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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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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教学目的与要求: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了解和掌握对待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基本要求,在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学重点与难点:职业的内涵和本质;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如何把握爱情的本质。课时:4 学时教学方法:讲授、讨论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1、什么是职业职业的通俗表述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历史上,一定的职业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分工紧密相连的,社会生产力越发达,社会分工就越细致,而社会分工往

2、往又表现为职业分工。现代社会尽管已进入信息时代,生产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距离理想社会所说的产品极大丰富,社会实现按需分配的原则还很遥远。现阶段从事职业劳动,仍然是人们求生存的客观要求,仍然是人们获得物质和文化生活资料的根本途径,因而也仍然是人们基本的谋生手段。职业劳动是我们谋生的手段,但谋生并不是生活的全部内容。英国哲学家罗素在其自由之路一书中指出:“贫困固然是一种极大的恶,但也不能说物质上的繁荣和富足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善。只有当物质上的繁荣和富足成为推进其他属于精神生活的更高的善的手段的时候,对社会才有真正的价值。 ”人是不同于动物的有思想、有理想、有追求和有目标的高级生命体。当一

3、个人一旦填饱了肚子的时候,精神上的焦渴就会凸现出来,这可以说是一条永恒不变的真理。 应该说,只有在职业劳动中,人才能真正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才能真正享受到人生的乐趣和美好。 2、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2职业道德其实已经很久远了,在中国古代,你要当木匠,你就要拜鲁班,你要行医,要拜药王孙思邈,在古希腊当医生要宣读希波克拉底誓言的。所以在古代,职业道德是以拜神的形式体现出来,它是要使从业人员知道自己的职业里面的一些道德规范,什么事应当做,什么事不能做,同时,也是培养这些从业人员的自豪感。现在的职业道德,不同职业的情况,则以职业守则,劳动规程,服务公约,职业誓词工作规章等形式表现出来。由于

4、道德属于“软规范” ,它是靠人们的思想觉悟自觉传承、自觉遵守的,违反道德规范的结果仅仅是社会舆论和自己良心的谴责。当一个人良知泯灭的时候,道德也就不再发挥什么作用。为了社会的稳定与有序,除了“软规范”以外,还需要有“硬规范” ,即法律。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翻页)它的形式表现为各种法律条款。这些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手段,通过国家机器的权威,限制人在职业活动中伤害他人伤害社会的行为。如商法、民法中都有与职业相关的内容,还有一些专门的法律,如教师法、劳动法、公务员法等等。但同为社会规范,在同一种职业生活中,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有许多共同的特

5、征,同时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翻页) (1)职业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点:第一,鲜明的职业性,即它们所表达的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这些要求体现出特定职业的职责或价值。如“学高为师,行正为范”可以说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精髓,在教师法中也明显体现出同样的要求。在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中就规定教师的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等。第二,明确的规范性,即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对从业者所提出要求与规范都十分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第三,调节的有限性,即特定职

6、业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只是约束本职业活动的人员。(二)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区别:3除了具体内涵、调控手段等区别外,职业道德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民的自律意识,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为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一)知法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翻页)从适用对象来说有既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翻页)从相关法律层次来

7、说有.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翻页)从内容上来说有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翻页)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劳动法公务员法(翻页)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劳动法于 1994 年 7 月 5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

8、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 13 章 107 条。4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翻页)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 公务员法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

9、、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18 章 107 条。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别的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翻页)懂法懂得职业法律的基本内容及其法理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劳动法通过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10、与责任规定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同时,也通过规定劳动者的义务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2)按劳分配和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3)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4)劳动行为自主和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劳动力市场的主体,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以迫使其接受自己的条件,而只能通过自由的意思表达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自由,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劳务市场。但是,没有政府的适度干预,也不可能形成正常的劳动合同秩序。因为在劳务市场活动中劳动者需要特殊的保护,在劳动安全劳动者的健康与卫生条件等方面,政府应强制用人者承担义务,从而

