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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系统水利前期项目成果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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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委系统水利前期项目成果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002 年 12 月 23 日,海规计2002159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项目成果管理,依据水利部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1994544 号) ,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和水利前期工作基金安排给海委系统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三条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是海委系统水利前期项目主管单位。海委规划计划处是海委系统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海委系统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成果统一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海委财务部门负责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监察、审

2、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工作。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工作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水利前期项目,并负责向主管单位按时按质按量提交成果。第三章 成果审查审批第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和各类规程规范的规定,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完整的前期工作成果,包括规划或设计报告及各类详细附件等资料。第七条 海委系统水利前期项目成果由水规总院或海委受部委托进行技术审查,主持审查单位对审查项目负技术审查责任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部。第八条 对于流域水利规划、重大专题研究,项目责任单位要根据工作大纲分解任务,落实子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实施合同管理,并定期向海委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项目阶段

3、成果、子项目和课题成果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归口技术部门和经验丰富的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主管单位参加。流域水利规划和重大专题研究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提出专家评审意见,连同成果一并由主管单位报部审查、审批。第九条 按部授权由水规总院审查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等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将成果报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由主管单位上报水利部组织审查批复。第十条 受水利部委托,由海委审查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成果,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委组织审查批复,海委将审查批复意见报部核备。第十一条 流域水利前期基础业务建设有关成果由项目责任单位报主管单位,经海委组织

4、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审查验收,并将验收意见报部核备。第四章 成果合同验收和归档第十二条 海委主管部门会同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和执行中各种变更批准文件、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要求对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项目成果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由主管部门向海委正式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前期项目成果的验收工作,提供完整的前期工作成果资料,包括项目任务书、工作大纲、投资计划、年度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审查意见、2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正式成果报告和基础资料等。第十四条 经过审查验收,对于原项目任务书以外需要补充完成、进一步研究落实的技术问题,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提出补充完成工

5、作的项目任务书另行报批;对于不符合原项目任务书要求的前期项目成果,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的要求修改完善,其经费自行承担。第十五条 前期项目成果经审查验收后,项目责任单位向主管单位提交完整的成果资料十五份,其中印刷版十二份,电子版三份。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将水利前期工作成果及时向水利部报批或备案。并将前期项目成果资料交由海委水利信息网络中心归档。第五章 成果利用第十七条 海委水利前期工作成果的利用实行公开、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的原则,流域内水行政管理部门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充分利用海委水利前期工作的各项成果。第十八条 海委水利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对海委水利前期工作成果、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使用单位可凭介绍信到委水利信息网络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委主管部门会签同意后,方可借阅并按期归还。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委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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