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口联(2005)3 号 (节录) 各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 18 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 10 元的奖金。 2003 年 10 月 1 日
2、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到子女 18 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 5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 10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 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分别给予不低于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 1、2003 年 10 月 1 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
3、 3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 年 10 月 1 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 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 年 10 月 1 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 年 8 月 15 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 3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如下: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中原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单位此项新增经费仍按经费渠道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办法 (一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
5、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并报县级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发放。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发放。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奖励的发放办法,同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发放办法。 (三)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市级人口计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四个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发放办法。积极探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发放的办法。 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应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