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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面试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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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 计 面 试 问 题 :一 、 到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从 事 财 务 工 作 第 一 个 月 必 须 会 处 理 的 10个 专 业 问题1、 到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要 考 虑 的 第 一 件 事 是 什 么 ?答 : 首 先 要 考 虑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然 后 , 考 虑 新 公 司 采 用的 会 计 制 度 、 核 算 方 法 和 涉 及 的 税 种 ; 最 后 , 开 始 建 账 。2、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要 做 的 第 一 张 记 账 凭 证 是 什 么 ?答 : 企 业 一 设 立 的 第 一 张 记 账 凭 证

2、 肯 定 是 : 借 : 银 存 存 款 /固 定 资 产 /存货 /无 形 资 产 /等 贷 : 实 收 资 本 。3、 第 一 个 月 作 账 必 须 解 决 的 一 个 小 税 种 ?答 : 一 、 增 值 税 税 额 计 算 ; 二 、 计 提 地 税 税 金 按 照 税 法 要 求 , 企 业 在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同 时 , 还 应 计 提 缴 纳 部 分 地 税 税 金 , 主 要 包 括 城 市维 护 建 设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 多 数 地 区 已 开 始 计 提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三 、 其 他 税 种 计 算 及 缴 纳 正 常 月 份

3、, 企 业 只 需 考 虑 计 算 增 值 税 及 计 提的 地 税 税 金 , 但 个 别 月 份 如 季 度 、 年 末 结 束 应 计 算 缴 纳 所 得 税 ; 根 据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按 季 度 或 半 年 缴 纳 印 花 税 、 房 产 税 、 土 地 使 用 税 等4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国 税 、 地 税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应 到 哪 儿 办 理 ? 办 理的 程 序 是 什 么 ?答 : ( 一 ) 有 限 公 司 应 当 办 理 证 件 :1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正 、 副 ) 本2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正 、 副 )

4、 本3 、 国 税 、 地 税 登 记 证 ( 正 、 副 ) 本4 、 公 章 、 财 务 专 用 章 、 法 人 私 章 各 一 枚5 、 验 资 报 告 ( 企 业 留 低 )6 、 公 司 章 程 一 份( 二 ) 有 限 公 司 费 用1 、 核 名 费 用 3 0 元2 、 验 资 费 用 1 0 0 0 元 ( 此 为 5 0 万 下 , 验 资 按 注 册 资 本 收 取 )3 、 工 商 注 册 费 0 .0 8 %( 按 注 册 资 本 0 .0 8 %收 取 )4 、 代 码 证 费 1 0 8 元5 、 国 、 地 税 1 0 0 元6 、 刻 章 6 0 0 元 (

5、各 地 区 有 差 异 )( 三 )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程 序 :1 . 当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申 请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2 . 银 行 开 立 验 资 临 时 帐 户 存 钱 验 资 ;3 . 当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4 . 刻 章 公 司 刻 章 ; (公 安 局 批 准 的 企 业 )5 . 当 地 技 术 质 量 检 验 局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6 . 当 地 地 方 税 务 局 办 理 地 税 登 记 ;7 . 当 地 国 家 税 务 局 办 理 国 税 登 记 ;8 . 银 行 申 请 设

6、立 基 本 户 ;5 、 如 果 公 司 只 涉 及 地 税 税 种 , 还 要 不 要 办 理 国 税 税 务 登 记 ?答 : 按 照 税 收 征 管 法 的 规 定 , 新 办 企 业 必 须 在 领 取 工 商 执 照 起 3 0天 内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实 际 工 作 中 , 为 了 尽 早 取 得 发 票 开 始 经 营 , 应 在拿 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后 立 即 开 始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手 续 。 国 税 登 记 到 办事 大 厅 国 税 登 记 窗 口 办 理 。 合 伙 企 业 , 如 果 没 有 销 售 行 为 , 只 是 提 供服 务

