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凯恒中心物业管理临时公约开发企业: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2总 则根据北京市有关商品房销售及物业管理公约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凯恒中心的售后物业管理,维护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凯恒中心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较高水准,我公司制定了凯恒中心物业管理公约 。1.如因我公司制定过程中的不谨慎导致本公约内容存在歧义、语义不清或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2.本公约自购房人即将来的“产权人”签署公约承诺书之日或房屋交付之日(以先到者为准)起生效;3.我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本公约内容无抵触;4.我公司如将项目
2、转让,将保证受让人承诺遵守本公约;上述条款为本公约内容的组成部分,经购房人签署公约承诺书之日起,我公司即应遵守本公约内容。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凯恒中心” 。2.物业座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3.物业四至:东至 东二环西侧 , 南至 南竹竿胡同 ,西至 东二环西辅路 , 北至 朝内大街 。4.建筑面积: 约 50 万 平方米。5.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土地用途为 综合(含写字楼、商场、地下车库) ;使用期限为 50 年。 6.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A、C、E 座 市东港澳台国用(2003 出)字第 10273 号 ;B 座 市东港澳台国用(2002 出)字第 10021
3、 号 。7.北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A、C、E 座京房地出合字(2002)第 133 号 ;B 座京房地出合字(98)第 385 号。8.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3(1)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或使用而为全体产权人共同所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楼宇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 、外墙面、屋顶、大堂、公共门厅、楼梯、楼梯间、各层电梯大堂、天台、走廊、过道、垃圾通道、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照明灯具、电梯系统及机房、消防系统及中控室、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空调系统及设备机房、供电照明线路、设施。水泵、电表房、通讯设备、化粪池、沟渠、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
4、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2)其它共用部分:地下停车库等。第二章 公约涉及各主体基本情况一、开发企业名称: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 24 号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李军阳注册资金:1200 万美元联系人:赵肖森 联系电话:010-65247048 二、产权人是指拥有“凯恒中心”全部或部分房屋含分摊或专有的公共部分的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三、业主委员会指在本项目管理区域内,在物业管理相关部
5、门见证或指导下,经产权人代表大会选举有效产生的代表全体产权人物业管理权益和责任的法定组织。各产权人同意特此不可撤消地授权开发企业行使产权人于公约下的全部权利。四、物业管理企业的选定和变更1.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在业主委员会(下称“管委会” )成立前由开发企业选聘的对项目进行管理的企业;2. 管委会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和约定于授权期满后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43除非目前的物业管理企业被取消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或该企业被注销,或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达成一致等原因,否则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上述情况需变更物业管理企业的,开发企业应将变更原因和选定的
6、新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事项告知产权人,限期内该项目没有 50%以上反对意见的,方可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正式合同。4.业委会成立之前,唯开发企业可变更物业管理企业,但应要求变更后的新物业管理企业承诺继续遵守本公约。五、物业管理企业1.是指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代表购房人即将来的产权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项目进行管理;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正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项目进行管理;2.目前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东楼 415 室 邮 编:100004 法定代表人:何伟度 注册资金 :20 万
7、美元 联系人 :高红梅 联系电话 :65250223 第三章 产权人权利与义务一、产权人权利1 对其名下的物业按其与开发企业的约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3 产权人有权要求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 产权人代表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5 有权监督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6 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7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8 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59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
8、所、共用设备、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10有权监督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并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帐目;11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管委会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二、产权人义务1 遵守并履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有关规定和公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2认可和信守开发企业代表产权人所做有关物业管理之一切决定, 执行产权人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决议;3. 如产权人欲将其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给他人,该产权
9、人须在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签署后三十天内将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的情况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产权人出租、转让其物业时,须保证承租方或受让方签署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产权人应履行公约规定的产权人义务,如支付有关的管理费用和其它任何应付款项等。若原产权人违反本条款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则由原产权人与新产权人或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4 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及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包括本章前条乙方享有权利的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前述各项费用;5 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充分理解和无条件配合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直接通过位于产权人所购物业范围内的公用部位
