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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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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法律思想研究学生姓名 魏燕燕 学 号 1225450213013 类 型 网 络 教 育 专 业 法学 层 次 专升本 指导教师 田浩 日 期 2014 年 9 月 11 日 学习中心编号:545学习中心名称:郑州广播电视大学新密市分校奥鹏远程教育学习中心 西 南 大 学 网 络 与 继 续 教 育 学 院毕 业 论 文I儒家法律思想研究摘 要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如:如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特权法盛行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比如

2、,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等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进步的要求,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很有价值。关键词:法律思想,儒家,影响目 录一、 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 2(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 2(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 2(三)法律儒家化之完成:以经立法 3二、 儒家法律思想基本内容 3(一) “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 3(二) “为政在德”的德治思想 4(

3、三) “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 5三、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6(一)在法律原则方面,注重“礼法合一” , “德主刑辅” ,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6(二)在法律制度方面,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 .7(三)在法律心理方面,追求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存在 .7四、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和价值 .8(一) “民本”思想的时代价值 8(二) “礼法合治”思想的价值 9(三) “无讼”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9参考文献: 1011、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儒家法律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是其创始人。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以推崇礼治

4、和德治,反对严刑竣法为主要内容。战国末期的荀子对孔、孟的法律思想进行了改造,提出了“礼法论”的主张。他认为“礼”与“法”都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工具,统治者需要“隆礼重法” 。但是,以迂阔性为主要特色的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始终不能被当时的统治阶级所重视。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指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即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这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西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这种情况下

5、,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 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 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因此, 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

6、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由于战争连年,政权更迭频繁,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统治者更加注重加大立法力度,力图通过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同时,由于社会分裂和动荡,统治阶级上层对士族门阀势力的依赖加强,2导致这股势力空前膨胀。反应在法律领域,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礼法进一步融合。儒家系 统的修改法律从曹魏开始,曹魏之后每成立一新的朝代,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 其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入律。(三)法律儒家化之完成:以经立法隋唐是中国古代社 会的鼎盛时期,唐

7、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历史的顶峰。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 “它完美的将儒家思 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 。唐初统治者吸取了前代兴亡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隋朝后期因为刑法严苛而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的历史教训,更加注重用“德礼”的教化作用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 安定。据此唐初统治者提出了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的原则。在此指导思想下,唐律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精神,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立法宽简,用刑持平。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 “得古今之平” 的经世之典,关于死刑

8、的条款在封建法典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死刑条文只有 111 条。 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完成。2、儒家法律思想基本内容(一) “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为国以礼” ,表达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儒家认为“礼”是人们言行的最高准则,儒家推崇的“礼”来源于西周时期的礼乐制度,但又不完全相同。具体来讲, “礼治” 强调“五伦” 、 “ 亲亲” 、 “尊尊”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首先,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伦理原则服务,使伦理驾于法律之上。儒家的伦理原则,主要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

9、和朋友之间关系准则,即“君仁、臣3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义、妇听” 。 这种体现尊卑贵贱的“五伦”是礼的核心,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根本措施。 其次,在以“五伦”为核心的基础上,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遵照“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要求立法、行事必须“名正言顺” 。对违反等级名分的要严厉惩处。 2、以家族为本位,序尊卑,强调 “亲亲” 。 首先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 ,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 ,弟妹必须恭敬兄长(有父从父,无父从兄) ,卑幼必须服从尊贵。 其次礼治要求人们在国家中

10、要“忠” ,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这是孝的延伸和扩大。儒家认为“孝慈则忠” ,作到孝就能作到忠,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 3、以社会等级为基础,别贵贱,强调“尊尊” 。儒家强调“正名分” ,强调“忠” 、 “孝” ,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尊尊”要求的是臣下要对君主绝对的尽忠和服从,只有序贵贱即在社会中地位低下的人要服从地位高的人才能使国家稳定,这是对“亲亲”的延伸。 (二) “为政在德”的德治思想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 ,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1)突出了“德”的

11、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 (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 “德治”的主要内容是反对统治者实行“以力服人”的霸道,反对统治者横征暴敛、严刑峻法;主张兴教化,实行以礼服人的王道。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在德与刑的关系上,儒家更注重前者,重道德教化。儒家虽然推崇通过用“礼”和道德来教化人们, 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儒家认为刑罚仅仅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当教化起没有达到相应的作用时,主张使用刑罚来约束人们。 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4儒家认为用刑罚去约束人民,绝对不会治理好国家,用刑罚去惩罚罪犯,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只有通过用礼和道

