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题 目 致 力 于 使 人 忘 却 痛 苦 的 记忆 论 法 的 价 值洛 阳 理 工 学 院班级:Z111454学号:Z11145431姓名:张小柯2013 年 12 月 9日致 力 于 使 人 忘 却 痛 苦 的 记 忆 论法 的 价 值摘 要西 哲 有 云 , “一 切 社 会 问 题 , 其 结 局 都 是 道 德 问 题 ”。 而 道 德 是 一 个 关乎 价 值 评 价 与 取 舍 的 范 畴 , 因 此 可 以 说 , 价 值 问 题 是 一 切 社 会 问 题 的 根 源 。 法律 作 为 一 个 社 会 现 象 , 其 本 体 性 追 寻 或 由 其 引 起 的 问 题 都
2、 可 以 在 “价 值 ”这里 寻 找 出 路 。 然 而 法 律 并 不 是 超 然 于 社 会 的 , 其 与 现 实 有 着 千 丝 万 缕 的 联 系 ,而 在 这 些 联 系 中 , 很 多 都 是 由 法 的 价 值 作 为 其 链 接 的 纽 带 。 马 克 思 主 义 认 为 ,“价 值 是 在 人 们 和 客 体 的 相 互 作 用 过 程 中 , 即 在 社 会 实 践 中 确 立 的 , 实 践 的 观点 是 理 解 价 值 的 钥 匙 ”。 本 文 正 是 基 于 以 上 的 认 识 , 从 法 与 其 他 社 会 现 象 的 互动 中 , 以 法 在 这 互 动 过
3、程 中 的 价 值 实 现 过 程 及 其 形 态 为 切 入 点 , 简 要 研 究 了 法律 与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之 间 的 互 动 关 系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中 国 的 现 实 情况 作 了 简 略 说 明 。关键词:法的价值,权利,价值的实现前 言要 探 求 什 么 是 法 的 价 值 , 就 首 先 要 理 解 什 么 是 价 值 , 二 者 是 种 属 关 系 。有 的 法 理 学 者 认 为 , 价 值 是 客 体 对 主 体 即 人 的 意 义 , 是 客 体 对 主 体 的 需 要 的 满足 , 是 主 体 关 于 客 体 的 绝 对
4、 超 越 指 向 。 1还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 价 值 是 价 值 主 体 所希 求 , 并 借 助 于 价 值 客 体 的 价 值 属 性 而 得 以 满 足 的 各 种 价 值 目 标 的 集 合 。 2根 据 马 克 思 主 义 主 义 经 典 理 论 , 一 种 事 物 , 能 够 有 满 足 另 一 种 事 物 的 某 种 需 要的 属 性 , 我 们 称 之 为 价 值 。 “价 值 这 个 普 遍 的 概 念 是 从 人 们 对 待 满 足 他 们需 要 的 外 界 物 的 关 系 中 产 生 的 ”3因 此 , 我 们 认 为 , 价 值 就 是 一 种 事 物 对 另
5、 一种 事 物 的 某 种 需 要 的 满 足 的 属 性 。 价 值 更 体 现 为 一 种 关 系 范 畴 , 而 在 这 一 关 系范 畴 中 , 具 有 决 定 性 意 义 的 是 “价 值 属 性 ”, 即 一 种 事 物 对 另 一 种 事 物 的 某 种需 要 的 的 满 足 的 属 性 。 它 既 决 定 了 “一 种 事 物 ”在 这 一 关 系 中 的 存 在 和 性 质 ,也 决 定 了 “另 一 种 事 物 ”在 这 一 关 系 中 的 存 在 和 性 质 , 以 上 二 者 的 存 在 性 质 和相 互 关 系 又 决 定 了 价 值 的 存 在 和 性 质 。 没
6、有 这 一 “一 种 事 物 对 另 一 种 事 物 的 某种 需 要 满 足 的 属 性 ”, “一 种 事 物 ”、 “另 一 种 事 物 ”之 间 便 不 会 发 生 任 何 的联 系 , 而 它 们 之 间 也 自 然 不 会 存 在 任 何 某 种 价 值 关 系 。 正 文一、法的价值1.法的价值的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的法需要的法律化,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2.法的价值观法总是与一定的价值观相伴随的。法是一定价值观的产物、载体和表现。这种价值观的核心为法的价值观。 法的价值观是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思想意识。它也如同
7、其它价值观一样,在广义上包含着人们对特定价值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大部分。在狭义上仅指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一种概括认识。而理性程度很高的法的价值认识,往往被归入法的价值论范畴。法的价值观直接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法对人们的法律行为的影响,也是通过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而发挥作用的。例如,人们捐赠的法律行为,总是与人们的价值观不可分离的。人们对于特定法律现象的爱憎,乃至自己是否愿意作出某种特定的法律行为,都会在事前作出价值判断,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判断,调整或调节自己的行为。对于其他人的行为,或者与自己无干的法律现象的认识,也是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作为前提和内容的。法的价值观直接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的结果。 法的