10、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养护;6 对其家属、访客、代理人、雇员、承租人或其他使用者的疏忽、过失和错误承担责任。第四章 开发企业权利与义务开发企业作为项目开发商,对项目拥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 按规划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有权在项目范围内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有权于该项目未售出前安装、架设、更改天线、避雷针、照明或其他固定设施,并在事先给予各产权人书面通知后,进入该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上述工程;但该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其已拥有或使用的物业的合法权利;62. 为维修、检查该项目任何部分或履行管理者责任,有权携带一切必需的设备和材料进入该项目的任何部分。如有必要及在合理情况下,可进
11、入任何部分。但除紧急情况下,应事先通知有关产权人或使用人。3. 有权对项目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单位的设计布局于任何时间进行修改或有权转让、抵押、出租、批准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但不得妨碍其他产权人已正式获得的权益;4.管委会成立前有权直接或指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依法制定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5. 当凯恒中心产权人实际入住率达到 50以上时,组织筹建管委会;6. 自房屋交付产权人之日起,按有关规定履行工程保修责任;保修期限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开发企业也可将保修工作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7. 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本公约,并要求购房人在签署购房合同的同时,签署遵守公约的承诺书
12、;8. 物业交付使用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材料:(1) 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2)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 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 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 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 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 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 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 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9. 开发企业预留的其他权利第五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一、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制定实施物业管理所需各项制度; 2 依照法规、规章和委托
13、合同及本公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73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4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5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6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7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产权人及管委会的监督;8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9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并取得委托人同意或认可;10定期公布代管基金收支帐目,接受质询和审计;11物业管理企业在全体产权人或管委会同意后,可在项目公共地方,从事为项目公共利益服务的经营活动。为维护公共利益,将使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行为受到约束,产权人/ 使用人不得拒绝管
14、理公司行使权利;12物业管理企业在全体产权人或管委会同意后,可独立代表全体业主或使用人与政府、任何法定团体、公共事业机构、有关人员就公共利益进行交涉,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在涉及项目整体物业和公共利益的纠纷中,物业管理企业将被视为全体产权人的集体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 ,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法律诉讼代理人,并有权转委托。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与管理标准: 1. 管理、维护项目的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公用水、电、气、环保、绿化、照明和其他关系项目全体产权人的事情;2. 做出项目管理公共开支费用的全年预算;3. 经委托人同意,将项目内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向保险公司适当投保,所得的
15、任何保险赔偿金将用于修复受保险事故损害的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但不足部分将由产权人进行分摊支付;4. 安排清除项目污水、污物及垃圾,保持项目公共下水道、水管或其他管道清洁、畅通;5. 打扫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及安全、良好的工作状态;6. 维护、修理公用场所、公用设施,保持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7. 就项目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可代表全体产权人聘请律师、审计师、建筑师等专业顾问及其他专业人员,并议定和向上述专业人员支出有关费用;8. 防止和排除任何阻碍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使用的行为;9. 制止或拆除任何产权人违反法律或公约规定在物业内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8置的建筑物、设施、广
16、告、招牌、障碍物、天线,花架、檐篷、防盗网、铁门、大门、旗杆、遮阳伞、木棚、灯饰、铁笼、围墙、围栏或其他物品,拆除及恢复原状的相关支出和费用概由该产权人负责承担支付;10. 维护通道、停车场所秩序,制止或纠正违章停车和行车的行为;11. 按规定制订、修改、使用、管理和维修项目所需规章制度;以适当方式有效督促产权人遵守该等规章制度;12. 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充分必要措施对违反本公约的产权人及其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和追索损失;13. 在合理或必要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内进入及逗留在项目任何部分(包括产权人物业)进行检查、维修及消防安全,确保大厦结构、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完整及运作良好;14. 可代表全部
17、或部分产权人就与项目整体或公用场所、公用设施相关的事项与政府各部门或其他有关方面运作、交涉或提起法律诉讼、签订和履行与项目管理事务有关的合约;15. 支付一切为实施执行公约、规定所引致的一切支出和费用;16. 为该项目提供或组织保安力量,并在适当情况下安装、运用、维护保安设施;17. 节日期间可装饰项目的入口及外墙,包括灯光及其他饰物;18. 办理与项目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管理及维修一、产权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统一、使用安全环保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二
18、、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 更改、改变物业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与物业的使用性质或用途不符;2. 公用场所范围内增建或搭盖任何建筑物或放置垃圾桶、家具、其他物品;3. 行使任何致使公用场所或公用设施或其他产权人之物业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险费增加的行为;4. 在其物业内存放任何有公害、污染环境的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5. 擅自占用、损坏、污染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或在公用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其他产权人对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的使用;6. 在其物业内外自行或许可或导致他人喧哗、发出噪声,或以任何方式滋事或骚扰其9他物业使用人导致相邻任何物业使用人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扰;7. 在指定
