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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历史地位及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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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历史地位及启示摘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的颁布促进了全国革命运动的发展,为以后进行政权建设提供了思路。它是我国第一部人民权利保障书,对我国的后来宪法的制定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关键词:宪法大纲;历史地位;启示1931 年 11 月 7 日,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创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作为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纲领,它总结了人民创建革命政权的经验,确认了人民革命的成果,指明了革命

2、发展的方向和奋斗目标,并在根据地很快得到了贯彻。宪法大纲的颁布和实施,激发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进一步推动了全国人民的革命斗争和根据地的建设事业,并且为以后的民主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一、 宪法大纲的历史地位(一) 宪法大纲是中国革命历史上第一部根本大法宪法大纲是在革命战争日益剧烈和扩大、苏维埃政权还没有在全中国普遍建立的时候制定的,它把革命已经取得的成果用根本法形式确认下来,同时指出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政方针。它的基本内容是宣布中华苏维埃要在全国实现的基本任务,因此,它在第一条中,就明确地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

3、中国的胜利”。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上述基本任务和目的,这个大纲确定了以反帝反封建为中心的各项。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要建成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即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组织形式,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

4、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关于国徽、国旗、军旗本来在“一苏大”的宪法草案中有详细规定,但在“二苏大”才通过列人宪法大纲之中。(二) 宪法大纲是我国第一部劳动人民的权利保障书人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是必须受到国家宪法承认和保护的,是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公民权利和义务也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从这一角度看,人权与公民权利是统一的,宪法既是公民权利保障书,也是人权保障书。用宪法保障中国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传统。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

5、、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 1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区域以宪法维护和保障中国人权的首次尝试。可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区域内,只有工农劳动群众才是“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他们依宪法享有政治权利,如管理国家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经济权利,如工人的劳动权;受教育的权利;及其他权利,如婚姻自由权等。宪法大纲同时还规定苏维埃国家“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给予工农劳苦群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 ” 1苏维埃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劳动人民权利保障书

6、,以宪法的形式使工农劳动群众成为中国人权的主体,毫无疑问是中国人权发展的进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苏维埃政权只保障工农劳动群众的权利既有其合理性,也是可以理解的。“在两大阶级生死对抗时期,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所以剥夺少数人的人权,恰恰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多数人的人权。” 2 在阶级激烈对抗的严酷革命时期,要求无产阶级对少数剥削者和敌对分子实施所谓的“保护”不仅难以做到,而且也难以被人民,即苏维埃劳动群众所接受。当然也应该看到这种劳动人民权利保障还不是现代完整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有其难以避免的历史局限性。(三) 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性质的宪法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

7、国是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形式出现的劳动人民的政权。它的创立使“中华领土之内,已经有两个绝对不相同的国家:一个是所谓中华民国,他是帝国主义的工具,是军阀官僚地主贵族阶级,用以压迫工农兵士劳动群众的国家,蒋介石、汪精卫等的国民政府”;“一个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广大被剥削被压迫的工农兵士劳苦群众的国家。他的旗帜是打倒帝国主义,消灭地主阶级,推翻国民党军阀政府,建立苏维埃政府于全中国,为数万万被压迫被剥削的工农兵士及其他被压迫群众的利益而奋斗,为全国真正的和平统一而奋斗。” 3这样,在中国局部就改变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农兵和劳苦大众自己的政权,它的

8、成立使全国人民从中看到了与国民党政府的本质区别,看到了光明,看到了中国的希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的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它确认了人民的民主权利,确认了人民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鲜明地反映了劳苦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指明了革命发展的方向和奋斗目标。因此,它同资产阶级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一切“宪法”、“约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二、 宪法大纲带给我们的启示尽管宪法大纲由于受王明右倾冒险主义的影响,加上我党立法经验不足,存在一些缺点和错误,但是从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来着,还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和任务出发而制定的。所以,总

9、起来说,宪法大纲,是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这部宪法大纲,在革命战争的年代,曾经发挥过重大的作用。今天我们认真总结它的历史经验,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一定的启示。(一) 宪法大纲贯穿的人权保障精神对新中国人权入宪的启示宪法大纲是党领导人民开展反帝反封建斗争取得胜利的重要成果,是在严酷的革命战争和激烈的阶级斗争环境下制定的,它主要保障的是工农劳动群众大多数人的权利,这毫无疑问是中国人权历史发展的一个进步,但同时也使其具有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尽管如此宪法大纲贯穿的人权保障精神对新中国宪法依然产生了重要影响。1954 年宪法在规定“中华人民

10、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4的同时,以“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项权利和自由,而且特别重视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1982 年宪法更是扬弃了宪法大纲人权保障精神,体现出下列特点:一是人权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由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国内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革命的战争环境,宪法大纲人权保障的主体是苏维埃公民,主要指工农劳动群众,没有包括民族资产阶级等阶级和阶层,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而 1982 年宪法人权保障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其人权主体已经不是某些阶级、阶层和集团,而是全体公民,包括

11、全体人民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还包括归侨和侨眷。二是人权内容更加广泛。1982 年宪法继承并拓展了宪法大纲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内容。如政治权利中公民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又如人身自由权方面规定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等。(二) 宪法大纲确立的人民宪法基本规范对新中国宪法的启示所谓人民宪法是指由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大法。宪法规范是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它通常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大纲作为人民宪法的雏形,对苏维埃国家性质、政治制度等都作了原则规定。这些对 1954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2、具体表现为:一是国体的继承性。国体是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首先要加以阐明的。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5无产阶级是其领导阶级,表明苏维埃国家的国体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民主专政。195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4而 1982 年宪法则进一步明确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可见从工农民主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基本点是一致的,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不过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下“人民”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二是政体的连

13、贯性。政体是政权的组织形式,主要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它反映国家的本质。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的政体是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具体表现为由工农劳动群众和红军选举产生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这是与工农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 1954 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 1982 年宪法则进一步肯定了这一基本规范,表明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文件,它的颁布统一了全国红色区域的领导,激发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进一步推动了全国人民的革命斗争和根据

14、地的建设事业,并且为以后的民主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今天我们认真总结它的历史经验,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设,1981.2 罗惠兰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权建设研究 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布告 (第 1 号)1931 年 12 月 1 日.4 曾宪义,张晋藩.中国宪法史略M.北京:北京出版社,1979 .5 苏维埃中国(第 1 集)M.北京: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翻印,1957.6 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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