11、形成政府和用人者之间的关5系,而且不得以劳动合同降低标准和改变内容。政府的干预是劳务市场本身所必然要求的。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制原则(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在今年 1 月 1 日刚生效的新公务员法规定:对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公务员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

12、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由此可见,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监督更加规范和系统。当公务员意味着头上戴上了“紧箍咒” ,意味着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此举有助于从法律制度上根治公务员的庸懒惰性,提高行政效能。同时,新公务员法也建立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设立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职位类别,表明公务员正常晋级,可以不受职务职级的限制,一名兢兢业业、有所成就的普通科员,也可以拿领导职级的工资,这样就能给公务员更多激励。(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即功绩原则(4)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即分门别类、统一管理原则分门别类、统一管理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尽管各国分门别类的具体内容

13、不完全相同,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通常把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大类,前者具有决策职能,随内阁的更迭而进退,实行任期制,而后者具有执行职能,不随内阁的更迭而进退,无过失可以长期任职。我国的分门别类与此有所不同,首先是将政府工作人员与其他的国家干部相分离,在此基础上,再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并根据两者的不同特点进行管理。在西方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统一管理是指对各部门的事务官实行规范化管理,并使他们根据职位分类,在各部门之间,甚至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地方单位之间,可以互相调换和流动。一般包括建立管6理公务员的统一机构,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公务员事务的主要方面,如职位分

14、类、考试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进行统一的管理,并对同职位各部门公务员进行调换和流动,使各部门的公务员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我国也建立了类似的统一管理制度,如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方面,建立了统一的管理规则,并使各部门的公务员之间可以互相调换和流动。惟一不同的地方,是我国不仅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之间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之间可以调换和流动,而且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相互之间,也实行调换和流动,不像西方国家有严格的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划

15、分,两者之间不能相互调换和流动。(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A.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应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B.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付出应对的劳动,理所当然应取得效应的劳动报酬,这是劳动者的神圣权利之一。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于劳动的付出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 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

16、保障制度” 、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来保障劳动报酬权的实现。案例:王晓霞是北京市某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被裁减下来的女工,2004 年8 月,经人介绍到一个中学的食堂做清洁工,但是未与中学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主管后勤工作的主任告诉王晓霞每月工资 800 元,其他的待遇都没有,王晓7霞为了能够留下来先拿到工资就答应了。9 月底的一天,王晓霞在食堂干活时摔了一跤,当时她自己也没在意,就没有休息。学校“十一”放假至 10 月 10日,但王晓霞没来上班,电话告诉后勤主任说自己 9 月底因工负伤了,医院给开具了假条。10 月底,后勤主任在未向学校

17、汇报的情况下支付了王晓霞 l0 月份的工资,但 11 月份王晓霞仍以工伤为由未上班,学校遂以王晓霞不属于工伤且一直未上班为由,停发了王晓霞的工资。2004 年 12 月 10 日,王晓霞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要求学校支付她 11 月和 12 月的工伤工资,并提供了该两个月休息的医院诊断证明(右手中指软组织挫伤)。王晓霞未提供自己的伤病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王晓霞虽然没有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明,但其提供了医院开具的因伤休息的诊断证明,其未上班期间应支付病假工资。根据王晓霞的工作年限(10 年以上)和学校提供的教育局人事科各种假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一、病假:1.病假在

18、两个月以内发原工资。2.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1)工作不满十年,发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工资照发。”裁决学校支付王晓霞 2005 年 11月和 12 月病假期间的全额工资。后该学校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的事实方面是一致的,但是在是否支付王晓霞病假工资的问题上却存在不同。法院认为:劳动者因病休病假,应根据自己的病情在合理的期限内休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l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王晓霞休病假不应超过 30 日,因此在 2004 年 11 月 10 日后王晓霞不应

19、继续享受病假工资,而应基于其自该日之后未上班的事实享受基本生活费。C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具体包括: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享有在法定节日休息的权利;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的权利;享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休息的权利,如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对于休息权的具体内容,我国劳动法通过严格控制加班和延8长劳动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切实实现。(翻页)案例:蒋某于 1995 年 1 月到市内某宾馆做合同工,宾馆与其在合同中约定,蒋某每周工作 7 天共 68 小时,雇佣期间

