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国海洋食品网 鲍鱼海参大渔场 http:/ 目的和依据为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实现开发区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75 号)和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 2008149 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设立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来源开发区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三条 使用原则(一)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
2、、产品,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节水的技术改造项目等。(二)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投入必须通过专项审计,节能效果必须通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评估和审查。第四条 扶持对象在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财政关系隶属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第五条 扶持范围(一)支持企业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项目,节能、节电示范改造项目。(二)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的推广与应用。(三)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施高/中费
3、方案示范项目。(四)支持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项目。(五)支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加快能源供应结构调整的项目。(六)支持绿色照明项目。(七)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降耗项目。第六条 扶持方式实行项目投资补助、费用资助的方式。第七条 扶持标准(一)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二)鼓励推广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
4、超过 50 万元。(三)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四)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推行清洁生产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10%-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五)研发机构研发节能、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经市级以上鉴定部门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六)列入市级清洁生产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 3 万元;列入省级清洁生产
5、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 5 万元;列入省绿色企业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 8 万元;列入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并能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 20 万元。(七)研发机构开发节能、节电、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20 万元。第八条 申报程序(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区经济发展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审计报告以及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凭证。项目投入必须经过专项审计,节能效果必须通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评估和审查。(二)区经济发展
6、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并提出意见上报开发区管委会,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经公示后,联合下达年度扶持资金计划。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款收据到开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第九条 监督管理(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二)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 3 个年度申报开发区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开发200820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