7、(不 含 修 理 、 修 配 行 业 ), 不 需 要 办 理 国 税 登 记 。6 、 建 账 时 一 般 需 要 哪 几 本 账 ?答 : 第 一 , 与 企 业 相 适 应 。 企 业 规 模 与 业 务 量 是 成 正 比 的 , 规 模 大 的企 业 , 业 务 量 大 , 分 工 也 复 杂 , 会 计 账 簿 需 要 的 册 数 也 多 。 企 业 规 模小 , 业 务 量 也 小 , 有 的 企 业 , 一 个 会 计 可 以 处 理 所 有 经 济 业 务 , 设 置账 簿 时 就 没 有 必 要 设 许 多 账 , 所 有 的 明 细 账 可 以 合 成 一 、 两 本 就

8、 可 以了 。 第 二 , 依 据 企 业 管 理 需 要 。 建 立 账 簿 是 为 了 满 足 企 业 管 理 需 要 ,为 管 理 提 供 有 用 的 会 计 信 息 , 所 以 在 建 账 时 以 满 足 管 理 需 要 为 前 提 ,避 免 重 复 设 账 、 记 账 。第 三 , 依 据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企 业 业 务 量 大 小 不 同 , 所 采 用 的 账 务 处 理程 序 也 不 同 。 企 业 一 旦 选 择 了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也 就 选 择 了 账 簿 的 设置 , 如 果 企 业 采 用 的 是 记 账 凭 证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企

9、 业 的 总 账 就 要 根 据记 账 凭 证 序 时 登 记 , 你 就 要 准 备 一 本 序 时 登 记 的 总 账 。7 、 每 月 会 计 核 算 的 流 程 是 什 么 ?答 : 会 计 核 算 流 程 就 是 由 做 凭 证 开 始 到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这 一 过 程 , 也 叫会 计 循 环 。 简 单 点 说 就 是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做 记 账 凭 证 , 再 根 据 记 账 凭 证记 明 细 账 , 接 着 汇 总 , 然 后 根 据 汇 总 表 记 总 账 , 最 后 依 据 总 账 进 行 报表 。 一 个 月 的 业 务 就 结 束 了 , 接 下 来

10、 就 是 去 报 税 , 纳 税 。8 、 注 册 资 金 未 到 位 需 解 决 的 几 个 问 题 ?答 : 应 该 在 出 资 不 到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9 、 哪 些 税 种 到 地 税 申 报 ? 哪 些 税 种 到 国 税 申 报 ? 程 序 是 什 么 ? 时 间上 有 什 么 要 求 ? 答 : 1 、 在 国 税 缴 纳 的 税 种 有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车 辆 购 置 税 、 企 业 所 得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 每 月 1 -1 0 日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税 款( 其 中 : 所 得 税

11、为 1 -1 5 日 ; 个 人 所 得 税 为 1 -7 日 ) ;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分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商 业 企 业 年 销 售 额 达 到 1 8 0 万 元 、 生产 企 业 年 营 业 额 达 到 1 0 0 万 元 必 须 转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其 余 为 小 规 模 纳税 人 。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人 为 生 产 和 销 售 烟 、 酒 、 汽 车 、 金 银 首 饰 等 消 费品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人 ; 车 辆 购 置 税 在 购 买 车 辆 时 缴 纳 ; 企业 所 得 税 为

12、 金 融 企 业 所 得 税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 中 央直 属 企 业 和 2 0 0 2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新 成 立 企 业 的 所 得 税 在 国 税 缴 纳 ; 个 人所 得 税 为 个 人 存 款 利 息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在 国 税 缴 纳 。2 、 在 地 税 缴 纳 的 税 种 有 : 营 业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除 去 在 国 税 缴 纳 的 部分 ) 、 资 源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 除 去 存 款 利 息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外 都 在地 税 缴 纳 ) 土 地 增 值 税 、

13、印 花 税 、 城 建 税 、 车 船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 城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每 月 1 -1 0 日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税 款 ( 其中 : 所 得 税 为 1 -1 5 日 ; 土 地 增 值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为 1 -7 日 ; 车 船 使 用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房 产 税 为 每 年 的 3 、 9 月 ) 。 3 、 具 体 业 务 还 应该 买 一 些 相 关 的 书 籍 看 一 看 。二 、 到 已 成 立 且 经 过 一 段 经 营 过 程 的 公 司 从 事 财 务 工 作 必 须