20、超时工作加班费包括在内的月工资总额为270 元。 1996 年初,蒋某看到劳动法后,要求 宾馆 按劳动法规定的计酬办法重新计算其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遂以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析: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及加班加点计酬方式引发的劳动争议。首先,关于工作时间。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中工时制度的规定,将工作 时间由法定每日 8 小时延长到 10 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又违反了劳动法中休息时间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 7 天,即一周内一天都不休息,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休息权。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

21、工作时间的约定属无效条款是正确的。其次,关于“ 包干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 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内的方式“包干”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 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在此我们 称为“包干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因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同时否定了工资条款的效力,并裁决用人单位依法另行给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裁决如下:1.申诉人与被诉人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与工资的约定无效;2.被诉人给付蒋某 1995 年 1 月至 1996 年 1 月的全部

22、加班工资 3190 元;3.仲裁费由被诉人支付。 D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保护其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以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我国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护权的内容有: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即劳动者有权在安全和卫生的主产环境中从事劳动的权利;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些劳动场所和岗位,即使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但实际上也难以完全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获得法律规定的9休息时间的权利,即每天 8 小时工作时间、周 40 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休息时间;定期健康检查权,如公务员两年检查一次;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拒绝权,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23、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E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活动。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劳动者没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往往难以胜任,失业率也很高,这对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都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就业前培训、就业后培训和转业培训在内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制度,职业培训能力大大增强,为劳动者享受和实行职业培训的权利创造了条件。 F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物质

24、帮助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翻页)案例: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女工,从 20 岁开始就在公司工作,在公司从事过多种工作。在 10 多年的工作中,公司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 为她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更不能容忍的是,在她产假期间,公司不但没有 发给工资,而且还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将她辞退,使她的生活陷入困境。即便是临时工,但在单位工作这么多年,单位能随意解除 劳动关系吗?分析:依据以上所述的情况,虽然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当事

25、人的劳动保障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用人单位应该 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同时可以肯定地说,女职 工生育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在 产假期 间,用人 单位应该按时足额向当事人发放工资。至于上面所说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劳动法第 29 条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10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所以,当事人所在的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翻页)案例:2004 年 5 月 8 日,大学生王学明在实习单位青海省平安县中医院办公室擦玻璃时不幸从二楼坠落,导 致头部受伤。送青海

26、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双 额颞多发脑挫伤、迁延性昏迷、脑外伤后综合征等症状。 2004 同 9 年 17 月日出院的王学明呈无恢复可能的植物人生存状态,经海东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王学明的父亲王永贵多次找到中医院要求给予王学明工伤福利待遇,但均遭到拒绝。王永贵于是向海东 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关认为,王学明是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符合工伤条件, 应认定为工伤,于年月日做出裁决:平安县中医院支付王学明医药费、伙食补助费、工 伤津贴、伤残 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发工资等共 计 31 万元。G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以外而发生的

27、纠纷。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就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作为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劳动者应当有权将发生的争议提请有关的机关解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H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除了享有上述各种基本劳动权以外,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劳动权利,如: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的权利等。(2)劳动者的义务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我国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1)公务员的权利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几项:A

28、、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职、降职,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什么情况11下可给行政处分,以及免职、降职、辞退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国家都要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对公务员的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不合乎法定条件,或者仅合乎法定条件,而不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公务员可以拒绝接受。这项权利一般称为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各国公务员制度都十分重视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很多国家都在公务员法里作了明确规定。(翻页)案例:章某系某县公安干警。1998 年 3 月,章某在 值勤中拦截一辆无证摩托车,回所途中受伤,

