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基本理论及宪法的历史发展大纲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概念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四、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五、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六、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一、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二、我国宪法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三、我国宪法的时代特点课件知识点汇总T01:宪法概念(难点)T02: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T03:宪法机构与宪法规范(难点)T04:宪法解释T05:宪法修改(难点)T06: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T07:宪法保障T08:宪法监督T09:我国宪法的产生与历史发展T10:当前宪法的发展趋势正文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概念1、什么
2、是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标志,但是人们对宪法的概念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孙中山认为,宪法就是把一国政权分作几部分,每部分都是各自独立的、各有专司的。毛泽东认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总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总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吴家麟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规定社会结构和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们学术界对宪法概念的基本认识为:从性质上看,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从法律形式上看,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从调整方式看,宪法是调整宪法关系的最高规则。2、宪法的基本特点宪法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具有以下特点:(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体表现在:1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规范主要规定一个国家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等内容,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
4、生活等各方面。在一个特定的国家中,宪法规范的这些内容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政治理念,而普通法律规范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2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通过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一般的规定是,制定宪法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成员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有效。从宪法的修改过程来看,在修改权主体、修改内容、修改程序等方面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表现在:一是宪法是一切立法活动基础与依据,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在
5、这种意义上,宪法是“母法” ,其他法律是“子法”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三是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规范,具有法的特点,可以予以适用,并像其他法规范一样具有制裁功能。但宪法的制裁具有特殊性。在现代的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的主要形式是具体通过违宪审查的实践。除此之外,公民对政
6、治过程的监督,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的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都是宪法制裁的主要形式。(2)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在人民主权原则下,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宪法存在的重要价值和功能,宪法的基本理念是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使公民在宪法的调整下获得幸福生活的基本环境和条件。各国宪法在文本中普遍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确立具体的保障制度。基本权利一般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使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障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3)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根本规范。宪法体系的核心精神之一是对国家权力活动的实体和程序控制,以保证国家权力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宪法限制国家权力的
7、基本形式是: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主体与具体行使国家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宪法同时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程序,防止国家权力可能出现的滥用现象。3、宪法与民主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之一是民主事实与民主制度的产生。我国对民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公民的宪法地位;确认人民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通过选举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等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等等。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将得到不断完善。4、宪法渊源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宪法渊源
8、一般包括:(1)宪法典。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渊源。在我国,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后经过了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全面修改,现行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宪法修正案。(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有着密切关系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宪法性法律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
9、大选举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规则与习惯,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有重要作用。我国在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了一些宪法惯例。例如依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在实践中,每次修改宪法,都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全国政协委员集体列席全国人大会议。(4)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5)国际条约。在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署的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中,
10、涉及调整宪法关系的内容是我国宪法的渊源。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已先后签署或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我国政府已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相继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制定或者修改宪法时确定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灵魂。宪法指导思想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第一,宪法指导思想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的发展方向。第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影响国家的经济发
11、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首先,它是为巩固经济基础、发展经济服务的,指导思想正确就会促进经济发展,指导思想不正确,就会阻碍或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其次,宪法指导思想对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也产生重要作用。指导思想符合实际,符合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和政治集团的力量对比关系,就有利于形成稳定和和谐的政治、社会环境。第三,宪法指导思想决定和影响其他法律的内容。 第四,宪法指导思想决定和影响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的发展方向。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1982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12、想。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宪法的指导思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三条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宪法的指导思想。1999年修宪把宪法的指导思想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004年修宪把宪法的指导思想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对于21世纪中国民主宪政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一,代表先进
13、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体现在宪法学研究和宪法制度建设中,就是要用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标准来指导宪法学研究的理论创新,推进宪政建设的发展。第二,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体现在中国民主宪政的建设中,就是要学习、借鉴和吸收一切人类的先进文化经验。第三,在推进中国民主宪政的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研究如何使党代表人民利益和宪法体现人民意志的本质统一起来,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具有宪法程序和宪法规范所保证的实现形式的问题。我们要进一步通过宪法的实施和实践,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和要求,用符合宪政规律的方式有机地、合理转化和体现出来,使之具有足够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
