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司法审查权的获得与启动,I. 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假定: 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控告、申诉权的规定,宪法关于审判权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在中国宪法上存在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假定(presumption of reviewability)? 如果这一假定是成立的,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关于特定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规定?,II. 法定审查:一般与特别:行政诉讼法第11条;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 1 如何理解第11条的列举? 2 如何理解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 3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法定审查范围的规定?,III司法审查权的启动1 审查权的获得与启动之间的区别 2 司法审查权启动通常考虑的因素: A司法的功能:法院的职能是解决争议而不是进行教化或政治宣告 B 最终性(finality) C 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的能力(capacity) D启动的时机:最终行政决定(final decision)?成熟了吗(ripeness or mootness)? E 谨慎性标准(prudential)法院对审查权启动的自我限制 3. 消极的司法权及其权威 4中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启动:理论与实践的评估,IV司法权的启动:几个相关问题的讨论 1 行政的不作为(inaction) 2 作为最终决定之准备行为的初步决定(interim decision) 3 自由裁量行为V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