19、地点外停放任何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等)或拒绝依照规定停放或缴纳费用;8. 非正常使用供排水管、沟渠等引至损坏、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9. 非正常使用电力,引致电线增加负荷、短路、失火或造成类似危险;10. 非正常使用煤气,引致失火或漏气或造成类似危险;11. 在物业管理企业指定位置外安装抽风扇或排气机等;或使该等噪音影响其他产权人;12. 自行或许可他人将物业用于政府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13. 改变、改造物业的外表,改变单元窗户原有色彩或形状;14. 利用、允许或默许他人利用物业进行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15. 在公共区域自行或许可他人乱弃废物或从其物业内向外抛掷垃圾、废物或
20、其他物品;16. 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17. 在公用场所洗晾衣物;18. 带入项目家禽、猫、鸽、兔、狗等或类似动物;19. 在物业表面或物业用地范围内自行或许可其他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名字、书画、招牌、广告及其他类似物品;20. 在物业及物业用地范围内随意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置围墙、围栏、花架、桅篷、防盗网、铁门、大门、铁笼、天线、旗杆、遮阳伞、木棚、灯饰等;21. 在公用供电线路、供水或供气管道上自接管线盗用公用电、水或气;22. 在物业内地板上放置重量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或装修物,如机器、设备、保险柜或建材等;未经开发企业同意而
21、在物业外部或顶层放置或安装任何物品或设备设施等。23. 要求管理企业或其下属提供与该项目管理无关的服务。三、物业使用与维修1. 应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处理方式排放废水、废物;2. 产权人应遵守并履行本公约及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3. 产权人可自行雇用装修公司进行其物业内部装修。但:(1)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政府批准的相应资质;(2)施工单位及人员必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10(3)装修工作必须经过物业管理企业的批准方可施工;(4)施工人员进入项目,产权人须事先呈交书面申请和装修设计;经物业管理企业批准并交纳物业管理企业规定的装修保证金后方可进入施工;(5)在进行
22、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企业递交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装修图纸和装修资料,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产权人统一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署装修合同;(6)产权人应与物业管理企业安排施工材料的搬运时间、地点及所经通道,不得擅自占用、阻塞公用场所,亦不得污染、损坏、堵塞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7)保持公用场所清洁,一切废物和施工垃圾须自费清除、及时运离大厦;(8)物业管理企业可进入物业视察各项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规格,如发现有违章施工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产权人和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依法采取相应步骤予以纠正和补救,其间所引致的一切损失或经济责任,均由违章或违约产权人自行承担。4 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产权人
23、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如遇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进入单元内部进行维修工作,事后应及时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5因物业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6租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事先征得开发企业书面同意租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归开发企业所有。该设施不得影响相邻产权人权益。7产权人应保证经其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使用其物业的人履行、遵守本公约及项目物业管理规定。因产权人或经其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
24、使用其物业的人故意或过失使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产权人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均由该产权人负责赔偿。8产权人及其物业使用人须向物业管理企业及时、有效地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或姓名、联络电话及其员工的有关资料,以配合项目的管理工作;产权人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当事人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9产权人对因装修施工或其他任何行为引致的他人伤害或财物损失等负赔偿责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11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10.产权人无权直接惩戒物业管理企业职员,如对某职员不满
25、,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由物业管理企业采取认为适当的行动。11.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管委会应该召开特别产权人代表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产权人代表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管委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及产权人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产权人。第七章 管理费用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大、中修与更新改造费收取办法一、产权人须就其物业(该物业无论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的管理向物业管理企业交付管理费。管理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合理估定全年预算,管理费用预算必须经过管委会批准。管委会成立之前由
26、开发企业代行审批。管理费用以支付有关管理项目的公共开支和费用及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包括:1. 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所有法定税费;2. 公用水电气费、公有排污费;3. 公用场所、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费(大修未计在内) 、污水处理、卫生清洁、照明、环保、绿化、保安费等费用;4.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5. 项目污水、污物及垃圾清除费、清洁工具材料费;6. 聘请管理、维修、会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费用;7. 职工及公用场所、公用设施的保险费;8. 物业管理企业的办公费;9. 项目节日装饰的费用;10. 指定时间内中央空调费用、公共地方照明费用;11. 物业管理企业酬金按物业管
27、理费应收金额的 15%每月收取。管理费用不包括产权人专有或专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空调、电梯、水、电、气等能源费用二、产权人就其物业的管理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所公布的管理费按月分摊支付;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12写字楼 : 人民币 26.5 元建筑平方米月商 场 : 人民币 55 元每使用平方米月停车场管理费: 地上车位人民币 100 元车位月地下车位人民币 150 元车位月三、产权人在物业交付产权人时或之前还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下述费用:1. 相当于三个月管理费的金额作为管理费保证金;2. 从物业交付产权人之日起到随后第一个付费日止的管理费及随后二个月的管理费为预付管理费;3. 无论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入