14、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和准则。结合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可以把宪法的原则概括为以下几种:(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权概念是16世纪法国学者布丹首创的。在他那里,主权的本意是统治臣民而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国王,因而他实际上主张的是君主主权论。人民主权论是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倡导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美国独立宣言在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民主权确定为基本政治原则。法国人权宣言更加明确地肯定了这个原则,它宣布:“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任何集团都不具有任何不明确地从国民方面取得的权力。 ”当今
15、世界各国的宪法,一般都以不同形式体现着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也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同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两种形式:一种是间接行使,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另一种是直接行使,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2)人权原则。人权在它的本来意义上是一种应有权利,它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于人与人的现实关系中。人们可以运用法规范来确认和保障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但法并不是保障人权的唯一手段。除法以外,各种社会习惯与习俗、人
16、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政治意识也可以对人权予以认可和保护,只不过宪法规范可以为人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被宪法规范所确认的,人们应享有的各种权利,被称为基本人权,或者基本权利。同人民主权思想一样,基本人权思想最初也被写入西方国家的一些政治宣言中,这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中都有所体现。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把基本人权作为原则确立下来。继美国、法国之后,其他西方国家也大都在本国宪法中体现了基本人权原则。我国不仅通过了大量的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还先后签署、批准或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体现在宪法规范方面,宪法不仅专章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
17、由,而且从法律上、制度上和物质上规定了公民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特别是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人权保护正式写进宪法,成为一项用以约束国家机关活动的宪法原则。(3)法治原则。法治也称为“法律的统治” ,英文为“rule of law” ,是指按照民主原则使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状态。其核心内容是:在一个国家的权威体系中,法律拥有最高权威,一切均依法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西方各国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从内容上看,一般都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
18、何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以及司法独立等等。我国宪法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权力制约或监督原则。权力制约作为一项宪法原则
19、,来源于近代的分权学说。近代分权学说则是英国的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的。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三权是彼此相对独立、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如果三权不分开,对人民来说,国家就要成为暴虐的压迫者。而且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权力制约之所以构成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原因是在人民主权原则下,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有可能导致公权力主体与公权力的行使者相互分离,为了保障公权力主体的应有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力制约机制的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了。该原则在西方国家宪法中最重要的体现是在政权组织形式方
20、面,规定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来行使,三个部门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平衡、互相制约的关系。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表现为权力监督原则。我国宪法不把“三权分立”看作是宪法的原则,而是确认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的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但民主集中制并不排除国家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三、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1、宪法结构。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同样的宪法内容因排列方式不同有可能形成不
21、同的宪法结构。宪法结构一般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主要是指将宪法规范的内容加以编排的方式。内容结构是指将具有相同性质的宪法规范编排在同一内容之中,使宪法关系中的相同规范具有合理的表现形式。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反映了特定国家宪法的基本体系和价值。比如在宪法内容上,各国宪法结构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有些国家宪法是由篇、章、节、条组成,而有些国家宪法则是由章、条组成。在具体内容的安排实施上,有些国家宪法有序言,有些国家宪法无序言。现代宪法结构一般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和附则三部分构成:(1)宪法序言。所谓宪法序言就是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
22、等。我国的宪法序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历史发展的陈述。二是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四是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宪法序言的效力具有同统一性、整体性和具体性的特点。 (2)宪法正文。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制度和国家权力体系的安排,构成宪法的主体内容。正文中规定的内容一般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等。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与国家标志。宪法总纲部分主要规定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国策
23、。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实际上体现宪法的价值和存在目的。国家机构是宪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标志是指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的规定。 (3)附则。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而作出的附加性条款。其名称不一。2、宪法规范。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关系是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根本的、基本的法律关系。以宪法关系的主体为标准,通常把宪法关系分为如下类型:一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二是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三是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
24、四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宪法的制定是宪法规范形成的基本方式和前提,基本的宪法规范是通过制宪行为确认的。除通过制宪过程形成的宪法规范外,在有些国家还通过认可、法院的判决等形式形成宪法规范。宪法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要素构成,并形成各种规则。假定是宪法规范中规定规则的条件;处理是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通常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后果包括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其中否定性后果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责任和具体制裁。宪法规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确认性规范。它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
25、存在为其主要特征。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确认性规范。二是禁止性规范,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原则与基本精神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体现宪法的法的属性。三是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四是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它是指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出的具体规定。另一种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它是指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规
26、范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等形式予以具体规定。四、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解决规范与现实冲突的两种形式。宪法解释通常是一种优先选择的解决方式。一方面宪法解释可以在不变动宪法文本的情况下把社会中产生的新的合理要求纳入宪法规范体系当中,使宪法适应社会的变迁;另一方面又维护了宪法的稳定性。1、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中的有些规定不适当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时,由法定的有权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不适当或者不适应实际的部分进行调整,使其得当和适应实际的需要。它是对宪法典及其修正案的修改,而不包括对宪法其他构成部分的修改。宪法修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面修改,是对原
