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 路 客 运 运 价 规 则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承 运 人 、 旅 客 、 托 运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路 法 ,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客 运 运 价 包 括 旅 客 票 价 和 行 李 、 包 裹 运 价 。 客 运 运 价 与 客 运 杂 费 构 成 全 部 运 输 费 用 。第 三 条 国 家 铁 路 的 旅 客 票 价 率 和 行 李 、 包 裹 运 价 率 由 国 务 院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拟 定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 客 运 杂 费 由 国 务 院 铁 路 主
2、 管 部 门 规 定 。 经 国 务 院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家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特 殊 取 段 可 实 行 特 殊 运 价 。 第 四 条 在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价 格 内 , 经 国 家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国 务 院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运 输 市 场 的 需求 实 行 浮 动 价 格 ; 对 在 铁 路 局 内 运 行 的 旅 客 列 车 的 票 、 运 价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赋 予 铁 路 局 自 行 浮 动 的权 力 。 第 五 条 国 家 铁 路 的 客 运 运 价 , 以 元 为 计 算 单
3、 位 , 不 足 一 元 的 尾 数 按 四 舍 五 入 处 理 ( 但 半 价 票 价 , 棚 车票 价 , 市 郊 单 程 票 价 及 客 运 杂 费 的 尾 数 保 留 至 角 ) 。 对 浮 动 票 价 应 分 别 按 票 种 处 理 尾 数 。 第 六 条 除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本 规 则 是 计 算 国 家 铁 路 的 旅 客 、 行 李 、 包 裹 运 输 费 用 的 基 本 依 据 。 第 七 条 下 列 用 语 在 本 规 则 内 的 含 义 : “以 上 ”、 “以 下 ”、 “以 内 ”、 “以 外 ”、 “以 前 ”、 “以 后 ”、 均 包 括 本 数 。
4、“超 过 ”、 “大 于 ”、 “不 满 ”、 “小 于 ”、 “不 足 ”、 “不 够 ”不 包 括 本 数 。 “过 轨 运 输 ”国 家 铁 路 与 地 方 铁 路 、 合 资 铁 路 及 特 殊 运 价 区 段 间 的 相 互 运 输 。 第 二 章 运 价 里 程 第 八 条 旅 客 和 行 李 、 包 裹 的 票 、 运 价 里 程 , 以 国 务 院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的 铁 路 客 运 运 价 里 程 表 为 计 算 依 据 。 发 到 站 间 跨 及 两 条 及 其 以 上 线 路 时 , 应 按 规 定 的 接 算 站 接 算 ; 通 过 轮 渡 时 , 应
5、将 规 定 的 轮 渡 里 程 加 入运 价 里 程 内 计 算 。 第 九 条 旅 客 票 价 里 程 , 按 旅 客 乘 车 的 实 际 径 路 计 算 。 第 十 条 行 李 运 价 里 程 , 按 行 李 实 际 运 送 的 径 路 计 算 , 旅 客 要 求 行 李 由 近 径 路 运 送 时 , 如 有 直 达 列 车 可按 近 径 路 计 算 。 超 过 车 票 终 到 站 以 远 的 行 李 计 费 径 路 办 理 。 第 十 一 条 包 裹 运 价 里 程 按 最 短 径 路 计 算 , 有 指 定 径 路 时 , 按 指 定 径 路 计 算 。 第 十 二 条 计 算 旅
6、客 票 价 , 行 李 、 包 裹 运 价 的 起 码 里 程 为 : 客 票 20KM; 空 调 票 20KM; 加 快 票100KM; 卧 铺 票 400KM( 特 殊 区 段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 ; 行 李 20KM; 包 裹 100KM。 第 三 章 旅 客 票 价 第 十 三 条 旅 客 票 价 包 括 两 部 分 : 客 票 部 分 : 分 为 硬 座 、 软 座 客 票 票 价 。 附 加 票 票 价 : 分 为 加 快 、 卧 铺 、 空 调 票 票 价 。 第 十 四 条 旅 客 票 价 是 以 每 人 每 千 米 的 票 价 率 为 基 础 , 按 照 旅 客
