢玉峰 性别:男 年 月 日出生,住址:玉田县玉田镇西王庄村 身份证号: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根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发包方案,甲方采取公开协商(在原王玉龙合同的基础上)方式将本村集体所有享有使用权的破庙子山场(含辖区)发包给乙方自主经营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承包内容:1、果园林木:果树 60 棵、松树数棵,东至小道、南至邵官屯边界、西至荒山山顶高峰连线、北至麦坡边界(其中包括墙外变压器地块) 。2
2、、荒地:破庙子山场荒地一块,6 亩(附平面图一张) 四至为东至道、南至耕地、西至山脚、北至麦坡耕地。3、荒地:破庙子山场荒地一块,1.5 亩(附平面图一张) 四至为东至道、南至沟、西至松树坡下、北至麦坡村。第二条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1、荒山、果树承包期 50 年,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60 年 12 月 31 日;2、破庙子荒地承包期 70 年,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74 年 12 月 31 日;3、破庙子荒地承包期 70 年,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77 年 12 月 31 日;第三条 承包费用:1、荒山、果树年承包金 1400 元,共计
3、 7 万元;2、破庙子山场荒地开发占用金额 23900 元(已在王玉龙合同内交清)3、破庙子山场荒地开发占用金额 10000 元(已在王玉龙合同内交清)第四条 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2010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交清荒山、果树承包金 78000 元(含变压器地块承包费 8000 元) ;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一、甲方所发包的破庙子山场归甲方所有;二、甲方有按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费的权利;三、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四、甲方对乙方的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有纠正制止权;甲方义务一、保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二、协助乙方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三、优先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
4、务。乙方的权利一、享有承包破庙子山场的使用权;二、享有承包破庙子山场的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三、经甲方同意对承包的破庙子山场可转包或转租;四、乙方可以搞封山经营开发,经甲方同意,可以对果树进行更新换代;五、乙方在荒地上进行的建筑、办电、打井及水利配套工程、种养等综合性开发,所投入的资产全部归乙方所有;六、有建筑物的荒地合同(两张平面图的面积)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必须加强标的物的管理,对土地不准荒芜,不搞破坏掠夺性经营;二、对甲方提供的其他资产负责保养和维修;三、按时交付承包费和各项税款;四、承包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五、乙
5、方不得将承包破庙子山场进行抵押贷款;六、合同到期后,将破庙子山场完好交给甲方;七、对承包的荒山、荒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到期;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三、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单方解除合同;四、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第七条 违约责任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均为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费/租金,每天按所欠承包费/ 租金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交付承包费超过 30 天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若甲方违约,向乙方赔偿实际投资额(不计折旧) 。第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乡人民政府一份,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