28、住其所购物业,产权人均需按上述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4. 如产权人将其物业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则应按本公约第四章第二条第 1 款的规定办理,在物业管理企业按该条款接到书面通知后,管理费保证金将自动转至该购买方或受让方名下;5.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大、中修或更新改造费:当凯恒中心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需进行大、中修或更新改造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预算,按产权人所占建筑面积分摊筹集。6. 产权人根据本公约应付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应按物业管理企业通知的支付方法支付;8. 如因个别产权人的行为或要求而使管理费用增加,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该产权人收取合理的附加费用;9. 各产权人按本公约规定应付的全
29、部款项、前款所述的滞纳金以及其它所有因收取前述费用而产生或与之相联系的费用可以应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收回。违约产权人对诉讼及相关费用应负责任。在该等诉讼中,物业管理企业将无可置疑地被视为全体产权人的代理人。所有在上述诉讼中索回的款项应存入管理费用帐户;10. 管理酬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因履行本公约的职责而按本公约规定自每月管理费中收取的报酬。在管委会未成立前,该酬金由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后拟定;在管委会成立后,管理酬金将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后拟定;物业管理企业无须从管理酬金中交付任何因管理该大厦而发生的直接开支。在管委会未正式聘任新物业管理企业前,管理酬金及服务费仍按本
30、公约执行。第八章 产权人代表大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13一、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召开与管委会的组建 1、凯恒中心在产权人实际入住率达到 50%及以上时,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相关部门指导、监督见证下,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产权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2、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逾期不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的,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产权人代表自行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二、产权人代表大会职责:1. 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2. 制定、修改管委会章程和管理公约;3. 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预算;4. 监督管委会的工作;5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三、管委会职责1组织召开
31、产权人代表大会;2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3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工作计划;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6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7执行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8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各项工作;9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监督公约和其他管理制度的执行; 10、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管委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和采取充分必要措施;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管委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
32、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担; 11、公约、会议记录、签到簿、出席委托书及有关文件由管委会保管,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书面请求阅览,管委会不得拒绝。第九章 违约责任一、产权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可通过协商和调14解的方式解决,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公约的,管委会、相关产权人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公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产权人、使用人未按照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 3的违约金。对于超过三
33、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产权人,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中止相关服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该产权人对所欠费物业进行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等,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缴。三、产权人代表大会、管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公约或公共利益的,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产权人代表大会、管委会的决定。四、发企业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产权人可要求其依法履行保修责任,因此给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五、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或公约的,产权人及管委会可依照合同或公约追究其民事责任。六、如任何产权人未按本公约的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有关的管理费或其他任何应付
34、款项,则该产权人承担迟延支付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的日千分之三计付;七、如任何产权人违反本公约的有关规定,且经物业管理企业通知后 10 天内仍未进行合理的的纠正,则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可要求该产权人支付因采取上述相关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第十章 附则一、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含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二、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北京市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公约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性规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三、因执行本公约所述条款而发生争议时,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三十日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
35、权将争议事项,向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四、物业管理企业为执行本公约而相应制订的配套细则和规章制度等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五、本公约一式三份,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产权人各执一份。15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2004 年 12 月 12 日承 诺 书致: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为维护凯恒中心各产权人之权益及促进和保障大厦的管理,本公司作为“凯恒中心” 第 A、C 、E 座部分房屋的产权人,现声明如下:一、确认已收到所附凯恒中心物业管理公约壹份并理解其全部内容。二、声明完全明白及同意遵守并履行上述凯恒中心物业管理公约之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三、为计算我行所需负担之管理费,我公司在此确认所购买并拥有的“凯恒中心” 第 A、C 、E 座部分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四、不可撤消地委托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代表我行行使作为产权人对该房屋所享有的各项物业管理权利, 该授权期限前期为十二年,自我行入住之日起计算。产权人:中国银行北京分行16日期: 年 月 日备注:11 月 7 日提交凯恒,11 月 8 日凯恒已交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