7、旅 行 的 距 离 和 不 同 的 列 车 设 备 条 件 , 采取 递 远 递 减 的 办 法 确 定 。 票 价 中 包 括 旅 客 以 外 伤 害 强 制 保 险 费 。 具 体 票 价 以 国 务 院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的 票 价 表 为 准 。 第 十 五 条 棚 车 代 用 客 车 时 , 客 票 票 价 按 硬 座 客 票 半 价 计 算 。 棚 车 小 孩 客 票 票 价 按 棚 车 客 票 半 价 计 算 。棚 车 加 快 票 票 价 按 普 通 加 快 票 票 价 计 算 。 第 十 六 条 享 受 减 价 优 待 的 学 生 、 伤 残 军 人 乘 坐 市
8、郊 、 棚 车 时 , 仍 按 硬 座 客 票 半 价 计 算 , 不 再 减 价 。 第 四 章 行 李 、 包 裹 运 价 第 十 七 条 行 李 运 价 率 为 硬 座 客 票 票 价 率 的 1%, 即 100KGKM 的 行 李 运 价 率 等 于 1 人 KM 的 硬 座 客 票 基本 票 价 率 。 包 裹 票 价 率 是 以 三 类 包 裹 运 价 率 为 基 数 , 其 他 各 类 包 裹 运 价 率 按 三 类 包 裹 的 运 价 率 加 成 或 减 成 的 比 例确 定 。 第 十 八 条 行 李 、 包 裹 运 价 是 根 据 规 定 的 运 价 区 段 , 以 每 千
9、 克 每 千 米 的 运 价 率 乘 以 通 过 递 远 递 减 后 而 确定 的 计 价 里 程 , 再 乘 以 5KG, 即 得 5KG 为 单 位 的 运 价 基 数 。 其 他 重 量 的 运 价 , 则 以 5KG 的 运 价 基 数 推 算 。 第 十 九 条 行 李 、 包 裹 的 运 费 , 根 据 行 李 包 裹 运 价 表 按 每 张 票 据 计 算 。 每 张 行 李 、 包 裹 的 起 码 运费 为 1 元 。 第 二 十 条 行 李 、 包 裹 均 按 物 品 重 量 计 算 运 价 , 但 有 规 定 计 价 重 量 的 物 品 按 规 定 重 量 计 价 , 见
10、附 表1。 物 品 名 称 计 价 单 位 规 定 计 价 重 量 (kg) 备 注残 疾 人 用 车 每 辆 25 以 包 裹 托 运 时 , 按 实 际 重 量 计 算自 行 车 每 辆 25 助 力 自 行 车 每 辆 25 含 机 动 自 行 车两 轮 轻 型 摩 托 车 每 辆 25 1。 含 轻 骑 2。 汽 缸 容 量 50cm以 下 时两 轮 重 型 摩 托 车 每 辆 按 汽 缸 容 量 每 cm折 合 1kg 计算 汽 缸 容 量 超 过 50cm时警 犬 、 猎 犬 每 头 20 超 重 时 , 按 实 际 千 克 计 算第 二 十 一 条 行 李 、 包 裹 运 价 的
11、 计 价 重 量 以 5Kg 为 单 位 , 不 足 5Kg 按 5Kg 计 算 。 第 二 十 二 条 旅 客 可 凭 客 票 办 理 一 次 行 李 托 运 。 托 运 的 行 李 在 50Kg 以 内 , 按 行 李 运 价 计 算 , 超 过50Kg 时 ( 行 李 中 有 残 疾 人 用 车 时 为 75Kg) , 对 超 过 部 分 按 行 李 运 价 加 倍 计 算 。 第 二 十 三 条 运 价 不 同 的 物 品 混 装 为 一 件 时 , 按 其 中 运 价 高 的 计 算 。 第 二 十 四 条 按 保 价 运 输 的 行 李 、 包 裹 核 收 保 价 费 。 行 李
12、保 价 费 按 声 明 价 格 的 5%、 包 裹 保 价 费 按 声明 价 格 的 1%计 算 。 第 五 章 特 定 运 价 第 二 十 五 条 特 定 运 价 是 对 一 些 特 殊 运 输 方 式 和 特 殊 运 价 区 段 而 制 定 的 客 运 运 价 。 包 括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 1.包 车 、 租 车 、 挂 运 、 行 驶 等 运 价 的 计 算 ; 2.国 家 铁 路 、 地 方 铁 路 及 特 殊 运 价 区 段 间 办 理 直 通 、 过 轨 运 输 运 价 的 计 算 。 第 二 十 六 条 包 用 客 车 、 公 务 车 、 专 用 列 车 、 豪 华 列
13、 车 时 , 应 预 先 支 付 相 当 于 运 费 20%的 定 金 。 第 二 十 七 条 包 车 时 按 下 列 标 准 , 根 据 运 行 里 程 ( 娱 乐 车 、 餐 车 根 据 使 用 日 数 ) 核 收 票 价 、 运 费 、 使 用费 : 1.客 车 和 合 造 车 的 客 车 部 分 , 按 客 车 种 别 、 定 员 核 收 全 价 客 票 票 价 。 成 人 与 儿 童 ( 含 享 受 减 价 优 待 的学 生 、 伤 残 军 人 ) 混 乘 一 辆 车 , 人 数 不 足 时 , 按 定 员 核 收 全 价 。 客 票 票 价 ; 实 际 乘 车 人 数 超 过 定
14、员 时 , 对 超 过 人 数 按 实 际 分 别 核 收 全 价 或 半 价 客 票 票 价 。 2.卧 车 按 种 别 、 定 员 核 收 客 票 及 卧 铺 票 的 全 价 票 价 。 3.公 务 车 按 40 个 定 员 核 收 软 座 客 票 及 高 级 软 卧 票 ( 上 下 铺 各 二 分 之 一 ) 的 全 价 票 价 。 4.豪 华 列 车 每 辆 按 32 个 定 员 核 收 软 座 客 票 及 高 级 软 卧 票 ( 上 下 铺 各 二 分 之 一 ) 的 全 价 票 价 。 5.棚 车 代 用 客 车 , 按 车 辆 标 记 载 重 计 算 定 员 ( 每 吨 按 1.