14、会 处 理 的专 业 问 题1 、 应 聘 了 出 纳 岗 位 在 交 接 过 程 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答 : 出 纳 交 接 ,一 般 由 会 计 负 责 人 监 交 ,前 任 出 纳 必 须 将 手 中 未 记 帐 的 单据 登 记 入 帐 .然 后 填 写 一 式 三 份 的 交 接 清 单 ,内 容 包 括 :1 、 列 明 支 票 张 数及 支 票 号 码 。 2 、 现 金 金 额 及 票 面 额 。 3 、 发 票 张 数 及 号 码 。 4 、 帐 簿名 称 及 册 数 。 5 、 印 章 及 其 他 类 物 品 。 交 接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交 、

15、 接 双方 及 监 交 人 三 方 签 字 盖 章 , 各 保 留 一 份 交 接 清 单 备 查 。2 、 应 聘 了 会 计 岗 位 在 交 接 过 程 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题 。 1 。 将 尚 未 处 理 完 毕 的 业 务 , 处 理 完 毕 。 一 般 将 交 接 截 至 期 放 在 月 末 ,这 就 是 说 , 将 月 底 之 前 的 凭 证 、 帐 簿 、 报 表 等 编 制 登 记 完 毕 。2 .。 整 理 保 管 的 各 种 会 计 资 料 ( 如 凭 证 、 帐 簿 、 报 表 等 ) 和 各 种 会 计物 品 ( 如 证 件 、 发 票 、 印 章 、 电 算

16、化 密 码 等 ) , 并 列 示 于 交 接 清 单上 。3 。 整 理 尚 无 法 处 理 的 业 务 , 列 示 于 交 接 清 单 上 , 注 明 已 处 理 的 程 度 、相 关 的 凭 证 资 料 等 。4 。 交 待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 比 如 相 关 工 作 联 系 部 门 ( 包 括 企 业 内 部 和 外部 ) 联 系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的 流 程 方 法 等 等 。 这 些 内 容 视你 的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 以 将 你 工 作 的 内 容 交 待 清 楚 为 准 。打 印 交 接 清 单 , 一 式 三 份 。 按 照

17、 交 接 清 单 交 接 工 作 , 交 接 无 误 后 , 由移 交 人 、 接 交 人 、 监 交 人 各 自 签 章 , 各 执 一 份 交 接 清 单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前 , 必 须 及 时 作 好 移 交 准 备 ( 一 ) 已 经 受 理 的 经 济 业 务 尚 未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 应 当 填 制 完 毕 。 ( 二 ) 尚 未 登 记 的 帐 目 , 应 当 登 记 完 毕 , 并 在 最 后 一 笔 余 额 后 加 盖 经办 人 印 章 。( 三 ) 整 理 应 该 移 交 的 各 项 资 料 , 对 未 了 事 项 写 出 书 面 材 料

18、 。 ( 四 )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 列 明 应 当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表 、 印 章 、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 支 票 簿 、 发 票 、 文 件 、 其 它 会 计 资 料 和物 品 ;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单 位 , 从 事 该 项 工 作 的 移 交 人 员 还 应 当 在 移交 清 册 中 列 明 会 计 软 件 及 密 码 、 会 计 软 件 数 据 磁 盘 及 有 关 资 料 、 实 物等 内 容 。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时 , 必 须 专 人 负 责 监 交 。 移 交 人 员 在 办

19、 理 移 交时 , 要 按 移 交 清 册 逐 步 移 交 , 接 替 人 员 要 逐 项 核 对 点 收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必 须 与 帐 簿 记 录 保 持 一 致 , 不 一 致 时 , 移 交 人 员 必 须限 期 查 清 。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完 整 无 缺 。 如 有短 缺 , 必 须 查 清 原 因 , 并 在 移 交 清 册 中 注 明 , 由 移 交 人 员 负 责 。 银 行 存 款 帐 户 余 额 要 与 银 行 对 帐 单 核 对 , 如 不 一 致 , 应 该 编 制 银 行 存款

