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前 言为 规 范 汽 车 用 液 化 天 然 气 ( LNG) 液 化 压 缩 天 然 气 ( L-CNG) 加 气 站 的建 设 , 统 一 技 术 要 求 , 做 到 安 全 可 靠 、 技 术 先 进 、 经 济 合 理 , 特 制 定 本 标准 。本标准共分 10 章,由总则,术语,天然气质量,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消防设施及给排水,电器设施、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施工与验收组成。本标准是参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 版)等标准进行编制的。本标准由深圳市建设局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市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深圳市建设局归口本标准主编
2、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渊、吴洪松、范学军、徐占伟、刘大伟、杜建梅、吕凤芹、焦伟、王立军、吴志荣、李栋、王广柱、沈蓓、黄承珂2编制说明为使目前深圳市各种燃料汽车能尽快使用上天然气,加快“蓝天工程”的进度,改善大气环境,充分利用深圳市现有天然气资源优势,深圳市建设局根据 LNG 以其优良的安全性和便于运输、储存的特性受到广大用户的认可,提出编制此规范。随着市场油、气差价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燃油汽车将改装成双燃料汽车。燃气汽车通过不断的试验和改进,现已开发了液化天然气 LNG、液化压缩天然气 L-CNG 汽车加气装置并得到市场的认可。为加快 LNG L-CNG加气站的应用,
3、规范 LNG L-CNG 加气站的建设,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深圳市尽快用上清洁车用燃料,特编制此标准。本标准适用于 LNG 储存量不超过 200m3,工件压力不大于 25Mpa(表压),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汽车用 LNG L-CNG 加气站、及 LNG L-CNG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本标准主要参考汽车加油加气设计及施工规范GB00156、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 及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06 等标准进行编制。其中,LNG储罐最小容积主要按目前 LNG 运输车辆的罐 50.4
4、m3能一次卸完及距 LNG 工厂运输距离来确定。LNG 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是参照 GB/T20368-06中 LNG 储罐从拦蓄区到建筑物和用地线的距离(附表如下)基础上确定的。液化石油气(LPG)的爆炸极限为 1%-9%,LNG 的爆炸极限为 5%-15%。因此,LNG 比 LPG 更安全、稳定。3储罐水容量从拦蓄区或储罐排水系统边缘到建筑物和用地线的最小距离储罐间的最小距离gal M3 ft m ft m1000-2000 3.8-7.6 15 4.6 5 1.52001-15000 7.6-56.8 25 7.6 5 1.515001-30000 56.8-114 50 15 5
5、1.530001-70000 114-256 75 2370000 256 0.7 倍罐径,至少 100ft相邻罐径之和的 1/4至少 5ft(1.5m)本 标 准 共 分 10 章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总 则 , 引 用 标 准 , 术 语 , 天 然 气 质 量 ,加 气 站 分 级 和 站 址 选 择 , 总 平 面 布 置 , 消 防 设 施 及 给 排 水 , 电 器 设 施 , 采暖 通 风 、 建 筑 物 、 绿 化 和 施 工 验 收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 由 于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储存 的 是易燃和可燃液体或气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
6、可靠”的原则,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是本标准编制的重点。本 标 准 如 与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抵 触 时 , 应 执 行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规定 。本标准经有关标准管理部门验证批准后生效,如需修订应及时与上述部门联系备案。41. 总则1.0.1 为规范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的建设,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气站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1. 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以下简称 LNG 加气站);2. 液化天然气经气化、压缩的天然气加气站(以下简称 L
7、-CNG 加气站);3. 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联建两用的加气站(以下简称两用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的来源:一是由站内液化天然气的气化、压缩;另一是由车载瓶供应(子母站型式)或由城市天然气管道供应、压缩;4. 与加油站合建(以下简称合建站)。1.0.3 加气站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交通规划,合理布置。1.0.4 加气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1.0.5 加气站的设计、建造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液化天然气(LNG)一种液态的流体,主要组分是甲烷,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气或天然气中常见的组分。2.0.2 压缩天然气(CNG)一般