15、5 人 折 算 ) 核 收 棚 车 客 票 票 价 。 6.娱 乐 车 、 餐 车 使 用 费 每 日 每 辆 1002 元 , 餐 车 、 合 造 车 每 日 每 辆 501 元 ( 不 足 1 日 按 1 日 核 收 ) 。7.行 李 车 和 合 造 车 的 行 李 车 部 分 , 按 车 辆 标 记 载 重 核 收 行 李 或 包 裹 运 费 。 用 棚 车 代 用 行 李 车 时 , 按 行李 或 包 裹 的 实 际 重 量 核 收 行 李 或 包 裹 运 费 。 起 码 计 费 重 量 按 标 记 载 重 的 三 分 之 一 计 算 ( 不 足 1t 的 尾 数进 整 为 1t) 。
16、 行 李 、 包 裹 混 装 时 , 按 其 中 运 价 高 的 核 收 。 8.包 用 的 客 车 、 公 务 车 加 挂 在 普 通 快 车 、 特 别 快 车 列 车 上 或 加 开 的 专 用 列 车 、 豪 华 列 车 按 上 述 等 级 速度 运 行 时 , 都 应 根 据 核 收 客 票 票 价 人 数 核 收 相 应 的 加 快 票 价 ; 途 中 发 生 中 转 换 挂 ( 或 开 行 ) 的 列 车 等 级 核收 加 快 票 价 。 9.包 用 车 辆 使 用 空 调 设 备 时 , 还 应 按 核 收 客 票 票 价 的 人 数 核 收 空 调 费 。 娱 乐 车 、 餐
17、 车 的 空 调 费 按 使 用费 的 25%计 算 。 10.包 车 全 部 运 行 途 中 , 里 程 采 取 通 算 。第 三 十 一 条 国 家 铁 路 、 合 资 铁 路 、 地 方 铁 路 及 特 殊 运 价 区 段 间 相 互 办 理 直 通 过 轨 运 输 时 , 里 程 采 取 通 算 。上 述 各 段 由 于 分 段 计 算 , 有 不 足 起 码 里 程 区 段 时 , 按 起 码 里 程 计 算 , 但 卧 铺 票 价 按 附 表 2 所 列 计 算 。 客运 杂 费 按 实 际 产 生 的 核 收 。 400km 卧 铺 票 价 比 例 计 算 表 ( 附 表 2)
18、里 程 占 400km 卧 铺 票 价 的 比 例 ( %)1100 25101200 50201300 75301400 100第 六 章 客 运 杂 费 第 三 十 二 条 客 运 杂 费 是 指 在 铁 路 运 输 过 程 中 , 除 去 旅 客 车 票 票 价 、 行 李 包 裹 运 价 以 外 , 铁 路 运 输 企 业向 旅 客 、 托 运 人 、 收 货 人 提 供 的 辅 助 作 业 、 劳 务 及 物 耗 等 所 收 的 费 用 。 第 三 十 三 条 客 运 杂 费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有 国 务 院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统 一 规 定
19、的 部 分 杂 费 收 费 标准 见 附 表 3。 第 三 十 四 条 迟 交 票 款 、 运 费 、 杂 费 时 从 应 收 该 项 费 用 之 次 日 起 至 付 款 日 止 , 每 迟 交 一 日 , 按 迟 交 总 额的 1%核 收 运 输 费 用 迟 交 金 。 第 三 十 五 条 包 裹 到 达 通 知 费 , 以 市 内 电 话 以 外 的 方 式 通 知 时 , 产 生 的 信 函 、 电 话 、 电 报 等 费 用 , 由 到站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款 额 向 收 货 人 收 取 。 第 三 十 六 条 行 李 、 包 裹 实 际 运 到 日 数 超 过 规 定 的 运