20、帐 户 余 额 调 节 表 调 节 相 符 ,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明 细 帐 户 余额 要 与 总 帐 有 关 帐 户 余 额 核 对 相 符 ; 必 要 时 , 要 抽 查 个 别 帐 户 的 余额 , 与 实 物 核 对 相 符 , 或 者 与 往 来 单 位 、 个 人 核 对 清 楚 。移 交 人 员 经 管 的 票 据 、 印 章 和 其 它 实 物 等 , 必 须 交 接 清 楚 ; 移 交 人 员从 事 会 计 电 算 化 工 作 的 , 要 对 有 关 电 子 数 据 在 实 际 操 作 状 态 下 进 行 交接 。 移 交 清 册 一 般 应 当

21、 填 制 一 式 三 份 , 交 接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存 档 一 份 。 接替 人 员 应 当 继 续 使 用 移 交 的 会 计 帐 簿 , 不 得 自 行 另 立 新 帐 , 以 保 持 会计 记 录 的 连 续 性 。3 、 哪 些 原 始 凭 证 可 以 入 账 , 哪 些 原 始 凭 证 不 能 入 账 ?答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办 法 ( 国 税 发 2 0 0 0 8 4 号 ) 第 三 条 规定 : 纳 税 人 申 报 的 扣 除 要 真 实 、 合 法 。 真 实 是 指 能 提 供 证 明 有 关 支 出确 属 已 经 实 际 发 生 的 适

22、 当 凭 据 ; 合 法 是 指 符 合 国 家 税 收 规 定 , 其 他 法规 规 定 与 税 收 法 规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税 收 法 规 规 定 为 准 。4 、 老 板 提 出 部 分 收 入 不 入 账 , 以 达 到 少 交 税 的 目 的 该 怎 么 办 ?答 : 对 企 业 来 讲 , 如 果 想 合 理 避 税 的 话 , 除 了 争 取 税 法 范 围 之 内 的 优惠 政 策 , 还 要 注 意 的 , 就 是 这 些 文 件 中 的 优 惠 条 款 。 如 果 把 优 惠 政 策选 对 了 , 就 很 可 能 达 到 合 理 避 税 的 目 的 了 。5

23、 、 固 定 资 产 四 种 计 提 折 旧 的 方 法 都 可 以 用 吗 ?答 :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折 旧 法 和 年 数 总 和 折 旧 法 都 属 递 减 折 旧 法 。 采 用 这两 种 折 旧 方 法 的 理 由 ,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固 定 资 产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一 方 面它 的 效 率 或 收 益 能 力 逐 年 下 降 , 另 一 方 面 它 的 修 理 费 用 要 逐 年 增 加 。为 了 均 衡 固 定 资 产 在 折 旧 年 限 内 各 年 的 使 用 费 , 固 定 资 产 在 早 期 所 提的 折 旧 额 应 大 于 后 期 所 提 的

24、折 旧 额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年 限 和 折 旧 方 法 一 经 确 定 , 一 般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需 要 变更 的 , 由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 并 在 变 更 年 度 前 报 主 管 财 政 机 关 批 准 。6 、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三 种 摊 销 方 法 都 可 以 用 吗 ?答 首 先 是 摊 销 方 法 问 题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摊 销 方 法 有 “一 次 摊 销 法 ”和 “分 次 摊 销 法 ”。这 里 的 “分 次 摊 销 法 ”包 括 “五 五 摊 销 法 ”、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法 ”和 “降 等 摊销 法

25、 ”。其 次 是 摊 销 核 算 的 操 作 问 题 :“分 次 摊 销 法 ”下 , 要 求 在 “低 值 易 耗 品 ”帐 户 下 设 置 “在 库 低 值 易 耗品 ”、 “在 用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摊 销 ”三 个 二 级 帐 户 , 分 别 核 算库 存 未 用 低 值 易 耗 品 成 本 、 使 用 中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历 史 成 本 和 已 用 低值 易 耗 品 的 价 值 摊 销 额 。再 次 是 低 值 易 耗 品 控 制 问 题 :在 “一 次 摊 销 法 ”下 , 由 于 在 低 值 易 耗 品 初 次 投 入 使 用 时 就 一