8、指压力大于或等于 10MPa,且不大于 25MPa 的气态天然气。2.0.3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为天然气汽车(LNG 汽车或 CNG 汽车)储瓶充装 LNG(或 CNG)燃料专门场5所的统称。2.0.4 LNG 加气站为 LNG 汽车储瓶充装 LNG 燃料的专门场所。2.0.5 L-CNG 加气站由 LNG 转化为 CNG,为 CNG 汽车储瓶充装 CNG 燃料的专门场所。2.0.6 LNG、L-CNG 两用加气站LNG 加气站与 L-CNG 加气站合建的统称。2.0.7 CNG 加气站母站可为车载贮气瓶充装 CNG 的加气站。2.0.8 CNG 加气子站由车载贮气瓶运进 CNG,为 CNG 汽
9、车进行充装 CNG 的加气站。2.0.9 CNG 常规加气站接受管道输送的天然气进行压缩,直接为 CNG 汽车进行充装 CNG 的加气站。2.0.10 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加油站与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合建的统称。2.0.11 低温绝热在低温设备或管道的隔热空间内填充或包扎一定厚度的隔热材料,减少通过导热、对流、辐射等方式传递热量,以达到绝热效果。2.0.12 低温真空绝热对低温绝热层进行抽真空,以提高绝热效果。2.0.13 储气瓶组通过管线将多个 CNG 储气瓶连接成一个整体的储气装置。2.0.14 汽车充装三通截断阀用于快速截断汽车加气气源,并能在加气后放空加气管线内残留高压气的6截断阀(简称加气
10、截断阀)。2.0.15 储气井CNG 加气站内用于储存 CNG 的地下立管。2.0.16 LNG 卸车点接、卸槽车(集装箱)内 LNG 的固定点。2.0.17 站房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2.0.18 加气岛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2.0.19 LNG(CNG)加气机给 LNG(CNG)汽车储液(气)瓶充装 LNG(CNG),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2.0.20 拉断阀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2.0.21 加气枪与连接软管附属加气机。通常指售气机(计量、计价)以后的供气软管、截断阀和加气嘴的总称。3. 天然气质量3.0.1 引入加气站的液化天
11、然气气化后的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类气质指标。3.0.2 增压后进入储气装置及充装天然气汽车的 CNG 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的规定。3.0.3 运入加气站的液化天然气质量应为其组份主要为甲烷,微量乙烷和7小于 5%的氮气,并且气化后气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的规定。4. 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4.1 一般规定4.1.1 LNG 加气站可与 L-CNG 加气站、CNG 加气站联合建站。各类汽车加气站可与加油站联合建站。4.1.2 向加气站及加油加气站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当 CNG 加气站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不应影响管网其他用户
12、正常使用。4.2 加气站的等级划分4.2.1 LNG 加气站、L-CNG 加气站、LNG 和 L-CNG 两用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表 4.2.1 LNG 加气站、L-CNG 加气站、LGN 和 L-CNG 两用加气站的等级划分LNG 储罐容积(m 3)级别总容积 单罐容积一级 100V200 100二级 60V100 50三级 60 30注:V 为 LNG 储罐总容积。4.2.2 LNG 加气站、L-CNG 加气站、LNG 和 L-CNG 两用加气站与加油站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8表 4.2.2 LNG 加气站、L-CNG 加气站、LNG
13、 和 L-CNG 两用加气站与加油站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加油站LNG加 气 站 、L-CMG加 气 站两 用 加 气 站一级(120V180)二级(60V120)三级(30V60)一级(100V200) 一级 一级二级(60V100) 一级 二级 二级三级(60) 一级 二级 三级注:1. V 为 LNG 储罐总容积或油罐总容积(m 3);2. LNG 储罐或油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独立站的规定值;3.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4. “”表示不应合建。4.2.3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 CNG 储存容积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4.2.4 加油加气
14、合建站内乙醇汽油、生物柴油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3 站址选择4.3.1 加气站、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4.3.2 在深圳市中心城区内不宜建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4.3.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9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4.3.4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 LNG 储罐、放散管管口、LNG 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4.3.4 的规定。表 4.3.4 LNG 储罐、放散管管口、LNG 卸车点