20、到 期 限 时 ,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按 所 收 运 费 的 百 分 比 ,向 收 货 人 支 付 运 到 逾 期 的 违 约 金 ( 比 例 见 附 表 4) , 但 最 多 不 超 过 运 费 的 30%。 一 批 行 李 、 包 裹 部 分 逾 期 时 , 按 逾 期 部 分 的 运 费 比 例 支 付 运 到 逾 期 的 违 约 金 。 第 三 十 七 条 包 车 时 , 根 据 包 车 人 提 出 的 全 程 路 程 单 , 对 要 求 在 发 站 、 中 途 站 、 折 返 站 停 留 ( 因 换 挂 接续 列 车 除 外 ) , 按 下 列 标 准 核 收 包 车 停
21、留 费 , 在 停 留 当 日 不 足 12h 的 减 半 核 收 。 1.娱 乐 车 、 餐 车 , 每 日 每 辆 1002 元 ; 餐 车 合 造 车 , 每 日 每 辆 501 元 。 2.公 务 车 、 高 级 软 卧 车 , 每 日 每 辆 653 元 。 3.软 座 车 、 软 卧 车 、 软 硬 卧 车 、 硬 卧 车 、 软 座 硬 卧 合 造 车 , 每 日 每 辆 349 元 。 4.硬 座 车 、 行 李 车 、 软 硬 座 合 造 车 、 行 李 邮 政 车 、 软 座 行 李 合 造 车 、 硬 座 行 李 合 造 车 , 每 日 每 辆278 元 。 5.棚 车
22、, 每 日 每 辆 139 元 。 包 用 娱 乐 车 、 餐 车 , 一 日 内 同 时 发 生 停 留 表 、 使 用 费 两 项 费 用 时 只 收 一 项 整 日 费 用 。 第 三 十 八 条 包 用 公 务 车 、 豪 华 列 车 的 服 务 费 , 按 车 票 票 价 的 15%核 收 。 第 三 十 九 条 包 用 专 用 列 车 、 豪 华 列 车 , 当 列 车 编 成 辆 数 不 足 12 辆 时 , 应 按 实 际 运 行 日 数 , 每 欠 编一 辆 每 日 核 收 欠 编 费 850 元 , 当 日 不 足 12h 的 减 半 核 收 。 第 四 十 条 包 用 的
23、 车 辆 , 自 车 辆 所 在 站 向 乘 车 ( 装 运 ) 站 空 送 时 起 至 回 送 至 车 辆 原 所 在 站 止 , 产 生 空 驶时 , 对 空 驶 区 段 ( 里 程 按 最 短 径 路 并 采 取 通 算 ) , 不 分 车 种 , 每 车 每 千 米 核 收 3.458 元 的 空 驶 费 , 但 棚车 不 核 收 空 驶 费 。 第 四 十 一 条 包 车 变 更 的 费 用 计 算 : 1.包 车 单 位 在 始 发 站 停 止 使 用 , 除 退 还 已 收 空 驶 费 与 已 产 生 的 空 驶 区 段 往 返 空 驶 费 差 额 外 , 其 他 费 用按 下
24、列 规 定 办 理 : ( 1) 开 车 48h 以 前 退 还 全 部 费 用 , 核 收 票 价 、 使 用 费 、 运 费 10%的 停 止 使 用 费 。 ( 2) 开 车 前 6h 至 不 足 48h 时 , 退 还 全 部 费 用 , 核 收 票 价 、 使 用 费 、 运 费 20%的 停 止 使 用 费 。 ( 3) 开 车 前 不 足 6h 退 还 全 部 费 用 , 核 收 票 价 、 使 用 费 、 运 费 50%的 停 止 使 用 费 。 ( 4) 开 车 后 要 求 停 止 使 用 , 只 退 还 尚 未 产 生 的 包 车 停 留 数 。 2.包 用 单 位 在 始
25、 发 站 延 期 使 用 , 在 开 车 前 6h 以 前 提 出 时 , 按 规 定 核 收 包 车 停 留 费 ; 在 开 车 前 不 足6h 提 出 时 , 核 收 票 价 、 使 用 费 、 运 费 50%延 期 使 用 费 , 并 重 新 办 理 包 车 手 续 。 3.包 车 单 位 在 中 途 站 延 长 使 用 时 , 经 中 途 变 更 站 报 请 铁 路 局 ( 集 团 公 司 ) 同 意 后 , 核 收 票 价 、 运费 、 使 用 费 或 包 车 停 留 费 ; 如 包 车 单 位 付 款 有 困 难 , 可 根 据 书 面 要 求 , 由 变 更 站 电 告 发 站 或 到 站 补 收 应 收费 用 。 包 车 单 位 中 途 缩 短 使 用 时 , 所 收 费 用 不 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