8、价值观反映着法的价值冲突。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是难免的。法的价值冲突在人们之间,多数都是通过价值观的冲突表现出来的。有的人首选自由、有的人首选平等;有的人首选秩序,有的人首选正义,等等,以及在自由与秩序、效益与正义、平等与人的全面发展等相矛盾时,往往都是以社会成员的观念冲突的方式展现的。法的价值观的冲突是法的价值冲突的外化。不同的人会拥有不同的法的价值观。法的价值观作为人的主观意识,与人的个体状况具有密切的关系。一个人的性格、习惯、境遇、知识等都会对人的观念产生影响。也正是因此,沃克在我们的上述引文中才说,在战争时期和和平时期,对于具有不同人格特质、不同的社会、伦理及其他观念的法官来说,不同的价
9、值所占的位置会有所不同。这不仅限于法官,任何人的法的价值观都会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有所差异。 法的价值观会受文化发展,包括思想道德、社会哲学等发展的影响。人的观念是一个互动的整体。法的价值观与整个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社会观、世界观都是互动的。其他观念的变化也可能引起法的价值观的变化。二 、法的价值的内容法的价值的内容,十分丰富、特别复杂,不同的学者有不完全相同的看法。在西方,有的学者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秩序、公平、个人自由、个人主义、责任、生命、个人隐私、财产权等。而其中秩序、公平、个人自由是基本的价值。并说,“法律正承受着各种价值的烦扰。其中的一些,例如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已被人们视为应当
10、通过法律来表达到的价值而普遍接受。它们基本属于法律价值。另外一些,例如仁慈、爱、雅等等也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但是由于其出身范围不够确切而不适合由法律加以保护。此外还有一些价值超然于法律之外,因为它们属于政治、社会等方面尖锐争论的话题。” 有的学者认为,“除了期望财富、荣誉等,理性人也要求诸如自由、隐私、责任、机会、平等这类价值。这些价值常常关联到对法律原则的性质和结果的评价。这些价值中有三个对法律原则尤为重要,并一直在传统的普通法中得到承认。自由、责任和和平每一个都与将人尊重为理性人有着内在的联系。” 有的学者认为,立法和审判要实现的社会价值包括,对各种权利的尊重、义务的履行、保障财产交换中
11、的等价性、交易的安全、政府的各种利益等等。 在中国,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总的价值为正义、公共幸福、人类进步,下面又包括对个人的价值和对社会的价值。对个人的价值中包括安全、自由、平等;对社会的价值中包括和平、秩序、文明。 有的学者认为,当代的主要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安全、平等。 等等。法的价值的内容,从不同角度考察,可以作出不同的归纳。最经常的是从价值准则的角度将法的价值或多或少地分别论述其中的秩序价值、文明价值、效益价值、理性价值、自由价值、平等价值、人权价值、民主价值、法治价值、正义价值等。由于本书第二编将就各个主要的价值准则进行较为具体的论述,所以,在此,笔者仅就其外的价值内容作一
12、些探讨。其实,以下仅是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的价值的内容所作的概括和论述。 三、法的价值的类型1. 法的个人价值、群体价值、社会价值和人类价值法的个人价值是指法对于个体的自然人的意义,是指它在何种程度上对于个人的意义。法的群体价值则是法对于由个体自然人结合而成的群体,如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以及阶层、阶级等的意义。法的社会价值是指法对于社会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保障社会存续,促进社会发展。法的人类价值就整个人类来看,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人类历史前进的表现,也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之一。其中,个人价值是最基本的,群体价值、社会价值都是个人价值的集合和延伸。人类价值是以个人价值作
13、为基础而形成的具有人的类的普遍性的价值。法的价值的以上类别划分是从法的价值主体的外延角度讲的。这些价值未必都存在于同一具体法之上,它们可能并存、可能残缺,也可能相互冲突。从整体的法上讲,以上几种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2. 法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 法的物质价值主要体现为法对于人的物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意义,是法在物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方面对于人的意义,也包含着人在物质活动方面的超越指向。法的物质价值有益于人类物质生产的发展、物质财富的积累和物质资料的丰富,使人的物质需要得以满足并获得新的起点。法的物质价值更可以使人类的物质生产等超越纯粹的物质范畴,使其不仅是一般动物性质的物质需求的满足