15、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m)LNG 储罐级别项目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100 10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一类保护物 35 30 25 18 22民用建筑保护物类别二类保护物三类保护物25182016161414101613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32 32 20 20 22其他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 50 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24 24 20 14 16室外变配电站 32 32 28 20 22铁路 45 45 45 22 22地铁隧道出入口 120内角面出 入 口 120外
16、 角 面 及 通 风口排气口、内墙面352516302014251612302012352516+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6 5 5 - 8快速路、主干路;高速、级 10 8 8 8 8道路次干路、支路;、级 8 6 6 6 6电压380V 1.5 傍杆高 1 倍杆高架空电力线电压380V1.5 倍杆高1 倍杆高 0.75 倍杆高架空通信线 国家、级 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 1 倍杆高10一般 1 倍杆高 0.75 倍杆高 0.75 倍杆高注:1. LNG 储罐、放散管管口、LNG 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 20%。2
17、.LNG 储罐、放散管管口、LNG 卸车点与站外小于或等于 1000KVA 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 20%,但不应小于 18m。4.3.5 加 气 站 、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内 的 CNG 储 存 装 置 与 站 外 建 、 构 筑 物 的 防 火距 离 , 应 符 合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范 ( GB50156) 的 有 关 规 定 。5. 总平面布置5.0.1 加 气 站 、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的 围 墙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站 内 工 艺 设 施 与 站 外 建 、 构 筑 物
18、之 间 的 距 离 小 于 或 等 于 25m 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2m 的非燃烧实体围墙。2. 站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 25m 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5.0.2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5.0.3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6m。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 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 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3.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19、。5.0.4 加气岛、加油岛及汽车加气、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 4.5m。罩棚边缘与加气机或加油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 2m。115.0.5 加气岛、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气岛、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 0.150.2m。2. 加气岛、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 1.2m。3. 加气岛、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 0.6m。5.0.6 LNG 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LNG 储 罐 之 间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的 1/2 直 径 , 且 不 应 小 于 2m;2. LNG 储罐组四周必须设置不燃烧体防渗
20、漏实体防护墙,防护墙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 LNG 储罐的容量。防护墙宜比周边地面高,且不小于1.0m。防护墙内地面宜比周边地面低,且不小于 0.5m。防护墙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离不应小于 1.5m。3. 防护墙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5.0.7 容积大于 0.5m3LNG 储罐不应设置在室内。5.0.8 加气站、加气加油合建站内气化器、低温泵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空 温 式 气 化 器 、 非 明 火 气 化 器 和 低 温 泵 可 与 LNG 储 罐 设 置 在 防 护 墙 区 域内 。2. 气化器的布置应满足操作维修的要求。5.0.9 加气站、加气加油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21、不应小于表5.0.9 的规定。加气站、加气加油合建站内的撬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可按表 5.0.9 三级站执行。12表 5.0.9 站 内 设 施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 m)汽 、 柴 油 罐 LNG 储 罐 天 然 气 放 散 管 管 口设 施 名 称 埋 地油 罐通 气 管管 口一 级 站 二 级 站 三 级 站CNG 储 气 瓶 组( 储 气 井 ) CNG 系 统 LNG 系 统密 闭卸 油 点LNG卸 车 点天 然 气压 缩 机 间天 然 气调 压 器 间天 然 气 脱 硫 、脱 水 装 置加 油 机 加 气 机LNG 潜 液泵 罐LNG 柱 塞 泵地 下 泵 室 入 口气
