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注 1:若其他科大足协主办及承办之比赛处罚条例与本办法相抵触,以该赛事为准。 注 2: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公布的处罚决定不因与本办法相抵触而作改变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 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球员、球队官员、比赛官员、观众、科 大学生足球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球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 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 国际足联纪律准则 ,针对违反科大学生足球协会
2、各项规定的行为,制订本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 原则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 违纪行为由纪律委员会及时做出处罚。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校纪 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适用主体 以下人员、组织应服从本准则及处罚办法: (一)科大各院系球队、院系联队、代培生球队。 (二)参加自由组队之比赛的球队。 (三)球队官员。 (四)球员。 (五)比赛官员。 (六)科大学生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组织的逼赛、 赛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3、 适用时间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在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生效后处 理的此前发生的事实时,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条件下,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于以前 发生的事实。 第六条 定义 (一)赛前: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二)赛后: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三)正式比赛:由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的各级比赛。 (四)球队官员:除球员外,在科大学生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或球队从事与足球 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 ,以及从事该 活动的时间长短。尤其指领队、教练员。 (五)比赛官员:裁判员、
4、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五人制比赛则为第一、第二、 第三裁判及计时员) 、比赛监督,以及科大学生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 的其他任何人员。 (六)科大学生足球协会规定:科大学生足球协会规定、规程、指示、通知及其他 文件。 (七)国际足联规定:国际足联章程、规定、指示和通知,以及由国际足联颁布的 足球竞赛规则 。 第七条 性别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除特殊声明外,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 女性。 第八条 行使权利 在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赛事组委会负责执行, 亦可由组委会委托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执行。 第二章 通则 第一节 处罚条件 第九条
5、一般违规 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都将受到处罚。 第十条 企图犯规 (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相 应地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参与违规 (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 第二节 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 对球员和球队都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对球员和球队都适用: (一) 警告。 (二) 退回奖项。 (三)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适用于球员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球员:
6、 (一) 警告(黄牌) 。 (二) 罚令出场(红牌) 。 (三) 停赛。 (四) 禁止参加任何足球比赛。 (五) 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 适用于球队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球队: (一) 取消比赛结果。 (二) 比分作废。 (三) 扣分。 (四) 罚款。 (五) 取消比赛资格。 (六) 其他处罚。 第十五条 警告 警告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处 罚的作用。 第十六条 罚款 (一)罚款不应低于 50 元人民币(红黄牌罚款除外) ,不得高于 500 元人民币。 (二)执行方决定交付罚款的方式和时间期限。 第十七条 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人应退回获得
7、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 奖杯等) 。 (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 第十八条 警告(黄牌)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球员一般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 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 12 章) 。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 (间接红牌,参见第 49 条) , 同时,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参见第 19 条第 3 款) 。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如果重新进行被中断的比赛,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被取消。如果比赛不 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 警告都维持不变。 (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 12
8、 章规定,如果某球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 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 (直接红牌) ,他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 变。 第十九条 罚令出场(红牌)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 (二)罚令出场是以对球员出示红牌的形式表现。如果处罚的是足球竞赛规则 中第 12 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 黄牌(参见第 18 条第 2 款) ,则是间接红牌。 (三)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 执行方根据具体情节可以延长停赛的期限。 第二十条 停赛 (一)被停赛的球员不得出现在上场球员名单上
9、。如果被停赛球员违规在比赛中出场,则判罚其所在球队 0:3 负,并且对球队以罚款,禁赛,甚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 8 场比赛或 24 个月。 (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 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 不是由被停赛球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 场次。因被裁判员出示红、黄牌造成的停赛,不计入以上停赛场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参加任何足球比赛禁止个人参加科大学生足协主办或协办之任何足球 比赛。 第二十
10、二条 取消比赛结果 如果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即比赛结果被取消。 第二十三条 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是剥夺球队参加当前和(或) 未来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举办赛事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扣分 扣除球队队在当前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 第二十五条 比分作废 (一)被罚的球队计为 03 输掉比赛。 (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 03 ,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三)若有球队故意运用此项规则获利,则另行判决其当场比赛比分。 第二十六条 其他处罚 其他处罚系指该条款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 第三节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合并处罚 (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
11、则及处罚办法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 (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一)纪律委员会在宣布停赛(参见第 20 条)时,为使受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 ,应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 (二)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 3 场比赛或 6 个月,而且实际情况允许,尤其是被处 罚人以前无被处罚的记录时(红黄牌停赛不算在此列) ,才可以考虑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 (三)执行方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 (四)通过暂缓执行处罚,执行方可给予被处罚人 2 场比赛到 1 年的察看期。 (五)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人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