14、,而具有一定的超物质的精神意义,即法的精神价值。法的精神价值,一是指法调节和发展人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二是指法作为人们心理上的依据、支柱和目标,使人们获得安全、自在、愉悦等心理感受,并作为永远的精神指引。 3. 法的规范价值和社会价值法的规范价值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适应人们对于规则的内在和外在要求,并以社会规范的形式评价人们的行为。法,它可以以规范的形式明示人们某种行为的法律正当性或法律不正当性、法律有效性或法律无效性、法律合理性或法律非理性等。法的社会价值是指法通过其社会作用对于人与人关系的意义,是对于人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需要的
15、满足。从社会意义上讲,法的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科技价值等都属于法社会价值的范畴。 当然,法的规范价值与社会价值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的任何价值都是社会价值,包括法的规范价值在内。法的规范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划分,也只是在相对意义上进行的。从相对意义上讲的法的规范价值与法的社会价值,前者只是手段性价值,后者才是目的性价值。4. 法的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法的价值中并非每一价值都是等量齐观地同等重要的。单独的每一个价值都是法的目的。而在众多的价值之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有的价值只是另一些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而有的价值则是其他价值的目的。前者可以被称为手段价值或过渡性价值、工具
16、性价值,后者可以被称为目的价值或目标性价值。例如上述的规范价值和社会价值就是一例。规范价值相对于社会价值只能是手段价值,社会价值相对于规范价值则是目的价值。再如法的秩序价值与法的自由价值。二者间,秩序价值在总体上只是自由价值的手段价值,自由价值才是秩序价值的目的价值。 区别了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才能更好地把握法的价值的方向,避免法的价值选择上的失误;才能正确处理法的价值间的某些冲突,以手段价值服从目的价值,以手段价值服务目的价值;同时,也才能更好地促使法的价值的全面实现,避免在法的价值追求上的随意偏颇。法的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这首先是由手段与目的的相对性决定的。一个手段价
17、值相对于另一个价值或许再不是手段价值,而是目的价值;一个目的价值相对于另一个价值或许再不是目的价值,而是手段价值。一个价值是手段或是目的,是与对应的主体相对而言的。其次是由手段与目的的可互换性决定的。在某种情况下,一种法的价值是另一种法的价值的手段;在另外情况下,另一种法的价值也许是一种法的价值的目的。相对应的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能是互换的。对法的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的划分对于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以及价值冲突的解决,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实用意义。对其,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既不可教条化,也不可随意化。 5. 法的指引价值、预测价值、评价价值、制裁价值和教育价值法的指引价值主要体现在它
18、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意义上,告知人们,在法律上什么是秩序的需要,什么是保护和尊重人的自由、平等、人权,什么合于人的理性,属于正义的范畴,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人们便可根据法的昭示而决定和作出相关的法律行为。法的指引价值是法的普遍价值之一。法的预测价值主要体现为,它能使人们较为准确地预测自己或他人的行为的发展以及某种行为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不仅是一种合法或者违法的可能性,而且包括它是否合于法的价值准则,在法的价值上将会得到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价值评价。法的评价价值是指法能使人们获得相应的评价标准,对人们的行为作出合法或违法、合理或不合理、正义或不正义的法律评价。法的制裁价值主要表现为法对人的“恶”(违法
19、犯罪)的惩罚,从而促使人的“善”的发展。恶往往表现为剥夺他人应有的自由、权利,制造人的不平等,破坏法治,支持邪恶、妨碍人的全面发展等。所谓善,即是合于秩序、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法治、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法的教育价值主要是指法及其实施能够使人从中获得教益从而自觉地依法办事,使自己的行为归于法的价值目标。四、法的价值现实意义法从本质上来说是规范性的。法作为客观的社会存在物,广泛地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着联系,其作用的对象是具体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以及宽泛的人类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等需要由法来加以规范的各种社会现象。因此,法也就与这些社会现象建立了规范与被规范的联系。从更深