22、 化 器站 房 、控 制 间消 防 泵 房和 消 防 水 池取 水 口其 他 建 、构 筑 物燃 气 ( 油 )锅 炉 房 、 燃 气 厨 房变 配 电 间( 箱 )道 路站 区围 墙埋 地 油 罐 0.5 - 6 4 3 6 6 6 - 6 6 6 5 - 4 6 3 3 4 10 5 8 5 - 3汽 、 柴 油 罐通 气 管 管 口 - - 8 6 6 8 6 6 3 8 6 6 5 - 8 8 5 5 4 10 7 8 5 3 3一 级 站 2 6 8 8 12 10 6 6 6 8 10 - 2 3 10 20 10 14 12 5 6二 级 站 2 4 6 6 10 8 4 4 4
23、 6 8 - 2 2 8 15 8 12 10 4 5LNG 储 罐三 级 站 2 4 6 6 8 6 4 4 4 6 6 - 2 2 6 15 8 12 10 3 4CNG储 气 瓶 组 ( 储 气 井 ) 1.5( 1) - 4 6 5 3 3 5 6 6 6 6 6 5 6 10 14 6 4 3CNG 系 统 - - 6 8 8 3 4 6 6 4 4 3 5 6 6 12 10 3 2天 然 气 放 散 管 管 口LNG 系 统 - - 6 8 8 3 4 8 8 6 6 4 8 12 8 12 10 4 3密 闭 卸 油 点 - 4 6 6 5 - 4 6 6 4 5 10 7 8
24、 6 - -LNG 卸 车 点 - 7 6 6 6 6 4 4 4 8 10 8 12 10 - -天 然 气 压 缩 机 间 - 4 - 4 4 6 6 6 5 8 10 12 6 2 2天 然 气 调 压 器 间 - 5 6 6 6 6 6 5 8 10 12 6 2 2天 然 气 脱 硫 、 脱 水 装 置 - 5 5 6 6 6 5 15 10 12 6 2 2加 油 机 - 4 5 6 6 6 6 6 8 8 6 - -加 气 机 - 6 6 6 5 6 8 12 6 - -LNG 潜 液 泵 罐 - 3 2 6 10 8 10 8 2 2LNG 柱 塞 泵 、 地 下 泵 室 入
25、- 1 6 10 8 10 8 2 2气 化 器 - 8 10 8 10 8 2 2站 房 、 控 制 间 - - 6 - - - -消 防 泵 房 和 消 防 水 池 取 水 口 - 6 - - - -其 他 建 、 构 筑 物 - 5 - - -燃 气 ( 油 ) 锅 炉 房 、 燃 气 厨 房 - 5 - -变 配 电 间 ( 箱 ) - - -道 路 - -站 区 围 墙 -注:1. 表内黑体数字为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 年版)的规定。2. ()内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的距离。3. 加气机、加油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5m。4. 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
26、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中三级站的 LNG 储罐减少 20%。5. 站房、控制间、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变配电箱、撬装体的起算点应为外壁、外轮边。6.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7. LNG 储罐系统的放散管可沿 LNG 储罐敷设,管口高度不得低于罐顶 1.0m,且比地面高不应小于 5.0m。136. 工艺设施6.1 LNG 储罐系统6.1.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 LNG 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 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2. 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 0.7MPa,设计温
27、度不应大于-196。3. 对储罐夹层的真空要求应符合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 的有关规定。4. 建在城区内的加气站立式 LNG 储罐罐顶不宜高出周边地面 10m。5. 充装汽车用 LNG 储罐的出液管应从罐的底部引出,出液管管径不宜小于 DN50。6.1.2 LNG 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 1.6MPa,设计温度不应大于-196。2. 并联储罐或供同时运行 2 台及 2 台以上 LNG 泵的汇总管管径不宜小于 DN80。3. 从储 罐 底 部 连 接 大 于 或 等 于 DN40 的 LNG 管 道 上 应 设 紧 急 切 断 阀
28、。4. 储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且不少于 2 个。5.安 全 阀 与 储 罐 之 间 应 设 切 断 阀 , 切 断 阀 在 正 常 操 作 时 处 于 铅 封 开 启 状态 。 安全阀所设置放散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管径。6.1.3 充 装 LNG 汽 车 系 统 宜 使 用 潜 液 泵 , 且 宜 装 置 在 专 用 储 罐 内 。 潜 液泵 罐 的 容 积 不 宜 小 于 0.3m3。 潜 液 泵 罐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第 6.1.1 条 第 1-3 款的 规 定 。6.1.4 LNG 潜液泵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41. LNG 卧式储罐的底部