27、来的宪法典在不改变宪法根本精神的条件下,从头到尾进行全面研讨,修订并重新颁布的形式。采取全面修改宪法的方式一般在特殊的情况下,或者是在国家生活中某些重大问题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才发生的,我国1982年宪法就是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它不如部分修改灵活,且耗费精力财力,除了特殊情况不宜经常采用。第二,部分修改指对宪法部分条款的修改。它有包括以下几种形式:A、废除。宣布废除原来宪法的某些条款或者内容,或者在宣布废除宪法某些条款或内容的同时,再代之新条款或者新内容。B、变更。将一些条款的内容改变。C、增补。原来的宪法条款不变,另外增加新的条款,置于宪法或者宪法某条文之后或者补充原宪法没有的新的内容。
28、部分修改宪法比较灵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通常情况下都采用这种方式。宪法修改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般包括提案、公告、审议、表决和公布等阶段。 (1)提案。这是启动宪法修改程序的第一阶段。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对宪法修改的基本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提出修宪建议。 (2)公告。提出的宪法修正案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3)审议。修正案的公告期过后,修正案便进入议决程序。在
29、由议会议决的程序中,重要的环节是法定人数的确立。 (4)表决。经过有权机关审议后决定修改的内容,经过一定程序作出议决(5)公布。公布修正案是宪法修改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修正案发挥法律效力的前提。在我国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公告形式公布施行。我国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第一次是在1988年,修改的内容为:一是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的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把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0、土地。 ”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次是在1993年,修改的内容为:一是增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二是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是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四是将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规定下来。五是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六是将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第三次是在1999年,修改的内容为:一是把“邓小平理论写进了宪法” 。二是规定“我国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三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
3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是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 ”五是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六是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七是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四次是在2004年,修改的内容为:一是.指导思想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中国
32、特色社会主义” ;增加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二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除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外,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是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外,还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同时增加规定“并给于补偿。 ”四是再一次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五是修改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并增加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
33、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六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七是明确规定全国人大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外,还包括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八是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九是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十是乡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从而使各级人大每届任期一致,都是五年。十一是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 ”2、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一种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指特定主体依照宪法规范、原则和精神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它分为广义
34、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的主体比较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宪法规范内涵所做的说明。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是有区别的,基本区别在于:(1)宪法解释是把宪法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过程与活动,解释过程与国家的政治共同体与社会基本机制体系发生密切的关系,而一般的法律的解释并不必然与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问题有关;(2)就宪法规范的结构和性质而言,一般法律规范的机构是具体的,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解释或解释的空间是比较有限的,而宪法规范中包含着大量原则性和抽象性的内容,几乎所有的宪法规范都存在解释的空间,需要通过经常性的解释活动补充和调整社会价
35、值体系;(3)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法律解释通常是通过具体的规范分析方法解决法律与社会的冲突,而宪法解释思维是一种宏观的思维模式,从宪法价值体系的宏观角度解释宪法的意义与内涵。各国宪法通常把宪法解释权赋予特定的机关行使,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体制看,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立法机关解释体制。它是指由该国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该种体制起源于英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其宪法都规定宪法解释权由兼具立法职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来行使。二是司法机关解释体制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这一模式产生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36、美国创立的这种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模式在世界上产生了很大影响,为许多国家所效仿。目前,世界上60多个国家采取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其基本做法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附带性审查其所使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通过解释宪法,认为法律违宪,则拒绝在本案审理中适用违宪法律。司法机关在解释宪法时采取司法消极主义,不能抽象地对宪法进行解释。三是特定机关解释体制。它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专职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审查法律文件或者法律行为是否合宪,并就其中所涉及的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的体制。专职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在各个国家名称不一,有的称为宪法法院,有的称为宪法委员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37、因此我国采取的立法机关解释体制。采取这种解释体制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享有立法权,由其解释宪法有利于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含义。第二,大量的宪法解释问题是在宪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而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是宪法监督机关,监督权与解释权的统一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第三,宪法解释是一种经常性的工作,作为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长期开展活动专门机关,其组成人员富有政治和社会经验,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其中也有法律专家,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承担解释宪法的任务。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解释宪法应当符合制宪的目的与精神。二是解释宪法必
38、须依法进行。三是解释宪法要反映社会发展需求。四是解释宪法要反映宪法规范力。宪法解释主要具备以下一些功能:一是阐明宪法的精神。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范简括原则,因此在适用过程中难免发生对宪法规范含义的理解问题。同时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和文化水平的限制,也往往会对宪法规定作出不同的理解,为了正确理解宪法,统一人们的认识,保证宪法正确实施,就有必要通过解释,明确宪法的基本精神,证明制宪者的意图和条文规定的目的。二是补充漏缺。制宪者在设计宪法时,难免会对一些问题考虑不周,难免会对一些问题认识缺乏周全,反映到宪法里,难免出现“法律漏洞”和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的提高,在后来的宪法实施过程