26、 次 性 将 其全 部 价 值 计 入 有 关 成 本 、 费 用 , 帐 面 不 再 反 映 已 投 入 使 用 的 低 值 易 耗品 , 因 此 在 低 值 易 耗 品 使 用 寿 命 期 内 , 已 用 而 尚 未 报 废 的 低 值 易 耗 品就 形 成 了 帐 外 资 产 , 这 无 疑 增 加 了 使 用 中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管 理 难 度 。同 时 , “一 次 摊 销 法 ”也 不 符 合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的 要 求 , 尤 其 是 对 大额 、 耐 用 低 值 易 耗 品 。 而 “分 次 摊 销 法 ”则 不 会 出 现 这 种 情 况 。最 后 是

27、 “五 五 摊 销 法 ”问 题 :在 三 种 分 次 摊 销 法 中 , “五 五 摊 销 法 ”的 会 计 核 算 操 作 最 简 便 , 它 既 不需 要 象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法 ”那 样 要 求 确 定 摊 销 期 限 , 也 不 需 要 象 “降 等 摊销 法 ”那 样 要 求 确 定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级 及 各 等 级 单 位 价 值 标 准 , 只 需 在 低值 易 耗 品 投 入 使 用 和 报 废 时 各 摊 销 其 价 值 的 5 0 %就 行 了 。 此 外 , 与 “一次 摊 销 法 ”相 比 , “五 五 摊 销 法 ”下 , 不 会 形 成 帐 外

28、 资 产 。但 , 在 低 值 易 耗 品 使 用 寿 命 期 的 后 半 程 , “五 五 摊 销 法 ”会 导 致 “资 产 负债 表 ”中 虚 列 资 产 。 因 为 , 在 低 值 易 耗 品 使 用 寿 命 期 的 后 半 程 , 其 实 际价 值 已 低 于 其 帐 面 价 值 ( 即 : 其 实 际 价 值 已 低 于 其 原 取 得 成 本 的5 0 %) , 会 导 致 这 段 时 间 少 计 成 本 、 费 用 , 以 致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虚列 “存 货 ”金 额 以 及 在 “损 益 表 ”中 虚 列 利 润 。 这 显 然 不 符 合 谨 慎 性 原 则

29、要 求 。 或 许 这 也 正 是 新 的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下 多 数 人 不 愿 采 用 “五 五 摊销 法 ”的 真 正 原 因 。7 、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年 限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怎 样 执 行 ?对 会 计 核 算 有 什 么 影响 ?答 :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 无 形 资 产 应 当 自 取 得 当 月 起 在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 计 入 损益 。 如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了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的 受 益 年 限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有效 年 限 ,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30、 摊 销 年 限 按 如 下 原 则 确 定 : (一 ) 合 同 规 定 受 益 年 限 但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有 效 年 限 的 , 摊 销 年 限 不 应 超过 合 同 规 定 的 受 益 年 限 ; (二 ) 合 同 没 有 规 定 受 益 年 限 但 法 律 规 定 有 效 年 限 的 , 摊 销 年 限 不 应 超过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效 年 限 ; (三 ) 合 同 规 定 了 受 益 年 限 , 法 律 也 规 定 了 有 效 年 限 的 , 摊 销 年 限 不 应超 过 受 益 年 限 和 有 效 年 限 两 者 之 中 较 短 者 。 如 果 合 同 没 有 规 定 受 益 年 限 , 法 律 也 没 有 规 定 有 效 年 限 的 , 摊 销 年 限不 应 超 过 1 0 年 。 摊 销 无 形 资 产 价 值 时 : 借 : 管 理 费 用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贷 : 无 形 资 产8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调 整 是 在 季 度 末 调 , 还 是 在 年 末 调 ?答 : 年 未 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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