29、(外壁)与潜液泵罐的顶部(外壁)的高差不宜小于 1.5m,且应符合 LNG 潜液泵的安装使用要求。从 LNG 储罐至潜液泵罐前的液相管道应坡向潜液泵罐,且不得有窝存气体的地方。2. 泵的进、出口宜安装长度不小于 0.5m 的绝热保温挠性管。3. 在 LNG 潜液泵罐的顶部宜与 LNG 储罐的气相管道相接通。4. 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第 6.1.2 条第 5 款的有关规定。5. 并联运行的泵或兼作卸车泵时,宜在每台泵的出口管道上设置止回阀或紧急切断阀。6.1.5 L-CNG 系统宜使用柱塞泵或使用分级加压的输送泵。6.1.6 一 、 二 级 L-CNG 加
30、 气 站 及 合 建 站 应 设 置 2 台 及 2 台 以 上 LNG 柱 塞泵 。6.1.7 邻近居民区、旅业、公寓及办公楼等加气站,柱塞泵宜设置在隔音箱内或地下。地下柱塞泵室外壁与 LNG 储罐防护墙外堤脚线、LNG 卸车区、各类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 1m。其入口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可按表5.0.9 的 LNG 柱塞泵。地下柱塞泵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防水、防渗漏箱式钢筋混凝土结构。2. 柱塞泵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5m,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2.0m。3. 宜采用强制通风换气,通风装置能力可按每小时换气次数 15 次计算,并应与
31、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联锁。4. 排气筒宜设有消音装置。156.1.8 柱塞泵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从 LNG 储罐至泵前的液相管道,应坡向泵的进口,且不得有窝存气体的地方。2. 泵的进、出口宜安装长度不小于 0.3m 的绝热保温挠性管。3. 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4. 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第 6.1.2 条第 5 款的有关规定。6.1.9 多台 LNG 储罐宜分别设置空温式自增压气化器。进入 LNG 储罐的气相管道上宜设调压阀。6.1.10 加气站内 L-CNG 空温式高压气化器可设置 2 台,单台气化器的通过能力可按冬季
32、环境平均温度条件下的 CNG 充装能力的 0.8 倍。6.1.11 加气站、加气加油合建站的 LNG 管道和低温气相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LNG 充装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 1.6MPa,L-CNG 充装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 1.2 倍最大工作压力。LNG 和 L-CNG 管道的设计温度不应大于-196。2. 选用的管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低温 绝 热 压 力 容 器 GB18442 和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3. 管件应与管子材质相同,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 OCr18Ni9。管子标准应符合流体输送用
33、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2002,管件标准应符合 GB12459 标准的对焊无缝管件。4. 法兰、垫片、紧固件应符合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2059220635 的有关规定。法兰、垫片、紧固件的配制应与相连装16置、阀门等连件的标准体系、规格一致。法兰宜选用带颈对焊法兰。公称通径DN40,宜采用对接焊;DN40 可采用承插焊。垫片宜选用 C 型不锈钢金属缠绕垫片,外环和金属带材料宜为OCr18Ni9,非金属带材料宜为 PTFE。紧固件宜选用经冷加工硬化的奥氏体不锈钢 OCr18Ni9。6.1.12 输送 LNG 管道和低温气相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 LNG 专用阀门。LNG 储罐液相
34、管道首道阀门与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阀体材质与管子材质一致。阀门制造质量应符合 API 有关规定。保温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长轴式,非保温管道上阀门可采用短轴式。6.1.13 LNG 储罐的液相管道、气相管道必须采取保冷措施。绝热保冷材料应具有良好防潮性能的阻燃性材料,保温层厚度不宜小于 100mm。LNG 的卸车、充装系统的管道宜采用复壁真空绝热材料套管,壁间真空度不小于 。6.1.14 加气站及油气合建站内的天然气放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天然气系统宜采用集中放散。放散管管口应高出 LNG 储罐及 12.0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2.0m 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 5.0m。放散管管口不 宜 设
35、雨 罩 等 改 变 放 散 气 流 垂 直 向 上 的 装 置 。 放 散 管 底 部 应 有 排 污 措 施 。2 需放散的天然气应按二个压力系统进行汇总放散。低压放散汇总管系由 LNG 卸车、储罐和 LNG 充装的放散接管组成,高压放散汇总管系由 CNG 或 L-CNG 充装泵后的放散接管组成。3. 低温天然气系统的放散应经空温式气化器进行加热气化和提高温度。放散天然气的温度不宜比周围温度低 25。176.1.15 邻近有天然气中低压管道的加气站,LNG 储罐蒸发气可经空温式气化器、加臭和调压后输入管道。在该管道上应设止回阀。6.2 LNG 的卸车6.2.1 LNG 卸车时间不宜大于 3h