29、章某以要车主 陈某支付医药费为由收取 200 元现金,之后多次找陈某索要余下的医药费 300 元,影响恶劣, 经教育批评 ,仍不思改正。 1998 年 4 月在办理身份证期间,章某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将超标准收取的 2520 元现金截留手中。1998 年 5 月,章某在办理某水库鲜鱼被盗案 时收取罚款 200 元据为己有。1999 年, 经县政府同意,县人事局发文辞退章某。章某不服,认为自己受有工伤并按有关规定落实了伤残待遇,不应辞退。市人事局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维持了原辞退决定。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五种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一)因公致残,被确

30、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 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 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本案中,章某身为人民警察,不应收取当事人任何名目的费用,不能擅自提高收 费标准,不能违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违背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 办法的规 定。章某虽因公致残但未丧失工作能力,不适用“ 不得辞退”的规定,因此,县 人事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B、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这项权利对于公务员正常执行公务来说是最基本的。公务员执行国家公务、推行政令,国家有权要求他们尽职尽责,同时国家也要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权力保障。这里的

31、权力,讲的是职权,是职责范围内的影响力和支持力量。公务员享有这种职权的大小,不是个别领导人赐予的,更不是公务员本人要求的,而是执行公务本身的客观需要,是由法律赋予的。就公务员个人而言,担任什么职务,就相应地获取此项职务的职权。这种职权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12以法律的强制为保障,是不允许任何人截留与侵犯的。同时,由于这种职权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因而不能象其他权利一样可以擅自转让和抛弃,不该行使时,就不得行使,该行使时,就必须行使,并且,公务员在行使这种职权时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不得凭借它去谋取个人私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这一案例说明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的保护。案例:原告:

32、某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某区劳动局。1996 年 1 月 11 日上午,某区劳动局监察员到其辖区内的某电子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情况进行劳动现场监督检查。该电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不仅不配合监察员的工作,而且还阻止外来务工人员接受监察员的询问,并漫骂监察员,直至把劳动监察员锁在地下室达一个小时之久。情况发生之后,该区劳动局以该电子有限公司严重阻挠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为由,于 1996年 2 月 28 日对该电子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 8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

33、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而,该区劳动局是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并且,被告认定原告严重阻挠被告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执法程序上有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程序合法。因而,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区劳动局的处罚决定。C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D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E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F.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按照一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活动。这

34、里讲的申诉权是指国家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改变或13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资格。G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职H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公务员除享有以上权利外,还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一部分是宪法和法律所特别指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这两类权利,公务员毫无疑问都可以享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可以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既使公务员的权利内容更加完整,同时又避免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进行重复规定。(2)我国公务员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5、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案例1994 年某省中考前夕,某劳改大队管教处处长汪某为使其子通过考试,借试 卷在该队印刷厂印刷之机,指使在押犯石某进入印刷车间窃取试卷和答案。因汪某之子的答卷与标 准答案相同,引起 阅卷领导 小组的注意,后 经省教委调查,案件事实被查清。省劳改局根据保密法以及 条例的规定给予汪某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汪某不服,向省监察厅提起申诉, 认为自己只泄露了一门课程的考卷,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处罚过重。省监察厅经 复议,维持了原决定。 公务员法中专

36、项规定了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这些法律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放弃。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其中的“ 保守国家秘密”已被宪法列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公务员由于工作需要,接触较多的国家秘密,因而更应该遵守。 “工作秘密” 是条例提出的,被公务员法所吸收,是公务员在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部分事项。“国家秘密 ”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 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工作秘密 ”一旦泄露,泄露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 分。本案的汪某私自泄露国家秘密,理 应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14(四)依法

37、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1)协商: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其特征主要是,无第三人参加,不受程序的约束,协议的达成完全由双方自愿。(2)调解: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使劳动争议在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得到解决。我国立法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包括用人单位调解机构调解、仲裁程序调解和诉讼程序中调解。(3)仲裁:由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构依法对劳动争议做出裁决。(4)判决:由审批机构依法对劳动争议做出判决。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一)大学生培养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意义古人云:德,才之帅也。德才兼备才是真正的人才