12、缓处罚自动解除,实施原处 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 第二十九条 处罚时间:处罚期的计算 单项比赛或多项比赛之间的休息期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三十条 处罚的期限 (一)处罚的期限最多为 2 年。 (二)处罚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十一条 处罚的集中管理 (一)黄牌警告、罚令出场和停赛的记录都存储在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相关档案中。 纪律委员会秘书以书面形式通告有关球队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队长或教练进行 确认。 (二)本确认只作为一种通告。即使有关球队在赛后晚些时候才收到确认函,处罚 (黄牌警告、罚令出场、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在下一场比赛仍立即生效。 第四节 累计、停赛、罚
13、款 第三十二条 累计黄牌 (一)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 (二)黄牌在同一项赛事中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赛事组委会在赛事开始前可以做 出不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累计停赛、罚款 (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球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累计到下一轮 。 (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不累计入 另一项赛事。 (三)在某一项赛事(包括有年龄限制的赛事)中没有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 事的最后一场比赛) ,应累计入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主办或协办的另一项赛事中的下一场 正式比赛中。 (四)参赛球队在每一场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罚款处罚: 1、当场
14、比赛每出现一张黄牌,将被罚款 10 元,以此类推。 ; 2、当场比赛每出现一张红牌(包括直接红牌和间接红牌) ,将被罚款 30 元,以此类 推。 第五节 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由执行方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限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 人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可处罚性(故意或一般) 、促使他违规的原因和违规的 严重 程度及个人对违规的态度。 第三十五条 侵犯比赛官员 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处罚应加重一半(即加罚 50)
15、。 第三十六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有深刻认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 重后果的; (二)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三十七条 从重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规违纪;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的; (五)被追究相应校纪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三十八条 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
16、用于正在进行的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 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对于因球队解散等原因而无法执行的科大学生 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停赛处罚,在 6 个月内有效。 第三十九条 罚款 违规违纪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节 纪律处罚的有效期 第四十条 期限 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发生 3 个月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有效期的开始时间时效期按以下方式计: (一) 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二) 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三)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 第四十二条 中断 如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决议
17、,则有效期不再适用。 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非道德行为及暴力 第四十三条 非道德行为 在比赛中,球员、球队官员以指责、谩骂、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 辱、侵犯对方球员、球队官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比赛中,球员、球队官员以指责、谩骂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球员 、球队官员或观众的,将被停赛至少 2 场,并对所属球队处以至少 50 元的罚款。 (二)在比赛中,球员、球队官员以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 犯对方球员、球队官员或观众的,将被停赛至少 5 场,并对所属球队处以至少 100 元的罚 款。 第四十四条 严重犯规 比赛进行中,球员严重犯规
18、,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停赛至少 2 场。 第四十五条 暴力行为 在比赛中,球员、球队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为、拉扯对方受伤倒地球员,但未造成 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或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 列处罚: (一)实施暴力,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停赛至少 2 场,并对所属球 队处以至少 100 元的罚款; (二)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将被停赛至少 4 场,并对所属球队处以至 少 200 元的罚款。 补充:1.禁止从后方与侧后方的铲球,即任何从后方或侧后方的铲球一律算作犯规,视 情形至少给予黄牌警告; 2.造成严重伤害、态度恶劣者视情形参照第四十五条处理办
19、法给予追加处罚。 第四十六条 斗殴 参与斗殴者将被停赛至少 4 场,并对所属球队处以至少 100 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法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判定肇事者,执行方将处罚肇事者 所在球队。 (二)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的程度,执 行方应把每一个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第四十八条 其他情况 (一)球员、球队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校纪责任。 (二)从比赛官员进入比赛场地开始直到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球员、球队官员 对比赛官员实施非道德行为及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 3
20、7 条、第 45 条至 48 条的规定处罚。 (三)上述人员在非比赛场所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比赛官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比照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 37 条、第 45 条至 48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球队观众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所属当场之参赛球队参照球员、 球队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节 违反足球竞赛规则 第四十九条 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 球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 12 章和上文第 18 条): (一)犯有非体育行为。 (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三)持续违反规则。 (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
21、,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七)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球员被出示黄牌的,应并对所属球队处以罚款。每张黄牌 罚款 10 元。 第五十条 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 球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 12 章和上文第 19 条 ): (一)严重犯规。 (二)暴力行为。 (三)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 球区内) 。 (五)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 球得分机会。 (六)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