36、。6.2.2 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宜设置紧急切断阀。6.2.3 LNG 卸车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其设计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 3 倍。与槽车连接的软管快装接头应直接安装到全关阀所附设的接头上。6.2.4 卸车系统应设有预冷和利用槽车气相压力顶出卸车系统内的 LNG至站内 LNG 储罐系统的措施。6.3 加气区6.3.1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6.3.2 LNG 加气机宜选用单枪型,CNG 加气机宜选用双枪型。6.3.3 加气机设置数量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确定。每辆大巴汽车加气时间可按 6-8min 计算。6.3.4 加气机应具有充装和计量功能
37、。对 LNG 加气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气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 1.6MPa;2. 加气枪的流量不宜大于 90L/min;3. 加气机计量精度不应低于 1.0 级;4. 加气机应配置 LNG 预冷系统,宜将充装汽车 LNG 储罐的放散气引至18罩棚上面,放散管管口应高出罩棚顶面不小于 0.5m。5. 加气枪上的加气嘴应与汽车受气口配置。加气嘴应配置自密封阀,卸开连接后所放出的天然气量不应大于 5L。6. 加气机配置软管应符合第 6.2.3 条的有关规定。6.3.5 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度应高出加气汽车停车位地面 0.16-0.2m;2. 宽度不应小于 1.2m;3
38、. 同一加气岛上两台加气机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0m;4. 加气岛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罩棚。罩棚净高不应小于 4.5m;距加气机的投影距离不宜小于 2.0m。多排加气岛应设置整体防护罩棚;5. 罩棚支柱距加气岛端部不应小于 0.6m;6. 加气区应设照明灯,光照度不得小于 100lx。6.3.6 在 LNG 加 气 岛 上 宜 配 置 N2瓶 以 用 于 吹 扫 加 气 枪 接 头 上 可 能 产生 的 冻 冰 。6.3.7 加气机应设置防撞护栏。防撞护栏高度不应小于 0.5m。6.4 紧急切断系统6.4.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重要的 LNG 管
39、道阀门和切断 LNG 泵,压缩机的电源。6.4.2 LNG 储罐的底部进口和出口液相管道、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6.4.3 紧急切断阀宜为气动阀,气源可选 1 台小型空压机或氮气系统。6.4.4 紧急切断阀以及 LNG 泵、压缩机电源,应能由手动启动的遥控19切断系统操纵关闭。LNG 泵和压缩机应采用人工复位供电。6.4.5 紧急切断阀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6.5 报警系统6.5.1 加 气 站 、加油加气合 建 站 内 所 设 置 的 天 然 气 检 漏 报 警 装 置 应 符 合下 列 规 定 :1. 储罐区、卸车点、泵和压缩机间、控制间、加气岛等危险场所应设置天然气检测器。报
40、警装置宜集中设置,并与加气站供电系统(消防泵除外)联锁和配有不间断电源。2. 检测器所测环境天然气浓度报警设定值不应大于 1.25%(体积)。3. 检漏报警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电设备G3836 的有关规定。6.5.2 LNG 储罐应设置液位上、下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6.5.3 LNG 柱塞泵宜设超温自动停泵保护装置,电机运行温度超过45时,应自动切断电源。207. 消 防 设 施 及 给 排 水7.1 总 容 积 超 过 60m3的 LNG、 L-CNG 加 气 站 及 合 建 站 应 设 消 防 冷 却 水 系统 。7.2 LNG、 L-CNG 加 气 站
41、及 合 建 站 消 防 冷 却 水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 总 容 积 超 过 60m3的 LNG 储 罐 应 设 置 固 定 喷 淋 装 置 。 喷 淋 装 置 的 供 水强 度 不 应 小 于 0.15L/s. 。 着 火 储 罐 的 保 护 面 积 应 按 其 全 表 面 积 计 算 ,距 着 火 储 罐 直 径 ( 卧 式 储 罐 按 其 直 径 和 长 度 之 和 的 一 半 ) 1.5 倍 范 围 内的 相 邻 储 罐 的 保 护 面 积 可 按 其 表 面 的 一 半 计 算 。 水 枪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15L/s。2. 总 容 积 小 于 或 等
42、于 60m3且 单 罐 容 积 小 于 或 等 于 30m3的 液 化 天 然 气 储罐 或 储 罐 区 可 单 独 设 置 固 定 喷 淋 装 置 或 移 动 水 枪 , 其 消 防 水 量 应 按 水 枪用 水 量 计 算 。7.3 LNG、 L-CNG 加 气 站 及 合 建 站 的 消 防 给 水 可 利 用 城 市 或 企 业 已 建 的 给水 系 统 , 当 已 有 的 给 水 系 统 不 能 满 足 消 防 给 水 的 要 求 时 , 应 采 取 增 加 其他 消 防 器 材 等 相 应 措 施 。7.4 LNG 储 罐 固 定 喷 淋 装 置 宜 采 用 水 雾 喷 头 , 固
43、 定 喷 淋 装 置 的 布 置 必 须保 证 喷 淋 时 应 能 将 其 贮 罐 全 部 覆 盖 。 LNG 储 罐 固 定 喷 淋 装 置 的 供 水 压 力不 应 小 于 0.2MPa。7.5 LNG、 L-CNG 加 气 站 及 合 建 站 的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消 火 栓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15L/s。2.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1h。7.6 LNG、 L-CNG 加 气 站 及 合 建 站 的 灭 火 器 材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每 2 台 加 气 机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1