38、。古人把人分为四种:德才兼备为圣人;无德无才为愚人;德胜过才为君子;才胜过德为小人。同学们,你愿意做其中的哪一种呢?这里所讲的德是指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大学生要成才,首先要成“人”,即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否则,所谓的“才”可能成为为非作歹的工具。现在,许多用人单位认为职业道德比职业技能更重要。著名教育家吕型伟用了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在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他说:上海有一对大学教授夫妇,他们的儿子连普通高中都没考上,最终只能上了职高,专业学习做面点。教授夫妇培养出个烤面包的!在大多数人看来,这绝对是件面上无光的事情。这对教授夫妇曾经也这么认为。可就是这个职高

39、毕业的儿子,在上海的轻工手艺制作面点比赛中拿了第一名,当一家家的五星级宾馆抢着要他,连外国宾馆也来邀请他时,曾经为他只上了职高而懊恼不已的教授夫妇转而为儿子感到自豪。俗话说:“三百六十五行,行行出状元”。现在的行业远远不只三百六十五行,成功的机会很多。但能否成功,很重要的是看思想道德素质。2004 年东莞市暨珠三角经济区企业人才需求调查报告结果现实: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富有创新意识,高尚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交际能力,独立的工作能力,踏实,事业心强,均对企业用人需求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哪一些因素更为关键呢?的15用人单位认为高尚的职业道德是企业决定聘用与否的关键,有的企业选择了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另

40、有和的用人单位认为踏实,事业心强,拥有过硬的专业技术知识对企业也很重要。曾经有这么一个例子:一个本科生与几位硕士生共同竞聘一家公司的对外营销人员这一工作岗位。经过几轮的笔试和面试之后,这位本科生感觉自己没什么希望,因为成绩确实不如几位硕士生。在所有考核结束后,几位硕士生兴高采烈地走在前面,遇到了一个乞丐向他们乞讨。这几个硕士生非但不给,反而用非常尖酸刻薄的语言数落了一番。后来,这位本科生也同样遇到这个乞丐,但他掏遍了身上所有的口袋后发现自己没有带钱,便向乞丐道歉。最后,这位本科生意外地发现自己被这家公司录取了,而其他硕士生反而没被录取。原因是乞丐乞讨是公司特意安排以考核应聘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的

41、。这个例子说明:人品也是求职本钱。人品指的是什么?通常理解是指人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法制观念、纪律作风、质量意识、爱岗敬业、工作责任心、职业责任感等。许多大学生认为学历是求职的惟一本钱,文凭越高越能找到好工作,这种观念显然有失偏颇。毋庸讳言,学历固然是求职的重要资本,但不是惟一的“敲门砖”,好的人品同样可以叩开求职大门,受到用人单位青睐。由此看来,当代大学生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要自觉培养思想道德素质,当然包括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二)培养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途径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42、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职业是人生的基石,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我们习惯于把事业和家庭并列在一起,把它们作为人生的两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于是就有“成家立业”之说。立业则需要择业。选择一个理想的职业,是每位大学生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选择职业就是选择未来。它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前途,关系到个人才能的发挥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翻页)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16对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其实同学们都有一定的了解,我们从理论上做一个简要的概括。 (翻页)目前我国就业形势可以做这样的概括:就业压力大,持续时间长,前景不悲观。关于如何把握就业形势,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把握,一是劳动力市场的供

43、求状况,供大于求或者求大于供都是不平衡的,还有一种状态是供求平衡。分析劳动力供求情况是一方面,除此之外还要分析国家的就业政策。这两点是把握当前我国就业形势的两个角度。(翻页)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就业压力大,持续时间长这个特点。为什么说就业压力大,持续时间长,首先我们从劳动力供求的基本情况来分析,我们先看供。劳动力供给情况是与人口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我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的人口状况决定了未来若干年里,每年要平均增加劳动力 1000 万人,每年要有 800 万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这加起来就有 1800 万。另外,国企将释放大量的成员,即多余劳动力,根据推算未来若干年,每年平均将有 200多