12、德去感化人民,人民才会有羞耻之心,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刑罚是对教化的辅助,当罪犯顽固不化时,就要用刑罚来加以约束,促使对罪犯的教化。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儒家主张“先教后刑” ,即对于罪犯应当对其实行教化,如果教化没有效果,再对其实施有效的刑罚措施。这样确实可以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增强法律的权威,并且让人们对法律有感激之情。 (三) “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 儒家反对统治者通过严酷的刑罚去管理人民,主张有才能的统治者推行德治。人与法相比,儒家认为人的作用是首要的。统治者的知人善用和提高官吏的素质相对于制度的建设来说更为重要,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实行“贤人政治”。统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其发

13、布的法令,只有统治者自身拥有高尚的品格而且行为端正,天下的人民便会争相效法。其实“人治”思想 是对“礼治” “德治”思想的补充, “人治”是“德治”实现的基础,只有统治者拥有高尚的品格,才会去推行“德治” , 要实现 “礼治”必须要以“德治”为基础,要实现“礼治”必须要以“德治”为基础,只有当统治者推行了“德治”后,人民才会去遵从社会中的“礼” ,统治者只有得到民心,才能达到“礼治” 。1、圣贤决定礼法 。孔子:“礼乐征伐自君子出” ,只有天子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法的权力。因此,天子维系着国家的命运。当鲁哀公问政时,孔丘回答:“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

14、人。 ”意思就是:最好的制度和政策,是西周文王、武王时的制度,这些都记载在典章之中。只要有文王、武王这样的贤人存在,那么他们的政治就能实现,否则,就无法实现。 因此,儒家主张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的生存。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矣。 ”为此,儒家提倡根据“近不失亲”, “远不失去举的原则”选贤纳才。即既要任用亲贵,又要让那些非贵族出身的贤才直接参与国政。 52、身正令行。 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是统治者要能够以立法“正己” ,用自己个人的魅力去感化民众。个人魅力包括多个方面,其中核心是优秀的品质和君子的言行。孔子认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家” ,再“治国”

15、 、 “平天下” 。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执政者自己的行为端正,不必发号施令百姓也会行动;相反,自己的行为不端正,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 3、法先王,顺人情。 儒家在法与人的关系中强调人的作用,在现实君主和古代圣贤之间又强调古代圣贤的作用。所以他们“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以古代圣贤为楷模。孟子提出“圣人,百世之师。 ”对先王的推崇,实际上是对现实统治者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同时,借古人来推行自己的主张。 三、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一)在法律原则方面,注重“礼法合一” , “德主刑辅” ,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儒家的“礼”在维护君主专制

16、和等级特权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封建法律的根据和本源,从而深深影响着法律本身。儒家认为发自内心的道德规范是真实的、美好的、有价值的,因此执行起来就很有效力;而以暴力驱使的法律规范则是不真实不美好片面的,因此效力也十分有限。法律以强迫的方式让人们做什么,禁止什么,并不能让人们真正的从内心弃恶从善,但人们一旦从内心的伦理要求去主动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就能够做到自我约束。伦理高于法、重于法、优于法,是法的最后根据。在法律实践中,从立法、释法、司法各个角度,从定罪、量刑、行刑各个方面,都从伦理规范出发,使法充满伦理的精神和原则。伦理与法律一度高度融合。“德主刑辅”不是反对刑罚,而是反对唯刑罚至上,

17、其正确理解是:刑罚具有强制作用,但只使人因畏惧惩罚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以礼义教化治天下,可以“累子孙数十世” ,仅以6法令刑罚,就“子孙诛绝” 。也就是说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道德约束是基础和第一道防线,进而“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禁犯罪于未然。另外,在社会控制上,道德教化也比刑罚制裁使用的范围更广。 (二)在法律制度方面,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 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统一性。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

18、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法官的前身包拯,既是开封市的市长、市委书记又是开封市法 院的院长、 检察院的检察长,是司法权与行政权集于一身的化身。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 封闭的法律体系。 (三)在法律心理方面,追求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存在特点:注重人际和谐,轻视法律诉讼;重视道德教化,注重犯罪预防;重视贤