44、只 8kg 手 提 式 干 粉 灭 火 器 或 2 只 4kg 手提 式 干 粉 灭 火 器 ; 加 气 机 不 足 2 台 按 2 台 计 算 。212. LNG 储 罐 应 设 35kg 推 车 式 干 粉 灭 火 器 2 个 。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第9.0.10 条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毯和砂子。7.6.4 其 余 建 筑 的 灭 火 器 材 配 置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设 计 规 范 GB50140 的 规 定 。7.7 LNG、 L-CNG 加 气 站 及 合 建 站 的 排 水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45、:1. 站 内 地 面 雨 水 可 散 流 排 出 站 外 。 当 雨 水 有 非 明 沟 排 到 站 外 时 , 在 排 出围 墙 之 前 , 应 设 置 水 封 装 置 。2. LNG、 LCNG 加气站及 LNG、L-CNG 加气站和油气合建站的排出污水应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O.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 O.25m。7.7.3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水排放标准。228. 电气装置8.1 LNG、L-CNG加气站及合建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消防供电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LNG、L-CNG加气站及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设不间
46、断供电电源,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8.2 LNG、L-CNG加气站及合建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8.3 一、二级LNG、L-CNG加气站及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低温泵、LNG储罐、CNG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8.4 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2.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8.5 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加气站的
47、站房内。8.6 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当采用电缆沟敷设时,沟内须充砂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8.7 油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组应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8.8 LNG、L-CNG加气站及合建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可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对单独设置油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LNG和天然
48、气23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8.9 当LNG、L-CNG加气站及合建站的站房和罩棚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8.10 LNG、L-CNG加气站及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8.11 LNG、L-CNG加气站及合建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8.12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LNG和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8.13 LNG、L-CNG加气站及合建站的汽油罐
49、车和LNG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防雷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8.14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8.15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8.16 LNG、LCNG加气站及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8.17 LNG、LCNG加气站及合建站的LNG储罐区、压缩天然气储气瓶问(棚)、天然气泵和压缩机房(棚)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8.18 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高限)设定值不应大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5。8.19 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8.20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的有关规定。24259. 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9.1 LNG、L-CNG加气站及合建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