44、万多余劳动力将被释放。这是劳动力供给的情况。接着我们来看看劳动力的需求情况。就业评优,就是经济变化的某一个方面的指标的变化,引起的就业量的变化,比如,GDP 增长率影响到就业增长率。这就是所谓的就业弹性。我们知道我们国家这几年有很大发展,未来若干年,GDP 也会增长,它也会带来就业量的增加。但是未来若干年,我们也存在着劳动生产率不断的提高,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的问题,因此,GDP 的增长,虽能带来劳动力需求的增加,但是和大量的劳动力供给相比较,它仍然存在缺口。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会带动约 0.4%的就业增长,但到了 2000 年,这一拉动作用降低到只有 0.10%,2003 年的经

45、济增长对就业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减少。由此可见,我国在劳动力供给与需求在数量上存在很大矛盾。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增长率达到了 10.9,但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反而在下降。“九五”期间 GDP 年均增长 8.6,年均增加就业人数 804 万人:“十五”期间 GDP 年均增长 9.5,年均增加就业人数只有 748 万人,比“九五”时期少 56 万人。就业弹性系数也处于下降状态。“九五”时期平均就业弹性系数为 0.13,即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可带动就业增长 0.13 个百分点。但到“十五”时期,平均就业弹性系数下降到 0.11.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带动的就业增加量,由“九五”

46、时期的 94 万人,减少到17“十五”时期的 80 万人。其中,2005 年就业弹性系数仅为 0.08,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带动的就业增加量只有 63 万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力供求的总体情况是,人口多,基数大,压力大,同时,大学生就业的高峰与全社会就业的高峰相重叠。我们来看一张图片。这是青岛的海滩边游泳的情况。人这么多,怎么游。这些人我们就想象,有些人是在找工作的,或者是未来若干年需要找工作的。这是劳动力供求的基本情况。其次,就业机制的情况,就业机制有待完善。国家的就业方针有三句话:劳动者自主就业,即就业是劳动者自己的事;政府促进就业,即过去包,现在不包;市场调节就业。这三个

47、就业方针最后都要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实现,自己就业要通过劳动力市场,政府促进通过劳动力市场,市场调节就业,也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可是目前,我们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情况还不理想,因为衡量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情况,有两个方面的指标:一是看效率高不高?二看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如何?从招聘到签约等各个环节的秩序如何?从这两个角度说,我们的就业机制还有待完善。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劳动力要素的配置还未达到完全优化。在一些人才市场可以看到:明明是一家简单的汽车修理厂,却硬要招本科以上的管理人员;明明是一家商业连锁超市,却硬要求四级以上英语水平;明明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偏要要求具有计算机二级水平。问及缘由,招聘人员说,一是

48、报名人数太多,条件低了不好筛选;二是招聘条件越高,证明企业层次越高。除了这一点,谈到就业压力大,持续时间长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谈一点问题就是就业观念有待更新。也就是说就业压力大,它和就业的观念有关。这一点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意义特别大。因为人口多,就没办法解决,而且你个人又不能影响改变国家的就业政策,可是我们大学生调整就业观至少可以改变我们个人的就业状态。那么,就业观有待更新,总的情况是什么样的?(翻页)总的情况是过去是消极的等、靠、要,等国家分配,向政府向国家要岗位,靠组织。现在是积极的寻找和争取。那问题就来了,怎么寻找?怎么争取?就业观念怎么变化呢?这个问题是我们这节的重点,我们后面会讲。

49、接下来,讲第三点,国家的就业措施。18(翻页)3、前景不悲观国家的积极措施听了前面两点之后,同学们会说:“哇,好恐怖啊!毕业后有没有工作啊?”那么,我们通过下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前景不悲观。这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说:首先是国家的积极措施。大家知道要减轻就业压力无非是一方面增加需求,以便有更多的岗位,需要人;还有一方面是减少和改善供给。对这两方面,国家就有大量的政策来推动这件事。国家正在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等等措施,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一个措施。 第一,党和政府极其关心大学生就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全力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并多次在有关会议上强调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党委、政府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突出其重要位置,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推动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目前,全国已初步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格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益成为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第二,高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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