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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梯维修保养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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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湘质监特发2007 137 号为规范全省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确保电梯维保质量与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省局制定了湖南省电梯维修保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湖南省电梯维修保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在用电梯维修保养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2检验检测、使用及相关管理

2、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省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负责本县(市、区)内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工作。第四条 从事电梯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许可并获许可证。电梯的检验检测单位必须依法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承担许可(或核准)项目和许可(或核准)范围内的业务。电梯维修单位或电梯制造厂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州成立分公司(办事处)从事电梯的日常维护保

3、养工作,安全及质量责任由取得许可的公司负全责,作业人员必须是本公司的自有人员(与公司签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 ,并且有必要的施工机具检测仪器,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通讯工具。第五条 电梯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梯(含产权或使用单位3的自有电梯)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并应当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电梯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重大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4、告知后方可施工。重大维修后的电梯,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持核准的施工告知书和有关资料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检验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电梯检验报告 。其中检验合格的,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第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含施工质保期内或免费保养期内的电梯)。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期限、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 1 小时。电梯日常维护

5、保养单位应当制定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逐台4建立维护保养档案,并做好保存期不低于 4 年的保养记录。根据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和电梯各部件在运行中受损害的程度,制定维护保养项目、内容、维保周期和维护范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电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至少每 15 日对电梯及安全设施进行一次预防性保养;(二)每月不少于 1 次对安全装置、钢丝绳、制动器、接触器和其他运转部件的外观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三)每半年对安全装置、限速器、缓冲器进行 1 次安全试验;(四)每年进行 1 次机械制动器的

6、制动能力试验;(五)每年不少于 1 次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九条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所承担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紧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第十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一)发现电梯故障及时予以排除;(二)在接到电梯关人故障报告后的一个小时内赶到现场5进行排险救援;(三)对故障难以消除的,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将电梯交付使用。对使用单位接到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一) 指导制定

7、电梯排险救援应急预案;(二) 提供急需的电梯备品备件;(三)提供专业排险救援等技能培训。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进行一次检验,超过安全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由检验检测机构发给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必须注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救援电话。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一)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通讯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6(二)在电梯轿箱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乘梯注意事项 ;(三)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届

8、满前 1 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四)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保证电梯正常运行;(五)制订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六)电梯应委托有相应许可证的专业维修单位维护保养。第十四条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特别是公共服务和公共消费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提高电梯使用单位的抗风险能力。第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定期检验中发现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严重事故隐患时,除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外,应立即通知电梯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暂停使用,并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十六条 发生与电梯有关的事故或

9、电梯严重故障,电梯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及7时、如实地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市、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参与组织救援。涉及人员伤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事故电梯应当经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市(州)及电梯数量较多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积极与公安等部门

10、协商,组建当地“电梯紧急救援 110”,逐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第十八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电梯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没有委托专业维保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违章作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现象,及时有效处理用户投诉的质量问题。第十九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提请工商、房产、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配合查处:(一) 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不符合国家8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撤销相关证照或者核准内容的;(二)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被撤销许可后,需要提请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三)物业管理企业未落实电梯管理安全责任,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拒不改正,需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或者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作出处理的。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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