22、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七)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参见第 18 条第 2 款) 。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 名球员被出示红牌的,应并对所属球队处以罚款 30 元。 补充 1.对于挑衅、威胁、侮辱等性质的言语,由裁判酌情给予警告至红牌的处罚; 2.屡次与裁判或对方队员有冲突争执等言语,经裁判警告后仍有类似行为,可出示黄牌 ; 上述两类行为如情节较为严重,可由执行方参照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三节 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球队、球员、球队官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行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 ,以欺诈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球员:警告
23、、停赛、禁止参加任何足球比赛。 (二)球队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至少一年以上。 (三)球队:罚款(至少 50 元) 、扣分、取消参赛资格、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节 威胁 第五十二条 威胁 (一)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将被处以至少 2 场停赛,并对所属球队处以至少 50 元 罚款。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比赛官 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至少 4 场停赛,并对所属球队处以至少 100 元罚款。 (三)球队观众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所属当场之参赛球队处罚参照上 述处罚办法实施。 第五节 比赛中的混乱 第五十三条
24、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科大学生足协或比赛组织方规定 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 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 15 分钟)的,视为弃赛,给予判对方本场比赛 30 获胜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罢赛 参赛球队擅自自行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 5 分钟 )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球队除判 03 负于对方外,将给予取消参赛资格并至少罚款 200 元的处罚。对带头罢赛的球员将给予至少停赛 2 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退出比赛 参赛球队擅自退出科大学生足协主办或协办的各类比赛,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 5
25、4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比赛的过程及结果严重或明显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引起恶劣的社会反响,经纪律 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 取消比赛结果。 (二) 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节 不尊重纪律决定 第五十七条 不执行纪律决定 任何人包括球员、球队官员、球队或会员协会,无视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的决定,不予执行的,将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无比赛资格 如果球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罚处以比分作废(参 见第 25 条) 。 第七节 其他违规 第五十九条 不负责任评论 球员、球队官员、球队通过 BBS、微博、
26、人人网等各类网络媒介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 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比赛官员,攻击其他球员、球队官员、球队及科大学生足球协 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球员:至少停赛 1 场。 (二)球队官员:至少禁止随队进入体育场工作 1 场。 (三)球队:警告、罚款(至少 50 元)或其他处罚。球队队长或领队实施前款行为 的,追究球队责任。 第四章 纪律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 第一节 纪律委员会组织 第六十条 人员组成 纪律委员会原则上由时任会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组委会主任自动成 为纪律委员会成员,其余人员由举荐和指定方式选择。 第六十一条 工作方式 (一)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规
27、违纪行为。 (二)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与处理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须回避。 (四)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可由主任委员决定组织听证会。 (五)任何处理决定都必须至少有三人以上奇数委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三 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节 证据 第六十二条 处罚依据 (一)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提供。 (二)唯一可能被拒绝的是有损人格或明显与相关事实无关的证据。 (三)重要证据。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比赛监督的报告; 2有关各方的陈述、声明、证言; 3有关文件; 4录音录像等。 (四)比赛官员的报告 1可以出具比赛官员的报告内容不准确的证据; 2
28、如果不同的比赛官员的报告不一致且难以分辨,则对比赛场内发生的事件以裁判 员报告为准,比赛场外发生的事件以比赛监督报告为准。 (五)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六)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六十三条 提交报告 (一)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比赛监督、裁判员应在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 向执行方做出书面报告及提供相关资料。 (二)有关球队也可在 24 小时内就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纪律委员会递交投 诉报告。 (三)上述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在 48 小时内提交。 (四)科大学生足球协会各部门或委员会、其他在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管辖内的球队
29、 和球员都可以就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提交投诉报告。 (五)报告必须书面提出。 (六)在未有任何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依然可以对其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 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受理 (一)纪律委员会执行秘书整理投诉报告,报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主任委员决定受理后,确定召开全体会议或以通讯的方式处理投诉。 第六十五条 处理 (一)按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 61 条规定的工作方式进行工作。 (二)对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需要在接到报告后 24 至 72 小时内做 出处理决定。 (三)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的可以延期。但应根据需 要做出暂行处理,并将延
30、期决定的理由告知有关各方。 (四)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情况复杂或需调查、听证的案 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五)处理决定为书面文件。 第六十六条 处理决定的通知 在做出处理决定文件 12 小时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有关各方发出,同时通过 BBS予 以公布。 第四节 处理决定的生效和申诉 第六十七条 处理决定生效 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第六十八条 申诉 (一)受理申诉的机构为科大学生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 (二)除下列处理外,不得申诉: 1停赛 2 场或 3 个月以上; 2退回奖项; 3禁止参加任何比赛; 4取消比赛结果、比分作废; 5联赛扣分、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注册资格; 6其他更严重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违规违纪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称“违规”系指违反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科大 学生足球协会各级比赛的竞赛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称 “违 纪”行为系指违反科大学生足球协会章程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列纪律条款的行为 。 第七十条 加重处罚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称“加重处罚”系指在原处罚标准之上加重,并可适用本准则 及处罚办法第 12、13 、14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一条 停赛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