19、人政治,轻视个体权利。 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的“无讼”社会,认为法治只是实现礼制的一个手段。法律制度设立的目就在于“究治违礼”的行为,因此官司的职责不仅仅是明辨曲直,扬善抑恶,更重要的是“教民息讼,使民无讼” ,从根本上消灭狱讼之事。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儒家重视道德的作用,认为统治者如果能“为政以德” ,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只有推行“德化”和“礼教” ,才能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认为“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是最完美的人格。7四、儒家法律

20、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和价值 儒家学说中有着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治国之道,中国经历过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儒家学说的影响也根深蒂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实际,我们要用“与时俱进”的眼光来看待儒学的发展及其对法律的影响,以批判继承的科学态度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情况,弘扬儒学精神,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到“以人为本” ,使之既符合我国传统道德习惯又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一) “民本”思想的时代价值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思想;荀子的“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思想,儒家的“仁政”思想是以“民本”思想为基础对统治者做出的要求, “民本

21、”思想追求的是保护人民的利益,而要保护人民的利益,就要求统治者实行“仁政” ,只有当统治者实现“仁政”人民的利益才可以得到保护。孟子、荀子的“民本”法律思想在去除封建因素后,正是我们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前身,法治建设的目的就是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实现和谐社会,这与儒家的“民本”思想中的“保民”思想相符,因此儒家所倡导的“民本”的法律思想在现代仍然有其时代价值 。以人为本和民本思想具有内在联系和继承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两者都包含丰富的民主性和人民性内容,体现了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民本思想中的人民性、民主性内容被传承、发扬、成为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一种理论来源和文化底蕴。其次,以人为本

22、的执政理念弘扬和改造了民本思想治国方略中的优秀、合理成分,成为对民本思想超越和升华的更新境界。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试金石。把传统的“听政于民”发展为党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由此相应地形成了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独特作风。这实际上超越了“民以君为主”的思想,而把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和根本利益作为8出发点。(二) “礼法合治”思想的价值儒家法文化的“礼法合治”思想主要强调犯罪的综合治理,即将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统一起来。通过发展经济、教化等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犯罪,使犯罪得到控制

23、;通过对已有犯罪的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礼法合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防患于未然”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仍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利 益的冲突与矛盾,导致大量犯罪现象的发生。 面对着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社会现象,我们应该 “以史为鉴” ,加强道德教育,减少法律实施的压力和困难,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再者,通过道德教育不仅可以减少不道德的行为的发生,而且会使法律的实施得到群众道义上的支持,从而

24、减少法律实施上的阻力,并增强法律的权威。如果我们不重视道德教育,则势必加大法律 调整的力度,甚至有可能产生罚不胜罚、 防不胜防的严重后果。而且儒家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犯罪问题的解决并不局限于一种手段,而是主张道德、法律、经济手段同时采用。这对于我们探索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社会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矫治犯罪,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三) “无讼”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 。在封建社会,由于吏治的腐败使百姓对以刑为主的法 律望而生畏, “避之惟恐不及” ,“终生无讼”便成为生

25、活中的信条。法律在封建社会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事情,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选择法律作为事情的了结方式的。在中国传统中人们更相信的是熟人和宗法。找到德高望重或者双方共同相信的第三人,从中斡旋和调和,依靠当地的实际风俗去鉴 别事情的性质和处理的方式。 这种土办法有它的合理之处,就是大家公认的当地的规则或者叫善良民俗。有些规则可能与法律精神不相9符合,但双方都认可,这样就很快的解决了矛盾,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而且也不会引起反复。和解比正义更有价值可以说这是无诉思想的非常积极的一面。“无讼” 与我们提倡的和谐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妙,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大和谐、大同社会,人人相敬,人人和睦的没有冲突的社会。 “无

26、讼”体现了国人爱和平、求稳定的思想意识。 “无讼”不等于说没有诉讼,而是说有诉讼不可怕,关 键是双方最好不要诉诸于法律,双方尽量能协商、 妥协、相互谅解,从而达成协议,使得问题得到解决。在现代民事类案件中,调解对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措施,在一些民事或经济案件中,通过调解可以以一种比较温和的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因一方败诉而产生心理窘境,同时也可避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一步恶化,更重要的是使执行变得容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民法上的“执行难”问题,无形之中也就提高了司法效率。 总之,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和文化是必不可少

27、的。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在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中占据主流,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对新中国法治的发展有很大 的影响。在大胆去除其糟粕的同时, 我们要依据国情,继承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合理因素,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参考文献: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682张宏生, 谷春德. 西方法律思想史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3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36. 4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35武树臣. 儒家法律传统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6王法学.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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