20、层次上讲,这种规范与被规范的联系的发生是以法能够满足其作用对象受到规范的需要为前提的。从法的价值角度说,这一“受规范的需要就是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的价值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而法能够满足这种需要的属性就是我们所探讨的法的价值。可见,法的价值既有价值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的价值实现是法的价值对自身的否定,他在扬弃自身的进路中实现了自身。法的价值是一种客观的属性,它要想在社会现实中实现自身,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社会载体,而这一社会载体其实就是前文提到的广泛存在于社会各领域的法的作用对象。必须强调,法的价值不可能在法或者法的价值这些法的本体中实现,其本质- 法对其作用对象某种需要的满足的属性,决定了它
21、在法与起作用对象的互动过程中-法对其作用对象的受规范的需要的满足过程-实现自身。 这启示我们,对法的价值实现进行研究,就必须超越法的价值本身,而采取这样一条研究进路:回归法的作用对象,在法与其作用对象的互动过程中剥离出法的作用对象的需要及法对其起作用对象的需要的满足的全部面貌,最终在整个动态过程中把握法的价值及其实现的内涵。 (五)、总结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远不像本文所分析的那样纲目清晰,一目了然,其内在的纵横交错是远非文本分析所能把握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本文是无价值的,因为任何的问题都必须通过一定的认识路径加以把握,理论建构有助于认识主体认识目的的实现,当然这是见仁见智的事情。本文理论建构
22、的目的在于,从宏观上构建起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纲目,将这一问题“结构化”。结构是由结构各部分组建和证成的,结构各部分都在结构的存在和功能的发挥中起着平等的作用,结构各部分的异化-缺位、错位等非正位-都会导致结构整体的异化,因此我们应该给予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所涉及因素平等的关切。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之所以会出现“单极化” 、“形式化”、“贵族化”等异化形态,很大程度上是我们没有从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整体结构的立场去认识这一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内涵,相反,我们在认识这一问题时,往往先入为主的解构了这一问题,从片面的立场做对自己有利的阐述。这样认识问题的结局必然是,由于片面的法的价值实现认识得不到整体的
23、法的价值实现认识的关照,最终使法的价值实现不成其为法的价值实现、使法的价值不成其为法的价值、使法不成其为法。当代中国法治似是而非的现状的症结可以说就在于此,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与重视。 当然,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的这种种表现很多都是根源于非法律的原因,即从根本上来说不是由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更多是由于各种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现实情况造成的。(当然法律制度本身也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这里,其实涉及到了另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即社会结构的问题。因此,要想彻底改变这些非正常的法的价值是现状,必须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入手,从整体上重塑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使之有利于法的价值的全面实
24、现。 【 参考文献】 1 参见:卓泽渊著 论法的价值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 页 2 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6页 3 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 1963年版,第 406 页 4 参见:周旺生主编法理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9 月,第152 页 5 参见: (美)庞德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中译本,商务印书馆 1984 年版,第 87 6参见:周旺生著 法理探索人民出版社 2005 年 8 月,第 75 页 7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 172 页 8参见:何勤华 严存生著西方法理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7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