39、中发现了这些漏洞和不足,就需要设立宪法解释制度来弥补。三是适应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宪法则是一定历史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的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原有的宪法某些条文不能适应社会变化的情况,这就需要设立宪法解释制度,对宪法条文作出补充和新的解释,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四是保障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宪法。否则,就会破坏宪法的尊严,要判明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有没有抵触宪法,也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来解决。五是判定违宪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不仅法律文件不能与宪法相
40、抵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也不能违反宪法。而要判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也有赖于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当然宪法解释还有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功能。五、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原则与标准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反映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与实际水平。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门类或法律部门组成的内在和谐的统一整体。根据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的内容,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三个层次。七个门类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三个层次是指,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
41、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每一部门法按照其原则和特点,又分为若干具体的法律部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的原则、规划内容与具体实施都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体现了新法原则的具体化。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从宏观的角度看。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发挥的功能主要表现
42、在:1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在一个国家法制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首先依赖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即宪法规定了法律体系的基本性质与目标。限制公共权力与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其他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要体现宪法的这一精神。2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有机统一体,一切法律、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以宪法为基础,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宪法提供的统一立法基础包括:立法要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要求,不能超越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条件和背景;立法要体现宪法的指导思想,为社会提供基本的价值体系与规则;立
43、法要遵循社会发展平衡原则,确立统一协调、平等发展的立法发展目标;立法要体现民主原则,扩大立法的民主基础,使民意通过立法过程得到充分体现。3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和重大问题,具体的问题由普通法律调整,宪法条文中的规定要由法律具体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条文就有三十多处,涉及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与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依照宪法制定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是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途径,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4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不协调或冲突的现象。各种违宪现象的存在破
44、坏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同一性,同时对整个法制发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5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和依据。从我国立法制度发展的成绩与经验看,如脱离了宪法的依据,整个立法就会失去基础。自党的十五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中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以来,经过几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六、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1、宪法保障制度概述宪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依照宪法确立的维护宪法权威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宪法保障制度,包括宪法监督制度,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
45、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因此,宪法监督是宪法保障的一种形式,我们平常所说的违宪审查制度则是宪法监督的一种经常性的、规范化的制度。除了宪法监督以外,宪法保障制度还包括政治制度的保障、社会的保障等等。宪法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是预防和解决各种违宪现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宪法秩序与法制统一,使宪法价值得到落实,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宪法秩序的功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进行活动的根本活动准则。为了保证宪法的这一地位和权威,是国家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需要建立宪法保障制度,以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一致。对于与
46、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撤销或者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以保证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实现。(2)保障人权功能。现代各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任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做具体化的规定,以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如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违背了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必然会损害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保障制度的建立,从客观上保证了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一致,为人民主权原则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统一的基础。(3)权力制约功能。不同形式的宪法保障制度对各种公权力的行使起着监督与制约
47、的作用,合理地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为解决权限纠纷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程序。其功能具体表现为:在现代政党政治的背景下,通过宪法保障制度的运作,提供政治体制平衡发展的途径,以宪法审判为平台,合理地协调政党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宪法保障制度,为解决政治生活中发生的各种重大争议提供标准与解决机制;以宪法保障制度为中介,提供评价政治生活的依据,使政治矛盾与纠纷通过司法或其他法律途径得到合理解决;为政权的和平交替与政治改革提供合法性基础等。因此,宪法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虽然表面上是对公权力运行的限制,但同时也给各种不同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提供了制度保障。(4)社会和谐功能。宪法是一个社会共同体
48、存在的基础和最高的价值目标对社会保持最低限度的思想统一与形成基本社会共识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和谐首先是以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为出发点,社会整合过程与效果取决于人在社会体制中的地位与发挥的功能。社会整合功能表现为:宪法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合理地协调社会的平均正义与分配正义;为了实现宪法所体现的根本价值,形成社会共同遵守的价值体系,有必要通过宪法保障制度对不同形式的社会价值进行整合,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宪法本身所具有的教育功能为社会整合提供了统一的基础;推动宪法规范社会化的进程,使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切实感受到宪法价值与利益等。宪法保障制度是一种综合性的制度体系,要发挥制度与方法
49、的综合性优势,实现宪法原则与内容。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破坏宪法的力量既来自于宪法体系内部,同时也来自于外部的国家权力的活动。由于违宪现象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对不同的侵害对象应当采取不同的保障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保障方式:1政治保障2司法保障3宪法的内在与外在保障2、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1)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及特点。宪法监督是宪法保障的一种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了宪法监督的基本体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以下基本内容与特点:首先明确规定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础,并为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提供了依据。其次确立宪法监督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在宪法监督制度上,体现民主与法治原则,反映了民主与法治精神。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同时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